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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过去的关贸总协定(GATT)以及如今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以往的几十年里一贯倡导多边主义的原则,但是以两国或区域为范围特征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自90年代以来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这究竟如何使然?本文拟对其形成原因、经济效果、例外条款、以及代表实例作一客观介绍,它对我国致力于在WTO基础上世界贸易合作的同时,努力实现朱总理于2001年11月在"10+1"(东盟10国+中)首脑会议上提出并已成双方共识的中国倡议,即“立足亚洲,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合作,争取在十年内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也就是说,在依然重视与美、日等大国经贸关系的同时,加强与欧盟、特别是近邻东盟的经贸合作也许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FTA缔结增加的原因:对WTO的补充作用
自1990年以来,两国间或相比邻多国及地区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呈激增趋势。统计表明,已向关贸总协定(GATT)及之后将其扩大强化为世贸组织(WTO,1995年成立)申报、生效的FTA,以宣告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正式成立的1958年罗马条约为首例起,至2000年5月止共计已达120例。特别引人注目的是90年代的生效例数(85例),占总数的70%,其中又以1995~99的5年为鼎盛期(57例),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1994年生效)、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自由贸易区域(AFTA,92年生效)、南美南部共同市场(1995年生效)等一系列具有巨大影响力的FTA均在这段时间里诞生。
据WTO公布的材料来看,到目前为止,在国民生产总值(GDP)居世界前30位的国家或地区中,尚未缔结FTA的只有中国、日本、韩国、台湾4个,当然,也存在着同时缔结有数个FTA的国家,比如墨西哥,就与欧盟(EU)等缔结有10余个FTA。
FTA热潮的掀起有其一定的背景,其中必须着重提到的是,它对以WTO为代表的世界规模自由贸易体制能起到补充作用这一世界性的广泛共识。其理由有以下4个方面:1,被称为乌拉圭回合的GATT·WTO多边贸易谈判受阻,也就是说为达到世界规模的协商一致在时间上颇费周折。因1999年美国西雅图部长会议的失败,致使新一轮谈判迟迟未能进行。2,FTA的推进能起到促进竞争、产业合理化的效果。3,FTA能加快WTO有关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进程,比如在WTO新一轮谈判内容中,作为候补课题的有关竞争政策的协作和投资规则的设定,在NAFTA及EU·墨西哥的FTA里就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4,FTA还具有促进成员国国内结构改革的效果。当国内的非效率部门已到非改不可时,基于国际协定这一特性,它有着使改革无法推迟的效果。
战后的日本,由于倍受GATT·WTO体制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之恩惠,因此始终视完善世界多边协定所拥立的自由、无差别贸易体制为根本,长期来一直对FTA的抬头持戒备态度,随着对FTA的作用和效果在认识上的转变,日本的贸易战略也开始向坚持GATT·WTO体制的同时,充分利用FTA这一多层次通商政策转变。
FTA的经济效果:静态和动态两大类
FTA的经济效果大致可分为:①通过降低区域内关税,直接促进成员国间贸易的静态效果;②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积累,间接促进成员国经济成长的动态效果这两部分。对静态效果,我们还可以分为,成员国通过相互间撤除贸易壁垒来扩大贸易的贸易创造效果和通过FTA的建立,将原来从FTA域外的进口转换成从域内成员国进口的贸易转移效果。
