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类型到制度化:西方民主政治领域政党制度研究视角的转变_政治论文

从类型到制度化:西方民主政治领域政党制度研究视角的转变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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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1)12-0081-07

众所周知,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政党政治,而政党政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党政治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前提和条件。其中,就政治方面而言,正如美国学者卡尔·科恩(Carl Cohen)指出,“除开人数最少的社会,民主的有效范围不会没有某种局限性。在人数众多的社会中局限性更大,因大量问题迫切需要间接的决策而使这种情况难以避免。的确,设立代表机构就是有意缩小民主的有效范围。这种机构常常是必不可少而且合乎需要”。[1](P27)换言之,随着以民族国家为组织形式的现代国家的出现,多数人直接参与国家治理的直接式民主无法有效地实行,从而出现了代议式民主。而在社会大众对理性、自由、平等、博爱、进步与秩序的现代性诉求下,代议民主依然秉承直接民主的“人民主权”价值,但它必须克服隐藏于其中的一个困境,即主权与治权的分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曾被冠名为“派系”并因此被认为是“坏东西”的政党,才作为社会公众与治国精英的一种沟通渠道,由此才超脱了“派系”,从而获得了现代性的意蕴,从而被视为“好东西”。简言之,政党政治正是顺应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生活的需要才应运而生的。

在西方民主政治场域中,政党被定位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位置。具体而言,政党首先将其所代表的那部分公众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利益诉求,通过特定的程序和通道,进行分析和综合,再以系统化的方式表述出来,变成政党的政策议题,从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综合。其次,政党在对社会利益进行综合后,则会提出各自特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以表明自身政治宗旨、组织目标和行动原则等纲领或宣言,以作为对社会公众利益诉求的一种系统化表达。这种利益的表达有助于公众对政党乃至整个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从而在文化、观念层面实现社会整合。再次,在进行利益综合和表达之后,政党通过组织竞选,负责政府精英的政治录用,以便推举出信奉和能够执行政党纲领的治国精英。最后,政党通过组织政府,将从社会中综合起来的利益诉求转换为政府的决策和政策输出,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治理,最终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总之,政党正是通过利益综合、政治认同、组织竞选和政府治理等基本功能的发挥,借助政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使得西方民主政治得以运转和维系。因此,政党被视为西方民主政治运转的轴承,而作为政党在争取、执掌、参与或干预国家政权过程中所形成的固定行为模式,政党体制因而成为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实施机制,从而成为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正因为如此,如何让政党体制更好地契合于西方民主政治,更好地服务于西方民主政治,成为了政党政治的一个核心研究主题。

一、政党体制类型:未果的论争

政治学界在将政党体制视为西方民主政治的实施机制之后,便思考何种类型的政党体制更加有利于西方民主政治的运作和维系。因此,关于政党体制类型的研究,一开始便成为政党政治研究的一个主题。而对政党体制类型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政党体制的分类和不同类型政党体制之于民主政治的优劣之论争上。

由于标准不同,对于政党体制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一种广为流行的分类方法是数量分类法。依据此方法,政党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1)一党制。它是指由一个政党长期执政的体制。如法西斯一党制、民族主义国家的一党制或多党并存但一党独大的一党制。(2)两党制。它是指两个势均力敌的政党轮流执政的体制。(3)多党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的体制。二战后,一些学者抛弃了简单的数量标准,转而寻求更加有效的政党分类方法。如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以意识形态的分化程度为标准,将政党体制分为竞争性体制和非竞争性体制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之下,又有七种亚类型。具体而言,“竞争性体制包括主导党制、两党制、有限多党制、极端多党制和粉碎型体制,非竞争性体制包括单一党制和霸权党制。”[2](P178)尽管如此,由于数量分类方法抓住了政党体制的数量特征,鲜明勾勒出了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比较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因而至今仍然是政治学界最流行的分类方法。

