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振兴中的“三治并举”论文

论乡村振兴中的“三治并举”论文

论乡村振兴中的“三治并举”

周 舟

乡村是我国的基本单元和关键部分,乡村发展的情况直接影响国家发展的进程和社会进步的程度。因此,我国历来重视乡村发展,也对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战略部署和要求指示。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指出要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从党的各项大政方针中可知,“三治”对于落实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都有着不可或缺和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正确认识乡村振兴中的“三治”

“三治”即是指乡村自治、法治以及德治,三者的功能作用虽然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补充、互相促进。

(一)自治

自治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与根基,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手段。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五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来实现“三个自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基层民主形式,是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方法途径。

(二)法治

法治是乡村振兴的前提与保障,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手段。法治即是要依法治理,其作用体现在通过明文条款规定了乡村中的所有事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提供应有的法律保障。法治以一种强制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乡村振兴中所涉及的所有事务与个人群体。

(三)德治

德治是乡村振兴的支撑与补充,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手段。德治主要是通过道德引领和行为教化来培育村民的先进意识理念,帮助村民进行积极向上的活动,从而促进乡风健康文明。德治不同于自治与法治的刚性,它是以柔性的方式、内在的力量来缓和乡村振兴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在刚柔并济之中,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多的自觉遵循和情感支撑。

二、在乡村振兴中推进“三治”的主要障碍

(一)基于自治的维度

2.完善制度机制,创新自治方式。一是,建立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工作运行制度,规范约束基层工作人员行为,切实保障自治在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中运行。二是,完善乡村事务监督制度,两委通过定期公开村务,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并听取村民的意见反馈。三是,建立完善村民和相关组织参与乡村自治的相关制度,扩宽村民参与自治的渠道,创新乡村自治的方式方法。既通过宣传教育、制度激励和规章约束等方式帮助广大村民转变观念意识,激发参与热情,筑牢自治根基,又通过产业合作社、乡贤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相关组织,促使乡村发展,让人人有事可做,乡村振兴步伐矫健稳定。从而有效激发村民的内生动力,汲取乡村组织的正向引力,促进乡村自治由“为民做主”向“与民共治”转变。

“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但当今社会对教育教学的工作要求,不仅仅是这三个方面。教师更应该重新审视自身能力,端正教学态度,做好学生榜样和长者的同时,更要和学生心平气和地平等对话。因为知识的传播不应是自上而下的单方向交流,而更应该是“对话交流”,是你来我往的,是互动的。在课堂设计中,要多征求学生的意见。例如教案设计之前,与不同层次的学生交流,收集他们的疑问和困惑点,然后加入到教案中,在课堂上给予解答。也要注意选择学生比较喜欢的学习内容活学习方式,这样才能吸引他们的注意力,才能够激发他们主动探究的热情和精神。

2.乡村自治的能力欠缺。基于自治的维度,阻碍乡村振兴的因素还包括乡村自治能力的欠缺。一方面,有限群体中选举出来的部分村干部过度依赖上级部门的指挥命令,缺乏乡村发展的长远谋划,管理村民的方法传统简单,表现出了村级领导主体的能力弱化、本领恐慌以及学习滞后,从而致使村务工作难以取得突破。另一方面,大量烦琐具体的工作需在基层得到落实,量的增加,质的提高,导致基层行政成本增加,工作压力增大,基层工作人员要疲于应付各种事无巨细的事务、各类考核评比和各级各部门的检查,因而无法凝心聚力和专心致志地开展村民自治工作。

防治措施:在播种之前可以选择40%甲基异柳磷、35%呋喃丹、50%辛硫磷,根据种子的重量,按照1∶50进行拌种,这样可以在初期避免地下害虫啃食玉米种子。另外还以按照每亩4公斤麦麸与90%晶体敌百虫掺少量水拌成毒饵,在傍晚害虫活动期播撒在玉米苗边,进而达到除虫的目的。还可以使用50%辛硫磷乳油48%毒死蜱乳油按照每亩一公斤的配比量进行随水灌溉到田中,起到杀虫作用。

3.农民群体的普遍失语。农民群众既是乡村自治的受益者,也是乡村自治的参与者,对于乡村的情况最为了解,也最有权利表达自身与乡村发展的需求。但在许多地方,政府越俎代庖的思维方式和简单粗暴的行动模式,极大损害甚至剥夺了农民表达意见建议和迫切诉求的权利,致使部分农民丧失了自主话语权,削弱了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基于法治的维度

