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有制与股份制的重构_所有制论文

论个人所有制与股份制的重构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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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年来,理论界不断有学者把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与股份制相联系,认为社会主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实行股份制,股份制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形式。我认为,这样的看法并不符合马克思,并且往往是误读、歪曲了马克思。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股份制的应有地位和作用是确定无疑的,至于怎样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行股份制则另当别论。同时,肯定股份制的作用是一回事,股份制能不能与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搭上关系是另一回事。

本文第一节着重讨论怎样理解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第二节讨论股份制是不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以及股份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文中的许多话都是老话。

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提法见之于《资本论》。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有不少提法,如“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等等,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只是其中的一种提法。这些提法或表述在实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互相否定或取代的问题。

本来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是小生产的所有制。既然如此,马克思为什么要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又说成是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呢?这与他当时叙述的问题和叙述的方式有关。

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第一卷接近尾声的部分,在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讲到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所谓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两个必然”。有关的经济学论证已经在此前得到充分的阐述,所以在这里,马克思用很短的文字,从哲学的高度,运用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对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走向灭亡的过程作了概括,并在最后指出:资本主义否定了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在发展中又为否定自身创造了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从而是否定之否定,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的原话是这样说的: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P832)

在上述这段话中,马克思把被资本主义否定的“个人所有制”具体表述为“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此前的一段话中,马克思又把它表述为“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1](P830)。这是劳动者个人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靠自己的劳动进行生产,从而产品归劳动者占有的小生产者的私有制。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在于二者有相同的东西: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劳动者的所有制,都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不使用他人的劳动)进行生产,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生产过程的主人,从而也是产品的主人。所有这些,同资本主义所有制形成根本差别。

当然,否定之否定不是回到原点,而是螺旋式上升,“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不是回到以前的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而是建立公有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再现本来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的某些特征。所以,马克思在讲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时,一再强调“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并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称作“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2](P21)。也就是说,个人所有制之“重新建立”,“新”就新在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而是“社会个人所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的所有者是“社会个人”,全社会的劳动者作为无阶级差别的个人联合起来,他们共同地占有生产资料,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这又形成了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与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的根本区别。排除了阶级差别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这种自由又是小生产者的狭隘的自由所不能比拟的。

当我们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解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时,有必要强调这样一个意思:“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不同于“过渡时期的公有制”,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相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而言的,并不适用于“过渡时期的公有制”。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革命胜利后首先要经历一个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之后是社会主义社会(按马克思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说法,过渡时期结束以后进入的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非公有制、没有公有制的多种形式,因而也没有商品货币关系和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社会。在过渡时期的不同阶段,所有制成分是不一样的,即便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那也至少有国有制和劳动者的集体合作制的差别。这也就是说,在过渡时期,阶级差别还存在(在早期阶段上还有剥削阶级)。过渡时期最终要消灭私有制,消灭非国有制,实现全面的国有化,从而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当然是一个很长期的过程,特别对落后国家来说,还是迂回的、多阶段的过程),那时,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就到来了。只有阶级消灭以后,全社会的劳动者才能联合为一个整体,才能实现所谓“社会所有制”;只有消灭了阶级,劳动者才能不再作为阶级联合起来,而是作为无阶级差别的个人联合为“社会个人”,才能实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实现“社会个人所有制”。

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内看问题,20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苏联到中国,都没有进入他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都还处在他说的过渡时期。因此,我们现在谈论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际上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这也就是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如果头脑中没有“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区分,或者是不懂得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还处在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谈论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或者“社会所有制”否定和取消国有制,在理论上是不清醒的。这也是多年来许多学者倡导用社会所有制或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指导改革,虽然某些实际主张可以理解,但在理论解释方面始终漏洞百出的主要原因。过去的国有经济必须改革,但需要另讲道理。

最后,还想补充两点:

