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近代政治自由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近代论文,思想论文,政治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西方政治自由思想的“前史”
在长达千余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专制主义、等级差别把自由平等观念贬得一文不值。封建主阶级为了扼制人们的自由意志,苦心殚虑地让基督教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至尊至善的上帝面前,人们的唯一选择是俯首贴耳,唯命是从,失去了作为人应有的理性、尊严和价值,企图把人教化为上帝实际上是教俗封建统治者的忠实奴仆,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这就使封建时代成为西方自由发展史上的一片荒漠。
西方近代政治自由思想萌发了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封建社会的母体中孕育并逐渐成熟起来。资本主义生产是纯粹的商品生产,即,它是一种需要自由的市场、自由的商品交换、自由的人身、自由的劳动力、自由的竞争和发展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求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与之相适应。为了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和压迫,冲破中世纪宗教神学和经院哲学对人们思想的长期禁锢,自由发展资本主义,新兴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掀起了一场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运动,他们从古希腊文化中发掘出对自己有用的思想武器,这就是自主、自立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并把它的发展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以人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人文主义思想。文学、艺术、政治、哲学、法学,都以弘扬人的本性,追求人的自由解放,倡导现世的快乐和幸福为自己的宗旨。在政治学领域,思想家们公开祭起理性和自由的旗帜,从人们的思想深处涤荡基督教蒙昧主义的一道道堡垒,使人们在强大的神权和王权面前勇敢地站立起来,开始争取人的自由权利和政治上的解放,其直接的理论成果就是资产阶级政治自由学说的诞生。
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著名思想家马基雅维里,是政治自由思想的最早提出者。他对这一学说的贡献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把人性论作为政治学的基础并用以考察国家和政治问题,否定了君权神授、国家神创说。其二,明确论述了共和制是实现政治自由的理想形式。他认为,共和制有利于保障私有财产的安全,防止国家财产落入君主一人之手;共和制易于废除少数人的特权,人民能够参与国政;共和制能够按照人民的意愿选择和使用官吏。这些都成为政治自由的重要原则。
法国早期资产阶级著名思想家浩特曼、莫耐、鲍西埃等人在反暴君理论中也涉及到政治自由问题。浩特曼初步提出了人民自由和主权在民的观点,主张君主应由人民选举并只具有有限权力,人民的同意是正当政治权力的基础。
莫耐和鲍西埃认为,人本自由,人的本性、人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君主政体与人的自由本性是不相容的,必须予以废除。莫耐还提出了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的思想,认为君主是伴随着契约产生的,在君主与人民的契约中,人民是主动的立约者,君主是被动的立约者,二者有条件和无条件服从契约的区别。主权在民,即人民拥有立法权和选、废君主权。
文艺复兴时期是政治自由思想的初创时期,它对西方整个思想文化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刚刚萌芽,作为对它的反映的政治自由学说也显得十分稚嫩,多表现为陈述某种意见和看法,缺乏周密的理论论证,更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政治思想体系,只能把它看作近代政治自由思想的“前史”。
二、近代政治自由思想的逻辑脉络
17、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封建社会内部业已成熟。在文艺复兴运动影响和推动下,资产阶级展开了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尼德兰、英国、法国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思想家们为适应本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需要,围绕人的权利和自由问题,提出了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三权分立、人民主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完整的政治自由学说。
在西方近代政治自由思想的第一个逻辑阶段,思想家们论证了权利和自由的关系,把“自然权利”作为政治自由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并用以同封建主权、基督教神权相对抗。
权利和自由的关系,是政治自由学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弄清二者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这一学说是十分必要的。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普遍把权利和自由等同起来,或把它们看作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认为自由就是权利,有权利也就有自由;权利即自由,凡在自由范围内的行为,即为权利。康德对广泛流行于17、18世纪的权利和自由问题及其相互关系作了高度概括,指出,“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即生来就有的自由权,”[①]又说,自由“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生来就有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他应该是自己的主人”。[②]这就否定了封建主义、宗教神学对人的束缚。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西方近代政治自由学说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产生以前,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所享有的权利。思想家们通常把它们归结为生命、自由、财产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但他们对这种权利的重心、限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存在不同看法。霍布斯、斯宾洛莎等认为,在构成自然权利的诸要素中,自卫权是最主要的权利,即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即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有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可见,在他们看来,自然权利是无限度的,适用任何场合的。
另一种观点的洛克为代表。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虽然享有充分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的自由。此外,洛克还把财产权看作是最主要的自然权利。这与霍布斯的观点有明显的不同。然而,二者的区别是次要的,重要的在于,前者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生存竞争的无情现实,后者则反映了资本家对财产的追求。他们共同表达了资产阶级渴望有一个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环境,要求建立资本主义所有制和一个能维护其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新的社会制度的心声。
自然权利以人们相互间的平等关系为前提。近代政治思想家们一致认为,人天生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天赋能力上存在差别也是极其微小的,不能成为不平等的理由。如果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而是存在主从关系,自然权利就不会惠及所有的人,而只为某些人所独有,则必定有另一些人被奴役,所以,只有人人平等,才有人人自由,才拥有做自己想望的事情的权利。平等既是自由的前提,又是自由的重要内容。
