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
——柯亨的否定剖驳
袁聚录
(华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河北 唐山 063210)
摘要: 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和重要代表之一,柯亨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提出否定,究其理由,呈现为三个递进的链环:传统马克思主义并未在道德上对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予以论证;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意味着不平等;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在应然和实然状态上都坚持了自我所有原则而表现为不平等。然而,由于柯亨舍弃历史本身而在纯粹道德的基础上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加之没能认识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平等意义,并且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表现为不平等的误判,所以,柯亨的否定并不成立。事实上,由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任何试图否定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的企图都必将是徒劳的。
关键词: 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平等;自我所有原则
关于分配正义,一般来说,主要涉及“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的问题”,[1](p254)核心内容是指“以经济资源为主体的各种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原则”。[2](p258)就其使用来看,分配正义常在以经济资源为主体的各种资源应该遵循的分配原则这个意义上使用,就是说,把分配正义看作一种应然的分配原则。另外,分配正义也常在实然状态的意义上使用,就是说,把分配正义看作符合应然分配原则的实然状态。如果一种分配是正义的,则是指一种分配符合应然的分配原则,或者这种分配既符合应然的分配原则,又是应然的分配原则的实然状态。
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在应然原则的意义上表现为生产资料分配上的公有制和消费资料分配上的按劳分配,而其实然状态也表现为符合这些原则的实际分配状态,也正是由于这些缘故,马克思主义将社会主义的分配视作正义的分配。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Analytical Marxism)的创立者和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杰拉德·A·柯亨(G.A.Cohen)曾出版《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3]及《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4]等论著。在这些论著中,柯亨论及分配正义,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提出否定。本文拟剖析柯亨的这一否定,并对其予以批驳,以飨学界。
一、柯亨的否定剖析
柯亨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的否定,主要表现为对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消费资料“按劳分配”原则的否定。就消费资料的分配而言,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在应然原则的意义上表现为消费资料分配上的“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一语出典于斯大林《和德国作家艾米尔·路德维希的谈话》中的一段话。这段话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公式。”① 《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08页。本注所对应的这段话在1956年版《斯大林全集》第13卷中译作“‘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公式。”见《斯大林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04页。 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在由作为整体的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当从总的社会劳动中做了包括“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在内的必要的扣除后,每一个生产者都将以个人消费资料的形式从其中得到“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一定数量的消费资料。[5](p20,21)柯亨之所以否定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主义所设想的消费资料“按劳分配”原则,内在来看,其理由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个方面,尽管传统马克思主义持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观念,但这样的观念因缺乏道德的论证而应被否定。
作为一名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家,柯亨认为,正义是解释社会制度正当与否的中心范畴。对柯亨来说,正义就意味着“分配正义”,[6](p246)而分配正义又意味着生产资源和社会收入分配形式能够符合分配原则。并且,柯亨认为,“分配正义大体说来即平等”。[3](p25)按此推论,对柯亨而言,正义主要就是指分配正义,而分配正义则指生产资源和社会收入的平等分配,所以,正义大体说来就是生产资源和社会收入的平等分配,要言之,正义的就是平等的生产资源和社会收入分配。因此,对柯亨而言,平等分配实际是解释社会制度正当与否的中心范畴,换而言之,柯亨持平等分配即社会制度的终极分配取向的观点。
按照柯亨的理解,诸如分配正义观这样涉及“规范判断的本质及其真理”的观念,需要依靠道德哲学来形成,而“价值无涉的”的历史唯物主义则不能承担这一任务,[3](p1)其深层理由是作为“规范性终极真理”的“正义原则”“永远有效”。[3](p2)换言之,在柯亨看来,分配正义观念必须能够在道德哲学上获得论证,而不能由历史唯物主义来完成论证,其根本原因在于决定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并不是历史本身,而是其赖以形成的作为规范性终极真理的、永远有效的应然的分配原则。对此,柯亨曾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无须从“信以为真的事实外壳”“在历史上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角度来论述,[3](p6)而只需从其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是否符合作为规范性终极真理的、永远有效的应然的分配原则的“平等的原则”[3](p5)来论述。
马少华等[13]首先制备出了双十八烷氧基二硫代磷酸吡啶盐(PyDDP-18)作为表面活性剂,并以其作为硫源,以钼酸铵作为钼源,通过共沉淀法制备出了表面修饰有PyDDP的MoS2纳米微粒,该种微粒具有较好的油溶性及优异的耐磨润滑性能。