(一)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曾被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解释为重新建立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我以为,恩格斯的解释是不对的。杜林讽刺马克思,说后者一会儿主张社会所有制(公有制),一会儿主张个人所有制,思想混乱。恩格斯反驳说,马克思的意思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都是明白的:“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3](P473)。如前所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问题时,通篇讲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并无涉及消费品。马克思在1861—1863年的《资本论》手稿中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称作“社会个人所有制”时,说的也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是劳动者“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2](P21)。此外,说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这本身就是费解的。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尽管消费资料也转化为资本了,但雇佣工人用工资购得的消费品归个人所有,这也是事实。即便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的个人所有也是在分配之后,而在分配之前,消费品作为公有经济的产品,并不直接归个人所有。至于恩格斯曾把《反杜林论》的手稿全部念给马克思听[3](P347),这恐怕还不能作为肯定恩格斯解释的理由。

(二)学术界有人认为,如果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解释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那就等于说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公有制,这是同义反复。其实,这里有一个对“共同占有”的理解问题。马克思在这个地方讲的“共同占有”也许应理解为“共同使用”,而“共同使用”是资本主义已经实现了的。马克思在论述私有制的否定过程时说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跟以后,随着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就“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1](P831)。所谓“公共的生产资料”不是“公共所有”的,而是“公共使用”或“公共占有”的生产资料,因此也就有了马克思的“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表述。在这个表述中,“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就是“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按此理解,同义反复并不存在。此外,即使不把这里的“共同占有”理解为“共同使用”,而是理解为“共同所有”,也不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按照我们的解释,马克思的这句话可以改写为:“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自己成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主人的所有制”。这样的改写,想必也是合马克思意思的。

理论界常常有人把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解释为“公有+私有”、“劳动者人人持股”。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论者开始关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说法,主要是为了包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其实,公有制怎样改革包括是否实行人人持股的股份制是一回事,人人持股的股份制是否马克思的主张是另一回事。一些论者把马克思主张的没有阶级差别和没有商品关系的公有制变成了包含阶级差别和商品关系的股份制(尽管是“人人持股”),这显然是把马克思没有的东西强加到马克思头上了。

许多人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歪曲解释,与他们错误的公有制观联系在一起。在他们看来,公有制是“人人有份”的所有制,“人人有份”就应把公有产权落实到个人头上,人人持股,否则就是“所有者缺位”。他们根本不理解劳动者平等地、共同地、无阶级差别地占有生产和再生产,对于劳动者彻底解放和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意义。这就正好应了马克思的一句话:“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片面,以至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4](P124)。

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歪曲解释常常与歪曲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述结合在一起。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的这样一段话:

“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5](P494)

马克思的这段话总体上是对股份公司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的论述。这段话有两句,第一句讲的是由资本主义独资企业发展到股份公司后出现的新变化。在私人独资企业,资本家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而在股份公司内,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人并不亲自执行资本的职能,而是把对生产的管理和经营交给了雇佣经理,这种变化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由于股份公司的出资者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连称之为“监督劳动”的劳动也脱离了,变成了单纯的食利者,因而在股份公司内,“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了,资本家再也不能把剥削来的剩余价值说成是什么监督劳动的报酬了。第二句是马克思对股份公司带来的上述新变化的评价,指出这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即资本主义所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化所必需的过渡点。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发展到股份公司阶段,由于资本更加集中,由于股份资本作为与单个私人资本有别的社会资本而存在,由于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实际生产过程,成了对实际生产过程“多余的人”,因而更有利于向社会主义过渡。但是,股份公司作为“过渡点”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这种过渡,这也是股份公司的历史局限性。这句话中的“生产者的财产”指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财产。由于“生产者的财产”在一般意义上也可以指小生产者的财产,为了不致引起误解,也为了阐明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的本质,所以马克思补充说明:“不过”,“资本再转化”后的“这种财产”,即“生产者的财产”,“不再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不再回到小生产者的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的社会,生产者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实行统一的社会所有制,因而社会的财产直接就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或者反过来说,“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就是“直接的社会财产”。

一些论者由于缺乏对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的论述以及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论述的全面理解和把握,很容易把上引马克思话中“不过”以后的文字,当作是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论述,把马克思对“资本再转化”以后的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的说明,当作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财产性质的说明。于是,在他们看起来说得通的穿凿附会中,马克思的话就变成了这样的意思:股份公司之前的资本主义企业是私人独资企业,各个互相独立的企业的财产也就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多个私人独资企业联合而转变成股份公司后,公司的财产就成了“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这样一来,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说的话就被张冠李戴到了股份公司上,难怪有的论者“较真”地认为:“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使马克思不仅找到了把生产资料‘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形式,而且找到了‘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①

