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及其修订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及其修订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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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3313.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00)03—0054—07

日本在其经济高速增长的顶峰时期制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一部整理以往中小企业政策的分散性和不整齐性而加以体系化为目标的法律。它把经济社会的基准放在“自由且公平的竞争原理”上;对中小企业存在评价为“对国民经济发展与国民生活安定及提高,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重大意义”;将政策的基本方向定为“纠正有关经济方面的社会性的不利的同时,尊重中小企业的创意,并助长其自主性的努力,以求得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中小企业基本法的政策思想主要依托于以下三个思考方法:一是以规模扩大为中心,基于建立和强化以现代化、合理化的竞争力为目标的产业政策的思考方法;二是谋求改善中小企业的交易关系而建立反垄断政策上的思考方法;三是确保各种就业机会,提高劳动条件等社会政策上的思考方法。前者是促进竞争的政策,后二者是保护弱者的政策。总之,《中小企业基本法》在战后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中占核心地位,起主导作用,它是日本现行中小企业政策的总根据。

一、《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内容和作用

颁布于1963年7月20日(1973年10 月修改)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它不仅是贯彻和实行各项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的依据,而且,它是战后日本所有的中小企业法律中具有“母法”地位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60年代以来的其它中小企业法律都是以它为核心展开的,或者说大都是它的“子法”。其中,有的是它的具体化,有的是它的补充,有的是它的分支,有的则是为了保护它的贯彻和执行的措施。其内容可概括为:(一)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二)明确了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措施;(三)明确提出了实现中小企业结构高度化的具体措施和克服中小企业事业活动不利因素的途径;(四)明确地规定了中小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及对它们所实施的政策;(五)明确指出,为确保中小企业的资本,国家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政府金融机构的职能,充实信用保险事业并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地融通资金;(六)明确地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基本法》对战后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它是实现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保证。《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是60年代以来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化的重要标志,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对中小企业政策目标和实现这一政策目标的政策措施,从而大大增强了政策的约束力,迫使各有关部门必须为实现这一政策而努力;(二)《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规定:为保证中小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必须实现中小企业结构的高度化并克服其事业活动的不利因素。同时,还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明确的奋斗目标和方向;(三)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并存的经济条件下协调好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在大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中小企业也能有所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作为一个经济“二重结构”的国家,日本在战后始终把解决好这一问题作为重要的中小企业政策目标。

二、《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实施与发展

日本政府并未把《中小企业基本法》教条地加以利用,而把它作为各种相关政策提出和发展的前提,为施策系统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如仅在昭和38年(1963)就相应制定了以设备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法》,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合理化经营管理的《中小企业指导法》,为充实企业资本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在昭和40年(1965)又制定了《小规模企业互助法》,昭和41年(1966)制定了“有关国家与公共团体对中小企业家的订货担保的法律”,昭和42年(1967)又修改了“与中小企业团体组织相关的法律”等等,几乎每年都有一部或多部法律或政策为适应新情况而出台或重新修订。当然客观环境的急剧变化对中小企业政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如随着向国际化进展,日本政府不得不减弱振兴出口的政策,推出资本输出和扩大进口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成熟化淡化防止过度竞争的政策,而重视刺激创造、创业的政策等的实施力度。同时,日本政府在坚持《中小企业基本法》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又依据客观环境变化不断演变着中小企业观和中小企业政策观,这种演变在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以下简称为中政审)发表的“具体意见”中得到具体体现。在昭和44年(1969)中政审发表的“具体意见”中,首先指出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而后又提出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并强调了中小企业自助性努力和经济合理性的特点。在昭和47年中政审提出的“具体意见”中从三个方面补充修改了昭和44年的“具体意见”:(一)提出软件方面对策以适应急剧的环境变化,并特别重视对知识密集化所实施的政策。(二)对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认识,即对中小企业的认识不仅包括是社会弱者的阴面,也包括其成长和发展的阳面。(三)转变了单纯保护和救济中小企业政策观,同时又表示重视有问题的中小企业政策观,把中小企业问题特征归纳为与大企业间的差距和不适应急剧的环境变化,阐明中小企业自身的进取和努力是实施政策的基础。所以必须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入自身努力进取的运行轨道。昭和47年中政审的“具体意见”的思想反映在昭和48年《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改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的修改法》,昭和50年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的修改法》,昭和51年的《中小企业企业转换对策的临时措施法》等法律中。但在昭和52年的“有关为保证中小企业的企业活动机会而调整大企业的企业活动的法律”的内容中却可以看到昭和32年所制定的《中小企业团体法》中所长期具有的浓厚的保护和救济中小企业的政治风格。在昭和55年(1980)中政审的“具体意见”即《关于80年代的中小企业现状及中小企业的发展》中重新讨论了中小企业形象,还特别强调了中小企业正面部分,并作为中小企业观的特点提出“中小企业在本质上并不是依赖我国(日本)封建体制衰退的经济社会而存在,而是具有现代化性质的、合理、积极、持续、发展地存在”。中小企业政策观的特色是“把最大目标放在了最大限度地帮助和培养积极改变自己命运的中小企业上”。但在昭和55年中政审的“具体意见”中却忽视了进入70年代中期后重要性急剧增长的中小企业信息化的问题。在平成2年中政审发表的《90 年代中小企业展望》中指出中小企业政策的重点是:(一)充实经营的软件资源;(二)促进创业与对后继者的对策;(三)积极调整中小流通,服务企业的活性化和效率化以及转承揽企业的自主化;(四)建立有个性和魅力的地域经济;(五)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六)对小规模企业的支援。同时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因为简单的保护、救济政策有可能妨碍中小企业体制的改善,所以不能使其固定不变,而只限于紧急情况;2.为了维持和发展公平竞争,在政策上重视对中小企业不利内容的修改和有关内容的补充;3.指导中小企业适应环境变化,并支援适应环境变化所需要的中小企业的自助努力;4.为维护、发展健全的新陈代谢机能,在谋求促进创业和发展企业界新人的同时,也谋求转歇业的顺利进行。

