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族的人文品格_回族论文

论回族的人文品格_回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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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00)03-0075-05

民族的人文性格是构成民族共同体的全部个体成员对客观环境具有普遍一致性的心理特征与相关行为方式的综合。一个民族的性格结构中既有优良成分又有不足之处,优良的性格即民族精神,它是推动民族团结和发展进步的力量;不良民族性格就是人们所说的民族劣根性,它是制约民族进步的因素。

从事回族研究的一些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的侧面对回族的人文社会性格做过分析和揭示。中华民族是由诸多民族结合而成的复合体,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兄弟在同一个自然地理空间内生息、繁衍,经济上相互依存、交流互助,文化上相互吸纳、潜移默化;面对共同的历史遭遇,各民族兄弟相濡以沫、同舟共济。这种特有的生存和发展经历决定了各民族性格特征的相似性,因此在我们将要展开这项具体分析时便感受到了一种困难,即某一民族的性格特征是很难从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中确切而又明晰地分解出来的。本文所归纳的回族的性格特征与人文精神仅反映回族共同体经济社会生活过程中那些较为突出的要素,而不是指这些特征惟回族所具有。

一 信仰为本,尚洁求真

回族是一个信仰本位型的民族。这里所说的信仰本位是指回族人将伊斯兰教及由此而衍生的民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人伦礼仪的崇信和尊奉视为立族之本。在回族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存族方可存,无教便无族,如果失去了伊斯兰教,没有了对伊斯兰教的信仰或对相应的风俗习惯的遵从,那么回族共同体也将会逐渐消失。就回汉两个民族比较而言,汉族薄宗教,回族则重宗教。纵观回族生存、发展的全部历史过程,我们时时处处都能观察、体验到信仰本位主义原则对该民族生产方式、生活态度、居住模式和社会行为等诸多领域的深刻影响。

信仰本位观念使得回族人对自己的信仰和风俗习惯极其珍视,并将其确认为本族文化的根基,积淀于民族文化心理的深层结构中。回族人乐于学习和吸收外族文化,但这种学习一般不会以牺牲自己最根本的信仰为代价;他们对生活环境及社会条件有极大的适应性,但他们却固守自己的信仰与信条。信仰本位观念使得回族人的文化自尊心特别强,反映在人际交往、族际相处和社会生活中,回族人往往具有很强的文化防守心理,希望自己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得到他族社会成员的理解和尊重。不论在哪个朝代,他们都希望政府奉行开明、公正的民族政策,从而使自己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免遭歧视和强迫同化。他们可以忍受贫困和病痛,却不能容忍他人对自己信仰的曲解和玷污。当一种来自外族的文化歧视突破了其心理承受极限,他们便会作出激烈的反应,不惧危难,勇于舍身。

回族人的这种信仰本位观念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往往是他族社会成员不易理解的。那么回族为什么如此看重自己的信仰和习俗呢?综合一些学者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点理解:

第一,伊斯兰教对回族共同体的形成产生过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回族共同体孕育、形成过程中,伊斯兰文化发挥过纽带作用。伊斯兰文化是回族文化的根基,它塑造了回族文化的基本范式。它对回族共同体的影响是如此之深,以至于过去的人们将伊斯兰教称为“回教”,将穆斯林称为“回教徒”。将接纳外群体成员时举行的仪式称为“入教”,而不称“入族”,在他们的观念中“入教”即“入族”。这类模糊观念的存在固然与人们民族理论知识的缺乏相关,但也透视出伊斯兰教在回族人心目中的本位性。

第二,回族文化是一种边际文化。除了伊斯兰教对回族及其文化的深刻影响外,中国传统文化对回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也产生过重要影响,比如汉语言文字对回族共同体的形成就起过重要的作用。若借用数学概念表达,回族文化实际上就是伊斯兰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两种文化集合的交集部分,两种文化的交互作用造就了回族文化,也培育了回族人谨慎持重的文化心理,他们总是要在两种文化的交会处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如果失去了对伊斯兰教的信仰和对相应风俗习惯的遵循,族体的绵延无疑是困难的。如果拒绝汉文化,同样不利于族体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回族人一般以“伊斯兰文化为体,汉文化为用”的价值准则处理两种文化之间的关系,将伊斯兰文化视为本体文化,尽力加以维护。回族人对外族文化的吸收和借鉴始终以不损害本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为前提,这是他们虽长期置身于汉文化之中却未能被同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历史上统治阶级的同化政策强化了回族人的信仰本位意识。在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往往推行民族同化政策,对回族的同化一般从改变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入手。然而每次同化政策的效果与统治阶级的初衷相去甚远。回族人不但没有改变其信仰反而对自己的信仰和习惯更加眷恋和固守,他们的民族自我意识不但没有淡化反而在痛苦的煎熬中得到强化。

