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建构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建构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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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1)09-0038-06

一、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与公民意识构建的必然性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对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也在从市场主体及其内在精神层面对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进行深刻反思。实际上,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以价值规律为中轴的经济运作体制,更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互动的综合体,并由此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种动态的、精神的因素与之呼应。市场经济所呈现的诸如个性至上、效率优先、利益本位、实效原则等价值取向,必然对经济主体的内在精神诉求构成直接的影响。在我国,这种精神就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公民意识。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两千多年自然经济的发展以及近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所养成的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精神诉求截然不同的、相对保守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缺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价值观念和精神气质。这一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给中国传统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迁,另一方面需要我们对经济主体进行深刻反思,以建构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民意识。

通过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济不同于其他经济形式的特殊性质,正是这种特殊的性质,激发了经济主体的精神诉求,使现代公民意识成为必然。首先,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良性秩序的价值前提,表现在通过规定经济主体一般的、基本的经济权利和义务,赋予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开展独立决策和行动的权利,包括贸易和经营的生产者自由、处置私人财产的消费者自由、择业的劳动者自由。其中,消费者自由和生产者自由较劳动者自由是更基本、更重要的经济自由。这是因为建立在消费者自由基础上的消费结构是最合理的消费结构;主动、有效地适应消费结构的生产结构势必建立在随时有权力调整生产结构的生产者自由之上;一定的生产结构对劳动就业提出质量和数量上的要求,这种要求与择业自由的劳动者自由相互作用并结合,形成现实有效的生产结构,生产出适应消费结构的产品。其次,作为商品交换经济,市场关系具有平等性。“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和法人都平等享有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也就是平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具体而言,在一个健康的市场条件下,经济主体必然享有机会均等和规则平等的权利,能做到上述两点的市场,就是基本公平的市场,并且是可以带来效率的市场。政府力图给各经济主体提供一个相同的起点,创造一个平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市场关系的平等性从本质上讲是经济过程的平等,是经济主体参与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和政府所创造的经济环境和规则的平等,是市场行为及其过程的平等。再次,市场活动具有无时不在的竞争性。利益本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价值趋向,必然引导着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目的和动机,同时也决定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竞争依赖于主体的自由,自由保障着竞争的公正,自由竞争构成了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是通过生产要素拥有者自由、自主的活动来实现的,市场经济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给经济发展注入持久的活力。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决定了自由自主、优胜劣汰必然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抗拒的生存规律,必然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的影响。最后,作为法治经济,应该具有严格的市场运行规则。没有市场主体的自由,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高效率,但自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自由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原则上讲,市场运行的主要调控手段是价值规律,但在运用经济手段时也只能依法行事,用法律手段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法治的本质是规范经济主体在守法的前提下理性地追求利益并遵守市场原则,保证经济主体在这一机制内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提高他们预见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经济主体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进行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形式,其经济运行通过市场以及由此体现出来的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一系列市场规律表现出来。恰恰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这种自主性、竞争性、平等性、高效性和法治性等特点,决定了市场经济具有较之于其他经济形式不同的对经济主体内在品质的要求,蕴含着对经济主体民主法制意识、自由平等精神和公正正义原则的呼唤与培育,公民意识实际上构成了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意和发展的逻辑必然。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公民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综合学术界的观点,笔者认为,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为了更好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活动,公民与政治共同体之间,就公民对自身在政治共同体中身份和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为此应当具备的基本意识而达成的共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语境中,公民意识是指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公民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观念与意识,具体包括参与维度的主体意识、观念维度的理性意识、交往维度的契约意识、价值维度的公平意识、职业维度的敬业意识、权利维度的维权意识、法治维度的守法意识以及伦理维度的责任意识等诸多方面。

(一)主体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核心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的诸多特点及其价值取向必然呼唤着与之相应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呼唤着具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的产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应的社会政治生活应是全体公民在理性自觉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广泛参与的大众生活方式。只有渗透着公民主体意识的积极参与,政治才能走向民主和公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公民的主体意识,其目的就是要使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当家作主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唯有如此,公民才能通过民主的途径去推动自身权利的实现。因此,主体意识的养成,有助于公民以一种平等的、有尊严的权利主体的姿态去认知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从而自由地、积极地创造生活;有助于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角色定位去介入、影响、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将自己的正当利益大胆而自信地表达出来;有助于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去思考、反省权力的归属及正确走向,自觉地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制约和监督。总之,主体意识的弘扬,对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主政治的发展,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实现社会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理性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观念灵魂