柯亨分析道,“所有的古典马克思主义者都相信某种平等”,因为“平等、共有以及人类的自我实现等价值观同马克思主义者的信仰结构无疑是一体的”。[3](p5)在柯亨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也正是把平等视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由于这些原因,柯亨才认为社会主义是正义的,从而是正当的。对于正义的,从而是正当的社会主义,柯亨始终抱有坚定的信念。也正是由于这些缘故,柯亨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持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观念。然而,尽管如此,柯亨仍然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没有全神贯注于并且因此从未审视平等的原则”,[3](p5)不愿花费时间去考虑为何平等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以及如何使平等尽可能快地、尽可能无痛苦地来临,而其没有形成系统化、理论化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由上,在柯亨看来,社会主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分配,虽然传统马克思主义持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观念,把平等视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但并没有在道德上对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予以论证,而无论从应然状态还是从实然状态来看,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又都因为坚持了自我所有原则而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所以应该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从而应该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至此,柯亨否定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的理由就实质上呈现为三个递进的链环:传统马克思主义并未在道德上对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予以论证;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意味着不平等;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在应然状态上和实然状态上都坚持了自我所有原则而表现为不平等。
第二个方面,柯亨认为,从应然状态的角度看,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坚持“自我所有原则”[3](p12)而落入不正义的窠臼,所以应被否定。
国庆节前,牛皮糖生日,照例请客。以前请客请的是三亲四戚。这回他没有请亲戚,却请了几个八竿子打不着的人,但个个都是有点来头的。席上一顿酒肉胡劝乱吃之后,一帮人就在地坪里就着暖洋洋的太阳扯白。
柯亨认为,在对社会主义的设想中,相较于自我所有原则,传统马克思主义所确定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只是自我所有原则的“修剪过了的形式”。[3](p124)柯亨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分配原则即人们可以从总的社会产品中得到“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5](p21)某种物品。按照这样的原则,贡献越多的人所得到的无疑就会越多。柯亨将这样的分配原则称作“社会主义的比例原则”,① G.A.Cohen,Self-Ownership,Freedom,and Equal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123.此比例原则在埃尔斯特(Jon Elster)和格拉斯(Norman Geras)那里都被称作“贡献原则”。见Jon Elster,Making Sense of Marx,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229;Norman Geras,‘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In:Alex Callinicos,ed.,Marxist The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220. 而根据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的比例原则承认“生产者的权利”,而“这种平等的权利……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5](p21,22)在柯亨看来,既然社会主义的比例原则把一个人的生产能力视作其享有“天然特权”的东西,那么,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来说,社会主义的比例原则就是一种自我所有原则的修剪过了的形式。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社会在作了前述的扣除之后,社会主义的比例原则还是保留了自我所有原则所要求的收入权利,那么,社会主义的比例原则就与自我所有原则大同小异了。
柯亨提出,自我所有原则即“每个人对他本身和他的能力拥有完全的和唯一的控制和使用的权利,因而他不应给任何他未与之签约的人提供服务和产品”。[3](p12)柯亨认为,这个原则是以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为代表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主张。这里所说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指的是以自我所有原则为核心、维护资本主义的理论。在柯亨看来,右翼自由至上主义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提出,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允许人们对符合“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7](p18)这一获取条件的初始所得以及之后通过自愿交换的所得拥有绝对的权利,所以就是正义的。
但是,在柯亨看来,如果从自我所有原则出发,允许人们对符合获取条件的初始所得以及之后通过自愿交换的所得拥有绝对的权利,那么,这样的资本主义社会就不存在再分配,而其所允许的不平等程度,“远远超过了当代资产阶级社会的许多辩护者现在可以容忍的范围”,[6](p1)这显然已经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比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还要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
