大量选举方丈:僧人和官员选举中的一种独特现象_大正藏论文

大量选举方丈:僧人和官员选举中的一种独特现象_大正藏论文

阄选住持:一个独特的僧官选举现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住持论文,独特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阄选住持作为元代中后期实行于江南行宣院的一种僧官选举制度,未见学者曾经拈出。对中国古代的僧官制度深有研究的谢重光、白文固的《中国僧官制度史》一书也未有片言论及。在此予以揭示,小补僧史之阙。

何谓阄选?阄,指拈阄。按照《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说法:任取事先做好记号的纸片或纸团,以决定得什么或做什么。其类似形式尚有“掣签”(也称“探筹”)、“投钩”、“投策”、“彩选”等(注:《荀子·君道篇第十二》云:“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慎子·威德》云:“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愿望也”。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九“博奕嬉戏部”第48云:“《彩选序》曰:唐之衰,任官失序,而廉耻路断。李贺州郃讥之,耻当时职任用投子之数,均班爵赏,谓之彩选,言其无实,惟彩胜而已。”)。杨联升认为,拈阄这种做法在中国源远流长,与中国古代用龟甲占卜大有关联(注:杨联升《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国史探微》,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217页。)。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抉择某事,或者因有限的东西有多人争逐时,有时也用拈阄的方法来定夺。

佛籍中也有相关做法的记载,称为轮相阄、竹阄(注:丁福保《佛学大辞典》2993页中、下,福建莆田广化寺内部印行,1990年版。)。轮相阄以木片四面分别写上善、恶诸字,焚香掷之,依其所现善恶文字之多少,而知其人宿世善业恶业之多少。竹阄与掣签无异,在竹签上书善恶之语句,探取之以为日常行事的指针。在佛教生活中,拈阄的做法很普遍。《佛祖统记》卷二十六记载,五代大禅师永明延寿出家后,欲为一生专修禅定抑或专修净业作抉择时就用阄法(注:元·志磐《佛祖统纪》卷26“法师延寿”条,见《大正藏》49册264页下,卷48,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1983年版。);南宋松源崇岳禅师曾因被云居寺和荐福寺同时聘为住持,也用拈阄决择(注: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十三类“执务门·阄拈”条,第十四类“杂行门·暗封”条,第一类“区界门·五山”条。)。杨联升先生在《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一文还指出元初江南寺院僧徒以募款新造殿塔为由拈阄射利,近乎于博彩,在当时却是一种惯用的筹款方式(注:杨联升《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国史探微》,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217页。)。至于遇到因有限的东西而有多人争逐的情况,元代德辉编订的《百丈清规》卷三“迁化·唱衣”条,就给我们提供了一套十分完整细微的“唱衣拈阄法”,这是有关僧人死后其衣物由寺内僧人公平分取的一种拈阄方式,其作用在于“甚息喧争”(注: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十三类“执务门·阄拈”条,第十四类“杂行门·暗封”条,第一类“区界门·五山”条。)。这种拈阄方式竟被详细地写进禅林清规中,其在佛教日常生活中运用之常,作用之大,可想而知。

阄选住持,就是以拈阄的方式来遴选寺院住持。

这方面的资料主要采摭于元代僧人大的诗文集《蒲室集》中。释大 (1284-1344),元代著名高僧,自号笑隐,南昌陈氏。出家后参临济宗高僧晦机元熙得悟,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出家于湖州乌回寺,迁杭州报国寺、中天竺寺。元文宗天历元年(1328),为上天竺寺佛海澄法师所推荐,任元文宗的潜邸改建的大龙翔集庆寺开山第一世,被授职为大中大夫,赐号广智全悟大禅师。元顺帝登极后,对大更加崇重,曾赐号释教宗主,统领五山,命其对当时德辉所编《百丈清规》校正后颁行天下。至正四年(1344)卒,有《四会语录》及《蒲集室》等行世。《蒲室集》已被收入《大藏经补编》(注:蓝吉富主编《大藏经补编》第24册,(台湾)华宇出版社1986年版。以下所引用《蒲室集》资料均来源于该书。)中。