顺便说一下,把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财产误读为社会主义“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由来已久。20年来,自倡导股份制改革起,就不断有人误读,直至公然篡改马克思的话。早在1986年,有位理论家引用了马克思的这段话之后说: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这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了”(《股份制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一个新基点》,见1986年8月18日《人民日报》);还有的人在其专著中也断言,“在股份公司内部‘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硬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指出了的”(《中国企业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企业管理出版社,1989年版,“导言”第4页);经过这样的专家误读,牟其中麾下的南德研究院后来竟篡改上引马克思论述,编出这样的“马克思语录”:“在股份公司内,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南德视界》总第276期,参见《真理的追求》1997年第7期第17页)篡改在哪里?读者不妨与前引中央编译局本译文比较一下就知道了。

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歪曲为股份制,再通过歪曲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的论述,把股份制说成是马克思已经承认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多年来股份制基本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特点。现在我们就来集中讨论股份公司所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问题。

前面已经说过,马克思并不认为股份公司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只是转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点或过渡形式。因为,尽管股份公司的资本是社会资本,但毕竟只是作为公司资本而存在,它仍然是私人财富,不是社会财富,“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5](P497),与马克思讲的财产为全社会所有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不可同日而语;尽管股份公司扬弃了单个私人资本,股份公司的生产不是由哪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控制的,但它仍然是在使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并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仍然“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5](P496),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成根本差别。所以说,股份公司的历史进步性,“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5](P497),或如恩格斯所言,只是“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3](P751) 的一种进步。如果说股份公司所有制就是公有制,那岂不是说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公有制化和社会主义化了?

不过,问题似乎还不这么简单。如前所述,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了阶级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我们现在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际上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是向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过渡的形式。如此说来,现实社会主义中的公有制是不是就与马克思同样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形式的股份制“彼此彼此”了?不能这样说。我们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系列论述中不难发现,包括过渡时期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起码的标准是什么。这就是:消灭雇佣劳动,使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产品的主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普遍化,即便是公有制经济,劳动者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联合起来,或者说,劳动者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也是局部性的和多种形式的。但是,联合劳动者在自己的经济体内是所有者,不是雇佣劳动者,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最起码的要素,也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虽不是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但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原因。在劳动者是不是雇佣劳动者,是不是生产的主人的问题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泾渭分明,没有什么难判断的。当然,在二者之间,也还有无数色层、中间状态,正像马克思讲过的,在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以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之间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1](P830)。

许多人认为股份公司所有制是公有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他们看来,说张三的企业是私有企业,李四的企业是私有企业,这都没问题;问题是,张三、李四、王五……,他们联合起来办了一个股份制企业,这个企业不再是张三的、李四的、王五的,不再是哪一个出资人的,而是他们共有的,这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还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吗?的确,这个企业的所有权是共有的,但这仅仅是股东的共有权。股东的共有权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当人们把股东的共有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时,劳动者是不是所有者的问题从他们的视野中消失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灵魂被抽掉了,从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区别被抹杀了。把使用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的股东共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也是多年来人们只从抽象的法律关系上看问题,不从生产关系上看问题的一个典型的表现。

那么,“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的性质如何呢?