首先,没能正确认识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即“按劳分配”原则本身的平等意义,所以不能以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意味着不平等而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在由作为整体的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当从总的社会劳动中做了前文所提及的必要的扣除后,每一个生产者都将以个人消费资料的形式从其中得到“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5](p21)一定数量的消费资料。客观而言,这一原则有其自身的平等意义。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平等意义不在于是否获得了等量的消费资料,而在于一个生产者从社会领回的消费资料同他所花费的劳动有着相同的价值。这一原则允许工人们得到他们的劳动所得,而一些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可以获得基本的消费资料。按照这一原则,在社会做了如前所述的扣除后,社会主义社会里的每个人都将得到一定的消费资料。然而,在柯亨看来,正义就意味着分配正义,分配正义就意味着平等,平等就意味着要获得等量的消费资料,而由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即“按劳分配”原则,允许生产者从社会领回同其所花费的劳动有着相同价值的消费资料,也就是允许生产者从社会领回具有不同价值的消费资料,并且允许社会进行必要的扣除,所以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就意味着不平等、不正义,就应该被否定,由此,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从而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就应该被否定。这样一来,柯亨就在究竟何谓平等的消费资料分配上,从而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即“按劳分配”原则是否具有平等的意义上,没能予以正确认识,并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从而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予以否定。然而,这种否定显然抹杀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平等意义,而否定本身也就不能成立。
柯亨提出,传统马克思主义虽然认为社会主义是平等的,但并没有设想出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柯亨分析道,传统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没能设想出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而事与愿违地设想出了产生不平等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因为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应然状态上没有坚持“平等的原则”,[3](p5)相反,却坚持了不平等的自我所有原则。
从柯亨的上述理由来看,柯亨所称的比例原则实际就是传统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主义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在柯亨看来,由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没有拒绝自我所有原则,所以,尽管其把平等视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终究没能在应然状态上坚持“平等的原则”,[3](p5)并因此没能摆脱不平等分配,也因此落入不正义的窠臼,就此而言,必须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主义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个方面,柯亨认为,从实然状态的角度看,苏联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试验根本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试验,其失败本身说明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应被否定。
柯亨曾把苏联的社会主义视为一种社会主义试验。对于苏联的社会主义试验,他曾经寄予厚望,因为他相信苏联“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正在为迈向共同体(community)和平等而奋斗”,但是,后来,他越来越意识到苏联有“应该批评的东西”。[6](p180)柯亨非常无奈地指出,苏联的官僚们常常根据贡献所得原则来为自己过高的薪水进行辩护,他们有时暗示,如果放弃了自己的宽敞别墅,就“不可能成功地担负起帮助实现初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的责任”。[3](p258)柯亨在这里所说的贡献即劳动贡献。在柯亨看来,按劳分配的含义即“报酬应该按劳动贡献而定”。[3](p258)这样一来,对柯亨而言,由于在苏联的社会主义试验中,人们的所得是按贡献来分配的,所以,苏联的社会主义试验坚持的便是按劳分配原则。但是,坚持这种原则,就意味着要承认自我所有原则,而“再也没有什么原则比这更资产阶级的了”,[6](p187)就是说,再也没有什么原则比自我所有原则更为鼓励私有制和不平等分配的了。如果说苏联官僚们过高的薪水、宽敞的别墅被柯亨视为不平等分配的形式,那么,这些分配形式赖以为继的贡献原则及其背后藏匿的自我所有原则则被柯亨视为不平等分配的真正原因。及至后来,苏联社会主义试验宣告失败,柯亨对苏联“要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希望也终成泡影。[6](p180-181)
趾墩和消能墩结合在一起,通过试验研究,证明辅助消能工的消能效果更加明显,这种辅助消能工的消力池就是美国垦务局推荐的USBR-Ⅲ型消力池。
通过对苏联社会主义试验的不断认识,柯亨断定,苏联的社会主义试验并非追求平等的社会主义的试验,换言之,苏联的社会主义试验根本就谈不上是社会主义试验,而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分配根本就不是既符合“平等的原则”,[3](p5)又作为其实然状态的社会主义的分配。要言之,在柯亨看来,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分配尽管坚持了按劳分配原则,但由于既符合“平等的原则”,又作为其实然状态的社会主义分配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分配,所以,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分配根本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分配,苏联社会主义试验的失败,从而其社会主义分配试验的失败并不能够代表真正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失败,就此而论,苏联的社会主义分配试验的失败本身足以说明,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应该被否定。
