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规范化_证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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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传播作为社会整体信息传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具有与社会信息传播和新闻报道同样的规范原则:真实、准确、客观,同时,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一个特殊部分,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又要遵循证券市场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开、公正、公平。

公开、公正、公平“三公”原则是一个整体,意味着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必须广泛、同步、一致地达到每一位投资者,确保在信息的获有上,市场的不同主体均能享有同等的待遇。具体而言,包括:不得随意披露、传播有关影响价格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误导等旨在影响有关证券价格的宣传活动,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及时予以澄清;有关上市证券的资料和有关上市公司的情况的变化,在信息披露和传播时应力求最大限度的传播,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各公共传播媒介公布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并力求同步进行;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在境外传播媒介上同时公布,财务和业绩报告的公告还必须说明编制依据和会计政策,并明确揭示因国际与国内会计核算方法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影响;任何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必须在作出某次决定后立即公开,同时保证投资者有均等机会。

一、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媒介的规范化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行为,上海、深圳两地的有关部门制定了若干地方法规,其中《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首次概括了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媒体,包括:

1、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

2、 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并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3、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

4、各类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

《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这些传播媒介的传播行为均作了规定;

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应在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以内,不得随意扩大。

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只得传播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公开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出版、销售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证券专业出版物;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经外省市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不得在上海市印刷、出版,不得在市场上陈列、张贴、销售。

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编印的内部证券信息简报、快讯、动态等,只得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不得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传播。非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不得编印内部证券信息简报、快讯、动态等。

各类社会性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只能由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举办,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报其上级单位备案。

《关于深圳证券市场新闻报道管理的若干规定》也有对传播媒介的一些规定: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报刊和电台、电视台不得转刊(播)境外传媒的股市评论、消息等,并且不得转刊(播)非国内统一刊号的内部报刊的股市评论、消息等。非国内统一刊号的内部报刊,不得定价出售,公开发行;只许在主办单位所在地印刷出版,不得定价出售,公开发行;只许在主办单位所在地印刷出版,不得异地印刷出版;只许进行内部交流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予公开的社会性活动。

对证券市场信息传媒介的规范化要求,体现了证券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它们的共同管理。

二、证券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规范化

规范传播行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利用信息传播进行欺诈。

操纵市场的欺诈行为种类较多,其中,与信息传播有关的是以散布谣言、虚假陈述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虚假陈述系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含有重大遗漏的陈述。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自然,新闻媒介不应传播上述虚假陈述。某些具有欺诈倾向的信息传播也禁止,如《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股评人员在向公众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对本人买卖的股票进行评论。

三、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内容的规范化

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内容的规范化,首先是对指定披露的重大信息的界定,被界定为重大信息的内容,必须最先刊登于指定报刊,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对此类信息的平等共享。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了13种重大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对此又作了补充),其披露要求,列表如下:

重大信息的传播,只能是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最先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有外资股的公司,还必须用中、英文表述并同时在境内外披露。任何在此之前的信息传播都是非法的、不规范的。

上市公司有定期或不定期披露指定信息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6条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四、证券市场不规范信息传播的产生及防止

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传播的法规环境尚未完善的条件下,不规范的信息传播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点:

非法传媒。主要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出版发行的非法出版物,如1994年初被取谛的三家股市简报和快讯。另外还有一些未经批准而成立的非法财经信息寻呼台。这种不规范的信息传播源于其传播主体的非法和不规范。

因传媒层次、级别不一而造成信息传播违反“三公”原则和有关法规。从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媒介来看,仅报纸就可分企业、地方、全国、海外等范围不同的几种,其传播广度大相径庭。企业报由于在内部流通,影响较小。地方性报纸则有一定的传播广度,证券市场上不乏因地方报纸首先(在指定报刊之前)刊登重大信息而导致市场异动的。如“康凤事件”,便由于当地的《金华日报》最先刊登有关新闻报道而引起“浙江凤凰”股价的不正常连续上涨,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停牌,在康恩贝公司和浙江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被迫提前于《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刊登了公告之后,该股票才复牌。其他由于地方报刊过早报道而引起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行为也有不少。

欺诈行为。臭名昭著的“苏三山”事件就是最大、最典型的例子,在证券市场信息传播中它是不规范的、犯罪的行为,从新闻报道的角度看,它向传媒敲响了防止“假新闻”的警钟。由于证券市场的敏感性,以及它与经济利益的直接关联性,使得一些个人或机构企图通过导向性的信息传播,影响股价,为自己牟利,而少数报格、台格较低的传媒或是证券专业新闻素质不过关的传媒工作人员,便在有意无意间成为这种不规范信息传播肇事者的工具。此外,由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等主要证券报纸在市场上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一些信息在经过强化处理后,无意中起到了造市的不良作用。

倾向性。有关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可避免地带有倾向性,就成熟的、理智的、规范的信息传播而言,应保持平衡,用不同的声音讲话,全面反映市场的各个方面,而不应有过于一边倒的“多”或“空”倾向。然而,现实中的信息传播却往往是多上加多,空上加空的共鸣式的传播效应,传播媒介经常会因过于与波澜起伏的市场接近而染上“热血病”或“悲观症”,不自觉地成为市场上某一方的旗手和鼓手。另外,又由于传媒的工作人员也有个人的判断或偏好,难免会倾向于“多”或“空”,反映在信息传播上,便出现具有多空倾向的传媒,如有一段时间,证券市场有广泛流传着这样的说法:“上证报做空,中证报做多。”

重大信息传播过早披露和传播。有时,传播媒介可能不小心刊出了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抢在了指定报刊刊登有关该重大信息的公告之前,或者是事先透露了有关的讯息,这时,媒介或上市公司就成为不规范传播行为的主体。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信息充满渴求,强烈地需要尽快获知最新信息,因为哪怕是早一分、早一秒,都可以产生巨大的资金盈亏。这样,不少传媒便顺水推舟,光顾着及时迅速而忘了规范化问题。这些传媒不惜捕风捉影,似是而非,甚至添油加醋,以制造轰动效应。证券市场信息传播中,违反有关规定,抢在中央媒体之前发布国家重大信息的例子,就有数例。如5月份的保值贴补率,4月10日华鼎财经报已发布,而4月11日新华社才发此稿。又如1995年国债发行的办法和额度,2月20日《上海金融报》便已刊登有关消息,2月22 日的《新闻报》也刊登了同一条消息,而新华社稿2月23日才发出,且没有公开国债发行的额度。 以上信息传播的紊乱对“327风波”也有一定的影响。显然, 这些信息,在新华社统发稿发出之前,均属国家机密,不能随意报道和传播, 但证券市场在强烈的利益机制驱动下,不免产生这种不规范信息传播行为。

要防止和杜绝证券市场上的不规范信息传播行为,首先当然要健全有关法规,并培养市场传播媒介、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懂法、守法,在使媒介传播自觉约束传播行为的同时,也使上市公司规范地“生产”信息,投资者规范地接受信息并让谣言止于智者。

在新兴的、敏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传播媒介应充分保持自律。传播媒介的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根据法规保证其所传播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客观。传播媒介的工作人员应与市场保持一定距离,不因市场的起落造成传播的多空倾向,尤其是绝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证券买卖,这样才能使他们在信息传播中正确地把握分寸与尺度。

规范化的信息传播同时要求有一个考虑全面、判断客观的头脑,对于证券市场的报道,不可避免会出现评论性、有多空倾向的内容,此时,传播媒介的工作人员更要学会识别假象,明白多因多果的辩证道理,力求客观、公正,行文平静,少带主观色彩。

(复旦新闻学院90级毕业论文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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