从马克思那里说来,他当然不会认为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马克思实际上也没有论述过这样的股份公司。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谈到过工人的合作工厂,那里没有工人持股,看来是纯粹的劳动合作。马克思积极评价这样的合作工厂,认为在这里“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即自己当家作主,“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因而比仅仅扬弃了单个资本家的股份公司更具有进步性;同时又指出,这样的合作工厂也和股份公司一样,属于向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转化的“过渡形式”[5](P498)。工人的合作工厂尚且如此,持股的合作工厂(股份合作制)就更是过渡形式了。不过,如前所述,这是从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角度来论,如果换成过渡时期公有制角度,工人的合作工厂应该属于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即集体合作制,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过渡时期理论中多次肯定过的。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类似于我国解放初的初级合作社,那时叫“半社会主义性质”,因为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劳动者不是完全平等的。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对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作稍微细致一点的分析。我们可以设想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劳动者,从经理到普通工人,人人持有相等的股份。这样的企业与集体合作企业在性质上应该没有什么差别,持股等于不持股,因为劳动者在收入上的差别与持股无关。不过,这样的企业应该规模不大,要是大了,工人想全部持有企业的股份是不可能的,而且也做不到均等持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没有生命力的。因为企业在竞争中要图发展,仅仅由于要扩大投资,均等持股对企业的发展就是个致命的束缚。企业即使不发展,由于种种原因,例如,人员流动,要保持均等持股也是很难的。因此,我们在分析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时,此种情况只存在于想象中,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不可能存在。

(二)在一些小企业,如果劳动者人人持股的差别不大,在有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股”、“劳”结合的分配机制下,其性质与初级合作社没什么差别。它的发展趋势如何,似与第一种情况可比。

(三)典型的所谓“劳动者人人持股”是企业劳动者虽然人人持有股份,但企业内人员持股差别甚大,而且不排斥或者说必须有外部人持股。这也是俄罗斯私有化的典型做法和典型情况。在大中型企业,想不让外部人持股是做不到的:一是本企业人员经济实力有限,“吞”不下整个企业;二是外部人往往被冠以“战略投资者”的美名,说否则就会变成“内部人控制”,于企业发展不利;三是由于股票上市,即使一开始没有外部人持股,后来也必然出现外部人持股甚至控股。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与普通工人持股差别大也是必然的:一是经理人员或管理层一般较有财力,即使告贷也关系多多,有多持股的能力;二是据说不多给他们股份就没有激励就搞不好企业;三是他们为了保住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从职工手中收购股份(什么你不转让给我就让你下岗呀,什么你要转让给外人将来人家控股后就要整治咱们呀,等等),以加强他们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与外部人争斗的实力。这样下来,所谓“劳动者人人持股”就变成了空话,至多是对少数人持大股的陪衬和粉饰。俄罗斯当初实行私有化,美其名曰是“人民私有化”,一人一张私有化券,无论城乡、长幼和地位。结果如何呢?当初“私有化之父”丘拜斯在电视上信誓旦旦夸耀和许诺的“一张私有化券相当于两辆伏尔加轿车”,顿时化为泡影,老百姓、普通工人还是干活吃饭,没有一点儿“主人翁”感,生活更不安全和自由了。这种在俄罗斯叫“私有化”的东西,在我们国家就可以叫“公有制”吗?这样的“拥有一张小小的股票”是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吗?

(四)国家控股,劳动者人人持股。这里所说的国家控股当然是社会主义国家控股,从而与资本主义国家控股相区别。若此,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其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素,但也不能算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情况也是俄罗斯私有化的典型形式,不过就国家控股看,从量上说是逐渐减少的形式。原因在于,国家控股在不少情况下并非推行者的本意,而是卖不出去或暂时不卖的表现。一旦时机合适,或者仅仅为了充实财政,解决燃眉之急,国家就要卖了,更不要说国家控股给多少官员和财阀留下了相互利用的空间。而从劳动者人人持股上看,上面讲的第三种情况在这里完全实用。

以上四种情况当然不是可以设想出来的全部,但对于讨论“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自觉已经足够。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不论就一般理论而言,还是从具体形式来看,所谓“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基本上都不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某些形式有若干公有制因素罢了。

马克思说过,“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1](P833)。科学社会主义产生以后,时不时地又有人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或两种“个人所有制”混同起来了:一种是小生产者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或本来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另一种是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或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个人所有制。后面的这种混淆,不论是否主张小生产,在原则上终究没有越出小生产那样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私有观念。

总而言之,改革国有经济也好,推行股份制也好,这都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另外讲道理,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并无联系。

注释:

① 见谢韬、辛子凌《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顺便说明,这里谢文中出现的马克思的话,是郭大力、王亚南《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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