尚洁求真也是回族人文精神的显著特点。“尚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身体仪表之洁。《古兰经》上说:“你应当远离污秽。”回族穆斯林把讲究清洁卫生视为对真主虔诚的表现,身体不洁者不能入殿堂礼拜。因此,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重视对自己身体的沐浴,注重仪表,穿着整齐得体,反对过分裸露身体。注重自身居住空间的清洁,努力营造令人赏心悦目的起居环境。

二是灵魂之洁。按照伊斯兰教的人性观,魔鬼是恶的,天使是至善至美的,而人既是天使又是魔鬼,善恶兼备,所以人应当通过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具体行动抛弃丑恶,追求善美。“劝人行善止人作恶”是伊斯兰的基本社会功能,穆斯林履行“五功”(念、礼、斋、课、朝)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修身养性、克己归真,塑造真善美的灵魂。伊斯兰教反对诡计、猜疑、嫉妒、谎言、虚伪、贪婪、表里不一、搬弄是非等一切不正当的思想和行动。在回族人的观念中,一个人如果徒有其表,没有真善美的灵魂,那么他就不是洁净的人。

三是饮食之洁。回族是一个择食的民族,在饮食方面对于应该吃什么,不应该吃什么,什么样吃法,都有一些原则和标准,都有明确的来历或医学科学方面的合理解释和依据。这是回族饮食文化的一个主要特点。如反对饮酒、吸烟,因为它有害于身心健康,过量饮酒会“易人之志,浊人之神,使智者惑,贤者愚,廉者贪,节者淫,信者迁,顺着逆……君臣父子,礼仪廉耻,荡然逾闲。”[1]在饮食方面,回族人禁食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非诵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在穆斯林的观念中,猪肉是不洁的,未经放血的自死物及血液中都可能潜藏着大量致病菌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分泌物,所以不可食。

四是钱财之洁。伊斯兰教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勤奋工作以及一切合法合理的方式获取财富,坚决反对巧取豪夺、贪污受贿、坐享其成,反对一切违背国法、教法和人情伦常的财产获得途径和手段。比如在商业活动中,主张称量公平、互惠互利、诚实守信、正当竞争,坚决反对见利忘义、掺杂使假、高利盘剥,含污受贿、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行为。总之,凡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金钱财物是不洁净的,都会受到现实舆论的谴责和来世的惩罚。

“求真”就是探索事物奥秘,追寻宇宙的真正主宰者,领悟人生真谛,培养健全人格,过既真且善的社会生活。在长期的民族相处与交往中,回汉民族的文化有着很强的交融性,回回民族的成员几乎都负载着“回而兼儒”的文化,甚至还有其他民族的文化。一般来说,回族社会成员不管他平生的事业志趣或文化学术取向离族体有多么远,但对自己的母族、对本体文化的依恋和情感依然根植于其心灵深处。这就是认主独一、恪守清真,最后达到抱本还原的境界。

二 和衷共济、包容和谐

回族是一个重和修睦、乐善好施的民族,既注重族内和睦又珍惜民族间的团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回族人既重视实际,讲求实用,追求事功,也注重人格修养,强调人际关系调整。伊斯兰哲学认为,人性善恶兼备,人又有自由意志,可以自由地选择或善或恶的行为方式。以此为出发点,伊斯兰教义、教法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调节人性的环节,促使人们扬善抑恶。和衷共济属于善的行为范畴,所谓和衷共济就是崇尚人际和睦、互助、孝慈、仁爱、正义等。《古兰经》、《圣训》中有很多提倡和衷共济的内容,“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你们当善待父母、亲属、孤儿、穷人、远邻、旅伴、旅客、男女仆。真主不爱骄傲自夸的人”,“你们应当为善,真主确喜爱为善的人”。受伊斯兰文化熏陶的回族社会成员将这些人伦礼仪和社会行为规范与儒家文化中“和为贵”、“兼爱互利”、“厚德载物”等伦理道德观念融合吸收。在族内相处和族际关系中提倡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服从领导、兄友弟恭、和睦邻居、同情孤苦、扶贫济困、排解纷争、主张公道等。

回族文化是兼容并蓄的开放式系统,以伊斯兰文化为核心,回族人不断地吸收汉文化,和衷共济的人文性格之形成,首先是这两种文化熏陶的结果。

包容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之一,也是各民族得以凝聚的内在动力,回回民族的社会生活也充分实践着这种精神。回族尊崇伊斯兰文化,但不排斥汉文化,对其他少数民族兄弟的文化也能适度吸收。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与哪个民族相处,都主动寻求与该民族文化上的接近。居住在中原地区的回族主要吸收汉文化,生活在周边地区的回族除了汉文化的基础,还能够局部借鉴相处民族的某些文化要素,回族共同体中出现的“傣回”、“藏回”、“彝回”、“白回”、“托茂回”等亚群体充分显示了回回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和谐的人文精神。回族人善于求同存异,他们对外族文化总是有选择地借鉴,而不是全盘吸收。文化始终是指导人们社会生活的力量,回族人通过主动努力,将本民族文化与兄弟民族文化在一定的层面上衔接起来,将文化间的反差降低到最小程度,从而为民族间日常生活中的和睦相处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从某种意义上说,回族是伊斯兰文明与儒教文明碰撞、对话、相融的具体实践者。

