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平衡_市场经济论文

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平衡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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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在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利益结构的急速变化、利益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当前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社会权利制度的失衡,造成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性原因,是社会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其实质也就是社会制度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如果回避甚至否认利益结构多元化及其均衡的必要性,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谋求生路的途径。这种局面的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和谐程度大幅度地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在这个问题上,“东亚现象”和“拉美现象”是最好的诠释。到上世纪70年代上半期,东亚几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拉美几个国家人均GDP超过了1000美元。但以后,这两个地区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拉美几个国家中间经历了“失去的十年”,至今贫富悬殊,社会动荡不安,人均GDP不到3000美元,东亚国家及地区执行了比较好的社会政策,贫富、失业等问题都较好,人均GDP超过了10000美元,有的超过了20000美元。因而,创设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利益制度与机制,成了调整利益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

我们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分配形式和利益主体都已多元化。由此,提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如何通过观念、政策和制度的创新,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形成一种利益均衡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根本性的保证,这也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在。

(一)构建市场分配的利益均衡机制

现在在政府及理论界都有不少人认为,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利益分配公平,只能政府通过再分配来实现,即“市场分配讲效率,再分配讲公平”。笔者不赞同这种看法,再分配固然是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但市场分配也不是唯效率。不错,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高度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在这样一种经济社会中,由政府统一安排社会成员的收益,使全社会利益大致均衡的条件已不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利益均衡是能力相对均衡的社会力量之间博弈的结果。但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之所以在十几年的时间里迅速扩大,形成贫富悬殊的格局,最深层的原因是什么?就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产生了很大的失衡,而这种能力的失衡,折射的是社会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因此,构建市场分配的利益均衡机制,不是要由政府来进行利益分配,而是要求政府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制定和贯彻,来扭转权利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增强相对弱势群体在利益诉求上的能力。

1、继续加大对民众创业的鼓励、扶持力度,营造一个激励人们创业的文化和政策环境。我们认为,鼓励、扶持一切有创业愿望并有创业潜能的人实现创业致富,是扭转资源配置不公平,改善贫富悬殊的利益分配格局最有效的措施;更是破解我国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如何在强调利益分配公平的同时,不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与速度的最好办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利益均衡,不能把其仅仅理解为在现有的蛋糕上重新分配;最有效的办法是把蛋糕做大,使原先多得者不至于减少(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这种“多”是合法的),原来少得者获得更多,这才是经济学所追求的“帕累托改善”,也是和谐社会之所以“和谐”的真谛。

要使更多现在还比较贫困的人们走上创业之路,应当在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第一,突破传统文化的障碍,塑造现代市场经济文化。

我们现在习惯于喊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但现实中往往又存在诸多与思想、观念有关的不如意。究其渊源,实质就是传统的“官文化”、“正统文化”、“计划经济文化”的积淀还在顽强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观念。要促进民众创业,就要突破传统文化的束缚,要象浙江那样,崇尚义利并举,构建一个现代市场经济的文化氛围。

现代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就是鼓励追求自身利益,但也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浙江人提倡的义利并举,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文化精神。我们要大力鼓励创业,发展民营经济,就要在全社会培育一种既追求自身合法权益,又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现代文化意识,这一文化精神的培育实质上是以先进文化替代落后文化的过程。

要培养现代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破除政府本位、以政府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心理,确立现代民本文化。以民为本,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又是发展市场经济必须的社会文化基础。这里极其重要的,是要使我们的各级政府官员明白: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核心的问题是“还权于民”,给民众以行使自己法定权力的充分自由;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继续弱化政府对社会微观活动的控制权,消除少数部门和干部权力寻租的制度基础。要以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政府官员的主要标准。

第二,创新政策实施路径,给创业者提供切实的政策扶持。关于支持、鼓励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已经出台不少了。我们认为,现在需要研究的重点不是继续出台何种政策,而是要认真研究如何使现有的政策得到切实地贯彻,也就是要研究政策实施的路径问题。这里暂且不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作风及工作方式导致的政策得不到切实贯彻现象,我们着重来研究一下对创业者的资金支持问题。应当说,“要在资金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这一句话,上至中央文件,下到各地各级党委、政府的文件中都有。而问题是创业者普遍感到最渴望、而又最难得到的就是资金支持。问题在哪里,我们的看法是思路上出了偏差。我们过于迷信市场、迷信银行。殊不知货币市场从来就是“嫌贫爱富”的,创业者几乎没有任何可让银行接受的抵押物,银行怎么可能给其融资?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大都由政府的特定部门来给创业者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其原因是创业者的创业,减轻了政府负担,扩大了社会就业,承担起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是否应当从中受到启发。政府财政是否可以拨出专款,专门给创业者提供创业资金贷款;或者财政拨款,设立创业保险基金,为创业者融资承担风险;对一些重点地区的扶贫,要将救济性的扶贫与扶助创业相结合,以扶持创业为主。过去几年中,各地政府为了“培大培强”,对一些企业给予了大量资金支持,我们并不一般地反对这种做法。现在,为了鼓励民众创业,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政府也完全有理由在资金上支持创业。这一点,在经济薄弱地区特别重要。