住持又称方丈、大和尚、堂头和尚等,是基层僧团即寺院的长官,主宰寺院行政、经济、宗教生活等一切事物。一般来说,住持的选任,东晋以前,住持(时称寺主)主要由僧众推举或檀越指定,这时的住持只是为了领众讲经、修行而推举出来的协调寺院宗教生活的管事人员,不具有僧官性质;而东晋以降,由于寺院经济的迅速发展,寺院内部阶级的分化,住持的产生也发生变化,住持改为由官府委派甚至由皇帝敕任(注: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23页。)。这样,世俗政权就深入到佛教教团基层组织——寺院,所以住持又可以看作是最低一级的基层僧官,他受上级如中央、地方僧官和行政长官的委任,又直接对之负责。

寺院住持的选授方式发展到宋代基本定型。从选拔方式上说,主要有试经考选(与科举制度的做法相同)和期集推荐(由寺内僧众共同商议推荐)两种方法,合格者再由官府以官方文书的方式进行认定和委任。这一僧官选任制度在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里有十分清晰的揭示。

元代早中期的住持选任方式,限于资料,不能十分明确地了解到,基本上是延袭前代的试经或推荐这两种方法。以试经选举僧官,如至元二年(1265)忽必烈曾“谕总统所”(元代最早的僧务机构,是后来的宣政院的前身),“僧人通五大部经者为中选。以有德业者为州郡僧录判正副都纲等官(注:元·志磐《佛祖统纪》卷26“法师延寿”条,见《大正藏》49册264页下,卷48,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1983年版。)。当然,这里讲的选举的是州郡僧录判的僧官而不是寺院住持。以推荐的方法选任住持,则是由寺院原住持、执事或汇同各大寺院住持(诸山长老)共同公举(或称保举),然后报有司行文任命(亦有特例,如荐举后由皇帝直接颁任)。如释大本人在杭州中天竺寺住持时,为上天竺寺佛海澄法师所荐,诏住大龙翔集庆寺,大也推荐了如一溪禅师等三名人选继任中天竺寺住持,结果由元文宗“特旨”如一溪补任(注:《蒲室集》“书问·与如—溪书”,第237页下B。)。此类推荐选任的做法从唐宋禅林中一直延续下来。

当时寺院住持的选任,通过试经的方法,文献几乎不能查找到,虽然不能确定它事实有或没有,但可以肯定它已不是主要的选举方式。选举方式主要是后一种,即保举兼有司认定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极容易产生许多弊端,如营私舞弊等。阄选住持于是乎应运而生了。

其实,阄选住持的做法在南宋就有之,事见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

旧说曰:暗封者,暗昧选封也,不以公举而私请也。《藏叟摘稿跋·赵大监请愚谷住法石书后》云:法石二十年间,主僧更代不一,类非本色,寺日入于坏,前守赵大监,一日集诸禅主首曰:法石坏于暗封久矣,欲革斯弊,非得江湖名衲子不可。某等退而举三人。愚谷元智其一也。时愚谷谢事常之芙蓉,居灵隐,为第一座,有声丛林间,守焚香拈得之,且询其出处,喜甚,亟驰书招致……未二年百废具举(注: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十三类“执务门·阄拈”条,第十四类“杂行门·暗封”条,第一类“区界门·五山”条。)。

这是目前所见的南宋某地方官员阄选住持的事例,但因资料所限,仅见此例,这也说明这种做法在当时未必普遍。这里的“暗封”也就是“黑箱操作”,即住持的选任不是经由寺院大众共同推举,而是由某一小集团甚至个人私徇内定的。而正是这种非民主的作法导致了法石寺的类非本色,寺日入于坏”,因而有了阄选住持之举。但显然的,这只是某一地方官员的一时权宜之举而已。

