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_社会公平论文

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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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6)02—0168—05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主题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第一次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2005年2月, 胡锦涛同志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被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进行了必要的阐释。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到底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公平正义与建设和谐社会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建立什么样的社会机制才能使公平正义成为构筑和谐社会的积极推动力量?对这些问题的科学回答是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一、社会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

把公平与平等、正义视为同一个概念,存在着一种误解。所谓“公平”,是一个关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性范畴,意指人们在利益关系上的某种形式的无差别性,即按照某种社会所确认的原则或标准(经济的、政策的、法律的或道德的等等)同等地待人处事的态度和方式,如“一视同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换言之,公平是表示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它具有一种形而上的抽象意义,是用以指导人们行为的价值原则。而“平等”虽然也可以在公平的意义上被理解为一种价值原则,但更多地还是被解释为对某种现实状态的描述——用以表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同等权利(平均、均等、等同)。它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成员给予以相同的条件或机会,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机会平等、平等竞争,以及对资源或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平等性等等,以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同等地参与各种活动。“正义”则是指符合某种善性的行为,是在评价意义上对行为的判断,是表示公平属性的价值评判,如所谓社会正义、正义感、正义战争、正直、正当等等。正义也可被视为价值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公平、平等具有相同的含义,即符合公平要求的正当行为。但是当我们仔细分析三个概念的词性和使用方式时,我们更注重三者的相互区别和内在关联:如果说公平是一种原则性的要求的话,那么,平等就是公平的具体内容,而正义则是对公平的属性的内在规定。

对这三个概念的混用,很容易造成对某一行为所作的公平判断的“不公平”。这也是中外历史上为什么一直存在着有关公平问题争论的原因所在。一方面,人们试图营造一个人人满意的理想化的公平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社会福利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客观社会并非如人们所想的“世界大同”。在人们之间始终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资源(如物质财富、荣誉、权力等)的稀缺性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意味着在社会有限的利益上会产生争夺,人人都想要得到这种利益,而且愈多愈好。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资源就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首要问题。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对于资源的争夺和分配早已成为战争和政治的主题,只要存在着利益稀缺的现象,公平问题便必定存在;既然利益稀缺是一种恒常性的社会现象,公平问题便是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一个问题。

然而,问题的症结并不在这里。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公平便成为历代社会建立制度时所关注的中心之一。历代社会统治者都极力标榜自己是社会公平的代表者,他们往往是按照自己对公平的理解制定出相应的社会制度。从这些制度或规范所表达的内容上看,它们的确也在一定范围内包含了人际关系的平等要素。遵循这种制度规范就是符合社会公平价值的要求,违背了这种制度或规范的要求,就一定是“不公平”。

问题当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公平并不仅仅表现为某种制度性规范所反映的人际间平等关系的广泛性,而且还存在一个制度、规范的道义性问题。

从公平所反映的内容上来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人们之间物质上的平等,精神上的平等,等等。如果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来看待平等的话,人们一般把公平的平等分解为起点上的平等和结果上的平等。以起点平等而言,是否每个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结论自然是否定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别,如身体、家庭状况,年龄,所受教育程度等。如若按照起点上的平等作前提,则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亦即使平等本身置于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现象。若以结果的平等而言,如果追求结果上的平均,而忽视人们努力的程度的差别,就会导致平均主义,其结果还是造成了不平等,因为它并没有能够根据个人所作的努力给予相应的报酬。由此观之,平等并非表达公平的充分且必要之条件。如果用平等来代替公平,就会出现“公平的不公平现象”。这也就意味着,不能仅仅从平等性的要求上来作为公平的惟一判据。一般说来,平等要求所反映的广泛性(即覆盖的人际关系和平等关系的领域)越大,则该平等要求所具有的公平程度就越高。当然,也并非完全如此。这还得要看平等所具有的正义属性如何。

从公平所具有的属性要求上来看,公平本身还有一种道德的“善性”,这种“善性”,就是公平所包含的正义要求。如果一种行为或一个事物不符合道德义理,不能给人们带来幸福,相反却损害人类幸福的增长,能说它是公平的吗?对此,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有过表述:“公正是一切由之而作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8页)这里,亚里士多德以理性的“善”的正义原则来确认公平的属性,使公平获得了“合乎道义”的性质上的支持。由此可见,公平并不单纯是一种福利的增加或减少,就其性质而言,它还具有理性的内在“善”的要求。如果平等所反映的内容是不正义的,那么,平等所涉及的范围越大,则该平等内容越是缺乏公平性。幸福原本就是不能用财富来衡量的!

