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科学的实验研究是否表明道德哲学是错误的?论葛霖对德克兰·康诺利理学的攻击_康德论文

认知科学的实验研究表明道义论哲学是错误的吗?——评加西华#183;格林对康德伦理学的攻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华论文,康德论文,格林论文,认知科学论文,伦理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01-0056-07

一、后果论与道义论

在规范伦理学中,后果论与道义论代表了两种具有根本分歧的竞争理论。后果论认为,我们对一个行为的道德评判,取决于我们对于该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的测算与评估,功利主义即是后果论伦理学的典型代表。道义论则认为,我们对一个行为的道德评判,从根本上说并不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是取决于该行为的动机和过程是否符合我们所遵循的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康德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道义论的典型代表。例如,如果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可以拯救更多的人,那么后果论者一般会认为这是值得去做的,而道义论者则会认为,即便更多的生命可以得救,这也不能成为我们去剥夺某一个人生命的理由,因为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权利是我们信奉的一条基本的道德准则,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违背。

哲学家构想出来的一些更为具体、鲜明的道德困境有助于进一步揭示后果论与道义论之间的分歧,以及它们与人们日常道德判断的关系。“电车困境”(the trolley dilemma)便是其中最为经典的一个①:

一辆失控的有轨电车正疾驰而来,如果不采取措施,前方正在轨道上进行维修作业的五名工人将会死于非命。在你的旁边是一个控制台,而唯一可以拯救这五名工人的办法就是扳动控制台上的开关,让这辆失控的电车驶向另一条轨道。但如果这样做,在那条轨道上施工的另一名工人则会被撞死。在此情形下,你应该扳动控制开关吗?

心理学实验发现,大多数人认为,在此情形下扳动开关让电车改道,从而用一条人命换回五条人命,这样的做法在道德上是可取的。②显然,大部分人面对电车困境会做出典型的后果论判断。接下来让我们考察一个类似的情形——“天桥困境”(the footbridge dilemma)③:

一辆失控的有轨电车正疾驰而来,如果不采取措施,前方正在轨道上进行维修作业的五名工人将会死于非命。此时你正站在跨过电车轨道上方的一座人行天桥上,身旁有一个陌生的大胖子。天桥正处于电车和那五位工人中间,你唯一能拯救那五个人的办法就是把身旁的陌生胖子推下桥,利用他的硕大身躯阻止电车前进。(你自己的体重不够,即使跳下去也不足以阻止电车。)如果这么做,这个陌生的胖子必死无疑,但以此为代价另外五个人的生命就得救了。在此情形下,你应该把陌生胖子推下天桥吗?

对于这种情形,大多数人认为,将身旁的陌生胖子推下天桥以阻止电车在道德上是不可取的。④显然,面对天桥困境,大多数人会做出典型的道义论回答。为什么面对上述两个相似的情境,同样是牺牲一个人来救五个人,人们的道德判断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

一些哲学家承认,人们对于这两种情形的道德判断都是正确的,并且可以在道义论的框架下找到相应的理由来解释。⑤例如,康德伦理学认为,“将人仅仅作为手段来为其他人服务是错误的”,在天桥困境中,陌生胖子的身躯被作为工具使用来阻止电车,以拯救另外五个人的生命,显然就违反了这一原则;而在电车困境中,牺牲者的死亡只是扳动开关的一个副作用,并没有被当作手段来使用。