其次,没有正确认识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的相对平等意义,所以不能以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意味着不平等而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在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看来,马克思持有“一种关于正义的等级理论”,据此理论,“贡献原则提供了一种需要原则在历史还不适用时的一个次优标准。”[18](p217)由此言之,传统马克思主义为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设定了一个层级的分配正义原则,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只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分配正义的一种过渡原则,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正义原则却是一种克服了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弊端的、更为平等的原则。与此相对应,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除了在自身上具有平等的意义之外,还在于与资本主义的分配相比较也具有平等的意义。根据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与其劳动大致相当的报酬,而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将获得基本的消费资料,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方面,有劳动能力的工人虽然得到了其劳动力的全部价值,但资本家却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他不需要支付给工人创造的全部劳动价值,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无权得到其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要言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们没有得到与其劳动大致相当的报酬;另一方面,没有劳动能力的非资本家,则连基本的消费资料都无从获取。就此而言,相对于资本主义的分配而言,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就表现出平等的意义。虽然“按劳分配”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即其所允许的“平等的权利”还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是和生产者“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那些在体力上或智力上天赋相对较好的人从他们借此做出的较大贡献中获得更大收益,以致这种平等的权利“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是,其在社会做了前述的扣除后,允许工人们得到他们的劳动所得,而一些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可以获得基本的消费资料,所以,无论如何,它所允许的不平等都要比资本主义平等得多。[5](p21,22)诚然,传统马克思主义并未把“按劳分配”原则作为终极的分配正义原则,而是要以一种更为平等的原则,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p23)原则来取代这一原则,因为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看来,只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这时,“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p22-23)但是,即使相较共产主义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而言,“按劳分配”原则在相对的意义上意味着不平等,但无论如何,它所允许的不平等都要比资本主义平等得多。对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的相对平等意义,柯亨不仅没能给予正确认识,而且认为“按劳分配”原则与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一样,都意味着不平等,并由此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这无疑是不能成立的。
由上,柯亨认为,尽管传统马克思主义持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观念,但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传统马克思主义从未在道德上考虑自身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念,所以,这样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念就因缺乏道德的论证而应被否定。
二、柯亨的否定反驳
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ppVD(P=0.045)及SCP wiVD(P=0.042)对NAION发病有显著影响,而RPC wiVD(P=0.190)、DCP wiVD(P=0.060)及pfVD(P=0.188)对NAION发病无显著影响。Logistic多元回归分析显示NAION发病与ppVD相关(b=0.502,OR=1.653,P=0.045),而与SCP wiVD无关(P=0.018)。
其一,舍弃历史本身而在纯粹道德的基础上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这样的否定不能成立。
首先,通过舍弃历史本身来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这样的否定不能成立。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看来,无论是作为应然状态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还是作为实然状态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都必然是遵循历史发展规律的产物。为此,马克思曾批评那些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社会主义的唯物主义基础的人。[8](p281)马克思还曾批评“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5](p23)恩格斯也指出,无产阶级应当反对资产阶级狭隘的和表面的正义观,不断努力“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平等,不断促进和提升社会分配正义,[9](p116)而“平等的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此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9](p117)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看来,“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5](p22)这样片面的方法,抹平了人的复杂个性,然而,在社会主义初始阶段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只有随着阶级对立的彻底消逝才会完全消逝”,[10](p489)工人阶级消灭资本主义也不是要完全摒弃按劳分配,“而只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11](p363)可以断言,传统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但传统马克思主义也认为,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又必须符合历史本身的发展,也正是从历史本身的发展出发,传统马克思主义才设想了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这样的设想正是因其符合历史本身的发展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设想。正如罗伯特·L.海尔布隆纳(Robert L.Heilbroner)所说,传统马克思主义始于“一种基本的哲学观,继而将这一哲学观应用于对历史的解释”。[12](p8)也正如理查德·诺曼(Richard Norman)所说,传统马克思主义是“既可以说明过去又可以说明未来的理论”。[13](p61)然而,与传统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柯亨却把对社会主义的分配是否是正义的判断建立在对历史本身的无视上,并进而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这样的否定显然不能成立。