在对政党体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开始分析和争论不同类型政党体制之于民主政治的优劣。在众多类型的政党体制中,“两党制”和“多党制”最受人讨论。同时,学者们主要是通过政府稳定性视角来讨论政党体制之于民主政治的优劣。早在1896年,美国学者劳伦斯·洛厄尔(Lawrence Lowell)在其《欧洲大陆的政府与政党》一书中讨论了两党制对于政府稳定性的积极效果。他指出,“好的政府绩效取决于政府的稳定。而为了让议会制政府稳定,议会就必须要有两个政党,并且只要两个政党。”[3](P73-74)具体而言,此论断包括:(1)政府必须是由一党单独组成的。“除了特殊情况,联合政府比单一政府更短命,这是政治学的一个铁律。……形成议会多数的异质群体数量越大,满足他们的难度越大,政府的稳定度越差。”[3](P70)(2)反对派也必须由一个政党组成。“只有在议会多数是由单一政党组成的情况下,议会制才能提供一个强力、有效的政府。但这不是全部。反对党也必须如此。只要政府稳定,少数派切实不会产生什么后果。但当少数变成多数时,它必须是单一政党,不然联合政府的弊病将无法避免。”[3](P73)洛厄尔的此论断后来被许多学者所支持和证实。从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4](P121-122,347-348)到美国学者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J.Laski),[5](P56-57)到费迪南德·赫曼斯(Ferdinand A.Hermens),[6](P16-17,68-69,72-74)再到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7]都是基于拥有典型多党制的法国或魏玛德国和拥有典型两党制的英国之间的政府稳定情况的经验对比,论证了正如迪韦尔热所概括的主题,即“在议会制下,多党制会削弱政府……多数党的缺失导致异质性……政府内阁建立在一个联盟上,否则只能是少数党的政府内阁……由不同政党组成的政府内阁,经常崩塌。而在两党制下,由于建立在同质人的基础上,政府内阁却很稳定。”[7](P407-408)此主题显然与洛厄尔的论断是一致的。

然而,自法国学者让·布隆代尔(Jean Blondel)伊始,大多数的学者则是通过考察其他更多数量的国家,来验证和支持洛厄尔的论断。布隆代尔在其所著《西方国家的政党体制和政府模式》中,选取了1946至1966年间的17个西方国家,以考察不同政党体制下政府稳定情况的差异。他指出,“政府内阁的稳定毫无疑问受到政党体制类型的影响。”具体而言,“两个因素……影响议会制下政府的持久稳定性:两党之间的分裂;一党政府盛行。这两个因素相互联系:除了短暂基础,没有一个大党,一党政府是不可能的。总之,……一党政府显然……是政府稳定的最关键因素。”与一党政府相反,“不管小的还是大的结盟,明显是不利于政府的稳定……”[8](P198-199)又如,美国学者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和维·赫尔曼(V.M.Herman)在《政党体制和政府稳定》一文中,通过考察196个二战后的国家政府,运用政治科学方法测试了洛厄尔的论断。他们得出了如下的结论,即“在政府稳定与议会内政党体制的分散程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一党政府比联合政府更稳定”。[9](P28-37)这显然再次验证了洛厄尔的论断。又如,美国学者西蒙·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在将美国和其他国家进行对比之后指出,相对于多党制而言,两党制的政府比较稳定,从而更有助于民主巩固。[10](P307-308)

总之,自有关政党体制方面的研究伊始,大多数的学者认为两党制在政府稳定从而在民主政治持续性方面比多党制更有优势。但是,却有一些学者认为多党制无论在理论逻辑上还是在经验事实上,并不亚于两党制。例如,美国学者劳伦斯·多德(Lawrence C.Dodd)运用博弈论对多党制议会中的政党结盟进行分析。通过博弈演绎分析,他提出了一套“通论”。这一“通论”主要包括如下四个具体观点:“(1)不管是在持续温和的多党制还是在持续极化的多党制下,都会存在着‘最小化获胜结盟法则’①所形成的政府内阁,并且是稳定的;此法则存在着一个例外情况,即在敌对的极端多党制下。因为它所能形成的政府内阁只能是少数派政府内阁;而这少数派政府内阁缺乏持续性,常常由于议会的解散而倒台。(2)在不稳定的温和多党制下,政府内阁将会是超大型的,并且缺乏持续性。(3)在不稳定、超多元的极化多党制下,政府内阁将会是偏小型的,并且缺乏持续性。(4)政府内阁稳定与政党分歧冲突或极化的强相关性并不存在。因为在极化或温和的多党制下,都会存在着偏差(从而缺乏持续性)的政府内阁。这四个观点强调的是,稳定的政府内阁也可以存在于多党制中。”[11](P1115)另如,美国学者马努斯·米德拉斯基(Manus I.Midlarsky)指出,“某些多党制的政府也可以像两党制那样,满足政府稳定所要求的充分条件。”[12](P498)又如,美国学者宾汉姆·鲍威尔(Bingham Powell)在对包括挪威在内的29个民主国家的考察后总结到,多党制由于其与社会多元群体的联系而更加有助于政府稳定,从而有利于民主巩固。[13](P154-157)此外,也有国内学者指出,实行多党制的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国家,政府相当稳定,民主政治非常稳固,显然多党制的政府并非都不稳定。[14](P190-192)

