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应用于无人驾驶的法律规制分析和立法展望
袁星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100000
摘 要: 人工智能对无人驾驶至关重要。然而,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导致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和投入道路使用过程中,科技与法律呈现出“源头性”及“偶发性”矛盾。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立法现状,指出无人驾驶存在的法律问题,随后对比了域外对无人驾驶法律的规制,最后从技术角度和立法角度引出对我国无人驾驶的法律规制层面的展望和建议。
关键词: 无人驾驶;交通责任;人工智能应用
一、我国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规制
近年来,无人驾驶技术所依托的人工智能发展迅猛,全方位、多角度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新型人才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2019年数据显示,中国40岁以下的商界精英”榜单”中多为首次上榜新面孔,其中研究人工智能驾驶领域的就占据了二成。
无人驾驶依靠以计算机系统为主的智能驾驶仪来实现,是一项以机器的“实时感知”、“智能决策”及“联合控制”这三个最核心的部分代替人类驾驶交通工具的技术。其防抱死系统可增加安全稳定性,自动泊车导航系统如在雷克萨斯LS460L中采用的车身传感器导航定位有效避免了泊车时的磕碰,提高了出行体验,也因此推动了该产业走向良性循环。我国人工智能行业数据的分析表明:2030年无人驾驶汽车销量将达190万辆。
t-SNE算法在高维空间中使用欧氏距离来衡量数据间的距离。但是研究表明,在高维空间中接近度,距离和最近邻居的概念都与低维空间不同。在某些合理假设的数据分布下,高维空间中最近和最远邻居与给定目标之间距离的比率几乎为1[14]。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同数据点的距离之间的对比度不复存在,最近邻居问题变得不再明确。文献[15]中的研究表明,对于计算距离的通式:
无人驾驶汽车视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分为六个等级,中国目前的无人车技术已到达高级自动化级别,随着5G时代的来临,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前景广阔。
然而,人工智能应用于无人驾驶依然受时代和技术以及操作者局限。规制无人驾驶,本质上就是规制无人驾驶背后操作该项技术的人,而欲规制人,须有行之有效的法律。但我国在立法方面呈现出空缺及保守的特征,规制之路任重道远。
(一)法律文件现状
2017年9月,工信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指南》,该指南更倾向于在技术上对无人驾驶加以规范,对汽车真正上路行驶可能产生的问题一笔带过。笔者认为,其价值更偏向于操作研究而非立法借鉴。同年12月,北京市《细则》和《指导意见》发布,明确了对申请上路主体、车辆、保险的要求,规定车辆测试期间由负责测试的驾驶员承担责任,提出了测试车辆必须兼具自动与人工驾驶的安全性要求,还对管理机构职责、测试流程、管理、违规操作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在中国自动驾驶产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总体局势和问题
无人驾驶具有自主性、难预测性、难解释性以及因果关系脆弱性等特点,在涉及无人驾驶汽车的诉讼中举证产品缺陷、因果关系等事项很可能举证不能。为了对被侵权人进行合理赔偿,可以考虑对无人驾驶汽车提出由研发者或者实际使用人负担的强制性的保险机制,以解决产品责任,由市场主导的一个保险机制将利于既有法律制度保持稳定。[2]
(1)从旅游业发展实力来看,安徽省16个地级市中,旅游业发展综合实力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有5个,依次是合肥市、芜湖市、安庆市、滁州市和黄山市,其他城市旅游业发展实力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前测在2017年1月26日正常期末考试期间进行。考试完毕后,试卷、答题卡和答题纸被立即收回。试卷统一阅卷期间,所有客观题答题卡由自动读卡机完成分数统计工作。
二、域外的探索
联合国已开辟无人驾驶汽车合法化的趋势。无人驾驶车辆只要不违反联合国的车辆管理条例,或驾驶员被赋予了诸如人为选择关闭无人驾驶功能的操作权限就可以被应用于正常的公路交通之中,使得将无人驾驶的规则主体从人转移到了汽车之上,具有开拓性。
欧洲各国对无人驾驶法律规制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修改法律、赋予研发者道路测试权,简化测试许可;第二,划分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第三,开展确立无人驾驶汽车主体地位等前瞻性领域立法;第四,统一和明确规制机关。
纵向观之,无人驾驶汽车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四。第一,源头上尚未有法律条文明确无人驾驶是否具有道路通行权;第二,未明确无人驾驶上路导致民事侵权乃至刑事问题时的责任主体;第三,无人驾驶产生的隐私泄漏隐患和其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及链式效应;第四,无人驾驶致人伤害与交通肇事罪的冲突。
委员会认为交通事故乃人为失误所致,无人驾驶、计算机控制的汽车因脱离了人类感知限制,可提高未来交通的安全性,并在保护环境、节约自然资源方面潜力无限。但笔者认为,此观点固为大势所趋,但仍需时间和技术检验,我国可将其作为参考,不可盲目跟进。现行技术并不足以使电脑控制的无人驾驶比人为更安全,现实生活中已产生很多问题。但无人驾驶出现的问题毕竟有偶发性和可规制性,应衡量其与人工驾驶的利弊天平。
三、对我国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层面提出的建议
(一)设立阶段性目标,立法跟进
