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劳动价值论研究的一个新发展,还是一个理论上的倒退?评“新解释”学派与高伟博士的讨论_劳动价值论论文

究竟是劳动价值论研究的新进展,还是理论倒退?——评“新解释”学派兼与高伟博士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学派论文,新进展论文,博士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7)07-0031-07

“新解释”学派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盛行于80年代中后期,在经历了90年代的相对平稳时期,于新世纪伊始又掀起了一股新一轮的研究热潮。前期主要代表人物有杜梅尼尔(Duménil)、利皮兹(Lipietz)、弗利(Foley)等。近期针对“新解释”传统提出批评和完善发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莫斯利(Moseley)、辛哈(Sinha)等。虽然他们的理论观点有部分不同之处,但就整体而言,是同属一个“新解释”理论体系的。按照传统的划分方法,我们将利皮兹等前期代表人物的观点称为“新解释Ⅰ”,把莫斯利等近期代表人物观点统称为“新解释Ⅱ”。

“新解释”学派通过强调货币和劳动时间的关系,主张以这种关系“重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1]。正是因为它们的关系一方面保持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之间的精确的数量关系,另一方面保持工资总量和利润总量之间的精确的数量关系,弗利认为“这个方法隐含着‘转化问题’的新解”[2]。高伟博士也认为‘新解释’理论与分期单一体系学派通过重视对于货币价值的研究而直接链接了价值与市场价格,使人耳目一新”[3],而“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终于对于马克思学者基本不讨论市场实际价格(因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对于时间和经济决策很少有实际作用)的局面提出了批评。”[4]

鉴于弗利、杜梅尼尔等人提出的“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MELT)的劳动价值论的“新解释”,近期莫斯利、辛哈等人提出了批评。莫斯利认为“‘新解释’在理论突破性方面仅取得了部分成功,但它并没有走得太远”[5]。本文将针对以上“新解释”体系的理论观点进行全面剖析,集中从四大方面(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总体观点;对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处理;对资本利润率的处理;对“两个等式”同时成立的处理)论证“新解释”并没有解决“价值转形问题”,更没有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反而是一种倒退。

一、“新解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总体看法

(一)“新解释Ⅰ”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总体看法

弗利认为要拓展马克思经济理论研究的新思路,就必须阐发其唯物主义的历史根源[6],证明“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the monetary expression of labor time,MELT)”同在生产中所花费的活劳动而增加的货币价值是一致的,在货币单位和社会劳动时间之间都存在着数量上的等价关系。弗利把这种等价关系称为“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MELT),它以每小时劳动的货币单位数量计量。弗利认为“马克思一直运用这个概念在货币计量和劳动计量之间转换”[7]。

杜梅尼尔站在马克思的立场上,认为《资本论》第1卷到第3卷考察的是由一般到具体的逻辑关系,它们并没有矛盾。

(二)“新解释Ⅱ”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总体看法

莫斯利同样站在马克思的立场上,提出了马克思理论的“宏观货币解释”。他批评斯拉法主义者的个量决定先于总量决定,以及把既定的物质生产技术条件和实际工资作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的观点。他赞成马克思总量决定先于个量决定,以及把既定数量的货币资本和既定剩余价值率作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的观点。他认为这样最终才能保证马克思两个总量等式同时成立。莫斯利还强调,资本的关键概念在马克思那里“是按货币定义的,不是按劳动时间定义的”。[8]

二、“新解释”对马克思“价值转形问题”的不同处理

(一)对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不同处理

1.“新解释Ⅰ”的主要观点

弗利认为MELT可以广泛地解决劳动价值论的许多问题。弗利和杜梅尼尔提出,一般地“劳动力的价值应被计量为货币工资同货币表述的劳动时间的比率,而不是在工人所消费的商品中物化的劳动”[9]。接着,他们强调“不能把‘新解释’所定义的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加以引申用来把不变资本和投资资本存量的货币计量转变为劳动时间的等式”[10]。简而言之,可变资本在价值转形中不需要由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正好与之相反。