贸易创造效果意指,域内进口国的消费者比FTA建立前可以更便宜地得到各种商品和服务,与此同时由于区域内出口的增加,也刺激和扩大了全体成员国的经济,从这一点来说,该效果给域内经济带来的自然是正面效应。根据各有关统计,1990~99年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三成员国(美、加、墨)共计对域外增加出口5%,而对域内的出口却增长了11%;在南美南部共同市场,成员国的总出口中,与增长了4%的对域外出口相比,对域内的出口增长了16%;同样,这种域内贸易的增长势头也出现在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自由贸易区域(AFTA)。
值得提醒的是,这种因FTA的建立而刺激的域内贸易的增长并非仅仅来自存在于域内的贸易创造效果,而且也起因于来自域外的贸易转移效果。特别需要切记的是,所谓的贸易转移效果,是指各成员国间由于相互撤除关税壁垒,使得原先因高成本而相互拒绝的域内产品,在针对域外低成本产品而筑起的关税保护下,在价格上转而具有了竞争力,从而增加了相互间出口的这一现象。不过,将低成本的域外产品拒之门外,域内的进口国自然减少了关税收入,从这一点来说,该效果给域内经济带来的则是负面效应。总而言之,在FTA的静态效果中,同时内含着正面效应(贸易创造)和负面效应(贸易转移)。
在最新出现的FTA中,各成员间并不只注重商品交易的自由化,而将更大的兴趣集中在服务、技术、投资等更广泛的领域如何促进贸易和交流,其目的是如何使FTA的动态效果具体化。
所谓动态效果主要包括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效果和资本的累积效果这两个内容,其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效果还可细分为以下四个方面:①因区域内贸易的增加而扩大了国内市场的市场扩大效果;②因进口·引进外资的增加而活跃了国内市场的促进竞争效果;③因FTA的建立,各成员国间更易相互交流或导入先进经营方法和技术的技术扩散效果;④为缔结FTA而进行交涉时,各成员国因彼此间相互钳制和迫使而放松国内限制,甚至改革国内制度的制度革新效果。
至于资本的累积效果,可从墨西哥应付货币危机的能力上得到充分的说明。墨西哥先后于1982年和1995年两次遭遇货币危机,与1982年相比,1995年的这次危机之所以能够得以较快克服,经济及早走上恢复的道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加盟NAFTA。入盟使它得到来自盟内其他成员国的大量投资,较快地积累了资本(尽管这种积累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增强了应付危机的能力。为此,在新近出现的FTA中,几乎千篇一律地都包含有促进对域内直接投资的投资自由化这一内容。此外,如果因FTA而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各成员国的经济成长增添了更多魅力的话,它还会刺激来自域外的直接投资。
当然,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只有域内产品才能享受到FTA域内的关税免除待遇,而对域外产品则课以严格的限制。这种区别对待促使域外的企业为在进入该FTA域内的同时,又能相对获得更大利益,改变以往增加出口的做法,代之以增加直接投资在域内建厂生产。这种动态效果被称为投资转移效果,有别于前述的因投资的促进而形成的资本的累积效果,它存有扭曲贸易·投资连带扩大的可能性,对此必须有所认识。
FTA的例外条款:最长缓冲期限十年
当两国间或多国间在缔结FTA时,经常议论和必须面临的是,如何处理某些被视作必须加以保护的国内产业这一十分棘手的问题,其产品一般被该FTA视作例外产品。
在作为世贸组织(WTO)所设基本条款之一的原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四条中,关于FTA的成立原则,规定其在针对一切贸易活动时,实质上应废除关税及其他所有限制性通商规则。可是,在2000年7月生效的EU·墨西哥FTA里,双方同意,针对墨西哥,在根据该国关税分类的1100种农产品中,乳制品、肉类、谷物等近300种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实行暂时保留,为求平衡,EU也同样保留了一部分农产品贸易的非自由化权利。双方还约定,视WTO有关农产品谈判的进展情况,在FTA生效后3年内逐步开始有关保留产品自由化的协议。墨西哥即便在与美加等签订的NAFTA里,同样也将鸡、乳制品、奶酪等77种农产品排除在自由化对象之外,在一定期限内适用进口限制甚至禁止等措施。
另外,同上第二十四条规定,FTA必须在妥当时间内加以健全和完善,针对“妥当时间”,WTO的解释是从FTA生效后的10年内。尽管有此规定,在NAFTA里,应墨西哥的要求,对金枪鱼、鲣鱼的加工品,鲜橙汁等部分农产品水产品进口关税的撤除截止期还是放宽到了2008年,缓冲期为15年。按规定,当所设置的缓冲期超过10年时,FTA必须向WTO进行详细的说明,可据闻NAFTA丝毫未履行这方面的义务。