三、《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再次修改

1997年和1998年日本经济出现了负增长,1999年第二季度跌到谷底,如果以5月作为谷底,经济衰退时期已长达26个月之久。 这次日本经济衰退是从调高消费税之前的1997年3月开始的, 为战后第三个长的不景气时期,也是近年来日本经济最为衰退的时期,国内不仅金融领域危机重重,而且各种政治经济矛盾错综复杂。目前经济形势虽有所好转,但依然没有完全走出衰退。日本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虽有经济的结构性问题,也有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问题,但最重要的还属政府的经济政策失误。日本经济企划厅在1998年底发表的小经济白皮书也不得不承认,经济政策的失误加剧了经济的衰退。在迎接新世纪之际,为使经济走出低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日本政府于1999年10月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的修改”方案,现根据MI—TI报导发展的资料本文整理如下:

中小企业基本法等的修改

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全面修改及有关法律定义的扩大

平成11年(1999年)10月

中小企业厅

为什么修改中小企业基本法?

简而言之,是为了立足于21世纪,重新构筑政策体系,明确今后中长期政策的基本方针。

·转换理念

由“走出中小企业论”,即由消除基于经济二重构造之背景而产生的非现代化的中小企业构造及中小企业之间参差不齐的差距为政策目标的原基本理念,改换为明确指出多样而具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和源泉,并且从正面支持中小企业自救自助的各种努力。

·转换重点政策

由追求规模效益(提高中小企业规模结构)为中心,无视“创业”等企业活动的原政策,改换为以支援资金、人才、技术情报等经营资源为基本方针(强化经营基础);和支援具有前瞻性的创业或经营革新的企业;同时也以构筑发生大规模金融危机时的安全网络等作为重点政策的内容。

·转换政策手段,实行多样化

由促进成立行业协作组织和间接金融为中心的原政策手段,改换为在行业协作组织方面,从追求规模效益转向强调经营资源的互补;在金融方面,从间接金融转向可以考虑直接金融。

·扩大中小企业的定义

自昭和48年(1973)后,中小企业的定义没有扩大过,这次基于物价上升等因素,以注册资金为中心进行了调整。

当然,有关优惠小企业、转承包交易的标准化和政府公需以及搞活商店街等今后仍需要继续的理念和政策,在新的基本法中也都一一做了阐述。

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改概要

现行中小企业基本法

基本理念为:调整各企业在生产等方面的差距

政策体系:

1、改善中小企业构造(改善生产性)

设备现代化 组建企业联合组织

技术革新商业和服务业

经营管理合理化 企业转换

企业规模标准化 劳动政策

2、纠正不利于企业的各种行为(改善经营环境)

防止过度竞争确保参与国家等机构招标时的中标机会

转承包交易的标准化 振兴出口

确保事业活动的机会 调整同进口商品的关系

3、金融和税制(共同施政手段)

规范、保证资金融通

充实企业注册资金,规范租税负担

中小企业定义:

注册资金职工人数

制造业和其他业种 1亿日圆 300人

批发业3000万日圆* 100人

零售业和服务业1000万日圆* *50人

(注)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等中,*为7000万日圆,* *为5000万日圆

新中小企业基本法(草案)

基本理念为:促进独立的中小企业具有活力地成长和多样化发展

期待中小企业所能够发挥的作用

培育新型产业 促进市场竞争

增加就业机会 激活地域经济

政策体系:

1、促进创业和经营改革(支援积极谋求发展的企业)

促进经营改革(从技术、设备和软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促进创业(提供情报和进修机会,消除资金供给的障碍等)

扶持风险企业(从研究开发‘人才调配和股份、债券等融资渠道给予支持)

2、强化经营基础(充实经营资源)

确保经营资源(设备、技术、人才、情报和建立中心据点等)

推进联合和合作

搞活产业集聚和商业集聚

劳动政策

交易规范化

确保国家等机构发标时的中标机会

3、灵活对应突变环境(建立安全保障网络)

消除防碍安定经营和事业转换等方面的因素

建立共同救济制度和倒产法规

4、金融和税制(共同施政手段)

保障资金供给(建立包括直接金融在内的多样化的资金供给渠道)

5、优惠小企业

修订中小企业定义:

注册资金职工人数

制造业和其他业种3亿日圆 300人

批发业 1亿日圆 100人

零售业 5000万日圆

50人

服务业 5000万日圆

100人

修订有关法律的定义

同此次中小企业基本法修订中小企业范围相对应,其他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支援经营改革法等32项法律法规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范围也将作出相应的修正。

四、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和不断地发展和修订《中小企业基本法》,使其进一步适应客观经济环境,对中小企业起指导和促进作用,当然其中也有失误,但主体上还是对日本经济发展起到能动作用。日本虽然和我国相比政治体制不同,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且我国也将步入世贸组织的这一客观环境下,借鉴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做法,建立和完善各种扶植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将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政府管理机构

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开始转变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企业可以撒手不管。恰恰相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要制定系列的政策并开展监督、指导、服务等工作。这样,对于政府来说,就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也就无从谈起将各种成型的政策系统化、规范化、法律化。目前,我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不健全,部门分割,地区分割,造成“政出多门”,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再加上由于中小企业的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以及现有的政策不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不利于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我国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工商管理局、生产力促进委员会等部门。这些机构职能有交叉,容易产生相互推卸责任和“政出多门”的现象,不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近期,虽然在国家经贸委设立了中小企业司,但职能还不到位。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职能应当包括:1.协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2.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3.提供管理咨询和人员培训;4.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等;5.适应客观经济环境,提出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其系统化、法制化。

(二)健全法律体系

在建立政府管理机构的同时,应当健全法律体系。中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意义上的中小企业法律,因此,政府各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管理,都无法可依。虽然我国有我国的国情,在中小企业立法保护上我们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做法,但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1.保障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应是我国中小企业保护立法的重点之所在。我国是劳动力资源异常丰富的国家,巨大的就业压力一直是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客观问题。尤其在下岗工人和政府机关下岗分流人员日益增多,以及我国进入WTO 后有可能农业人口向城镇移动将会加速等新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劳动力吸纳作用显得更加重要。而同日本相比,我国企业普遍存在技术水平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中小企业在该问题上尤甚。而从我国现行的企业法来看,企业法过于注重对企业的管理,轻视对企业的保护,因此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进程和保障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应是我国中小企业保护立法的重点之所在。

2.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中小企业保护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中小企业的法规。如《小型企业租凭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暂行办法》等等。但在中小企业立法保护上,现行立法存在如下缺陷:首先,立法仅仅侧重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而对中小企业弱者地位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其次,国家立法按所有制形式分别立法,无专门的中小企业立法。最后,许多法规为国务院或国务院各直属部委制定,法律效力较低且不系统。因此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保护法规,从而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具有的地位,明确政府对中小企业基本保护政策和扶持政策,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3.用经济性的法律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不利地位。过去在传统计划经济的历史背景下,政府管理企业的一切大小事务,擅长于运用行政权力来解决企业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应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政府不应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要为其创造一个有利的市场秩序。仅仅依赖行政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弱者问题是行不通的。所以在中小企业保护问题上,我们应转变法律调整方式,减少行政手段的运用,重点采用经济手段来保护中小企业,通过政府的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经济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问题。

4.中小企业保护法规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抽象性的规定使法规难以贯彻执行或贯彻执行的预期效果较差。因此所制定的《中小企业保护法》应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确保法规中对中小企业保护措施得到实施并取得实效。

5.制定《中小企业保护法》,在运行中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形势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并使其日趋完善。日本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后,相应急速变化的经济环境,几乎每年都充实新的内容,经实施验证后加以系统化、法律化,而充实和修订又紧紧围绕《中小企业基本法》这一“母法”,使整个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具有纵向的连贯性。

当然围绕中小企业的有关法律,目前我国只是起步,但这并不排除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们就能在高位点上切入,缩小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的可能。

收稿日期:200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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