2、调整劳资关系,促进劳动与资本在分配关系上的基本均衡。近年来,企业劳资关系失衡,劳动者地位下降、劳动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不升反降,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劳资纠纷增加,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我国的劳资问题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我们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资本”自有其本质规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同样会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超经济地使用。可能的只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约束下,其手段温和点罢了。联合国公布的《2002年贸易和发展报告》称,中国劳动力的平均工资甚至低于肯尼亚和津巴布韦。社会工资水平低,进而导致消费不足,经济增长长期依赖投资增长,这种增长模式给资源带来极大压力,也给经济持续发展带来挑战。如果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靠低工资维持低成本,对促进经济增长确有一定作用的话,那么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标志我国逐步进入了以提高生活质量为主要目标的新的发展时期,进入由低收入国家行列向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迈进的时期,收入增长应是比GDP增长更值得关注的问题。近一、二年广东出现的“民工荒”,以及劳动密集产品在出口贸易中的屡屡受阻、在承接发达国家服务产业外包项目中缺乏竞争力等事项,都充分说明,至少在东部地区,靠压低劳动价格,发展低端产业的模式正在走向终结。

劳动者收入低、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的产生有极其复杂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我国劳动人口多,劳动供给几乎无限大,劳动市场供过于求,导致劳动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二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最简单的应对方法就是压低工资,拉长工作时间;三是各地政府从本地区经济增长考虑,往往注重投资环境建设,忽略、甚至放弃对劳动环境的监管;四是工会组织的缺失及软弱。作为劳资关系矛盾的产物,在发达国家历史上,劳资利益由严重失衡到相对平衡,工会起到了其他任何组织包括政府都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目前企业中或是根本就没有工会,或是过于软弱,无法代表劳动者利益与资方谈判,维护职工权益。中国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后,贫富差距没有按照库兹涅茨倒U型收入分配曲线向缩小的方向发展,而是继续加速扩大,致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增多,有的还比较激烈,原因固然很复杂,但上述四点,当是重要因素。

在劳资矛盾的处理上,有一点必须明确,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其价格从来不是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世界普遍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证明。我国职工权益(这里当然也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得不到保护,很大程度在于“看得见的手”该出手时不出手。从有利全社会利益的整合,维护社会稳定看,必须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保护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特别要保护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工人和农民的权益,这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巩固我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需要。因此,构建市场分配的利益均衡机制,政府必须干预劳动力市场,依法规范劳资间的利益关系。

第一,强化劳动执法监察,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时间标准。将工资明确为法定劳动时间的劳动报酬,破除以延长劳动时间掩盖低工资的迷障,超时劳动必须依法支付额外报酬,建立无正当理由拖欠工资的处罚制度;现在各地政府每年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形同虚设,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对经营正常,有经济效益,而职工工资常年低于指导线的企业,不得享受政府的任何优惠政策、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等。

第二,以制度化的形式建立工资谈判机制,支持工会履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谈判的法定地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在我国建立已十来年了,但收效甚微,关键在于目前我国企业中工会的力量太弱,这既与传统意识形态的偏见有关;也与我们政府没有理直气壮地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有关。必须继续发展和完善现有的工会组织,使其真正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关键是要在法律上、人事上、财政上赋予其一定的独立性,改变目前工会组织实际上隶属各企事业单位,处于摆设、附庸,在会员群众中没有感召力的状况。目前这种状态,实际上把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推到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大大削弱了党和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控制能力。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重大煤矿事故,根子都在违规生产。且不说那些私人小矿,我们的国有大型煤矿也无视国家安全生产规程,野蛮作业,重大伤亡事故一旦发生,政府又成为矛盾的焦点。而应当把维护职工利益作为自己首要职责的工会事前为什么无法制止?我们难道不该从中吸取点什么教训?要坚持以人为本,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就应当坚定地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劳动力流动加大的现实,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工会的权利,引导他们用“手投票”争取应有的经济利益。为提高工会的独立性,可考虑将大中型企业的工会领导人的收入从企业分离出来,小企业则可考虑建立联合工会,这样做的好处是消除了企业对工会干部的牵制。