理性意识是现代公民自身所固有的精神属性,更是现代公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得以生存与发展的认知前提与实践基础。理性意识首先指向了“求真”,即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中的公民应该占有充分、准确而有效的经济信息,在作出客观全面的数据统计与利弊分析的基础上,主动探索、准确认知与切实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逻辑、基本规律与内在特性。理性意识也要求公民具有“求实”意识,公民所作出的任何经济决策与经济行为都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紧密契合,都必须与公民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密切契合。一言以蔽之,即都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民自身的“是其所是”紧密契合。理性意识最终还意味着“求变”意识,即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瞬息万变,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我国公民只有立足世情、国情与自身实际,顺应经济发展现状与基本趋势,与时俱进,不断改变观念、改善方法,才能真正把握变幻莫测、时隐时现的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才能在奉行优胜劣汰规则的市场竞争中、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三)契约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现实指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功能的实际发挥,还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分配,均有赖于公民之间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之上的契约的订立与履行。就此而言,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契约经济。具体到当代中国,自党的十四大明确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我国公民的经济生活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开始逐渐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已经成为我国公民最为基本的现代经济生活方式。有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契约经济的实质,我国公民在总体上具备相应的契约意识,不仅在宏观层面上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与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也在微观层面上关乎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公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具备契约意识的公民终究要被市场经济所淘汰。具体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语境中,我国公民契约意识由以下三方面构成:一是协商意识,即公民在签订契约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的意思表示,平等地探讨各自所应享有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的底线,最终形成真实的、一致的合意;二是诚信意识,即公民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全面履行其应尽的各项义务,不得滥用及规避法律或契约所规定的义务;三是互利意识,即公民在签订契约时,在以转移财产等为标的的民事活动中应当实行等价交换,对于契约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应当保持均衡状态,取得一项权利应当以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基本前提,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等价补偿。

(四)公平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价值基础

公平是自人类产生以来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诉求与优越性所在。由于将“效率”价值、“利益至上”视为行为准则,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编织一个又一个经济神话的同时也不间断地批量生产着贫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基础上,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1](p.37)其实质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重新分配财富,使经济机会和状况平等化”。[2](p.22)简言之,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也是我国公民参与现代经济生活的价值始点与归宿。目前,虽然“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转变当前财富分配不甚公平的关键,在于我国公民能否在党的领导下自觉以公平价值规范自己的经济生活,尤其在于能否积极践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所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的基本精神,主动参与到“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经济建设重大课题中,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同时,也要规范分配秩序,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

(五)敬业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职业诉求

公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的兴趣主要归结为职业分工多样化与利益阶层多元化两个方面:前者满足了公民自身的兴趣偏好与特长发挥,后者则为公民源源不断地输送着积极进取、追求卓越的动力。由于不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配置对象的资源甚至是资源配置本身都有赖于公民在不同岗位上的敬业工作,就此而言,每个公民对待职业的敬业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成败得失。因此,敬业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经济生活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所谓公民敬业意识,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对其从事的职业所应具有的一种价值认同意识、忠于职守意识和追求卓越的意识。价值认同意识要求现代公民不应仅仅将职业界定为一种谋生手段,还应超越狭隘的工具性态度,将其视为一种能够充分实现自我的具有内在价值的事业。敬业意识在具体职业生涯中表现为一种忠于职守的意识,它要求公民应以一种全心全意、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自律,坚守岗位,专心工作。公民的敬业意识最后也升华为一种追求卓越的意识,公民应该以精益求精的态度、积极进取的品格,在职业态度、职业能力和职业成果等方面不断实现自我超越。

(六)维权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主体诉求

享有并实现充分的权利是每个公民现代生活顺利展开的基本保障,是我国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的前提、资格和条件,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就公民个体而言,权利的获取与实现不仅具有满足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需要的工具性价值,更是一个关系到每个公民之生存与发展的重大的生存论问题。因此,每个公民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权利认识、维权意识,立足宪法法律与一切不法侵权行为作决不妥协的斗争,以更为积极的姿态投入到捍卫、扩展自己的权利事业中去。就此而言,“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3](p.12)就现代经济生活的内在逻辑而论,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前提的是人格平等权利、经济自由权利、公平分配权利以及交易安全权利等,没有公民自身各项权利的具体实现,就没有总体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构建与不断完善。据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其内容而言就是法治经济、权利经济、维权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维权行为既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逻辑必然,也是公民对自己、对社会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还是维护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七)守法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有机构成