元代的阄选住持,则是上揭述及的实行于元代中后期江南行宣政院的一种选举制度。由于诸山在期集议举住持时有“以乡人法眷阿党傅会,不择才德,惟从贿赂,致有树党徇私,互相搀夺”(注:元·德辉《敕修百丈清规》卷第3“议举住持”条,《大正藏》第48册第1123页下。),“自公举道废,所至(寺院)妄庸窃据”的情况,大率先在议举住持时采用阄选方法:

大方居众常千百人,而难于择师,吾以三名定公选,防妍(应为奸字)弊也。行之期年,似有成效(14)。

此举得到银青荣禄大夫江浙行首左丞相领行宣政院事的别不华的赞赏,并以制度的形式在江南行宣政院的辖区内实行,始于泰定元年(1324)。《蒲室集·逸休畊住越之天华寺疏》中说:

泰定改元,天子即位,以银青荣禄大夫江浙行省左承(丞)相领行宣政院事,建明公选之道。

这里所说的行宣政院,是元代最早创设的地方性的宣政院(在中央的称为宣政院,至元二十五年即1288年立),即江南行宣政院。《元史》卷十六说:至元二十八年九月(1291)“立行宣政院,治杭州”。行宣政院对佛教内部的管理除一般宗教事务性职能外,还掌管各级僧官和名山大寺住持的任免,为寺院添置寺田,国立寺院的修筑,行童的剃度,审理僧尼诉讼等(注: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5页。);江南行宣政院虽迭有兴废,但一直延至元末才完全废止。元代的行宣政院的设置究竟有多少,因资料所限,不得其详(注: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另列有3处,见第217、218页。但设置时间都较短,所辖范围较小,如福建江西等地的佛门事务原为江南行宣政院所辖。)。不过从笔者所见及本文所引的资料,可以了解到江南行宣政院设置时间最早最长,所辖范围也很广,曾一度包括现今浙江,江苏,江西,安徽以及福建等地。所以江南行宣政院使多以行中书省丞相或知行枢密院事兼领。引文中的“左丞相”指的是脱欢(注:《蒲室集》卷9“记·开府仪同三司荣禄大夫平章政事集贤院使领会同馆吴国公杭州净慈寺岁阅藏经记”中有“开府仪同三司上柱国别不华公,相继为江西江浙胡广行省左丞相”之字样。此“别不华”即脱欢的另一音译。《中国历史大辞典》下册“脱欢”条云;“泰定二年(1325),进行省左丞相,兼领行宣政院”。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版第2731页。)。

所以,这种行于江南行宣政院的阄选住持的制度,相对整个国家来说自然是某一局部区域的行政任免制度,但鉴于江南行宣政院作为元代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僧教管理的地方性机构,管理着江南广大地区的佛教事务,它所实行的制度的重要性和代表性是不言而喻的。

引文中的“公选”即阄选。为什么叫做“公选”?这里的“公”具有公允,公正之意,即所谓“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注:《荀子·君道篇第十二》云:“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慎子·威德》云:“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愿望也”。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九“博奕嬉戏部”第48云:“《彩选序》曰:唐之衰,任官失序,而廉耻路断。李贺州命郃讥之,耻当时职任用投子之数,均班爵赏,谓之彩选,言其无实,惟彩胜而已。”)。其做法基本与上揭南宋赵大监的相同。即当一个寺院住持出缺,应重新选任时,应从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由诸山保举三名住持候选人;第二步骤是上呈行宣政院,由主管官员们共同出席进行阄拈,

这叫“公会阄拈”,也是最为关键的步骤;拈中者最后由行院发文书委任。如上揭《逸休畊住越之天华寺疏》中说:

岁丁卯越诸山以天华禅寺久缺其主,举三名呈上,五月十五日使院官公会阄拈,而苏之承天首座休畊逸公适中其选”。

又如:

广慈圆悟大禅师昙芳和尚谢世(退隐)钟山,居东庵之明年,行宣政院以径山禅寺缺住持,从例举三名阄拈,而师荣中。疏命远临,而师犹将固让……(注:《蒲室集》“疏·昙芳和尚住径山集庆诸山疏”,第208页下B。)