即使进口实行自由化,当特定产品因一时进口的激增而使得进口国国内该产业面临遭受打击的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启动紧急进口限制的措施,即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这种做法基于GATT第十九条的规定得以成立,在大多数FTA里都设有这一规定。
紧急进口限制的目的,充其量只能是保护国内产业。GATT·WTO在原则上禁止对发动对象国进行限制,但在NAFTA却存在这种可能,因此在国际规则(GATT·WTO)和FTA之间,确实存在着在各自规则上的区别。
在FTA,能成为关税撤除对象的只是成员国的产品,而通过成员国的来自第三国的迂回进口却被排除在外。因此为了说明该出口产品是成员国的原产品,只能对从域外进口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的基础上,制作成按不同关税分类的产品,或证明这种产品已在成员国的加工过程中增加了规定量的附加价值。在当今世界所存在的所有FTA中,都规定了这样的原产地规则。比如在EU·墨西哥FTA的原产地规则里,就规定在产品价格中,原地调剂率必须保持在60%以上。假如墨西哥利用NAFTA从美国免税进口了原材料,而当EU又从墨西哥进口利用这种免税原材料加工的产品时,一旦墨方不足以出示60%以上原地调剂率的证明,那将无法享受EU·墨西哥间FTA的免税优惠,此目的当然是防止迂回于墨西哥的来自美国向EU的出口。
东亚:十国集团的AFTA和加强与欧美往来
我们知道,ASEAN自由贸易区域计划(AFTA),是以在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区域内相互撤除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自由贸易圈为目标的,它是印尼、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等六国,以作为FTA形式之一的共同效果特惠关税(CEPT)为基础于1993年1月正式启动的。
CEPT是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政策性手段,当初,除部分农产品外,ASEAN将绝大多数进出口产品均列入CEPT的对象范围。此外,还规定了如下追加条件,即只有附加价值的40%在AFTA域内产生的产品才能享受CEPT这一宽遇。在那之后,除文化财产和军需品等永久性例外产品外,ASEAN又进一步把包括农产品在内的所有进出口产品一律列入CEPT的对象范围,直至今日。
按ASEAN原先的意图,凡列入CEPT对象范围的产品,将阶段性降低其域内关税,到2008年时,关税降至5%以下,与此同时,取消数量限制。但是,随着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的入盟,AFTA计划的对象区域被扩大,降低关税实施时间的具体安排也不得不提前了。现在,关于将CEPT对象范围的域内关税降到5%的目标期限作了如下调整,原六国从2008年提前至2002年完成,而在新入盟国中,则分别是越南2006年、老挝和缅甸2008年、柬埔寨2010年完成。另外,关于从5%到0%的时间安排是,原六国于2010年,新入盟四国于2015年分别完成。截止今年1月为止,CEPT对象产品占所有产品的比率已经分别达到:原六国98%,新入盟四国57%,其中关税率已降到5%以下的分别占93%和55%。可是在另一方面,因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96年一度达到23%的在ASEAN成员国贸易总额中占有的域内贸易比率,1999年(21%)却有所下降,原先预定从2002年正式启动的AFTA,也因为马来西亚要求延长降低与汽车相关的域内关税的期限而开始出现倒退迹象。
值得注意的动向是,在被定位于AFTA提前实施方案里的ASEAN产业合作(AICC),以推进区域内生产分工为目的,已从1996年11月起开始着手进行。按该方案的规定,当ASEAN域内企业资本占30%的企业,从域内进口制造业所有品种的原材料、零部件及最终产品(域内产生的附加价值占40%以上)时,可适用5%以下的优惠关税。尽管ASEAN在AFTA计划最终完成之前,明言将继续推进AICC这一既定方针,但欲积极利用优惠关税的企业从提出申请到准予享用要花费很长时间,加上未明文规定的苛刻细则多如牛毛,因此,区域内对AICC目前的进展状况并不十分满意。据统计,截止去年末得到AICC认可的案例总共才70余例,其中,与汽车有关的59例,电子·电气·机械类5例,食品5例。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已利用AICC的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ASEAN域内已建立广泛生产基地的日资企业。