按照霍布斯等人的观点,每个人都享有为所欲为的权利,而人的本性又是自私自利的,因此,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又不能分享时,就必然成为仇敌,战争状态便不可避免。这说明,自然权利对人而言固然不可或缺,却也存在明显缺陷,每个人可以有充分自由去实现自己的天赋权利,直至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伤害他人,但却无法阻止别人运用同样的权利。因此,尽管每个人都拥有绝对的自由,但却无法预见也无法承受这种自由可能带来的后果。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无非是一种没有基本安全保障的野蛮状态。
以洛克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把自然状态描绘成“完备无缺”的状态,大抵也只是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这个意义上下这个断语的。洛克一方面对霍布斯的战争状态说提出批评,另一方面却暧昧地承认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使得人们的自然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实际上,只要他再往前跨一步,就会得出和霍布斯等人相同的结论。
至此可以看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只是把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作为政治自由说的逻辑起点而提出来的,至于历史上是否真实地存在过在他们看来无关宏旨。之所以把自然权利作为新思想的基础,一方面是在为人权的神圣性、不可剥夺性呐喊,把天赋人权作为反抗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动员人民群众摧毁封建制度的战斗口号。另一方面,是在为自然状态下不受保障的自然权利寻找政治社会的庇护所,争取政治社会受法律保障的自由权利。因为既然绝对的自由必然招致暴力和奴役,以至人人都有性命之忧,人们就不能在这种状态中长期生活下去。于是,便合乎逻辑地把人类从自然状态带入到政治社会中去。
在西方政治自由思想的第二个逻辑阶段,思想家们以“社会契约论”论证国家的最高目的在于实现人的政治自由,提出了以人的权利为核心的关于政治自由的一些基本观点与主张。
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起源和目的的学说。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都是这一学说的提倡者。
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安全,人们相互协商,自愿放弃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部分权利(主要是“为所欲为”的权利和自行惩罚他人对自己的侵害的权利),每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是为了换取他人也放弃自己的同样权利,自然权利的放弃同时就是权利的交换和转让,而“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契约。”[③]随着契约的订立,一种足以慑服大众,使人人各安其命而不必担心劫掠之害的公共权力——国家和法律就产生了。这样,人类就实现了由完全的却是无保障的自然的自由向不完全的却是受政府保障的政治自由、从自然的天赋权利的平等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历史性的转变。尽管思想家们由于其个人经历、代表的阶层或社会集团不同,在缔约的方式、权利转让的内容及目的方面存在些微差异,他们关于政治自由的观点和主张也各有侧重,做出不同的贡献,但在一些基本理论观点上则是大体一致的。社会契约论包含的政治自由观点主要有:
第一,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国家神创说。这是政治自由学说的历史使命之一。虽然社会契约不符合历史事实,是唯心主义的假设和推断,但是,把国家看作来源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统治人们思想长达千余年之久的国家神创说和君权神授说,把国家的起源从天国移向了人间,表明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国家的自然规律。”[④]这对于把人们的政治观念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对资产阶级带领群众争取自身的自由和解放,是起到了历史进步作用的。
第二,探讨了统治者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提出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是授之于人民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这是政治自由的核心内容。社会契约订立之后,大家就把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委托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由这个人或这个会议代表他们的意志,担当起他们的人格,行使公共权力,“如此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⑤],每一个人“都成为国家这个人格的一切行为的授权者,为的是当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使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手段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共同防卫。”[⑥]
上述关于国家实质及其目的观点是社会契约论者的共同看法。其主要精神有二:其一,人的天赋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只有经过公意确立的国家才是正当的,统治者的权力是人民根据契约授予的。它一反有史以来把人民群众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视政权为手中玩物的传统观念,明确指出人民作为国家创始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把人民的意志看作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其二,人们建立公共权力,不是供奉一个高高在上统治、压迫自己的圣物,而是为了获得一个和平安全的生存环境,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这是立国之宗旨,政治之真谛。斯宾洛莎指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⑦]洛克认为,人们建立国家,“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⑧]“尤其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⑨]卢梭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目的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的自由。”[⑩]
第三,探讨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问题,阐明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这是政治自由和自然自由相区别的重要之点。在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体都享最高的权利可以为所欲为,这就是自然的自由,在人们结合成政治社会后,它就被政治自由所取代。政治自由不同于自然的自由的地方在于,它不是人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遵循一定的“度”,这个度是由人们协商约定的,并把它具体化为法律条文。人们的自由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度”,允许的界限内行使。思想家们普遍反对无限制的自由,认为自由和守法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是政治自由的前提,解决了法律问题也就解决了人的自由问题。孟德斯鸠指出:“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11)政治自由“就是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种权利。”(12)这就是说,国家的法律是通过对人的某些行为的认可和某些行为的禁止来维护政治自由的,并且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人的自由不受他人侵犯。只有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以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做法律规定和许可的事,而不做违犯法律的事,才能实现政治自由,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才会有保障。