综上所述,对某一行为作“公平”的评判,需要从平等的内容上以及正义的性质上来把握,否则就会使公平陷于“不公平”的境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造福国人的伟大工程,其出发点和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的进步,它不仅契合了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而且适应了当代世界普遍追求的社会潮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坚持以符合现代正义标准的社会公平作为指导性原则,是保证和谐社会目标实现的思想基础,也是和谐社会建设不会偏离航向的价值保障。

二、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

构建和谐社会有许多具体的内容要求。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从六个方面对和谐社会的内容作出了具体阐释,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在他看来,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所谓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谓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所谓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所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要素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在上述六项和谐社会的特征指标中,最能体现社会和谐基本价值、集中反映和谐社会本质的当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说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标志。之所以这样讲,主要基于下述理由:

第一,社会公平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

如果说,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取决于社会利益关系的是否协调、社会矛盾的解决是否具有一个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的话,那么,社会公平就是有效调整社会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公平社会机制的价值前提和思想基础。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大量的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往往是以社会利益关系的冲突为内容的。在缺少社会公平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用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公平”机制往往偏向于某些或某个特殊的社会利益集团,由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因素,这种“偏向”常常又是以法律的和制度的方式——也就是在现有的利益关系格局和现实社会结构的框架下表现为政治法律和制度结构中的“公平”。但是,这种“公平”掩盖着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平往往会以颠覆既成价值体系的对立价值的形式出现,成为改变原有利益关系及社会关系结构的社会革命的前导力量。一个健全的社会并不会为了维护某些或某个社会集团的利益而任凭社会革命的出现,它常常会通过改变现有的社会机制、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而促成社会公平的实现。在这个调整甚至是变革的过程中,社会公平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使社会实现新的平衡的导向因素和价值依托。可以说,没有对于社会公平价值的认识和坚守,就不可能有调整现实利益关系的选择,社会和谐和建立和谐社会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实现社会公平是实现其他社会和谐目标的基础和根本标志

实现社会和谐,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造就稳定、协调、充满活力的社会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牢固的社会基础。韩庆祥在胡锦涛讲话的基础上总结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五大基本特征,那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各尽所能并充满创造力的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民诉求的社会、是一个各得其所的社会、是一个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共生共进的社会(韩庆祥:《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光明日报》2005年5月24日)。而要实现各尽所能、充满创造力的社会, 就必须造就有效的社会机制,使全体人民都能够在一个共同的价值前提下实现心情舒畅、和谐相处,在公平的社会机制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果没有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平等,也不可能有对于人民大众物质文化需求的尊重和照顾,不可能形成使人民大众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机制和条件,自然也就不可能调动起人民大众的首创精神和积极力量为实现共同的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的价值前提和核心力量。

三、社会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建立起符合社会公平价值的社会公平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一般说来,人们将社会公平分为政治公平、经济公平和伦理公平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的社会公平不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展示了社会和谐的基本内容,也在一定意义上成为衡量社会和谐的基本尺度。

所谓政治公平是指特定范围内人们之间政治权利的一致性和不可超越性,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社会规则的界限享受特殊权利或侵犯他人的权利。虽然在法律和制度、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种相对的标准,并不存在绝对的政治公平和社会平等,但政治平等的原则毕竟给社会提出了一条可供遵循的价值准则。政治公平的原则要求并确定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展示了一个社会在参与公共事务方面给予公民权利的范围和深度。例如,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同种族或不同民族间的平等关系、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享用社会公共资源的权利、具有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和运行过程的权利等等。政治公平是决定和保障经济公平、伦理公平的必要法理基础和价值前提,没有政治平等的经济平等和伦理平等都是不可想象的。