图1 修正后的电车困境

然而,这样的处理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让我们设想这样的情境(图1)⑥:背景与电车困境相似,不同之处是原先那个在旁边轨道上的工人现在是站在主干道的分支轨道上。电车若沿着主干道行进,就会冲向正在主干道上作业的五个工人;而电车如果被导向了分支轨道,却没有任何手段让它停下来,驶过了这个分支它又会回到主干道上,然后继续冲向这五位工人。而现在的情况是,在分支轨道上恰好有一位胖硕的工人在作业,如果电车撞到了他,那么电车就会被阻挡下来,从而使得后面在主干道上作业的五位工人得救。对于这种情形,大多数人会给出与电车困境同样的判断,即应该扳动开关让电车进入分支轨道,牺牲这个站在分支轨道上的工人,而使得在主干道上作业的五位工人得救。⑦可是,在此种情形下,不同于电车困境,这个牺牲者却是仅仅被当作手段来使用,以拯救另外五个人的生命。所以,上面用以解释电车困境与天桥困境在人们的道德判断上造成差异的道义论因素,即在“手段—目的”上的区别,不足以解释修正了的电车困境与天桥困境之间的差别。

二、道德判断的认知神经科学研究

那么,究竟是何缘故使得人们对电车困境与天桥困境会做出截然不同的道德判断呢?加西华·格林(Joshua Greene)推测,这是因为在天桥困境中,设想亲手将一个陌生人推下天桥以阻止电车,会激起(处于想象中的)行为者强烈的情感反应,而在电车困境中,设想扳动控制台上的开关使得电车改道所引发的情感反应则要弱得多。对于这二者的差别,格林采用“贴近的与切身的”(up close and personal)与“非切身的”(impersonal)情境来分别加以刻画。前者涉及的行为对象通常是具体的、可以认定的,行为主体对行为对象的作用来源于行为主体的能动性,是直接的,甚至有肢体上的接触;而设想自己是该情境当中的行为主体,在对行为对象施加伤害时,往往会激发起比较强烈的情感反应。在“非切身”情境中,行为对象通常是抽象的、疏远的,行为主体对行为对象的作用并非直接源于行为主体的能动性,一般来说是间接的;而设想自己是该情境当中的行为主体,在对行为对象施加伤害时,通常不会激发起强烈的情感反应。在格林看来,人们面对电车困境与天桥困境做出截然不同的道德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两个情境所引发的情感反应上的不同而造成的。

为了检验这一假设,当时正在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攻读博士学位的格林与一组心理学家合作,采用认知神经科学的实验手段,对人们进行道德判断时的大脑神经机制进行了研究,实验结果于2001年9月发表在《科学》期刊上。⑧在实验中,每一位受试者被要求对60余个情境做出判断,这些情境分为三类,分别是“切身的”道德情境(如天桥困境)、“非切身的”道德情境(如电车困境)以及与道德无关的情境(如在具体限制条件下,应该选择乘坐汽车还是火车去旅行)。实验者采用功能磁共振成像设备记录和比较受试者在做判断时不同脑区的活跃程度,同时也记录做出判断所需要的时间。结果发现,与“非切身的”道德情境以及与道德无关的情境相比,当受试者在“切身的”道德情境下做出判断时,与情绪相关的大脑区域明显更为活跃,而与推理等高级认知活动相关的工作记忆,其大脑区域则相对不甚活跃。与之相反,受试者对“非切身的”道德情境以及与道德无关的情境进行判断时,与推理等高级思维活动相关的大脑区域更为活跃,而与情绪相关的大脑区域则相对不甚活跃。此外,在“切身的”道德情境下,如果受试者最终给出的判断与情感反应的评估不一致(例如在天桥困境中认为应该把陌生胖子推下桥),他们做出这样的判断通常需要更多的时间,而这种情况在其他两类情境中则不存在。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在“切身的”道德情境下,当受试者给出的判断与情感反应的评估不一致时,往往会经历内心的冲突。例如,在天桥困境中,情感系统的反应是不应当把那个陌生的胖子推下天桥以阻止电车,而推理系统得出结论则是,以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拯救五个人的生命是值得去做的。而解决这样的冲突,除了在行为上需要更长的反应时间,涉及认知冲突解决的相关大脑区域的活动也明显地变得更为强烈。而且,对于越是困难的道德情境(受试者做出判断时所花费的时间越长),那些与认知冲突的管理和控制相关的大脑区域的活动就越是强烈。⑨

