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世后的环境保护法律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保护论文,对策论文,入世后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当今世界,环境保护正在对国际贸易的手段和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贸易和环境问题已引起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全球贸易法律基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优先议题。
2 WTO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与实践
世贸组织成立之前从未正式讨论过环境保护问题。这是因为《关贸总协定》中没有专门调整环境问题的条款;而在1971年设立的“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一直处于停顿状态,未曾开展过活动。90年代以来,随着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有关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日渐增加,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马拉喀什签署最后文本前,关贸总协定作出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并决定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争端。仅从这一事件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环境问题对世界贸易的重要意义,也充分说明了世界贸易组织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
世界贸易组织中有多个协定对环境与贸易问题作出了规定。按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体系划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其第2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的3种例外或多或少与保护环境有关;第20条(b)款、(d)款和(g)款是关于环境一般例外的规定,允许缔约方为保护环境采取相关的贸易措施,但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其他协定的规定。《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不同角度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作了规定。
世贸组织根据《关于环境与贸易的决议》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中的各项政策措施。
在处理成员国有关环境问题的贸易纠纷中,世贸组织对环境保护的认识逐步加深。1995年委内瑞拉诉美国精炼石油案的争端解决中,仲裁机构对总协定第20条(g)款作了比以往所有专家组报告都要宽泛的解释,并给美国贸易措施中所包含的环境目标以肯定的评价。表明世贸组织倾向于在不超越其多边贸易体制权限的情况下,更加重视环保和贸易发展的可持续性。
我国“入世”后应当高度重视世贸组织这方面的发展动态及其对贸易的潜在影响,并对已签署的20多项国际环境条约应尽快制定配套的国内立法,以便积极维护我国的利益。进一步加强ISO14000国际标准的认证工作,提高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招商引资和市场竞争的能力。
3 中国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3.1 国际法层面
3.1.1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组织和贸易组织的活动与谈判。
我国参与此类活动与谈判,有利于扩大我国在一些国际环境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防止一切滥用环保法规、贸易条款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同时,还可以表明我国保护环境的立场,为我国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通过与其他国家充分交流信息和意见,学习先进经验,在处理全球环境事务上,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完善我国的环境—贸易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
3.1.2 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立法中的合作
我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面临着相同的处境:
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破坏加剧;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不断加大;
技术管理水平落后;
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
共同的挑战要求我们必须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团结、相互支持,加强在国际环境立法中的协调,为维护共同的利益而斗争。
3.1.3 充分利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安排。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便可援引其环保条款,并通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机构,抵制环保贸易壁垒,可以援引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在一定时限内全部或部分免除我国加入WTO以后应履行的某些义务;还可以与发达国家签订环保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为我国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并以优惠条件转让环保技术。
3.2 国内法层面
3.2.1 严格环境管理措施,切实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由于弹性太大以及执法不严,环境状况在整体上仍呈恶化趋势。需要在立法上细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将目前的低于污染治理费用变为略高于治理费用,将单因子收费变为多因子收费,将排污费的部分有偿使用变为全部有偿使用。
3.2.2 建立健全环境标志制度。
我国于1993年公布了环境标志图形,1994年5月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在北京成立。为了使环境标志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确保环境标志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权威性,把有利于环保的我国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国家应尽快制定环境标志管理条例。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要求和期限、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2.3 建立我国环境税收体制
从长远角度看,环境税收体制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解决政府的收支问题,也可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对国家和企业都有利。因此,国家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征污染物排放税、环境服务税、污染产品税、生态环境税等税种。
3.2.4 加强对外资和引进项目的环境管理,严禁污染越境转移。
完善我国控制入境污染的环境法律框架,协调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弥补疏漏之处,增强可操作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防止污染密集型产业入境,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必须注意环境因素,争取采用其母国标准;严禁在具体审批项目时简化甚至取消有关环保的审批程序,任意降低环保标准,免征排污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