其次,只是从道德出发来探讨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在纯粹道德的基础上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这样的否定也不能成立。柯亨不但提出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无须从历史本身的角度来论述,而且提出,只需要把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看作“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即可。[3](p6)出于这个缘故,柯亨批评传统马克思主义不愿花费时间去考虑为何平等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以及如何使平等尽可能快地、尽可能无痛苦地来临。然而,客观而言,传统马克思主义并非没有在道德上把平等、平等的分配、正义,从而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看作是正确的。在《协会临时章程》中,马克思要求协会成员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14](p16)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马克思要求工人努力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国际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14](p14)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强调,“不劳动者不得食”[15](p90)将是植根于社会主义阶段的公平观念中的正义原则。传统马克思主义把平等、平等的分配、正义,从而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视为道德上正确的,但正是由于传统马克思主义同时也把平等、平等的分配、正义,从而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视为历史本身上正确的,所以,传统马克思主义批判那种单纯从道德出发而非同时从道德和历史本身出发的任何所谓的关于平等、平等的分配、正义,从而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观点。在1864年11月4日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马克思写道,已将在《章程》引言中所采纳的“‘义务’和‘权利’这两个词”,以及“‘真理、道德和正义’等词”妥为安排,以使它们不再为害。[16](p17)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鄙斥蒲鲁东(Proudhon)诉诸“‘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 恒真理’”。[17](p102)由此,柯亨关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没有在道德上把平等、平等的分配、正义,从而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看作是正确的观点就是不成立的,而由于柯亨只是在道德上而没有同时在历史本身上来探讨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从而只是一味地以按劳分配本身还意味着不平等而拒斥这一原则,所以,柯亨就无疑只是从道德空想而非历史本身出发来探讨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并由此在纯粹道德的基础上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这样的否定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其二,柯亨没能认识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平等意义,所以不能以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意味着不平等而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
编者按:“杜绝外出吃饭叫美女作陪”“上下班坚决不迟到早退”……这是湖南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科的集体承诺书,能将这些内容用文字堂而皇之地写出来,让人不免怀疑这是否就是该科室的“工作日常”,这也“此地无银”地说明,在外人看来的奇葩事,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只是正常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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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柯亨认为,尽管传统马克思主义持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观念,但这样的观念因缺乏道德的论证而应被否定,而当从道德层面去审视这样的观念时,则一方面由于传统马克思主义在应然状态上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应该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一方面又由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在实然状态上也坚持了自我所有原则而应该被否定。
其三,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在应然状态上和实然状态上都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导致不平等,从而导致不正义的判断不能成立,因而不能以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在应然状态上和实然状态上都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导致不平等,从而导致不正义为由而提出应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
实验试样为Al-Si系铝合金,其由各原料熔炼制得.由于某些合金化元素的纯金属熔点很高,难以用于熔制铝合金,因此为避免上述问题,实验中熔炼制备试样的原料采用的是纯铝、纯锌及Al-33%Si,Al-50%Cu,Al-10%Mn,Al-10%Mg,Al-10%Fe,Al-10%Ni和Al-10%La等合金元素的中间合金.设计七组实验试样,采用完全相同的处理方式制备不同成分的合金试件,不同试样的组成成分列于表1.