经济公平是指人们在经济生活领域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它经常表现为人们对某种可被利用的经济资源的占有、使用、消费和分配的平等要求,以及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可能性。例如,在和谐的社会结构中,社会成员应该平等地享有自然资源、社会经济资源、信息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至少也应该是在可能的范围内依据市场交换的前提平等地享有各种资源的权利,在公平地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可能性,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竞争、公平地享有社会财富和劳动成果的分配权等等。经济平等是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和重要内容,没有经济的平等,社会的政治平等和伦理的平等就是一句空话。

从伦理上说,社会公平是以人格尊严的被尊重和道德价值的弘扬为依皈的平等要求,它表明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社会成员生存权、发展权和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自由权利,也标明人类社会的发展将沿着伦理公平所指引的方向前进。伦理公平为社会公平提供了可供参照的价值平台,也为社会公平提供了可供判断的价值依据;伦理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高形式。它不仅为政治公平建立了必要的价值基础,也为经济公平明确了价值方向。伦理公平突破了政治公平和经济公平划定的、地域的和制度的界限,把各种社会平等要素统合提升到人的存在和人的价值层面,从而使社会公平真正成为超越有限利益关系的普遍适用的价值准则,进而使传统意义上的公平、平等和正义有了共同的价值内涵,成为社会价值原则、社会价值的实存状态和现实评价三位一体的整体。

政治公平、经济公平和伦理公平的同质性与异质性特征决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三者作为完整的过程来考虑。

所谓同质性,是指这三种公平形式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性质和趋势。首先,经济上的公平必须以政治上的公平作保障,这样,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就会根据社会所确认的政治规则来进行。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经济活动的失控或混乱。对于市场中的平等交换而言,交换双方尊重社会所确认的、平等的法律和政治秩序,使各竞争主体相信依靠自己的努力和才能,可以实现自己“应该”达到的目的。反之,如果允许或放任竞争的一方以某种欺诈的手段或强力来与他人进行交换,就会损害经济上平等竞争的要求。其次,伦理公平的实现可以为经济公平提供更为平等的条件。按照经济公平的要求进行的分配活动所造成的结果表现为某种程度的差异性,过大的差异从客观上会剥夺或削弱某些人参与竞争的权利,甚至生存的权利,如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儿童的失学现象、老弱病残的经济保障问题等。通过税收对社会财富作二次分配,以补偿由于起点上的不平等竞争所造成的两极分化,以及由此而造成再次竞争中起点上的更大不平等。如果社会对此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也违背了政治公平的原则要求。再次,经济公平的实现可以为政治公平和伦理公平提供客观的经济基础。从历时态的意义上说,近代以来西方社会所尊崇的“自由、平等、博爱”就根植于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即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商品经济的这种特性要求社会赋予各经济活动主体以平等自主的人格权利,排除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制度;从共时态的意义上看,机会均等的自由竞争可以激发人们努力创造、进取,只有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为社会提供不断地再分配资源,而建立在贫穷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并非“公平”应有之义。

异质性表明政治公平、经济公平以及伦理公平之间有着某些不相容之处,即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首先,政府需要制定有关的政策、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但由于政策、法律规则的具体化只局限在有限的某些方面,容易为一些惟利是图的人在政策和法律之外钻空子。其次,经济活动的等价交换原则,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带有某种程度狭隘的功利性价值观;同时,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容易造成两极分化的扩大化现象。再次,结果的均等化必然会使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无偿地转让给他人,如社会保险、失业救济等,这同经济上按劳分配的原则相违背,客观上还会造成一些人的怠惰心理。

公平要求的同质性和异质性决定了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全面把握公平价值的特殊性,既要看到公平价值的相对性,并不存在绝对的、无矛盾的公平;又要在具体的工作中坚持对“公平”价值的正确理解,在对公平原则有效把握的前提下,针对具体社会结构和文化环境,确立不同形式的“公平”价值。正如彼彻姆在谈到公平原则时所说的那样:“同样的情况应当同样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语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2—333页)