总而言之,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与多党制相比,两党制在竞争性的政策纲领、政府之间,能够给选民提供简单明确的选择,从而获得稳定的问责政府,因而具有稳定性、选择性和问责性的优点。而一些学者则认为,多党制能够保持与多元群体的联系,从而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在政府内部促成制约和平衡机制,从而获得稳定的联合政府,因而具有平衡性、妥协性和回应性的优点。如上所述,两党制和多党制这两种政党体制对于西方民主政治的积极效应,都有着相应的经验支持。就此意义而言,单纯的政党体制类型论争,对于西方民主政治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于是,后来对政党体制方面的研究,则逐渐淡化了政党体制类型的论争。

二、政党体制制度化:视角的转移

既然两党制和多党制都能够契合于西方民主政治,都能够承担起西方民主政治的实施机制功能,于是,许多学者不再纠缠于政党体制的类型论争之中。另外,二战结束后不久,亚非拉地区一大批先前的殖民地先后摆脱了宗主国的统治而独立,并且照搬了包括政党体制在内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民主模式。但是,这些国家大部分却出现了社会混乱,甚至出现了“政治衰朽”现象。因此,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才指出,“世界各国之间的最重大差别不是它们政府的形式,而是它们各自政府实行有效统治的程度。”[15](P1)鉴于此,自20世纪下半期以来,大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具体政党体制是否强健,关注其承担西方民主政治实施机制功能的能力问题。对于政党体制的能力问题,学者们则主要是从制度化的视角来加以论述和评断的。于是,政党体制的研究逐渐出现了由类型到制度化的视角转移。

如同政治发展等其他政治学术语,制度化在学术界中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制度化是一种过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度化是一种即时状态或者说结果。两种观点似乎不可调和,其实不然。因为这只是从不同的时间维度来考察导致的。具体而言,从历时看,制度化是一种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从现时看,制度化则是某一程度的成熟状态。亨廷顿在其《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首先从过程视角对制度化做一界定,即“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15](P10)随后又提出了政治制度化水平的衡量标准,显然他又从即时状态视角来看待制度化。由此说明,在从过程看待制度化的同时,也要从即时状态来看待制度化的程度。正基于此,学术界才从制度化程度来判定政党体制的能力问题。

一般认为,亨廷顿是比较早从制度化视角来考察政党体制的学者。在亨廷顿看来,复杂社会的政治共同体依赖于该社会政治组织和程序的力量,而这种力量的强弱又取决于其制度化的程度。“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任何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可以根据如下四个指标来衡量:(1)适应性(adaptability)。组织的适应性越强,其制度化程度就越高。适应性就是组织适应环境挑战的能力和存活能力。(2)复杂性(complexity)。一个组织越复杂,其制度化程度就越高。复杂性一方面是指一个组织必须具有数量庞大的下属组织,从上到下,隶属明确,职责不同,另一方面是指这个组织不同类型的下属组织各具高度专门化水平。(3)自主性(autonomy)。自主性是指政治组织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和行为方式而生存的程度。制度化意味着并非代表某些特定社会团体利益的政治组织的发展。(4)内聚性(coherence)。一个组织越团结,越具有内聚力,其制度化程度越高。[15](P15-19)随后,亨廷顿将制度化观点引入到政党体制的研究中,他认为依次经历过派系化、极化和扩张阶段之后而进入到制度化状态的政党,是保证正在进行现代化转型的社会的政治秩序的关键因素。

