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的发展与中国的应对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应对策略论文,EDI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T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702(2000)03-0069-03
一、引言
EDI起源于60年代的西欧和北美,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它真正的用武之地主要在国际贸易领域,是目前电子商务应用的最大领域。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数据交换(EDI)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示项示范法》第二条对EDI的定义,EDI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信息的电子传输,而且使用某种商定的标准处理信息结构。”由于EDI数据必须以特定格式编排,才能使所有涉及这个过程的计算机都能阅读,因而标准化是实现EDI的关键环节所在。近几年来,EDI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具有战略意义和巨大商业价值的贸易手段。它的广泛应用导致了“一场结构性的商业革命。”虽然在实际上,不可能也无必要使所有商品或服务的贸易都采用EDI方式,传统商务方式还会继续存在和发展。但是,EDI在整个商务中的比重定将迅速增加,甚至在未来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
二、EDI对一国经贸的积极影响
与传统商务比较,EDI具有种种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主要表现为:
1、降低交易成本
EDI所能降低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文件单证的成本。根据一些已使用EDI技术的公司的实践,用EDI处理文件单证的费用是使用书面形式费用的1/10。(2)降低人员成本。EDI的使用减少了处理书面文件单证的人员,从而节省了这部分人员成本。据美国哈斯布罗(Hasbro)玩具制造公司介绍,使用EDI来处理订单、付汇通知等业务之后,为公司省掉了10个单证处理人员。(3)降低存货占用成本。传统经营中,书面文件单证处理的周期长,不确定性较高,企业的安全存货量要求比较大。但采用EDI后,由于企业可以随时在网上查找信息,就可以大大降低存货量,甚至做到无存货。据介绍,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在使用EDI方式后,存货水平不断下降,存货期由原来的30天降到了6天。
2、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率
在进出口贸易中,企业要经历磋商签约、备货、领证、报验、报关、装船、投保、议付、结汇、退税等环节。要与外经贸部、运输公司、海关、商检、银行、保险、税务等部门发生申请批准的信息交流。如果按传统方式进行交易,企业的业务人员必然要奔忙于上述各有关部门去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而采用EDI,则可通过电子通讯的方式,将种类商贸文件以标准的电子数据格式彼此进行交换传输,这样就可以极大地节约时间。据介绍,在新加坡,按传统方式报关至少需3天以上,而实施EDI后,只需15分钟即可报关完毕。
3、冲破新的市场壁垒,增加对外贸易的机会
近几年来,EDI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愈趋显著,国外许多大公司已明确宣布,谁不采用EDI向其供货,就拒绝向谁订货。发达国家许多与商贸有关的部门,如金融、保险、海关等对EDI的应用也提出了要求,美国和欧盟大部分国家的海关已宣布,从1992年起,对不采用EDI方式办理手续的公司,将会被推迟受理或不被选为贸易伙伴。由此可见,EDI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壁垒,不用EDI就等于被排斥在这个壁垒之外,必将失去大量机会和客户。因此,开发和应用EDI对于冲破这个新的市场壁垒,增加对外贸易机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我国推广普及EDI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EDI的起步从90年代开始的,虽然仅比国外稍晚几年,但存在的差距比较大,如企业信息化水平较低、市场法制建设滞后,部门间协调力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EDI的推广应用带来了一定的障碍。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EDI,以此推动我国外贸事业发展,可以考虑采用以下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维护EDI的发展和应用
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使传统的纸面单证被电子单证所取代,在客观上便要求电子单证具有与纸面单证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许多规定相冲突,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只适用于传统的有纸贸易。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又进一步加以明确:“订阅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涉外经济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一旦完全实行EDI,法律上的真空状态对EDI的推广应用必然会造成许多障碍,甚至会导致某些人利用EDI进行诈骗或其他的恶意行为。
为扫除法律障碍,解决因使用EDI而发生的各种纠纷,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EDI的法律,它的出台,使EDI的一些主要法律问题迎刃而解:如书面形式要求、签字确认、原件、证据价值问题、关于利用EDI拟定合同问题等。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的强制性,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该法极有可能演变成为一个具有某种强有力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我国有关EDI的立法尚未空白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在参照《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我国的EDI单行法律法规,以突破推广普及EDI的法律障碍,保证我国外贸在有序的轨道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结合我国国情,推广普及EDI
EDI是一种舶来品,要让它在我国生根开花,就应重视和保证它的本土化问题,决不能生搬硬套。从我国国情看,我们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正确处理EDI与传统商务的关系。我国现阶段传统商务仍处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一下子被EDI所取代。另外,没有传统商务作基础,EDI也不可能发展起来。因而,应使两种商务方式结合好,相互取长补短。其次,要使EDI与其他电子商务形式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和配合,从我国商务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看,除了一部分大型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达到了EDI这一较高层次外,大部分外贸企业还停留在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电子邮件、电子支付及货币传递系统实现的初级形式的电子商务这一层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大力提倡和积极推广EDI的同时,还要将它与各种初级形式的电子商务相结合,形成综合发展模式。这样,就地使EDI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更有利于它的普及推广。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对EDI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
人们常说,被誉为结构性商业革命的EDI,不是个技术问题,而是个组织问题。因为它要求把商务活动中票证和单据流转的相关环节,如纵向的材料采购,产品制造、出入库、销售和发送,以及横向的金融、保险、运输、税务等业务活动通过标准化商业文件的联网传输和自动处理整合在一起。由此可以看出,在EDI的应用中,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各方工作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我们国家和外贸有关的部门,如海关、商检、外经贸部等,在推广普及EDI的时候,协调力度却不够。他们所开发出的EDI软件,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兼容性很差,如果任其发展,势必会大大降低EDI的效率,最终背离我们推广普及EDI的初衷。
目前,联合国已有EDI的标准——EDI-FACT,它已被绝大多数实施EDI的国家所认可,成为EDI国际标准。但是EDIFACT组织公布的电子单证数量太少,难以满足各国的实际需要,因此,该组织希望各国在其数据元、数据段和语法规则的基础上去开发制定各国自己的各种电子单证。我们已参加了EDI亚洲理事会,因而,应积极向其规定的标准靠拢。目前,政府可以考虑将所有涉及对外贸易的部门协调起来,统筹安排,在EDIFACT的基础上,开发出统一的软件系统,为推行无纸化创造条件。这是推广普及EDI能否成功的保证。
收稿日期:200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