格林及其合作者在研究中还发现,如果受试者对于困难的道德情境给出的是符合后果论(功利主义)的判断,例如,认为在敌人进行搜捕时,把自己将要哭喊的婴儿捂住致死以避免暴露自己和同伴的藏身之地的做法是适当的,相比于给出非后果论的判断,受试者与推理等高级思维以及认知冲突的管理和控制有关的大脑区域的活动都会显得更为活跃。根据以上的实验结果,格林提出,当人们对于困难的道德情境做出判断时,需要启动相应的高级推理机制以及认知冲突的控制管理机制;而当人们在此情形下做出符合后果论的道德判断时,由于需要进行更为精细的成本—收益分析,并克服诸如情感系统所给出的相反的判决,在推理和认知冲突的控制管理上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这说明,基于后果论的道德判断往往是高层推理活动和认知控制的结果。

格林关于道德判断的认知神经科学实验表明,当人们进行道德判断时,人脑的情绪系统和认知推理系统都有可能参与。前者易于被“贴近的与切身的”情境所激活,其反应更为直接和快速,而后者则涉及一系列高级的认知推理和控制过程,有助于做出符合后果论(功利主义)的道德判断。对于情感反应强烈的情境,人们易于给出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而对于情感反应不甚强烈的情境,人们更易于做出符合后果论的道德判断。

三、格林对康德道义论的攻击

依据上述的研究成果,并援引认知科学和道德心理学的一系列其他研究,格林对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经典道义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⑩格林认为,认知科学的实验研究表明,人们出于道义论的道德判断通常是由情绪驱动的,而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道义论哲学则强调理性和推理的作用,这与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因此,认知科学的实验研究表明,道义论哲学是错误的,道义论所刻画的充其量只是人们对自身出于情感驱动已经做出的道德判断进行事后的合理化处理。

除了以上述认知神经科学的实验结果作为主要证据,格林还援引了一批其他的经验研究成果。首先,“贴近的与切身的”情境较之“非切身的”情境,更容易激发起人们的道德义务感。邻近社区一个身患重症的孩子与遥远非洲一群时刻处于饥饿和疾病威胁之下的儿童相比,更容易令人们伸出援手,慷慨解囊。人们似乎认为,自己更有义务去帮助身边的人,虽然这一做法从后果论的角度来看相当令人费解。这一现象与人们的日常经验相符,并且得到了实验研究的证实。(11)而根据格林关于道德判断认知机制的说法,这一现象很容易得到解释:“贴近的与切身的”情境更容易激发人们的情感反应,而人们出于道义论的道德判断是由情感驱动的。

对人们犯下的罪行或过错进行惩罚,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后果论者如边沁(Jeremy Bentham)会认为,惩罚的意义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其作用主要是威慑潜在的越矩者和保护无辜者。而道义论者如康德则认为,惩罚的道德依据并非是“杀鸡儆猴”,而是因为犯罪(错)的人本身“罪(错)有应得”,惩罚是他们应得的报应。格林盘点了一批关于惩罚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实施惩罚的心理学机制更接近报应论而非后果论。(12)心理学家发现,人们在考虑惩罚时,对种种与后果有关的情况(如威慑潜在的违规者、保护更多的人不受侵害等)并不敏感,而人们施加惩罚的愿望以及惩罚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违规者的行为本身所激发的愤慨情绪的强烈程度。如果是以一种抽象和普遍的方式讨论惩罚问题,人们会谈到后果论的种种理由和考虑,而每当涉及具体事例,人们似乎又忘却了后果论,而成为了报应论者,为愤怒或义愤等情绪所驱使。