(二)构建社会再分配的利益均衡机制

影响利益均衡的社会再分配体系主要包括税收体制、财政支出体制。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税收和公共财政支出是矫正分配不公,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大致均衡的主要手段。因此,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用在教育、卫生、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一般都占财政支出60%以上,与之相比,我们存在很大差距。我们的资金大量地用在政府直接投资和行政支出上。更须指出的是,就在这部分公共支出上,我们的资金分配也有失公平。因此,要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除了税收应进一步体现公平外,财政资金的分配制度急待改革。应当说,近年来,政府财政支出开始关注农村和城市弱势阶层,但力度仍然有限;社会保障近年进展较快,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仍然较窄、保障水平也较低。因此,要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增加对农村和西部较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及医疗卫生的投入;加大对就业的政策与资金扶持,对于构建社会的利益均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财政要加大对教育、卫生事业投入的力度。教育、卫生作为公共事业,主要应由政府投入,这应当成为政府基本的施政理念。这几年的教育改革、医疗卫生改革不成功的根本问题就在于把改革看成了财政“卸包袱”。

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导致了不同社会成员竞争能力的差异,在社会变动中,他们面临事实上的机会不平等,并不得不承受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因此,罗尔斯认为政府的社会政策应当在创造相对平等的社会环境上发挥作用,使得“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各国实践告诉我们,公正分配国民教育和医疗卫生资源,使全体国民具有享受教育和医疗服务的均等权利,尽可能保证人与人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平等,是矫正各种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条件,是保证社会相对公平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教育和医疗服务的高额费用,使这一对每个人的发展最具基础性、根本性,最应体现社会公平的资源配置却不很公平。它导致人力资本积累上的巨大差距,将给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成员造成长远的、严重的机会不平等,阻塞处于社会阶层结构底层的人们上升发展的通道,并增强他们对社会的疏离和不满。

我们应当懂得,从长远来看,社会的稳定取决于各阶层之间流动机制的畅通。中国历史上的封建专制制度之所以能够维持较长时间的稳定,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教育观念上的平等和“宰相出于青衣”的制度设计,科举制度给了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以希望。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户籍制度隔离了城乡居民,但招工、考大学、当兵提干,还是给农村青年开放了一条进城的路。市场经济本来是强调“机会均等”的,但近年来城市中小学的所谓“改制”、对农民工女的入学歧视,以及大学以改革的名义大幅度提高学费,则断了城乡贫困家庭子女的大学梦,堵塞了正常的社会流动渠道。此类错误政策应当及时纠正。我们的社会政策应当顺应历史潮流,不要让底层民众丧失改变其子女社会地位的希望。因此,无论是从公平教育的理念来看,还是从目前群众对这种做法的反响来看,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有问题的。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应当从制度上规定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

2.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就业与再就业的政策干预,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广大劳动者最大最根本的保障。我国近几年就业工作成绩明显,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与结构性失业并存;国企改制后下岗的职工再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扩大就业,北欧国家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北欧国家政府的公共服务,都把促进就业放在政府职能的首位。其具体做法是:一是加强财力支持。以瑞典为例,每年各方面用于就业服务的资金量约占CDP总量的2.7%(主要是财政提供)。二是加强服务机构,不论是中央层还是地方层,都没有专门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基层还设有“就业办公室”,全国95%的就业服务由此机构负责。三是加强政策扶持。例如,芬兰为鼓励中小企业多吸纳失业人员,对其实行减税4%的优惠政策,对失业人员自己创办“微型企业”也给予减税或补贴。四是加强就业培训,特别是实行政府、工会和雇主“三位一体”的培训体制,并采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五是加强公共项目开发,直接创造就业岗位。六是加强预测和信息交流,以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虽然国情不同,他们的有些做法我们可能无法仿效,但政府必须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对就业的政策干预和资金扶持这一点应当是共同的。

在这一问题上,必须避免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现在就业已经市场化,政府不应干预就业。我们认为,就业是一个宏观问题,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充分就业,兼之我国的特殊国情,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不稳定。

3、重视发展社会慈善募捐,促进“第三次分配”。开展慈善募捐事业是当代各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一种重要措施,它的存在对政府的公共政策起了极好的补充作用。对一些政府政策无法顾及的特定对象或特定事件,它甚至起了无法替代的作用,因而被称为“第三次分配,我国现在一年慈善捐助总额才十几亿元,应该还有很大潜力。“第三次分配”借助各种社会组织,使已经分配到个人的社会资源重新进入配置流程,这种个人自愿地以慈善、志愿或互助为形式的资源流动,不但可以从物质上缓解某些群体的困境,可以从心理上、情感上消除不同阶层的隔阂或对立,还可以在价值观念上形成一定的共识,有助于缓解阶层之间乃至社会整体结构上的紧张,形成差异基础上的和谐。

要发展慈善事业,除了国家要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税收减免政策,激发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捐赠的积极性外,各级地方政府,要做好三件事: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宣传太少,包括我们的中、小学,都缺乏正规、持续的爱心教育。以至我们大多数企业和公民的意识中,对捐助他人感到是一种额外的负担,甚至是“摊派”。二是加强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事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要在全社会经常开展扶弱济贫、扶孤助残的爱心公益活动,发扬光大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认为,这不仅促进社会分配更公平,还有助于培养人际间的友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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