政治上的自由对于一切公民是平等的,亦即在维护自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倘若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特权,必然对他人的自由造成危害。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政治自由的先决条件。卢梭指出,“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都遵守同样条件并且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13) “社会契约同等地约束着或照顾着全体公民。”(14)
第四,思想自由是政治自由的重要内容和尺度。
这一观点在斯宾洛莎的政治思想中占有突出地位。斯氏认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放弃的是自由行动之权,而保留自由思考之权。他指出“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15)他强烈谴责那些千方百计控制人心的封建专制国家是最暴虐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生活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如果更进一步,政府规定人民应该知道什么,不应该知道什么,什么是能思想的,什么是不能思想的,“这可算是误用权治与篡夺人民之权。”(16)他主张政府应当允许自由思辩,也只有这样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值得重视的是,斯氏还把思想自由看作是科学和学术发展的需要。对一个人来说,如果他不能自由无拘地判断事物,而是面临种种限制,他就不能也不敢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则从事科学艺术就不会有什么收获。
在西方政治自由思想的第三个逻辑阶段,思想家们试图寻找出某种政治法律机制以使公民自由权利免受国家政治权力的侵害。主要代表人们是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的主要理论观点是“三权分立说。”
洛克的政治主张是君主立宪制,为了避免重蹈君主专制的覆辙,确保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他提出了旨在限制王权,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最有成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三权分立说。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基本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该权归行政权掌握),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17)以权谋私。因此,洛克主张三种权力应该分开并由不同的机关掌握。根据当时英国政治实际情形,他认为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立法权应由民选的国会行使,行政权则由国王代表政府行使,这样,通过分权,既使国家一部分权力从国王手里转移到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手里,达到阶级分权的目的,又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避免可能出现的专断权力对人民的侵害。
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我们在前面介绍过孟德斯鸠的一个观点,“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的权利,”其实这只是他政治自由思想的一个方面。在孟氏看来,法律的认可和保障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人们享有权利并不意谓着就得到了自由,因为公共权力随时可能对个人权利造成损害,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有政治自由。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8)要是权力过大或过于集中,后果更不堪设想,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9)孟氏主张根据国家权力的不同职能把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机关行政,形成一种使各种权力既调节配合,又相互约束、制衡,防止政府及其官员专横地行使权力和滥用权力的机制,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他明确指出,“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20)“每个国家的政治自由的最好保证,就是政权的分立”。(21)他还以令人信服的逻辑论证无可辩驳地说明,一旦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一旦司法权同立法权或行政权结合,一旦三权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专制的淫威必将毁灭每一个公民,蹂躏每一寸土地。
分权学说有两个值得肯定的地方:其一,它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从封建统治者手中“分享”政治权力,最后取而代之,确立资产阶级统治秩序,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其二,它对统治阶级防止权力腐败有一定参考价值。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诉我们,不论何种性质的政治权力都存在被滥用以致蜕化变质的危险性,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怎样才能防患于未然使这种可能性降至最低点?最根本的是依靠体制本身的力量,用良好的机制规范权力的运行,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任何个人或单独一个机关拥有绝对的权力,以便更好地实现整个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使作为整体的国家政权不致出现大的纰漏。这是分权说的要旨所在。必须指出的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实际上讲的是国家机构的职责分工、政权建设问题,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事实上这种分权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22)若把它理解为权力分割,统治集团内部你争我夺,瓜分政治权力,划分势力范围,未免有点差强人意。至于三权分立说的阶级性质及其历史局限性,学术界早有定论,本人不予赘述。
在西方近代政治自由思想的第四个逻辑阶段,思想家们强烈主张只有全体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所有者,非此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卢梭,提出的主要理论观点是“人民主权”说。
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看来,公共权力的腐败变质是公民政治自由的最严重威胁,分权制衡则是防止权力腐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政治举措。但洛克担心仅此还不足以遏止政府滥用权力,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则由全体人民作为自身权利的最终卫护者。
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并不具有绝对性,它来自人民的委托,最高权力仍然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对国家的行为有最后裁判权,对国家是否继续存在下去有最终决定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人民建立它的初衷、侵害了人民利益时,人民就可以收回曾经给予的权力,罢免国家机关,直至诉诸革命手段推翻它,建立新的政权。
上述观点是人民主权思想的第一次完整表述,它包含了比较彻底的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如果说分权学说是具体体制和机制上寻找防止权力腐败的途径,进而捍卫人民的自由,人民主权论则是从根本政治制度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它深刻地说明,在一个国家里,个人享有自由的程度,决定于政治社会的民主程度,只有建立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彻底的民主制度,才能使人民的自由权利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障。
人民主权论在卢梭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从而把资产阶级政治自由学说推向了顶峰。