三 国家至上、团结御侮

回族人的国家观念伴随着回回先民的本土化和民族共同体在元末明初的逐渐形成而得以孕育,历经明朝而具雏形。回族是我国的少数民族,但由于受地域观念的制约和儒家文化的长期熏陶,其传统的国家观念表现出明显的汉族本位型,即把以汉族为核心建立的统一的国家政权视为正统,认同和奉行中国传统的政治理念。若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发展格局来看,这种国家观念显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对于回族共同体来说,它是特定社会历史生活环境的客观产物,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有关:

第一,地域环境的影响。历史上,我国少数民族一般居住在边陲地区,回族人则多居住在华夏腹地,主要与汉族交错居住,共同生息劳作。长期的相处和交往必然会对回族人民心理和认知方式产生一些影响。可见“皆以中原为家”的地理分布特征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回族人心理结构中的“内向性”[2]。另外,由于汉族在经济生活、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居于领先水平,在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国家格局中始终发挥着核心和纽带作用,所以更容易获得回族社会成员的认同。

第二,文化方面的熏陶。回族人长期“仕于中朝,学于南夏”,汉文化对回族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日常生活中的潜移默化、民族通婚、儒家教育等使回汉民族文化体系中出现了许多相近的成分,如语言文字、经济生活、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正是这种文化的局部共享培育了民族间的结合性情感。语言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的语言文字也有助于回汉民族的心理认同。回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全民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思维的工具和媒介,但它并非仅仅是一种容器,被动地储存、传递人们的思维成果。从构造过程和组合形态来看,这种颇具神韵的方块字本身似乎就蕴含着一种合作、粘连的精神。语言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人们运用某种共同的语言文字系统进行思维时,就决定了他们的思维中产生相同的反映形态,形成了民族的“集体无意识”。

第三,回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空间分布格局和商业经济特点,需要一个集中统一的中央政权来保障其生存安全和文化、经济利益。在历史上,支持和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国家分裂,珍惜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历来是回族的民族利益所在。回族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强调服从,服从君主和官吏,同时也富有抗争精神。当统治阶级的横征暴敛、压迫欺凌超过了他们所能承受的心理极限时,他们就会奋起抗争。但回族人反抗阶级与民族压迫的斗争始终以维护国家的统一为前提,这是回族人国家观念的一个基本特点。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和对中华民族的欺凌强化了回族人民的新型国家意识。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先生倡导“五族共和”思想,使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人民的国家观念得以重塑,回族人传统的国家观念也有了新的发展。20世纪40年代,著名文学家老舍(满族)和剧作家宋之的(汉族)先生曾以回汉民族团结抗日的事迹为题材创作了一部著名的话剧《国家至上》(又名《回教三杰》),这是对回族人民新型国家观念的贴切概括。

历史上的回汉各民族虽然也有“兄弟阋于墙”的时候,但每逢外患,他们总能捐弃前嫌,声息相应,携手并肩外御其侮。自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以来,这种精神和行动尤为显著。从虎门销烟到戊戌变法,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再到抗日战争;在两次鸦片战争的硝烟中,在甲午之战誓死殉国的将士中,在抗击英顽捍卫西藏保主权的怒涛声中,在省港大罢工的队伍中,在黄花岗72烈士墓地里,在五四爱国运动的前列,在抗击日寇的广阔战场上,我们总能看到回回民族刚健的身躯、视死如归的血性和惨烈的忠魂。

近代中国贫病孱弱,中国人民任人宰割,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更使中华民族到了亡国灭种的最危险时刻。国难当头之际,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日本帝国主义铁蹄所到之处,回族人民高唱“保我家园、卫我祖国”的强音,果敢地团结和组织起来,与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兄弟戮力同心、浴血奋战,勇猛抗击日寇,视死如归。高扬了刚健奋勇、坚贞不屈的民族精神。古往今来,我们从那些回族优秀人物身上总能感受到强烈的民族忧患意识,以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中所反映出来的那种民族小我与国家大我的兼容性和一致性。