同时,也可考虑延伸民事主体人格,赋予人工智能汽车“智能人格”,将其驾驶行为视为职务行为。另外,将汽车侵权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分为人为侵权和产品缺陷或产品瑕疵两种情形:第一,由人擅自篡改系统或者利用无人驾驶技术行使侵权行为或从事犯罪行为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若该产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或其他标准,参照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由销售商和制造商承担责任,同时还应明确监管者责任[3]。
(二)延伸交强险,完善民事侵权责任
我国在无人驾驶的理论和上路中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英美德早于上世纪70年代即开始无人驾驶之研究,谷歌的无人驾驶汽车已可通过数据中心的的摄像机、雷达激光测距仪来“看到”其他车辆,并使用详细的地图来进行导航。法INRIA公司已应用巡航导弹技术花费十年心血研制出具有强大全球定位技术,通过触摸屏设定路线的cycab。而我国在2012年才完成京津高速上的限制性测试,处于国发展领军地位的百度集团的无人驾驶小巴车也仅是公园和相对封闭的环境内落地。这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少配套道路以及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虽然发展迅速,却无法顺利开展相关测试不无关系。[1]
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六个不同阶段中,前期阶段中无人驾驶汽车本质上是人车同被赋予操作权,即未取消人类的驾驶席位。在技术和操作系统未出意外的情况下,人类有足够的注意义务避免事故责任,追责时可能负过失责任。而在发展高级阶段,车辆成为独立于人类的个体,人类处于被动地位,事故追责便相对复杂。笔者认为,不可因风险而使技术滞于发展,但发展必须控制于技术框架之内。应针对发展的不同阶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安装黑匣子完善举证问题
依照航空器黑匣子原理在无人驾驶汽车上安装“黑匣子”对车辆行驶的全程进行全方位、客观真实地记录事故的缘由,可在AI模仿串改技术泛滥之前有效解决举证难、过错责任分配困难的问题。根据“黑匣子”记录的信息,采取无人驾驶模式、操作人员过失、操作人员故意三分法。从而督促汽车驾驶人员尽注意义务,避免推卸责任等问题,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应着手攻克黑匣子存在的车载摄像头和激光雷达等多传感器融合技术难题;提升高精度地图的实时定位精确导航;改进无人驾驶四大关键算法,以将该技术投入尖端应用。
目前国内已有采用复合地基处理覆盖型岩溶地区的地基[7-14],其有限的应用显示出非常好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具有开展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扩大应用范围的重要价值。
(四)改革驾驶主体资格准入和累积记分制度、变革交强险
2013年NHTSA发布了汽车自动化的五级标准:levele0-levele5,以无人驾驶制动的爆发增长。其中1-3级逐渐从驾驶员无法做到手和脚同时不操控到驾驶员与汽车分享控制权再到驾驶员可以选择将汽车驾驶权完全交给无人驾驶汽车,仅在紧急和必要情况下加以控制逐渐过度,这三个等级都可以实现“人车共驾”。而5-6级则仅需要输入起点和终点就可实现汽车自动驾驶,甚至将驾驶员席位彻底去除。
显而易见,当无人驾驶技术发展到5-6级的取代阶段,传统意义上以操纵汽车的驾驶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归责会向产品责任归责转变,这意味着即使完全不懂车辆驾驶的人也可以自由驾驶汽车,汽车操纵主体门槛降低。而累积记分制度追究的主要是自然人主体的过错。因此,改革累计积分制度、创建汽车、操纵者、生产者之间的信息链条以提高技术水平和信息反馈成为必然。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围绕着学生的兴趣开展阅读教学才能取得显著的教学效果。提升学生阅读兴趣的方法很多,在生本理念指导下,更加需要教师以兴趣的激发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兴趣带动阅读教学的深入发展。
我国“交强险”制度保护的主要是受害人和道路秩序,而无人驾驶带来了更多潜在危险因素,因此,我国交强险有必要改交通事故分项限额制为受害人概括限额制,增加交强险投保主体。
四、后记
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研究有很大的理论学术价值。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相关应用领域存在法律问题相关成果较少。应通过研究应用领域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前沿立法,并深入研究促进行业监管与规制,规范限制人工智能合理应用的领域,采取措施应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法律体系的危机,对人工智能时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风险措施,立法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谢一驰.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探析[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6.
[2]吴钟秀.智能网联汽车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探讨[J].市场周刊,2018(6).
[3]吴士东.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法律规制——以Uber无人车致人死亡案为视角[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4).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111-02
作者简介: 袁星辰(1997- ),女,汉族,安徽亳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法学(涉外方向)本科生,美国萨姆休斯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交换生。
标签:无人驾驶论文; 交通责任论文; 人工智能应用论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