1.法治意识较为淡薄。一是,乡村是由血缘关系和邻里关系筑成的网络,在一段时期内,人情是维系村民关系以及乡村稳定的重要因子,在乡村事务的处理中占有不小比重。二是,一些乡村在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力度不够、方法生硬且效果不佳。三是,农民学习的主动性和知识的接受度较低,不想学、不愿学、不用学是大部分村民的学习态度,这无形中就造成了学法、懂法以及用法的障碍。

红琴稍作停歇,咽了一口唾沫,润了润嗓子,她又咄咄逼人,冲着他歇斯底里地吼,要知道你是从来不下山去的,这次无缘无故地下了山,直奔家里,肯定是有原因的,你压根儿就没安什么好心!你不信任我?你侮辱我!你将我红琴当成什么人了?我告诉你,你别以为我红琴是好欺负的,我可是个天不怕地不怕的人,你要是真的将我惹毛了,我可什么事都做得出来!你要是想去死,我也会陪你一起去死!你不得好死的!你亏了心了,亏大了!你把我当野鸡呀,我今天正式告诉你,我也是人呀!风影,我严重警告你,你别老抓住我过去的事不放,你也有辫子可抓的!谁知道你在寺庙里当和尚时,有没有半夜三更地摸进尼姑房里去……

3.道德滑坡现象不容忽视。价值引领的缺失,不仅会导致个体行为的失范,也较易产生道德滑坡现象。一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性原则弱化了群体的相守,趋利性原则淡化了诚实守信,个人逐利以及制假贩假等现象时有出现。二是,受到个人、拜金及享乐主义等思潮影响,村民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发生改变,过去亲朋好友和邻里乡亲是农村的主要社会资本;现在金钱利益成为互帮互助的重要考量因素,因为钱财利益所引发的兄弟反目、不赡养老人等现象屡见不鲜。三是,随着村民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攀比炫耀及盲目跟风等心态滋生,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等不良风气盛行,赌博偷盗等不良行为仍有发生。

3.法治队伍尚未形成。当前,许多乡村的法治人员队伍仍然尚未形成。大多数乡村缺乏专业的法律人员为广大的村民排疑解惑,大多法律专业的人员也不愿到基层工作。而在村支两委工作的成员,普遍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素养偏低,依法治理的能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向村民解释法律条款,也存在知法用法的盲区。由此可见,乡村法治建设依然缺乏人力支撑,仍然需要成立一支“懂法律、爱农村、爱农民”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为推进乡村振兴出谋划策、尽心出力。

(三)基于德治的维度

1.传统乡村文化受到冲击。由于现代文化的触角逐渐由城市延伸到乡村,使得传统乡村文化受到冲击。一是,乡村文化环境产生较大变化。近年,伴随脱贫攻坚的推进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产业、项目等落户乡村,这引发了村民的“回流”、乡贤的“回归”及外来人口的“加入”,大量村民的经济意识也随之增强,更加关注经济收入,而忽视文化生活。二是,乡村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现代城市文化的影响之下,传统的乡村熟人社会被逐渐打破,乡村也出现了阶层分化。三是,乡村文化体系发生较大改变。由于人口和信息流动的程度加深,村民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特征,过去乡村社会中以血缘地缘和宗族家族等为基础构建的传统文化体系逐渐消融并解体,乡村传统文化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也已日趋式微。

2.主流意识形态面临挑战。乡村振兴当中,同样面临主流意识形态受到挑战的危险。一是,从国际交往而言。经济全球化增加了各国的交往,西方的文化、价值观和某些消极反动意识通过伪装传入国内,甚至传播到农村地区,导致乡村主流意识形态出现动摇化和分散化等现象。二是,从国内环境而言,一些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打着“宗教问题政治化”的旗号,侵蚀并污染村民的精神世界,致使一些政治素养低下、思想觉悟不高及没有正确判断能力的农民受到影响甚至接受主张。三是,从基层建设而言,大多乡村对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不够重视,将主要精力放在完成各类发展指标之上,尚未运用合理有效的方法对主流意识形态进行宣传,对村民的意识形态教育也不够深入和彻底。

2.法治精神仍然缺失。一方面,部分村干部缺乏法治精神,处理事务时以权压法和以言代法,导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出现,一定条件下,村级事务的小纠纷就演变为乡村发展的大矛盾,从而带来基层发展的风险,加大乡村振兴的难度。另一方面,许多村民在遇到麻烦和困难时,首先想到是否认识某个部门的公务人员,而非寻求和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找关系强于走程序、办事情就要讲人情、宁愿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模式在乡村地区尤为突出,而这种现象反映的正是制度空转、法制悬空背后村民法治精神的缺失。