市场经济既是崇尚自由的,又是遵循法治的。公民在享受市场带来自由的同时,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4](p.154)正如马克思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5](p.438)法律在本质上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以一种客观律令的形式,使公民明白自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的义务,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以守法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只有加强守法意识,公民权利的实现才具有现实性。这里要明确的是,公民遵守的法律必须直接或间接得到该社会全体成员同意或认可,充分地体现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社会相互关系的内在统一。只有充分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真实的普遍的利益,体现了公民主动的参与制定、修改并受到公民监督的法律,才会受到公民的尊重、遵守与维护。也就是说,公民守法意识的养成,既可以提高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可使公民意识获得更加充分、完整、深刻的内涵,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责任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的应有品格

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总是对等的。责任意识是公民对自己作为国家的一员应承担义务的自觉认同、积极回应和内心自律,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承担的道德义务的理性体现。责任作为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承担的道德义务,是公民身份、公民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米尔恩在谈到公民义务时指出,公民必须担负“在必要的范围内使其行为组织化、规范化的义务”,以承担为共同体利益所必需的负担和牺牲,这就需要以社会责任来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公民负有满足这一要求的义务。[6](p.162)就公民而言,没有义务制衡的权利、没有责任意识引导的权利将是危险的和不充分的。在本质上,尽义务、尽责任便是获得公民权利的直接途径。失却了对公共事务、国家利益关心与维护的义务,失却了对国家发展尽责、奉献的精神,公民权利也只能成为一种形式或虚无。公民能否拥有责任意识,是其享有公民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实现自我治理和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公民责任意识的确立,将保障公民权利的正确方向,保障民主政治的有序进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意识实现的基本途径

(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公民意识建立的前提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同社会实践主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它不仅显示出应有的经济和市场功能,更显示出以其独到的运行规律和价值诉求对市场主体精神的激发。事实表明,市场体制是充满生机的经济体制,它能最大限度地激活个体潜能,满足个体需要,促进个体的发展,其本质上是对主体意识的接纳。尤其是规范的市场经济所显示的个体的自主性、程序的公正性、机会的均等性、特殊的互利性和激烈的竞争性,必然对市场主体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公平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起到基础性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社会价值规范的整合力量,从更高层面上提炼和升华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诉求,才能使社会成员的主体自觉性得以发扬,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得以认可,人之存在的神圣价值得以尊重,并最终内化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伦理规则和价值要求,从而使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前提的现代公民意识得以确立。

(二)新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建构是我国公民意识建立的导向

公民意识的确立和实现需要社会主导道德原则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集体主义既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整体主义,也不是西方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主义,而是对两者的整合与超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原则看重的是社会生活中的义利统一和道义统一,提倡效率与公平的和谐发展,把自律、互利、公正、奉献作为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把利益取向上个人与社会的统一看作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着新型奉献伦理的发扬,呼唤着社会主义功利伦理的建构,呼唤着“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7](p.491)的实现。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渊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以个人与集体利益关系为轴心,以互利互惠为前提,以公平和公正为杠杆,以功利原则为动力,以奉献精神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为实现手段,以共同富裕为现实追求,以共产主义为价值旨归,实现了个人与集体的圆满结合和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必将以其特有的功能激发起人们的创造热情,唤起人们的社会主人翁意识和权利意识,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意识的实现。

(三)公民社会的培育是我国公民意识实现的空间

公民意识有其存在的场域和空间。按照学术界的一般界定,公民社会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独立于国家而享有的自主性是公民社会的最大特征。笔者认为,公民社会所以要相对独立于国家而享有较大的自主性,是因为它有着不同于国家的特殊的生存领域,这一领域为公民权利的实现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更为公民意识的建立确立了可靠的场域。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民意识与国家意志是同时存在的,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也难免出现不相协调的一面。如何调整两者之间的矛盾使之更协调地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公民社会必然内含着公民意识,在一定意义上是公民权利的精神体现,三者天然地结合在一起;而国家意志则更多地体现为国家利益,往往依赖政府的公共权力加以维护,三者必然联系在一起。因此,如何处理好公民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从精神层面上讲就是如何协调好公民意识与国家意志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如何界定现代政府的职能和规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培育高效、规范的公民社会并建构与之相应的公民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维护公民民主权利的当务之急。公民社会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商业社会中人们最大的心愿就是谋取经济利益,为此就必须有交换场所,有保障机制,更需要有充分的公民意识。因此,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在实现职能转换的同时,积极培育公民社会,以便使公民意识能够真正确立,使公民的合法权利找到生存的空间,从而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我国公民意识实现的保障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建立完善的法制和健康的法治是确保公民意识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建构公民意识、保障公民权利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呈正相关关系的。如果仅有建构公民意识和维护公民权利之名,而无法治社会之实,市场经济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实现真正的法治,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地发展;同时,也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法的精神才能够深入人心,守法意识才能成为公民意识的有机构成。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宪法最集中地体现了党、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只有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确立起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民意识,才能限制任何个人、组织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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