可见这种阄选住持的方法不是一种个别现象,而是元代泰定元年后江南行宣政院确立的一种新的选举制度。《蒲室集》中就说:

自丞相领院事以来,一更旧例,凡住持不拘寺院大小,俱从三名从新改给勘合……(注:《蒲室集》“书问·答愚如庵书”,240页上A。)

大寺院如江南五山十刹自是如此,即便中小寺院也循例阄选。如:

十月行院公会阄拈,而大名(指宗可庭禅师)中宣城景德之选(注:《蒲室集》“书问·与宗可庭书”,第240页下A。)。

爰有碧云之虚席,恪遵令典,以三名而阄之,(珠龙渊禅师)适中佳名,如六博之枭也……(注:《蒲室集》“疏·珠龙渊住碧云行院疏”,第208页上A。)

大于元顺帝至正四年(1344)病逝,在他的集中未见这种阄选制度改弦更张,其他资料也未提到,所以我们认为这种制度可能一直延续至终元之世。

《蒲室集》中有关阄选住持很多。大作为名重当朝的高僧,对佛教内幕十分了解,又是元代这一特殊的阄选住持做法的率先实行者,因而能作大量的如实的记叙,并揭示这一制度出台的原因。

为什么会有这种选举制度?一言以蔽之,就是为了在选择住持时防范作弊。

元代佛教发展到中期,寺院住持的选任制度似已相当失序。十方禅林住持的选任,本来都要通过诸山保举,并经有司认定行文后方才有效的,但此时不少寺院根本取消了这些程序,而单凭寺院老和尚一己之好恶来决定寺院的接班人,其结果不仅违背了佛教的民主精神,对寺院的发展也是有害无益的。这种私徇的做法在元代中期前肯定不是少数,以致皇庆二年(1313)正月,元仁宗针对御史台所奏的有关事件时颁布了这样的圣旨:

有各处寺院里住持的长老每,委付呵有德行知佛法的众和尚保举的,经由有司教做。……似这般不曾经由有司,众和尚不曾保举的,教省家行文书将他革罢了(注:《元典章》卷33“释教保举住持长老”条。)。

又如:

分院官按行吉安诸山,取妄庸住持十数人革去(注:《蒲室集》卷4“律诗·送简上人·序”,第265页下B。)。

可见,在元仁宗朝,对这种住持私徇内定的做法给予很大的打击,并确立了诸山大德共同保举和有司任命双重限定的住持选举制度。但这种制度仍然存有极大漏洞。首先,在诸山大德共同推荐时,就有可能存在结党营私的行为。如某一寺院住持可以通过关系,买通诸山大德,使其保举自己意向中的人选;或某一僧人本人也可通过关系买通诸山大德,令其保荐自己。《蒲室集》中斥之为“诸山以好恶树党(注:《蒲室集》“疏·逸休畊住越之天华寺疏”,第210页上A。),“至有以饮食相啖,货利相资,声势相附,乍此倏彼,力攘党护。非日市交,实若寇合。”(注:《蒲室集》“书问·答真如舜长老书”,第244页上B。)善于投机钻营者,趋炎附势,往往攀附名僧大德为弟子,目的就是为了得到庇护和保荐。《蒲室集》中有“下迨末流,党竞势夺,而传道为虚文矣,犹时得一人焉,当其名位,则学者颙颙然望之”(注:《蒲室集》“疏·唯一岩住安吉常乐院疏”,第203页上A。),正是此谓。集中有《答真如舜长老书》、《答清泉海长老书》及《答南山月长老书》(注:具见《蒲室集》“书”,第244-246页。)就颇能说明问题。从书中可以了解到,这些长老有的是大的同参(同学关系),有的只是从大那里得到片言只字之教,出世做住持后都为大拈香,尊大为师。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为大是当朝位高德尊之僧。大深知其意,在回信中屡用了“悚然”、“深愧”、“令人甚不安”等字样,有的干脆拒绝之,谓与这位僧人(如南山月长老)“同禀先师,为明友足矣”。象这样“以势利相顾附,就炎而去凉”的事情,谅必不少,由此而形成了僧团内部的关系网络,在举荐住持时,无疑就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致使“诸山取妄庸窜名其间,虽公而举不公”(注:《蒲室集》“疏·依无住住台州庆善杭诸山疏”,第209页下A。),保举的不公正,自然无法使得有真参实学的贤僧大德得到重用,做到位称其职。