1997年金融危机后,新加坡和泰国对缔结两国间自由贸易协定(FTA)表示出积极的姿态。2000年11月,新加坡已与新西兰缔结了FTA,另外,为在今年内新加坡与澳大利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功缔结FTA而正在积极进行谈判,其中,在与以瑞士、挪威、爱尔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四国组成的EFTA谈判内容里,除商品·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外,关于投资、政府斡旋、竞争政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方面规则的制定及相互合作均有所涉及,可谓内容极其广泛,彼此间意指缔结远超一般FTA的综合协定之意图十分明显。其他,它与加拿大、智利、欧盟(EU)、韩国间也正在摸索缔结FTA的可能性。
在ASEAN成员国中,与新加坡一样对缔结FTA抱有积极热情的要数泰国了。据报道,韩国、捷克、格鲁吉亚是它目前的首选对象。
除上述新、泰两国外,其他ASEAN成员国对两国间FTA大多持谨慎观望态度,其中尤以马来西亚的态度最为消极。其理由似乎有以下三个方面:①既然作为ASEAN的成员国之一,理应优先考虑如何推进目前业已存在的域内经济合作最高形式的ASEAN自由贸易区域(AFTA);②对属于重要战略产业的汽车、钢铁,理应施以与提倡自由化正相反的产业保护政策;③继续坚持优先于华人的保护马来民族利益之偏重于原居民政策。一个有力的证明是,当企业发行股票时,有义务保证使马来人持有其中的30%。这种唯独对马来民族施行优惠政策的做法,显然跟FTA所提倡的投资自由化不相容。
马来西亚正是以“应优先考虑如何推进ASEAN域内经济合作”为由,对新加坡“积极奉行推进两国间FTA的政策”持批判态度,特别是,针对新加坡在与美国进行缔结谈判时,公言接受美方提出设立关于保护劳动者和环境的条款这一姿态,认为这将会使在世贸组织多边谈判中的合作体制遭受重大打击,表示出极大的担心。
顺便提一下,韩国在两国间FTA上虽然首选的缔结对象是南美的智利,但本应在1999年结束的缔结谈判至今没有出现成功的迹象。尽管如此,尽管东亚各国或地域之间就有关两国间缔结FTA的步伐并不那么一致,可是在已具十国规模的ASEAN和中、日、韩(ASEAN+3)间,针对在该范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域的可能性进行磋商的架势却已悄然露出端倪。
2000年11月,在ASEAN+3的首脑会议上,决定围绕创设东亚自由贸易圈而专门设立一个工作委员会,据闻该委员会还将围绕如何进一步实现允许跨越国境的投资自由化这一自由投资区域而展开积极探讨。
日本:服务贸易重点和非亚洲的目标视野
2000年,日本和新加坡围绕由两国组成的共同协商研讨会议提出的内容涉及范围极为广泛的FTA缔结意向,已进行了2次正式商谈。10月,双方签署协议并决定今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这对日本来说是有史以来缔结的第一个FTA。在这里,不妨回顾一下它的过程。
1999年12月,新加坡总理吴作栋在访日时,与小渊首相进行首脑会谈中提议两国间缔结FTA。正中下怀的日本立即迎合这个提议,并在短期内迅速组成由两国产、官、学界共计25人参加的共同协商研讨会议着手这项工作。在那次首脑会谈中,新总理还对两国间FTA的性质作了“不过多把传统的货物贸易作为中心来考虑,而是将重点放在服务贸易、信息技术、教育以及留学生交流方面”的基调铺垫。
在亚洲,为何这两个国家首先对彼此间缔结FTA都抱有欲望呢?以下数因看来有一定道理:①从2000年的统计来看,两国各自在对方的国际贸易里都占有重要位置(日在新的对外贸易中占第三位,而新在日占第八位);②两国对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仍占绝大比重的工业产品的关税率都很低;③在日本对外贸易中一向谨慎从事的农产品领域两国交往甚少;④在接近东盟自由贸易区域(AFTA)上,日本试图把新加坡作为跳板和窗口。
两国在2000年3月至9月间共进行了5次共同研讨,研讨的内容不仅包括货物·服务贸易的自由·畅通化和投资的自由化(尽管非重点),而且针对新方提议在两国间进行范围广泛的合作提案,也就适用方向进行了充分探讨。关于贸易·投资自由·畅通化的具体讨论项目有:①市场参与;②为防止第三国迂回进口的原产地规则;③关税手续的简略·效率化;④贸易手续的电子化;⑤相互认可协定;⑥服务贸易的自由化;⑦投资规定;⑧人员移动;⑨竞争政策等9个方面。至于作为重点研讨的关于两国间合作的协议内容详见下表。
两国间主要协议内容(关于2国间合作)
项目内容
金融服务规则的监督、资本市场的连接、向第
三国提供技术合作时的协调
信息·通讯服务 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电子商务关