首先,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在应然状态上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导致不平等,从而导致不正义的判断缺乏辩证性,因而是错误的,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来提出应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就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而言,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并没有由于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落入不平等,从而不正义的窠臼。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平等与否,从而正义与否,并不是从是否坚持自我所有原则来判断的,而是从与资本主义分配和共产主义分配相比较而言来判断的。如前所述,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所允许的分配是一种较之资本主义分配较为平等的分配,而这种分配又终将被更为平等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p23)原则所允许的分配来取代。在此意义上,相对而言,社会主义分配较之资本主义分配是平等的,从而是正义的分配,而较之共产主义的分配则是不平等的,从而是不正义的分配。至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是否坚持自我所有原则,在此问题上,客观而言,在作了前文所述的扣除后,社会主义的比例原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自我所有原则所要求的收入权利,在此意义上,传统马克思主义并未完全否定自我所有原则,但传统马克思主义只是在“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这些意义上承认社会主义分配还带有自我所有原则的痕迹,而不允许由此导致的“不平等的权利”进一步发展为资本主义个人财产的巨大不平等。[5](p21,22)就此而言,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每个人对他本身和他的能力拥有完全的和唯一的控制和使用的权利,因而他不应给任何他未与之签约的人提供服务和产品”[3](p12)这一自我所有原则的痕迹。这样一来,即使社会主义的比例原则保留了自我所有原则所要求的收入权利,这一原则与自我所有原则相比,就不是大同小异,而是小同大异,由此,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才相较于资本主义是平等的,从而是正义的,而纵使其相较于共产主义是不平等的,从而是不正义的,也不是由于大同小异,而是由于小同大异地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导致的。然而,在柯亨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就是不平等的,从而是不正义的,并且导致这种不平等,这种不正义的原因又在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所坚持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即按劳分配原则与自我所有原则大同小异,这种判断明显缺乏辩证性,也明显是错误的,因此,就不能以此为由来提出应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
其次,在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按劳分配”上僭越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本意,将并非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苏联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视为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本身,导致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在实然状态上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导致不平等,从而导致不正义的错误判断,因而不能以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在实然状态上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导致不平等,从而导致不正义为由而提出应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如前所述,柯亨否定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的一个理由就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在实然状态上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导致不平等,从而导致不正义,而之所以如此,又在于柯亨把苏联的贡献所得原则视作传统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主义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然表现,并因此带来不平等。然而,当柯亨坚持这样的观点时,无疑就在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按劳分配”上,僭越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本意。实际上,苏联的社会主义分配并非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按劳分配”,而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按劳分配”也不能以苏联的社会主义分配来例证。客观而言,苏联在解体前,长期奉行的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而非按劳分配的方式。例如,苏联1985年实行的劳动奖励原则还是1931年工资改革时形成的,对于这样的分配,有的学者认为就是平均主义的分配。不过,苏联的平均主义分配主要体现在同一社会阶级、阶层或集团内部的平均分配,这主要是因为,苏联社会政策不是同等地改善各类居民的生活条件,而是提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科学工作者、经济领导人员等在内的从事熟练劳动的职工的生活,适当改善以个人副业、家庭承包、季节性建筑队等为劳动形式的社会成员的生活,对那些维护旧秩序及利用非法手段或特权的人员则只是保持其生活稳定,甚至还可能恶化。[19]既然苏联长期奉行的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而非按劳分配的方式,那么,当柯亨把苏联实行的分配视为“按劳分配”,并对此制度加以否定时,就等于把不同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强加于传统马克思主义,这显然就僭越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本意。如此一来,柯亨在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在实然状态上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导致不平等,从而导致不正义的判断上就是错误的,柯亨也就因而不能以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在实然状态上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导致不平等,从而导致不正义为由而提出应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