同洛克一样,卢梭关于人民主权的思想也是从社会契约论中引申出来的,但他的思想比洛克更彻底更深刻,充分体现了他激进民主主义思想的鲜明特色。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民同自己缔造的,因此,由契约而产生的主权者只能是人民自己。但享有主权的既非“个别的人民”,亦非“部分的人民”,“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这就是说,人民作为整体来说是主权者”。(23)卢梭强调指出,主权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主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是公正无私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与人民背道而驰的利益。这样,它就彻底堵塞了一切以权谋私的通道,使得权力腐败降至最低点,而成为自由的真正保障。因此,主权应当永远掌握在人民手中,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民主政治不能也不应体现个别或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应该是公意和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体现,否则,将难以使人避免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戾的,并且将受到最严重的滥用。”(24)
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卢梭得出了人民的革命权的结论。他认为,政府只是主权者人民为了自身利益而建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人民把某些权利委托给政府,却并未出让主权。在二者的关系上,后者处于从属的地位,只能执行主权者人民的意志。政府官吏,即使是最高行政首脑,也只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可以使用他们,也可撤换他们。如果政府及其官吏走向人民的对立面,人民有权发动起义,用革命的手段推翻他们。卢梭充满激情地写道,“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起义行动,与暴君前一日任意处理臣民生命财产的行为是同样合法的。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25)这些论断是近代西方政治自由思想中最激进的观点。
为了维护人民主权的权威,卢梭始终坚持人民主权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为此,人民应该掌握更大的权力约束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政府官吏篡夺人民主权、滥用职权和蜕化变质。为了尽量避免过激的革命行动,卢梭建议人民应该通过经常性的集会对政府和官吏的品行进行评判,以决定他们的去存。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政治自由学说的最高成就,标志着这一理论的完成。
三、理论意义和阶级局限性
综上所述,发轫于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自由观的西方近代政治自由思想,经过17、18世纪荷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国启蒙运动时期众多思想家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人性论和人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内容庞大的政治自由理论体系。这一理论是与资产阶级经济上要求破除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生产关系,政治上要求革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相适应的。其根本的历史使命就是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扫清理论和观念上的障碍,并开辟一条新的理论和观念上的通道。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看来,所谓政治自由,就是从封建专制和任何形式的奴役、压迫下解放出来,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它围绕如何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政治自由这一核心问题,提出并阐发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立、人民主权等重要观点和主张,为资产阶级民主规定了基本原则,提供了理论论证,对近现代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及革命后建立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至今依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立国之本。
但是,从根本上看,西方近代政治自由思想是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之上的,他们关于天赋人权、自然状态以及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等观点,都是非历史的假设和虚构,缺乏应有的真实性,以科学的眼光视之,无疑不能令人十分信服和满意。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撇开社会经济基础,单纯从政治现象本身出发去探讨政治问题,是不可能真正找到政治现象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再者,政治自由学说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主题词,即“人民”和“权利”,从大多数思想家的主观意愿看,“人民”的确包含劳动阶层,指的是人民群众全体,“权利”也是指人民群众的权利。但是,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人民这个概念是有着深刻的阶级内涵的,而“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26)在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前提下,人民实际上只能是资产阶级,而所谓的权利也只能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此,在人民主权旗帜下建立的“合乎理性”的国家也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我们指出西方近代政治自由学说的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并不是要把它的历史价值一笔抹杀。笔者认为,我们不但要恰当地评估该学说在促进人类历史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应该对它的理论内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从中汲取对我们有益的成份。首先,是该学说所包含的某些反映人类政治社会共性的东西,如,权力制衡,对公共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的确是防止权力腐败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任何有作为的统治阶级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目的的某些政治设计,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其次,是该学说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包含的合理因素,如,国家应致力于维护人民的自由权利、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思想言论自由等等,这些主张在资本主义社会做不到或很难做到,但是,这些思想本身是进步的、合理的,而且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成为现实,我们不仅应该继承,还要加以发展。
注释:
① ②(11)《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02、991页;
③霍布斯:《利维坦》,第10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8页;
⑤ ⑥《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01页;
⑦ (15)(16)斯宾洛莎:《神学政治论》,第272、270页;
⑧ ⑨(17)洛克:《政府论》,第80、77、89页;
⑩(13)(14)(24)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3、44、25页;
(12)(18)(19)(20)(2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54、187、182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
(23)卢梭:《爱弥尔》,第709页;
(25)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4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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