继亨廷顿之后,意大利学者安吉洛·帕里比昂科(Angelo Panebianco)指出,“政党的制度化程度可以从如下两个因素来考察:(1)组织相对于环境的自主性(autonomy)。当政党组织能够直接控制与环境的交易过程(例如政党经费的获取)时,就可被视为有自主性。(2)系统化(systemness)的程度,即组织内部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当政党组织内部的行动者存在着过多的策略自主空间时,就可认定该政党组织的系统化程度低。总之,一个制度化程度高的政党组织一般能够集中式掌握、应对环境的不确定性,还能够限制好内部行动者的机动范围,并且能够组织好他们之间的互动,将他们的活动往政党组织的目标方向引导。”[16](P55-58)显然,帕里比昂科的“自主性”和“系统化”因素分别对应于亨廷顿的“自主性”和“内聚性”指标。另外,有国内学者在分析和比较既有的政党制度化指标后,最终还是采用了亨廷顿的指标体系,[17](P74-78)由此足可以看出亨廷顿政治制度化理论的影响力。

另外,鲁尼斯·简达(Kenneth Janda)、简·埃里克·连恩(Jan-Erik Lane)、斯万特·艾尔逊(Svante Ersson)和罗伯特·迪克斯(Robert Dix)等学者从政党年龄、选举稳定性、立法稳定性和领导权更替等维度来衡量政党的制度化水平。[18](P84)但是,这些维度和上述亨廷顿的指标体系,都仅仅着眼于政党组织本身,而未能涉及到政党间关系、政党与其他政治实体之间的关系。后来,美国学者斯科特·迈沃林(Scott Mainwaring)则从处于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的拉丁美洲经验出发,提出了相对完整的政党体制制度化的考察维度。这些维度包括:(1)政党间关系模式的稳定性。在制度化的政党政治中,政党竞争关系模式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若政党一正常地出现就马上消逝,这不是一个制度化的政党体制的特征。(2)政党的社会根基。政党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的社会根基,否则政党就不能一直构造好政治偏好,选民的正常投票也会受到限制。深厚的社会根基有利于正常的竞选,这正是政党体制制度化的一个标志。在制度化程度低的政党体制下,大部分选民难以辨别各个政党到底是代表谁的利益,更难以认同政党。同时,利益集团和政党之间的联系也不发达。(3)政党的合法性。在制度化的政党体制下,政治行动者赋予了政党合法性。即使他们对特定的政党持批评态度,甚至是对所有的政党持怀疑态度,但依然把政党看作民主政治必要的组成部分。(4)政党的组织结构。在制度化的政党体制下,政党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党有着自主的地位和价值,绝不维护少数有野心的领导人的利益。只要政党成为某个领导人或一小团体的个人工具,那么制度化将受限。政党组织结构稳固,覆盖的地域广阔,组织良好并且拥有自己的资源,是政党体制制度化的标志之一。在制度化的政党体制下,包括选择和改变党的领导团体在内的政党内部各种程序都实现常规化了。[9](P26-27)

受到西方学术界政党体制研究视角转移的影响,一些国内学者也纷纷从制度化的视角来研究政党体制。例如,有国内学者受到亨廷顿政治制度化理论的启发,借助东南亚的经验,通过社会生态、制度化水平和合法化能力三个方面来探讨政党体制实现政治稳定的条件。[20]又如,有国内学者直接继承迈沃林关于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中政党体制制度化程度低的观点,从理论上论述了政党在第三波民主巩固中的积极作用,并且探讨了有利于民主巩固的政党体制建设问题。[21]

三、政党体制制度化:考察维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政党体制一被视为西方民主政治的实施机制之后,便陷入了类型论争之中。直到20世纪下半期,政党体制的研究才逐渐淡化类型的论争,而是关注制度化问题,从而出现了研究视角的转移。应该说,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不同,所适用的政党体制必然存在着差异。换言之,两党制和多党制都能够实现政局稳定,维系民主政治的正常运作。因此,政党体制的制度化视角摒弃了体制类型论争,而是去关注每一政党体制自身承担西方民主政治实施机制功能的能力,从而更加贴近各个国家政党体制的现实运作情形,从而成为当前政党体制的一个较为合理的研究视角,因而成为当前政党体制的主流研究视角。