从后果论的观点看,对一些无害的行为进行谴责,是毫无缘由的举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却屡见不鲜。心理学家乔纳森·哈伊德(Jonathan Haidt)对此开展了一系列心理学研究,发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在其中的一个实验中(13),受试者是美国费城和巴西某地的不同阶层和年龄的人群,他们被要求针对一些在道德上存疑却是无害的行为回答各种问题,例如,一名妇女用国旗来擦洗马桶,兄妹之间接吻,一个男子用一只死鸡来手淫然后烹饪食用,等等。哈伊德发现,人们对无害行为的谴责主要是由情绪(如恶心、不爽等)驱动的,而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而且,受教育程度高、受西方文化影响大的人群与受教育程度低、受西方文化影响小的人群相比,较少地谴责这些行为;成年人比儿童更倾向于不谴责这些行为。格林认为,哈伊德关于无害行为谴责的一系列研究结果对他关于后果论与道义论的道德判断的学说提供了支持:这种非后果论的判断往往是由情绪驱动的,心智的成熟、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抽象推理等高层认知能力的加强会使得人们克服由情绪驱动的判断,而得出符合后果论(功利主义)的看法。西方价值观由于更强调基于抽象的推理而得出价值判断,也会产生出相似的效果。

格林认为,以上这些来自多个方面实验研究的结果足以支持如下结论:人们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通常是由情绪驱动的,而符合后果论的道德判断则是高级认知过程的产物。而经典道义论,特别是康德伦理学,强调基本的道德原则以及日常的道德判断要通过普遍的、抽象的推理形式得出,而排除情绪和经验的作用。所以,认知科学的实验研究表明,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理性主义道义论是错误的。

四、回应格林的挑战

可以有多种策略回应格林对道义论哲学的批评和挑战。第一种策略,是强调包含道义论在内的规范伦理学与格林所倚重的经验性的道德心理学研究之间存在着无法逾越的鸿沟。规范伦理学旨在改善人类的道德实践与道德生活,为人们更好地做出道德判断提供指导性的原则和标准。而认知科学对人们道德判断的经验研究,充其量只能揭示普通人在进行道德推理和判断时的心理和大脑机制,其自身无力回答人们面对各种道德问题应当怎样做出合理的道德判断。即便如格林等人的研究所发现的,人们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大多是由情绪驱动的,而不是出于根据道义论所刻画的种种道德原则所做出的理性推理的结果,这也不表明,人们不能够或者不应该遵循道义论哲学所刻画的原则做出更好的道德推理和判断。因而,认知科学关于道德判断的经验研究与规范伦理学是完全不相干的,也不能表明道义论哲学就是错误的。(14)

第二种策略是指责格林对道义论哲学特别是康德伦理学的理解过于简单化和片面化。简单地将道义论与后果论进行对比,不足以反映出道义论哲学尤其是康德伦理学的许多深切的理论关怀,诸如对人的尊重、人道主义原则以及理性反思的作用等。如果能够以更为复杂和精致的方式来理解道义论哲学,格林等人关于道德判断的经验研究未必就会构成对道义论实质性的威胁,道义论哲学拥有足够的资源应对来自认知科学的挑战。(15)

第三种策略是承认格林等人基于认知科学的经验发现是可靠的,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做出的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大多是由情绪驱动的,而这与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理性主义道义论哲学存在着一些相悖之处,进而主张对道义论哲学进行必要的修正,给予情绪或情感以必要的地位,放弃纯粹的理性主义道义论立场。(16)

笔者同情后两种策略而反对第一种。伦理学是关于人类道德境况的学说,任何关于如何改进人类道德实践的主张都需要结合关于人的自然和社会属性的基本理解,所以规范伦理学不能完全脱离道德心理学所揭示的关于人的道德推理和判断的认知能力的基本看法,“应当”不能完全置“能够”于不顾,食五谷杂粮、有着七情六欲的人不能被片面地抽象为“理想化”的理性认知者和行动者。但在本文中,笔者无意涉及关于能否以及如何来弥合“描述的”与“规范的”这场在哲学史上业已旷日持久的论战,也不打算依照第二或第三种策略来为道义论哲学提供辩护或进行修正,这些都需要更为深入和艰苦的长期工作。本文的余下部分旨在揭示出,格林攻击道义论哲学的论证中存在一个重要的盲点,而一旦看清了这一点,就会发现格林的论证中的一大缺陷,因而他对道义论哲学的攻击就远没有看上去的那么严厉和致命。