四 回族人文性格中的缺点

常言道: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一个群体、一个民族也是如此,但追求自我完善则是社会、群体、个人永恒的主题,任何一个民族只有在弘扬民族优秀品质、不断克服缺点的过程中才能走向进步。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华民族即将迎来新的伟大复兴,再度跃入世界先进民族行列。民族的复兴需要丰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重支撑,这就要求各民族只有将自己人文性格中优秀的成分发扬出来,汇入主流,整合为中华民族的总精神,才能产生新的前进动力。对待民族性格,不仅要善于发扬优点,同时还要善于自我反思,克服缺点。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表明,任何一个民族,不论其族体大小,如果只会欣赏自己的优点,没有反思意识和自我批评的勇气是不可能走向全面进步的,我们对回回民族性格的分析正是以此为出发点的。回回民族的人文社会性格中有优秀成分,但也或多或少存在着缺点和不足,须要在今后的发展中加以克服。如,疲于应付近忧,缺乏人生目标的长远筹划;为了迫近的生计问题,要么埋头劳作,疲惫不堪,要么随意冒险,不计后果;过于看重眼前利益,为了蝇头小利,有时会与人争个头破血流,却难以静下心来精心筹划人生。在越贫困的地区这种弱点越是突出。

现阶段,回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其他领域的发展不协调,如第三产业发展了,城市化水平提高了,很多人经商挣了钱,但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相对滞后,使民族的全面发展与进步缺乏后劲。其次,回族共同体内部的文化教育水平存在地区差距,中、东部地区回族人口的文化教育水平普遍较高,西北的甘、宁、青、新等省区则很落后。西北地区回族教育的落后固然与家庭生活贫困、师资缺乏、教学网点设置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所以今后民族教育发展事业中除了大力改善教育硬环境外,还要注意优化软环境,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教育人民群众真正重视教育。费孝通说,“发展经济与教育是21世纪的两大主题。对于56个民族来说,教育则是根本。民族要相互学习,对待教育的态度上回族要向汉、朝鲜、满等民族学习。

回族是一个信仰本位型的民族,看重自己的宗教信仰,有着很强的文化自尊心和守护意识,因此文化因素对民族间的相处和交往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回族人强烈的文化自尊心和守护心理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兄弟民族应当对此予以理解和尊重。但对回回民族自身来说,这种自尊和守护应该保持合适的度,如果把握不住这个度,就有可能给民族的发展和民族间的相处与交往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在民族之间的相处和交往中,对涉及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等方面有争议或欠科学的观点、言论的反应应尽量避免情感化,保持必要的冷静和宽容,将科学理性的学术观点和那些出于偏见、猎奇而有意伤害民族感情的低劣作品区别开来,积极接纳一切有利于回族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研究成果和观点。

伊斯兰教是倡导宽容精神和相互尊重意识的,但这些经典原则在穆斯林的宗教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在回族历史上,教争是回族社会最为严重的“内耗”之一,它曾引发过社会的局部震荡,如1781年青海苏四十三起义的发生就与教派冲突密切相关。宗教学研究表明,教派分化是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外在表现之一,教派的新旧更替或多元并存形态往往反映出宗教内部的革故鼎新或相互补充。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各教派之间在宗教生活中基本上能够遵循“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但据我们调查,现阶段,有些地区穆斯林宗教生活中的矛盾和摩擦仍有不同程度的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回族共同体内部的团结精神,有时还会影响到族际关系。随着宗教事务管理的系统化、法制化,教派间相互宽容、和睦相处的社会政策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如果再辅之以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文化素质,就能够逐步营造起一种包容和谐的宗教生活环境。

在缺乏公正的阶级社会,受群体规模小、分散居住等因素的影响,回族人在族际相处中具有较弱的“护族”意识,不论生活在什么地区,他们都意愿“聚族而居”,守望相助;当本群体或其中的个体成员受到外群体的攻击和欺侮时,社区的全体成员就会团结起来,一致对外或给予受害成员应有的帮助。回族共同体“党护族类”的社会意识是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对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各民族在法律上已获得完全平等的地位,少数民族正常的社会日常生活受到国家法律的可靠保障,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我们对民族间矛盾和摩擦的案例分析表明,回族群众对待族际关系的某些心理和行为方式还没有摆脱历史的阴影。法律意识淡薄,处理问题的方式简单、鲁莽,不善于依靠党和政府解决问题,当不同民族的个体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时,缺乏应有的忍让和理智,容易激动,容易感情用事,并以群体方式解决个体性的问题,往往使矛盾复杂化,甚至导致从“有理”变成“无理”。现阶段,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和政府已逐步积累和总结出一套比较成熟的对待民族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协调民族关系的方针政策与工作机制。因此我们认为,回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应当注意引导回族群众走出历史误区,革新观念。当民族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应胸怀宽广,保持冷静,要相信和坚定不移地依靠党和政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

收稿日期:20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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