当然,关于政党体制制度化的考察维度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不可否认,在目前政党体制的制度化研究方面,迈沃林所提出的四个制度化考察维度相对完整些,这些维度为更好地考察政党体制提供了方便。但是,迈沃林的制度化考察维度实际上涉及到对政党间关系、政党与社会以及政党自身等三个方面的考察。显然,它遗漏了对政党与国家政权关系方面的考察。毕竟政党体制指涉的是政党在争取、执掌、参与或干预国家政权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固定行为模式。因而政党体制的制度化,必然会涉及到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维度。因此,在综合和借鉴上述各种关于制度化的考察维度基础上,政党体制的制度化需要从如下四个维度加以考察。

首先,政党的社会根基。这一维度涉及到政党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政党通过对社会利益的综合,以及作为社会公众利益诉求和问责政府的渠道等方式,来实现对民主政治的维系和促进作用,这正是政党的最大价值所在。由此可以看出,政党生长的土壤在于社会,必须与社会保持密切的联系。也正因为如此,政党往往被视为社会组织。就此而言,政党的社会根基成为政党体制制度化的第一个重要考察维度。在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政党体制中,各个政党有深厚的社会根基。大部分选民能感受到与特定政党的联系,而且通常都会支持该党的候选人。政党往往得到大部分公众的认同,从而在社会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合法性。

其次,政党的组织结构。这一维度涉及到政党内部的组织问题。作为社会公众利益诉求的组织渠道,作为民主政治运转的轴承,政党自身的组织运作至关重要。因此,政党的组织结构成为政党体制制度化的第二个考察维度。在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政党体制中,政党组织具有亨廷顿所谓的“复杂性”,即政党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权责明晰;政党组织具有亨廷顿所谓的“内聚性”,即政党组织化内部保持团结,具有很强的凝聚力;政党组织自身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不存在严重的米歇尔斯所谓的“寡头统治现象”。

再次,政党间的关系模式。这一维度涉及到政党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关系问题。在民主政治场域中,竞选是政府对公众负责的保障。公众可以定期通过选票来选举负责任的政府官员,最终实现对政府的问责。而这种问责则需要通过具有选举和治理功能的政党之间的竞争来实现。当然,政党之间除了竞争的一面,还有合作的一面。因为只有竞争的政党,往往会因政党的“派系”天性、“寡头统治”倾向和“经济人”行为,而加剧或制造社会分裂、破坏民主政体的完整性,最终会危及民主政体的持久性和稳定性。政党间的合作主要是体现在政党之间的执政结盟,以及执政党和反对党之间的共识和合作。因此,政党间的关系模式,便成为了政党体制制度化的第三个考察维度。在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政党体制中,政党间的关系模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最后,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维度涉及到政党与国家宪政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宪政体制指涉的是一个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具体体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模式。就基本层面而言,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宪政体制大致可以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宪政体制是政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活动舞台,政党就是在特定的宪政体制下发挥其治理等功能的。在每一种宪政体制下,政党有着独特的行为模式。若宪政体制的制度化程度不高,即使政党的社会根基再深厚,组织结构再完善,政党间关系模式再稳定,政党也无法发挥治理等应有的功能。因此,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便成为了政党体制制度化的第四个考察维度。在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政党体制中,宪政体制的制度化程度比较高,国家政权的各部分机构都会按规章制度运作,都可以发挥应有的职能。

上述四个考察维度,是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政党体制的必要条件因素,缺一不可。这四个维度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因为这四个维度是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构筑起政党体制大厦的。因此,理想型的政党体制就是这四个维度的完美共存。反过来,只要是其中的某一维度存在严重缺陷,那么该政党体制将无法承担起西方民主政治的实施机制功能。

注释:

①“最小化获胜结盟法则”是指政党选举结盟对象的积极性仅限于获得胜利所必需的最小投票,并不一味追求最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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