格林的论证中最为关键的一个前提是:人们所做出的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总是(或者大部分是)由情绪驱动的,而非道义论哲学所强调的那样,是根据一些普遍原则得出的理性推理的结果。可这一点是如何得到的呢?最主要的来源是格林自己开展的一系列认知神经科学研究得出的实验结果,辅以一些相关的实验心理学研究。对于道德判断,格林区分了“贴近的与切身的”与“非切身的”两种情况,根据定义和分类标准,“贴近的与切身的”情境通常会激起受试者强烈的情感反应,而“非切身的”则不然。格林发现,前者一般会导致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而后者倾向于导致符合后果论的道德判断。

让我们把焦点放在格林的实验研究上,以他与合作者2001年发表在《科学》上的重要成果为例。在该实验中,受试者做出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例如在天桥困境中不应当将陌生胖子推下天桥以阻挡失控的电车),所涉及的情境均为“贴近的与切身的”,这些情境自然会激发起受试者强烈的情感反应。在25个“切身的”道德困境中,涉及杀人的有18例,严重的人身伤害的3例,选择让人死去而不作为的2例,其他情形(强迫少女卖淫、雇人强奸)2例。而对于“非切身的”道德情境,受试者大多做出了符合后果论的道德判断。然而,在格林的推理和实验设计中,忽视了这样一种情况,即人们还有可能在“非切身”的情境中做出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让我们考察下面这个例子:

你是一家大型银行的技术主管,领导开发了该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没有人比你更熟悉该系统的技术细节。从媒体上你得知有一个穷苦人家的小女孩得了白血病,急需一笔钱进行骨髓移植手术。如果你从这家银行的30万个富裕储户当月的利息里每户扣除一元钱,就会有30万元转移到为这个小女孩设立的捐赠账号里,小女孩就会有足够的钱接受手术。这些储户很难发现自己的账户里少了微不足道的一元钱,即便发现了,也不会有多大的不快,不至于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而你的这一违规操作被银行发现的几率也非常低。

你从这30万个富裕储户的账户里各转移一元钱给急需用钱的小女孩,这么做合适吗?

若从后果论的立场出发,显然会得出应该进行这一违规操作的结论。如果情绪(例如对身患绝症的小女孩的同情心)发挥作用,也应该是支持这一做法的。然而,大多数人的判断是认为这么做不合适,而这恰恰是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17)

我们完全可以仿照上面的例子设计出一批类似的情境供实验使用,这些情境是“非切身的”,尽量避免激发受试者的情感反应,然而受试者倾向于给出符合道义论而不是后果论的道德判断。格林在他自己的实验设计以及随后的论证中忽略了这种情形,而这种“非切身”但人们倾向于做出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的情形在日常生活可能并不少见,因而格林的推理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他只考察了在“切身的”道德情境下,人们做出符合道义论道德判断的情况(基于他的实验研究),而没有考虑到在“非切身的”道德情境下,人们做出符合道义论道德判断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大量存在)。进而,他无法得出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总是(或者大部分是)由情绪驱动的这一结论。