其次,在行宣政院的任命时原存在着“走后门”的现象。泰定元年实行阄选制度后,“凡寺不拘大小,俱从三名从新改给勘合……除此略无间道可入”(注:《蒲室集》“书问·答愚如庵书”,240页上A。)。这里的“间道”就指的“后门”。这句话说的是实行了阄选制度后,就杜绝了僧人走行宣政院后门的现象。这说明走主管官府的后门之事是十分屡见不鲜的。当时僧律废坠,不少僧人“垢习深重,与俗陆沉”,为了能当上住持,也一如俗家人一样去“跑官”。“僧道之尤桀黠者多奔走权门”,以金帛贿赂行宣政院官员,做到里外呼应。所以这也是保举制度的一大漏洞。更有奸吏欲求“帑庾以塞溪壑”,称“谓有一字,可出入其过者”(注:《蒲室集》卷12“塔铭·永嘉江心寺—山万禅师塔铭”,第319页上A。),行宣政院官员接受僧人贿赂,一同参与住持选拔事务,这样,通过保举制度来选拔贤能就最终沦为虚文。只有当“丞相领院事以三名阄选住持”,方使“贿赂不行,善类吐气”(注:《蒲室集》“疏·依无住住台州庆善杭诸山疏”,第209页下A。)。

正有鉴于此,过了十年,也即泰定元年(1324),江南行宣政院才实行阄选制度,由此看来,这种类同赌博游戏的不严肃、非正常的选举制度,在当时“法道非古”,积弊重重的佛门中,也是实出无奈。阄选制度实行后,同时也对以前的保举制度作了清算。大曾说到:

兼丞相领院事以来,一更旧例,凡寺院不拘大小,俱从三名从新改给勘合,纵先以三名印信保到者,亦发下再换,待新勘合保定三名,即与阄拈,便发答付急递铺去……(注:《蒲室集》“书问·答愚如庵书”,240页上A。)

又,

内院罗同知说,庐陵诸山以不依例阄拈者,皆以汰去,令选大方辨事有德者举上。亦吾法门幸事。(注:《蒲室集》“书问·与友人共十四书”,第232页上B。)

对于阄拈制度的实行,教内人士表示“以手加额,以祝以颂”;大对于那些被阄选而中的僧人,往往喜呼寺院“得人”,慨然为其作《疏》志庆:

恭审了堂禅师膺行宣政院公选住持龙兴旌忠禅寺,咸谓禅师道在四方,喜其出世,而惜其远去,作疏以写缱绻云。(注:《蒲室集》“疏·径山首座照了堂住龙兴旌忠杭诸山疏”,第201页下B。)

并且在他的观察了解中,这种阄选制度对寺院建设似乎起到了良好的成效,“行之期年,似有成效”,又举例云:

钱唐天台教僧有润玉冈者,力行般舟三昧,持律严甚,不宜应世。近选住演福,学子幅凑。如一溪履践端正,亦拈中双林,闻化风颇盛。(注:《蒲室集》“书问·与口书”,第244页上B。)

以上揭示了元代阄选住持的现象及其原因。在今天看来,这种特殊的制度有些不可思议,却有着十分深刻的时代背景。

元代寺院经济的畸形发展,导致了佛门风气的日渐败坏。元蒙统治者过分崇信佛教,僧尼人数急剧增加,有元一代所建官寺极多,朝廷又将大量田地施舍寺院,寺院经济十分雄厚。这样,一方面使得元代佛教势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日渐滋长了佛教内部的骄奢淫逸和高度腐败,使得佛门风气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秩序方面遭到极大破坏。虽说从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开始,就设立了专营寺产的各种名目的官方机构,实行寺田官营,但仍不能真正杜绝佛门内部的贪污腐败现象。寺院住持,作为一寺的最高长官又享有高度的特权,养尊处优,即原本戒行精严者也因世风日染而堕落,而戒行低劣,俗念方炽者就更加肆无忌殚,侵夺常住财产,用以满足己欲,此类现象比比皆是。如《元典章》卷三十三“释道”有皇庆二年(1313)《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其中就写道:

照得僧尼既已出家,理合在寺焚修。近年以来,清规废弛,香灯灭绝,……以后各处住持耆旧僧人将常住金、谷掩为已有,起盖退居私宅,开张解库,饮酒茹荤,畜养妻妾,与俗无异,败坏教门,已经禁约去讫(注:转引陶希圣《元代佛寺田园及商店》,张曼涛主编《现代佛教学术丛刊》,(台湾)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版,第9册第280页。)。

大也描述了元代中期的佛教内部侵夺寺产的情况:“比数十年来货鬻势夺,而寺益虚耗,夫以吾徒寺之蕃、寺之广,不啻若巨府使一妄男子窃取之,而人孰不茧丝于我也。”,他把那些贪污住持称为“宿赃老饕”,怒斥他们为“稼蟊醯蚋,自为戕蠹”(注:《蒲室集》“疏·逸休畊住越之天华寺疏”,第210页上A。),为了占有寺产供已挥霍,一些僧人千方百计地攫取寺院住持职位。

其次,南宋以来确立的禅门五山十刹制度,作为一种增上缘,也强烈刺激了僧人追名逐利的欲望。明代宋濂曾说到:

古者住持各据席说法,以利益有情,未尝有崇卑之位焉。逮乎宋季史卫王奏立五山十刹,如世之所谓官署,其服劳于其间者,必出世小院,侯(候)其声华彰者,然后使之拾级而升,其得至于五名山,殆犹宦而至将相,为人情之至荣,无复有所增加。缁素主人往往歆艳之,然非行业瓊出常伦,则有未易臻此者矣(注:明·宋濂《护法录》卷2之下《住持净慈禅寺孤峰德公塔铭》,《大藏经补编》第28册第64页上B。)!

五山十刹制度的创立,实质上就是把寺院等级化,官署化了。而僧人也以能住持五山十刹为荣。宋元时期许多僧传,所记载的传主在一生的迁转中,均严格使用了“迁”“升”“移”“诏”“旨”“补”等字样,如从州立寺转而住持五山十刹时,或从十刹转而住持五山时,就冠于“升”“迁”,而同级寺院的调任,则多用“徙”“移”“转”等字样(注: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8页。),说明在佛教内部对寺院位阶的看重,从而养成了贵寺不贵人的风气。这与以前寺院无论大小,有德者居之则学者辐凑,贵人不贵寺的风气截然相反。这种贵寺不贵人的不良风气到了元代愈演愈烈。一般僧人对五山十刹神而往之,趋之若鹜。而寺院的上层人物则更以住持名刹自得,自然要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来攫取寺院住持职位,并力求把官做上去。正所谓“法运将季,外卫者(护法者,意指统治者)不视不择,由此妄庸之徒,垂涎声利,以机巧,以狐媚,滥膺窃据,纷焉沓然,成风成俗也。”(注: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十三类“执务门·阄拈”条,第十四类“杂行门·暗封”条,第一类“区界门·五山”条。)

正是在这种法道不古的情况下,才有了这种特殊的阄选住持的制度。

那么,实行了阄选制度后,住持选任的作弊行为是否就绝迹了呢?事实并非如此。大在《逸休畊住越之天华寺疏》中说:

泰定改元,……建明公选之道。令下之日,吾徒以手加额,以祝以颂。行之期月,宿赃老饕莫敢肆志。不谓迩者稼蝥醯蚋自为戕蠹,诸山以好恶树党,于外小胥抱文案责赂……

这说明在公选制度刚刚建立后不久,住持选举的作弊现象就死灰复燃。在另一篇疏中,大又曾提到一位住持“阄中为人所先,行院改正再住”(注:《蒲室集》“疏·圆方外住义兴善权杭诸山疏”,第197页下A。),意思是说这位住持在阄选时虽然被拈中了,但名字却被别人窜改了,后经行宣政核实后才重新改正了过来。由此可以了解到,当时寺院的权力之争是何等激烈!在那个人治大于法治的时代里,钻营、作弊的现象无孔不入,防不胜防,再公正严密的行政制度都成一纸空文!

