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市场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最早的民族保险公司成立于1865年,即上海的义和公司保险行。由于中国民族保险业起步较晚,民族保险公司实力较弱,因而当时的中国保险市场实际上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和操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民族保险业获得了新生。1949年10月20日,我国历史上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开辟了中国保险业的新纪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以“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为基本任务,开办了多种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到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有1300多个分支机构,有保险职工3400余人,并在全国设有3000多个代理网点。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从1953年起,国内保险业务逐渐停办,“文革”期间,更是一度停办了所有国内外业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改革开放各项政策的出台,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强烈要求,从而推动了新时期我国保险事业的高速发展。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后,平均每年以40%以上的速度发展。到1993年底,14年保险费累计收入1751亿元,承担财产风险保障责任总额达42600亿元,全国有70万个(次)企业参加企业财产保险,1亿多户(次)居民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3亿多人(次)参加了各种人身保险;涉外业务承保了200多亿元的进出口贸易额和绝大部分“三资”企业的保险,并在世界主要港口委请了300多家货损检验和理赔代理人,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1986年后,太平洋、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到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占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包括太平洋、平安以及其他专业性、区域性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少数地区)在内的多家并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保险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了我国保险市场的框架。
一、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作用
保险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这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和体制上的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关系,特别是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都要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保险为之提供配套服务。所以说,市场经济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保险又为市场经济提供了配套服务,并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那么,具体说来,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究竟有什么样的地位,换言之,起什么样的作用呢?
(一)保险业的存在和发展增强了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程度,是安定社会生活,调节社会矛盾的“润滑剂”。
市场经济的最根本特征是经济运行的市场化,即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而市场化了的经济必然是开放的、充满竞争的经济。行业内、行业外、地区内、地区外乃至国际间的市场竞争,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施展才华、体现实力进而获得较高盈利的机会,但优胜劣汰这一无情的市场法则又使他们面临巨大的风险。竞争中的失利和失败不仅是企业投资者或经营者的悲剧,而且还会造成从业人员的收入减少以致贫困或失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此,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但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是因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困难。按现行制度,社会保险金大部分由国家和企业支撑,如果社会保险对象大量涌现,则政府和企业将无法承受。近几年内,我国企业和行政改制将“优化”出相当一部分人,而为这些人解决失业保障每年需要巨额资金。政府为减轻财政负担,势必使筹资渠道向企业和在职职工缴纳为主的方向改革,但少则杯水车薪,多则加重在职职工负担,又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第二,社会保险只解决维持保障对象最低生活水平问题,而不能解决生活的改善问题。第三,社会保险的对象只针对人,而不涉及财产损失的补偿。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呢?唯有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第二个层次,对社会保险进行相应的补充才是出路。
(二)保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自主经营得以稳定进行而保驾护航,它是一个重要的“稳定器”。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作为一种全面反映社会化发展趋势的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仅促进了生产、经营及资本的社会化,而且也带来了风险的社会化,只有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险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企业改革才能顺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由于明晰了产权关系,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如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就要依法破产。企业既要承担经营、生产、财产风险,又要承担环境、财务、技术风险,还要承担人员风险及职工在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经济利益的风险等等。与此同时,企业由于拥有了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其动用资金来选择补偿风险损失的权利也就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了根本的保证。企业可通过参加保险,把不确定的损失分摊到成本之中,利用保险转嫁风险,减少自备的风险准备金,有效地配置财力、物力,以提高经济效益。
固然,经营风险控制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但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之类危险的发生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从当今世界看,随着现代科技的应用,一方面抵御灾害事故的能力有所增强,另一方面,却使新的危险因素在不断增加。作为社会财富主要创造者和凝聚者的企业群体,在总体灾害事故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中总是占很大部分的数额。如果说旧体制下的我国企业能把灾害事故损失转嫁于国家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他们除借助“保险”转嫁风险外,别无选择。事例更有说服力。1991年6、7月间,江苏省遭受了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其中,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企业有21840个,家庭533755户,农作物170多万亩。当时,全省各级人保公司的6000名员工,不畏艰苦,夜以继日,废寝忘食,忠实履行职责,截止9月18日,全省共处理赔案52万件,支付保险赔款7.7亿元,有力支持了受灾企业和家庭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另据《国际保险消息》1994年的报道,当年全世界的自然灾害和人为重大事故造成的保险赔款就达188亿美元。这些数据,既说明了当代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严重性,也同样客观反映了保险业在组织经济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另外,我国的保险公司除承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外,正在逐步试办“营业中断利润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之类的险种,以便为企业经营者提供转嫁经营风险服务。可以想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缺少保险这个“稳定器”,企业的自主经营必定难以完全实现。当灾害事故波及面大、程度性强时,众多“经济细胞”灾害损失的凝结还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宏观运行。
二、保险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间接调控的经济手段
政企分开后,政府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这是制约市场经济中单纯市场调节的盲目性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宏观调控的手段无外乎国家计划、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四种,保险则是国家对市场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一项经济手段。国家通过引导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参加保险,能起到间接调控经济的作用:聚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通过保险的形式补偿灾害损失,增加社会保障能力,减轻政府的负担,起到稳定社会经济、安定社会的作用;合理引导消费,调控流通中的货币数量,缓解社会总供求的矛盾;通过保险企业对保险标的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减轻灾害事故对社会财富的损失等等。
综上所述,保险业对整个市场经济能起“稳定器”、“润滑剂”的保障作用,市场经济不能缺少保险业。而保险业的这种作用是通过保险市场来实现的。只有市场上有众多的保险企业、足够的保险商品供应量(包括保险险种、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其他行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转嫁风险的需要,以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换言之,保险市场虽然只是整个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的一个子市场,但它却是对其他子市场提供风险保障作用的市场,因此在整个市场体系中是绝不可少的。
但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保险业仍很不发达,保险市场尚属初创阶段。据1993年底世界保险资料表明,中国当前保险费收入(不含台湾地区)53.57亿美元,排名第23位,仅占世界保险市场的0.3%,而我国的台湾地区保费为111.92亿美元,排名第14位;我国国民人均保费4.5美元,排名第75位,排名第一的日本达4395.1美元;我国保险费收入占国内国民生产总值的0.98%,排名第66位,排名第一的日本的比例则高达12.64%。由此可见,如何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绘制了宏伟蓝图,市场经济也将在这个规划期内建成,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据世界银行预测,在2000年前,中国保险业总收入将突破2000亿元,整个保险市场的潜在规模更高达2500亿元。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需求将每年约以10%的速度持续扩大。这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保险业提出的客观要求。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一个实力强大,公平有序竞争,发育成熟的中国保险市场必将出现在我们面前;各家保险公司也必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