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论文

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论文

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

薛曼雯

(邵阳学院政法学院 湖南 邵阳 422000)

摘 要: 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专利等是其实现创新以及全球化发展的关键。实际运维知识产权的地域差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透明性,知识产权的交易过程往往比较复杂且投入较大,无益于跨境知识产权的交易价值实现。故本文就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展开讨论。

关键词: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新市场

知识产权不单单是企业竞争的重要资源,除此之外也是开放式创新形式的重要组成、也是现阶段普遍应用的排他性手段形式。对于企业,应用知识产权这一武器制衡竞争对手无疑可以大大维护到企业在市场中的切实份额。近些年随着知识产权价值逐渐显现,跨境知识产权交易成本高、难以预测性等问题正逐渐显现,故有必要就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以EGFR质粒为载体,分别构建能够表达荧光素酶的包含EGFR 3'-UTR(野生型 EGFR3'UTR,EGFR3'UTR Wt)和EGFR 3'-UTR突变序列(突变型EGFR3'UTR,EGFR3'UTRMut)的质粒;将已转染miR-133b mimics及miR-133b NC的SUNE-1细胞株按每孔1×105接种至24孔板,24 h后分别以lipo-2000共转染200 ng包含EGFR 3'-UTRWt或EGFR 3'-UTRMut的荧光素酶质粒及80 ng海肾荧光质粒,48 h后用荧光检测仪检测荧光强度,海肾荧光作为内参照,每组试验重复3次。

一、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法律冲突

随着知识产权市场慢慢趋于国际化演变规律,包涵《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制定,形成了对知识产权最基本权益保护。对整个的知识产权的授予流程进行了规范化,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实施可控性。而实际各个国家由于政治、利益以及发展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相关国际条例务必充分确立并肯定成员方的权力。不同的一方保留编制与自主知识产权有关的法规权力。故而,国际层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文件等可应用范围并非全面性的。另外协调知识产权司法管控、执行形式等的有关国际文件等依然有待完善。一些内容和国家自主性之间的矛盾依然未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灵隐寺主要以天王殿、大雄宝殿、药师殿、直指堂(法堂)、华严殿为中轴线,两边附以五百罗汉堂、济公殿、联灯阁、华严阁、大悲楼、方丈楼等建筑所构成,共占地130亩,殿宇恢宏,建构有序。灵隐寺自创建以来,高僧云集,文人荟萃,儒释交融,谈禅论道,一吟一咏早已蔚为大观。此外,寺内还存有不少年代久远的佛像、法器、经幢、石塔、御碑、字画等历史文物,为灵隐寺珍贵的佛教文化遗产。

二、创新市场环境下潜在法律风险

传统形式的跨境知识产权交易模式效率低下,不利于跨境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但法律的透明公开与可预测性则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从而可以降低其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一)民间规范降低交易成本

基于民间方式的跨境知识产权交易模式是目前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以及提升交易效率的有效方法之一。常规意义上的民间规范主要指代相对标准、规范的,但并不受约束下的跨境知识产权私生规范、知识产权模范性以及知识产权法重述。非正负形的法律机构与商业机构积极参与和调研的跨境知识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问题。跨境知识产权民间模式则主要交由跨国性的以及非政府部门性质的机构进行管理与实施。跨境知识产权民间模式往往具有高度的宽松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等等。跨境知识产权民间模式的运行及其发展不但可以切实提升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的质量与效率,同时也可以促使整个市场创新、高效发展。

(二)知识产权地域性与法律不确定性

依据企业准据法相关特点,有关司法机构承认以及执行冲突法选择项目。即便可以有效降低事前搜索成本和交易的成本增加。但是,冲突发选择条款却并不适应于开放式业务新型演化以及跨境知识产权流通。究其原因是由于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不同而存在的,依照被全球保护国的相关内容,知识产权限制和范围矛盾依然延用司法机构所属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缺少知识产权国际私生法的调配以及知识产权地域性差异,受诉期间司法机构或许会无视冲突法选择条款。

因此跨境知识产权教育的矛盾点不单单需要考量冲突法选择的条款,同时该应当综合考量司法机构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法等内容。举例来说,一外国企业邀请中国的工程师进行软件开发公祖,该软件协议签署地与施行地均在该国,双方规定:该软件为雇佣形式的产品,因此属于雇佣者;其次,该协议受当地法律的约束;最后当地法院拥有该协议的排他管辖权利。实际软件研发成功后,该国企业分别在世界各国申请了软件专利,并在其他各国进行销售。之后该程序员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将该软件产品收归自己所有,并指责雇佣公司侵权行为。该案例涉及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该软件的产权所有对象为谁:其次,软件知识产权是否已经通过协议且转移至雇佣单位?最后,软件转让的相关协议是否已经达成,相关雇佣单位是否真实侵犯了我国程序员所应当享受的权益。就该案例而言,虽然软件协议签署选择了该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所有的争议并不都适用于该国法律。管辖地的司法机构决定了法律的选择,受诉的司法机构可以尊崇冲突法选择条款,交由该国司法机构受理执行。但对于雇佣公司务必意识到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初始所有由程序员所有,那么最后的问题就是该转让协议是否生效。而受诉的司法机构可以为申请了专利的任何一个国家。该案件充分表明了法律判罚的结果不同根本性原因是法律问题和管辖地司法机构的法律择取导致的。受诉的司法机构依据不同的法律特性可以选择不同的条例。大多数的受诉司法机构在择取过程中,往往需要考量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因此随着创新的合作化以及跨界化发展,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矛盾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利用矛盾等问题也将变得越来越突出。

三、结束语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大量知识产权得以形成。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维护企业效益的根本保障,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务必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应当对法律风险等有透彻的了解,从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对于各个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交易等相关进行全面客观的规定,尽可能减少地域差异性,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周茜,胡玉明,陈晓敏.行业知识产权风险与企业自主创新投资研究——基于广东省高技术企业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9(17):000109-115.

[2]朱一青.自贸协定视角下知识产权避税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4(9):72-78.

[3]刘映春,孙那.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研究[J].企业研究,2012(4)):44-44.

作者简介: 薛曼雯(1999.03-),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本科学历,邵阳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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