1.规范两委职责,凝聚发展合力。一方面,两委应加强沟通交流与日常合作。遇到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宜或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时,可通过两委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再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另一方面,两委应转变工作思维和工作方法。基层党组织应听取村委会的意见建议,通过主动沟通、民主协商等方式来增强信任;村委会也应接受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和请示有关事宜,不断凝聚两委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三、在乡村振兴中推进“三治”的路径选择

(一)重构内生秩序,促进乡村自治

此次人事变动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华夏幸福将确立南北双总部的运营模式,即原有业务及其管理团队总部仍在北京,由包括俞建在内的“新高管团队”管理的业务总部设于深圳。从更高战略层面看,南北双总部加上吴向东+俞建的组合,将有利于华夏幸福实现新的突破。

1.乡村自治的片面认知。对乡村自治不全面、不系统的碎片化认知是影响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片面性所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委”关系的不顺。一方面,有的村委会片面强调自治权力,错误地认为村民自治是村民的自我教育、管理和服务,不需要党支部的领导,将其简单理解为村民说了算即可。另一方面,一些村党支部错位越位,认为村委会没有能力也不应当独立开展工作,对村民自治职权范围内的村务加以干涉,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两委关系的紧张,甚至相互争权夺利。“党弱村强”现象正是源于乡村干部对村民自治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不能理性辩证地处理“两委”关系,并忽略了党的领导的第一性。

(二)坚持依法治理,推进乡村法治

1.强化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来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结合实际,用拉家常、看演出等村民乐于接受的方式将法律知识贯穿于乡村振兴和村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树立并强化其法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真正做到村干部能够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广大村民能够主动学法、自觉守法、办事依法及遇事找法,以此推进乡村法治氛围得以形成,乡村法治环境逐渐改善。

[13] 费琅辑注 耿升等译,《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P 192.

2.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治队伍。一是,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完善乡村法治的内容条款,保证乡村事务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行业配合以及公众参与的乡村法治服务体系,以此聚合农村法律资源,创新农村法治手段。三是,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乡村法治人员队伍,通过政府部署和政策优惠,鼓励法律专业的学生到乡村就业;鼓励公共部门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通过普法宣传、法律讲座等积极参与农村法治建设;鼓励广大律师通过线上解答、热线咨询以及实地指导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法律公益服务。

(三)引领道德新风,加强乡村德治

1.推动官德建设,带动民德民风。官德建设必须要把好如下三关:一是,“选拔关”。在农村干部选拔中,应优先把理想信念坚定、全心全意为民、敢于干事创业、勇于带头担当以及清正廉洁自律的干部选出来,以其良好的素质和道德涵养带动村民摆脱贫困、发展致富,完成时代赋予的乡村振兴重任。二是,“学习关”。学习始终是进步的长足动力,不仅让人眼界开阔、能力提升,而且能让乡村干部了解并掌握中央及地方的大政方针,认识到官德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三是“考核关”。为了避免乡村道德建设流于形式,在基层干部考核中,可以将官德纳入考核指标,以此督促基层干部在服务群众中增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官德水平。

本文主要关注简单的事实性问题,即每个问题包含一个主题实体,并且用一个事实就能够回答。本文假设主题实体已经给定,给定主题实体在知识库中检索相关事实。知识库由大量关系型数据组成,通常是一组相互关联的主语—谓词—宾语(subject-property-object,SPO)形式的事实三元组。通常,问题描述了三元组的主语(如“泰戈尔”)和谓词(如“主要成就”),答案包含了宾语部分的知识(如“诺贝尔文学奖”)。

2.弘扬传统美德,形成文明风尚。一是,制定符合乡村实际的乡规民约,将良好的乡风、民风和家风纳入其中,规范和约束村民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及邻里融洽。二是,通过开展破除陈规陋习、倡导乡村文明等专项整治活动和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常态化活动,将传统美德融入现代文明,形成乡村发展新的道德风尚。三是,重塑乡村文化,唤醒村民意识,通过道德的“软化”与“柔性”作用,促进村民形成正确理性的价值导向,教化村民自觉遵循行为规范,以此降低乡村振兴的德治成本,提高其德治成效。

(作者单位: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

责任编辑:谢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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