当被问到在上面的例子中,为什么银行的技术主管违规挪用富裕储户的利息以救助身患重症的小女孩的做法在道德上是不可取的,人们给出的回答大体有以下几类:技术主管的做法违背了其职责,属于监守自盗;如果以这种方式来救助急需用钱来治病的小女孩在道德上是允许的,那么在许多其他相似的情况下也就可以这么做了,这无疑是荒谬的;不经允许而动用别人的钱财是为偷窃,即便只是微不足道的一元钱,而偷窃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遭挪用的储户只是被银行的技术主管所利用,他们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18)不难看出,这些回答在很大程度上与康德伦理学的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则,例如道德律的普遍化要求、(近乎绝对的)道德律令、对人的尊重(不能仅仅将他人视为手段)等(虽然有些回答也可以从后果论的角度如规则后果论加以解读)相一致,这说明康德伦理学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成分,也有可能植根于人们的内心之中,而非全然如其批评者所乐道的那样,是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的空洞之物。尽管笔者进行的这些非正式的、不够严格的询问调查无法分辨这些符合道义论的基本原则究竟是在人们形成道德判断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还只是人们对基于直觉已然形成的道德判断所做的事后的合理化处理,但这足以说明,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与人们的理性推理并非是完全疏离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尽管格林富有创意的认知神经科学研究表明,人们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情感驱动的,这对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理性主义道义论哲学构成了足以引起重视的挑战,但由于格林在推理和实验设计中存在重要的疏忽,忽略了人们在他所谓的“非切身的”情境下仍然有可能做出符合道义论的道德判断的情况,致使他在推理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因而他对道义论哲学的全面攻击是不成功的,认知科学的实验研究并未表明道义论哲学是错误的。

本文的主要内容曾经在国内(包括台湾地区)十余所高校以及一些学术会议上报告过,参与者积极认真的回应和讨论令笔者获益匪浅。黄俊维与笔者就本文的思路进行过多次讨论,邓伟生仔细审阅过本文的初稿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注释:

①P.Foot,"The problem of abortion and 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Oxford Review,1967,5,5—15.Reprinted in P.Foot,Virtues and vices(pp.19—32),Oxford:Blackwell,1978.

②L.Petrinovich,P.O'Neill & M.Jorgensen,"An empirical study of moral intuitions:Toward an evolutionary ethic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3,64(3),467—478.笔者曾在国内十余所高校和一些学术会议就本文的内容做过学术报告,现场测试得到的结果也是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扳动开关。

③J.J.Thomson,"Killing,letting die,and the trolley problem",Monist,1976,59,204—217.

④L.Petrinovich,P.O'Neill & M.Jorgensen,"An empirical study of moral intuitions:Toward an evolutionary ethic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3,64(3),467—478.笔者的十余次现场测试也得到了同样的结果。

⑤J.M.Fischer & M.Ravizza,(Eds.) Ethics:Problems and principles,Fort Worth,TX: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College Publishers,1992.

⑥J.J.Thomson,"The trolley problem",The Yale Law Journal,1985,94(6),pp.1395—1415.

⑦笔者的十余次现场测试得到了这一结果。

⑧J.D.Greene,R.B.Sommerville,L.E.Nystrom,J.M.Darley & J.D.Cohen,"An fMRI investigation of emotional engagement in moral judgment",Science,2001,293(5537),2105—2108.

⑨J.D.Greene,L.E.Nystrom,A.D.Engell,J.M.Darley & J.D.Cohen,"The neural bases of cognitive conflict and control in moral judgment",Neuron,2004,44,389—400.

⑩(11)(12)J.D.Greene,"The secret joke of Kant's soul",In Walter Sinnott-Armstrong(Ed.),Moral Psychology,Vol.3,pp.35—80,pp.46—50,pp.50—55,Cambridge,MA:The MIT Press,2008.

(13)J.Haidt,S.H.Koller & M.G.Dias."Affect,culture and morality,or is it wrong to eat your dog?"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3,65(4),613—628.

(14)格林在他文章中(Greene 2008)对此种策略进行了批评和回应,本文对此不加赘述。

(15)Mark Timmons讨论了道义论哲学家借此策略回应格林挑战的几种思路,见"Toward a sentimentalist deontology",In Walter Sinnott-Armstrong(Ed.),Moral Psychology,Vol.3,pp.92—104,Cambridge,MA:The MIT Press.

(16)Mark Timmons力主采纳此种策略,但在上述引文中并未给出详细的阐述与论证,只是表明这是他正在努力的方向。

(17)这一结论基于笔者在十几场学术报告中现场测试得到的结果。

(18)这些回答来自笔者在十几场学术报告中的现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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