在本文看来,柯亨的上述否定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对照班、实验班第一学期学生数学成绩统计数据见表1、表2。在表1、表2中,权重a=均分/100*0.3;分数在[85,100]为优秀,优秀率=优生数/总人数,权重b=优秀率*0.3;分数在[70,85)为良好,良好率=良好数/总人数,权重c=良好率*0.2;分数在[60,70)为合格,合格率=合格数/总人数,权重d=合格率*0.2;权重=权重a+权重b+权重c+权重d。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人数未列入表内。
结语
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和重要代表之一,柯亨在平等分配的意义上理解分配正义,并且坚信资本主义的分配是不正义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则是正义的。因为对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理论执着和理论认同,柯亨赢得了学界的广泛赞誉,也多少因此曾被誉为拥有“平等主义的良心”。[20]
客观而言,柯亨对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理论执着和理论认同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该肯定有加,但如前所述,其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的否定却由于其舍弃历史本身而在纯粹道德的基础上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加之没能认识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平等意义,并且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由于坚持自我所有原则而表现为不平等的误判,所以不能成立。
柯亨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的否定,在应然状态的意义上,整体上表现为从自我所有原则出发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误读和误判。这种误读和误判,如果从深层来看,则表现为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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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Antonio Capobianco and Hans Christiansen,Competitive Neutrality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p.11,OECD Publishing,2011.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正是由于这个缘故,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才既从历史本身,又从历史本身的变化发展的维度揭示了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产生和变化发展,马克思主义也因此从来都认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还留有资本主义自我所有原则的印迹,也因此从来都认为社会主义分配是较资本主义分配更为平等的分配,是有待于被更为平等的共产主义分配所代替的分配。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因此对社会主义分配正义道德论证的理论决绝。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正是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价值追求,从而人类社会的规律论证和道德论证理解为辩证统一,才使得自身在对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论证上表现出规律论证和道德论证相统一的独特理论力量。
在实然状态的意义上,苏联的社会主义分配之所以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分配,就在于这样的分配是主观设定的分配,而不是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分配,但柯亨却武断地认为苏联的社会主义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这无异于武断地认为苏联的社会主义分配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不过,这也从相向的角度证明,正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才不能被否定。
柯亨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的否定,成为其学术生涯的分水岭,柯亨曾为此坦言,“就我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而言,我不是一个哲学家;就我是一个哲学家而言,我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3](p2)然而,就马克思主义与哲学的关系而言,马克思主义不仅创立了自己的哲学理论,而且因此使自身成为超越其他一切哲学、一切经济学、一切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者可以是哲学家,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观却不可以被任何非马克思主义者的哲学家所驳倒。
参考文献: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沈晓阳.正义论经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G.A.Cohen,Self-Ownership,Freedom,and Equalit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4][英]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M].段忠桥,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6][英]柯亨.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G.A.柯亨文选[M].吕增奎,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2][美]罗伯特·L.海尔布隆纳.马克思主义:支持与反对[M].马林梅,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
[13][加]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M].鲁克俭,王来金,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5]列宁.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8][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M].何怀远,等,译.曲跃厚,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9]王蕙菁.苏联、南斯拉夫论按劳分配[J].南开经济研究,1989,(2).
[20]Christine Sypnowich,ed.,The Egalitarian Conscience:Essays in Honour of G.A.Cohen[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8477(2019)08-0005-09
作者简介: 袁聚录(1970—),男,华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教授。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读研究”(15BKS075)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张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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