四、社会公平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力量源泉

现代公平理论在谈到社会公平机制的建构时往往会从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细细考察起来,这三个方面实际上还是包含了许多实现社会公平的特殊环节,这其中,既包含对于社会公平最一般的理解,又体现出社会公平价值的多样性特征。

首先是起点的公平。起点的公平是指同一社会的成员应该有相同的起点,只有起点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常常会被人们理解为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因为从源头上讲,没有起点的公平,就不可能有其他环节的公平。起点公平的理论看到了社会公平必须有最初的起点,只有保证起点的公平才能保证在社会运行的全过程具有公平的意义。遗憾的是,起点的公平只是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善良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起点公平。这不仅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人们很难摆脱自己生存发展的客观环境和条件而达到与他人相一致的状态之中。尤其是千百年来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个人生活条件的不同和限制而导致的现实差异,使得人们根本无法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加上由于客观环境条件造成的个体在体力、智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人们即使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也会有很大差异。在这个意义上,起点的公平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还成为“无原则公平”论的典型代表,这种绝对的公平价值对于建构和谐社会不仅是无效的,反而会有误导的嫌疑。

起点公平的另外一种解释就是机会的公平。机会公平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把工作的重点放到造就公平的社会机制,努力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公平的机会,在受教育、享用社会资源、参与公共事务、实现人生价值等方面都可能有平等的机会。机会公平论突破了起点公平论不可避免的特殊矛盾,将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建立在“生而平等”的“人的价值”的基本层面,从一开始就把公平价值建立在历史和现实统一的基础之上,既坚持公平价值的高尚性,又尊重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现实性,保证了社会公平成为现实有效的合理价值。机会的公平强调把克服现实的不平等作为实现社会平等的主要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人们造就一个公平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机会,真正使实现社会公平的活动变成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合理机制,为实现社会和谐找到了具有创造性的物质力量。

其次是过程的公平。同起点的公平一样,过程的公平也是一种价值优先的设置和选择。所谓过程的公平,其实就是指制度和规则的公平。相比较而言,人们在更多的情况下注重的是制度的公平。制度的公平是一种利益关系设置和安排的公平,它既包含有了平等机会的参与者是否能以平等的身份和权利参与社会活动,也包含社会活动本身是否存在前在事先预定、公平合理的运行程序,还包含是否具有保证程序运行的合理的规则。优先存在而又公平合理的制度、程序和规则是保证参与者个人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建立公平合理的制度、程序和规则,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环节,必须作为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

再次是结果的公平。结果的公平既体现在社会活动的结果上,又体现在对于社会成果的分配方式上。应该说,对于大多数社会行为而言,由于有了制度的、程序的和规则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实效果。一般说来,正如人们尤其看重起点的公平一样,结果的公平也是人们十分看重的因素,因为结果的公平不仅是前面两大阶段社会公平的必然结果,也是检验以往各个阶段社会公平的标准之一。

结果的公平归根结底还是分配的公平。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无论人们参与的是哪一类的活动,对参与者回报的集中方式还是在于对成果的分配过程中。事实上,这种分配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包含着政治上的、道德上的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分配方式。所谓分配的公平就是指在成果分配的过程中是否能够体现公平的原则,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就是看分配方式是否考虑到了资源、市场、资本、技术、时机、需求、劳动者贡献以及其他分配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只有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才能调动和保护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使成果的分配真正成为创造更大价值的动力源泉。

在现代生活中,分配的公平不仅是指在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一次分配,还包含为了体现社会公平价值的二次分配。严格说来,二次分配才是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价值的灵魂。这不仅是因为二次分配本身就是体现社会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而且还在于二次分配的范围和力度远远超过了一次分配中只是紧紧围绕社会生产要素的有限性,真正达到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宝,它既有效地保护了生产者追求效率、促进社会财富快速增长的积极性,又使社会公平成为保持社会平衡、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有力手段。

总之,无论是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还是结果的公平,都可能成为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现实手段,都可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促进力量。我们必须以高度的热情和社会责任感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和精神动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的小康社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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