连法则、为确保竞争的规则合作、电
子政府
科学技术生命科学、有关环境技术领域的信
息交流、共同研究
贸易投资的促进 由日本贸易振兴会和新加坡贸易开
发厅共同举办定期研讨会、经济数
据·信息的共享
留职疗养旅行制度的导入 同意研讨留职疗养旅行制度的导入
友好市街的建立 探讨东京·银座和新加坡·果园街建
立姐妹城区的可能性
日新之间缔结FTA,对日本来说究竟有何意义呢?第一,至今未和任何国家缔结过FTA的日本可以以此在国际社会迈出“建立伙伴关系”的第一步。第二,期待在促进国内经济改革上施加刺激作用。
瑞士的经营开发国际研究所(IMD)在前不久发表的《2001年报告》里,将新加坡在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方面排在世界的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它多少反映出当世界经济普显疲惫时人们对其经济活力的一种认可。另外,通过英语的公用化程度、以及电子通关、港口业务及高速道路费用征收的自动化等社会基础设施的健全程度也反映出,新加坡在综合性事业环境方面的良好素质。对这些,日本觉得都应积极向新借鉴的。
共同研讨会对双方通过缔结FTA可获得的利益归纳如下:①强化既往的贸易和投资关系;②促进缓和过多的行政限制;③削减事业成本;④促进竞争;⑤提高经济效果;⑥提高消费者利益;⑦补充和加强以世贸组织(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⑧加强日本和东盟各国经济的合作与交流;⑨强化新加坡与东北亚诸国的交流关系。
日本第一个与之交涉缔结FTA的国家是新加坡,几乎同时,它与韩国、墨西哥、智利等三国也在摸索缔结FTA的可能性。
日本和韩国就FTA的共同研究是应韩的提议于1998年12月开始的,双方各自主要的牵头机构是韩国的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和日本的日本贸易振兴会·亚洲经济研究所,为了便于就此专题进行更有效的直接接触,在2000年9月的日韩首脑会议上,双方同意作为民间层次的协议形式,设立「日韩FTA商务论坛」。
关于日本与墨西哥之间的FTA,日本贸易振兴会曾经和墨西哥商工振兴省(现改称经济省)一起于2000年4月发表过共同研究报告。今年6月,墨西哥总统福克斯在访日时,与小泉首相商定在两国政府间设立研究机构。在上述报告里,墨方称自己正因为在过去是与日本第一个缔结互利平等友好通商条约的国家,所以相信双方通过FTA的缔结,一定能带来扩大贸易和促进投资的双重效果。不止于此,因为墨方还认为,如果条约一旦生效,日本的企业还能利用墨所建有的FTA网更易向欧美市场渗透。
利用墨西哥保税区制度在墨投资设厂,主要生产向北美出口产品的日资企业在去年曾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其原因是墨方取消了这一保税区制度。因为这样一来,原先主要以从日本调剂进口零部件,然后在墨加工生产向北美出口的产品成本将因免税享受的丧失而骤然上升。尽管墨政府在取消上述制度以后,导入了当制造特定(按不同产业进行分类)产品的企业,当进口在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内无法调剂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时,它们可以享受优惠关税这一促进特定产业领域生产的措施,但该措施的实施效果并非十分明显,为此,日本期待尽快和墨缔结FTA来解决这一问题。
智利政府于1999年11月向日本贸易振兴会提议双方就缔结FTA进行共同研究的可能性,事后的结果是由双方各自设立研究机构,在彼此交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缔结的可能性,最终得出早期缔结为好的结论。
今后,日本虽然会和更多的国家探讨缔结FTA的可能性,但是就日本本身而言,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的最大交涉瓶颈恰恰是能否跨越国内对农业采取保护这一最大障碍。诚然,在选择第一个缔结对象时,新加坡之所以能迅速落入日本的视野,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麻烦最大的农产品贸易在两国间占极小比重,可是,在日从墨和智的进口中,两者的农林水产品分别占26%和50%,何况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四条这一例外条款的规定里,也没有明文允许可以将所有农产品排除在取消关税的对象之外。
日本已经预感到,今后在各国之间围绕(外国)投资的竞争将更趋激烈,届时,依托FTA的贸易自由化无疑会成为在扩大市场上的一个有力武器。
收稿日期:200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