以上集中探讨了元代阄选住持现象及其成因。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制度并非孤例,明代后期也曾实行过这种僧官阄选制度。释元贤《温陵开元寺志·开士志》载有:

释正映,号洁庵……洪武十九年(1386)得度。谒灵谷谦……命领维那,谦没,往天界雪轩,命典藏。会有旨云,泉州开元寺,僧临难选的当人住持,乃阉选而出……师奉敕来院(注:释元贤《温陵开元志·开士志》,《大藏经补编》第24册第529下B。)。

又,《金陵梵刹志》卷五十二《各寺僧规条例》中,是明代万历三十四年(1607)南京礼部祠祭清吏司该照僧录司的条令,其中说:

自来官住(寺院)皆考经不废,近忽将僧官改为用阄。夫僧官得辖各寺钱粮词讼,关系最大。今不问贤、不肖,而一听之阄,已非祖制;况阄虽示公,实有不尽然者。今该本司(僧录司)呈堂。一、以考经为准。经之通否,自难掩人耳目。但往时虽系堂考,本司得以阅卷,定拟去取,故请托终不能禁。今堂属分为两考,如左觉义缺,本司就右觉义三员内考选二员送堂;右觉义缺,本司就大住持八员内考选三员送堂;大住持缺,本司就堂答住持三员内考选一员……(注:《大藏经补编》第28册第455页下B。)

这说明,在明末万历年间,曾一度把考选住持改为阄选。之所以如此,是此前的考选已流为形式,僧人多以贿赂请托的手段来取得保举,又直接干预南京礼部的“堂考”,以取得僧官之职。于是南京礼部不得不停止了考选,改为阄选,以示公允。但这种方式在正直的官吏们看来毕竟不是办法,所以不久后又改为更为严格的考选制度。与宋末、元末的阄选方式一样,在一个王朝行将式微,朝纲失序,统治阶级已难以掌控政治、经济的局面,原来正常的制度也因而产生畸变。事实上,所谓更严格的考选规定,也只能得一时,终究也是无补于事的。

至于一些寺院内部,这种阄选住持的余绪一直保留到现代,试举二例,1943年一代高僧虚云和尚应邀主持广东南华寺,重订寺规,沿用了此前在云南云栖寺的规约,其中有载:

一、住持退位,预先同退居班首、书记、大众商同公举寺内外贤能。如人众多,须用桂圆书各人之名,于韦陀圣前拈签,以三次为准。……(注:释佛源、释传正主修、何明栋主编《新编曹溪通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第十章“艺文撷载”第二节“规约·云栖寺万年簿记”,第761,第三章“历代住持·七、佛源和尚简介”,第288页。)

云门诸师以事极艰繁,需胜福德故,均不肯承命领众。老人(虚云老和尚)无奈,乃示监院印开依归元寺规,置诸师名字入筒中,于韦驮尊前上供祈祷,大众一一拈之,若连出三次者为和尚,遂得师(佛源和尚)名。众俱欢喜,函告北京,老人即命师南返。(注:释佛源、释传正主修、何明栋主编《新编曹溪通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第十章“艺文撷载”第二节“规约·云栖寺万年簿记”,第761,第三章“历代住持·七、佛源和尚简介”,第288页。)

结论 阄选住持,总的来说是一种非正常、类同儿戏的选举方式。但在那样一个时代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它从一个侧面让我们了解到古代佛门中权力斗争之激烈,僧团世俗化之严重,以及官僚机构行政管理制度之混乱与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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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选举方丈:僧人和官员选举中的一种独特现象_大正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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