2.“新解释Ⅱ”的主要观点

莫斯利认为《资本论》第1卷到第3卷中,“C、V和M都是以货币形式而不是以劳动时间定义的”[11],这些C、V的总量在从第1卷到第3卷转化中保持不变。另外,他强调C是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货币资本,V是用于购买劳动力的货币资本,并没有把C定义为物化于生产资料中的劳动时间,也没有把V定义为物化于生活资料中的劳动时间[12]。

辛哈批评杜梅尼尔等人把工人的工资以货币支付,劳动力价值和可变资本由货币的价值决定,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工资是以货币支付还是以实际工资支付对转形问题来说是无关紧要的。”[13]

(二)对剥削率和平均利润率的不同处理

1.“新解释Ⅰ”的主要观点

法斯切尔根据利皮兹的推导思路,分别得出价格利润率r和价值利润率r'[14]。

弗利同意斯拉法的两个利润率解释。他和杜梅尼尔强调,以物化劳动系数计算的利润率和市场价格利润率之间的等式的不一致性是“由于物化于生产资料中的劳动和花费于生产资料上的货币的劳动时间等式(应用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示)间的差别造成的”[15]。

2.“新解释Ⅱ”的主要观点

莫斯利认为,由于马克思的分析出发点是既定数量的货币资本M(=C+V)。由于马克思假定剩余价值率e是既定的,另外,由于成本价格和一般利润率的定义公式分别为k=c+v和r=∑s/∑(c+v),所以它们也是既定的。于是莫斯利得出结论,在决定生产价格时,只有一个利润率——价格利润率。

(三)对转形问题的“两个等式”同时成立的不同看法

1.“新解释Ⅰ”的主要观点

利皮兹对转形问题解法实质上是净产品的再分配。

于是包括两个体系:价值(包括剩余价值)体系和生产价格体系,有了被称为“双重体系”的解释劳动价值论的结果。弗利认为只有在极其特殊情况(即或者利润率为零,或者相等资本有机构成)外,这两个体系是不成比例的。

杜梅尼尔也赞成净产品的观点。

2.“新解释Ⅱ”的主要观点

(1)莫斯利“从代数上概括马克思的商品总价格决定理论为:

P=C+MVA

从上面公式,可以推导出给定时间内生产的剩余价值总量:S=P-K

其次,莫斯利认为成本价格对于商品价值和生产价格是相同的,它们之间唯一的区别是加之于任何给定商品的成本价格的剩余价值和利润之间的区别。除了每个产业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数量,一般利润率也被看作给定的。

因此,从代数式表述马克思商品的生产价格理论为:

①如果接受了这个解释,那么马克思两个总量等式(总价格等于价值,总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便同时都正确。

②只存在一个利润率——价格利润率——业已决定的量,因而先于生产价格决定。

③如果接受了这个“宏观货币”解释,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的价值理论就不是多余的,而是必不可少的阶段。

三、“新解释”学派理论体系的重大缺陷和科学成分

(一)“新解释”学派理论体系的重大缺陷

由于新解释学派分别从四个方面阐述自己的理论的,因此,本文接下来也将分别从这四大方面入手集中剖析和评价“新解释”学派。

1.“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MELT)不仅不能解决转形问题,而且使转形问题研究误入歧途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一篇第一章“商品和货币”中,首先从两个商品交换的等式中,分析出了商品的价值,然后又从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考察商品的价值表现,揭示了货币的起源和本质。货币之所以能表现出一般商品的价值,正是因为它本身是商品,包含着耗费的无差别的一般的人类劳动,也就是价值。在现代货币产生之前,在充分信息条件下(因而花费在搜寻、讨价还价等经济活动上的交易费用很低甚至为零),金属货币能够较好地体现出全部社会物品的价值,也能够较好地支撑起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是很少背离的,因而基本上不存在经济危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现代货币的产生,在供求机制不平衡作用下,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等是偶然的,而背离却是常态的。但是,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价格和价值的局部偏离会相互抵消,价格总额仍等于价值总额。这一点毫无异议。这在《资本论》第1卷中是已经解决了的问题,第3卷是没有必要再论述的,因此在《资本论》第3卷转形问题研究中,商品货币价格和商品的价值的这种区别,在马克思那里是存而不论的。

丁堡骏教授曾经指出:“马克思所讲的成本价格修改了的意义,指的是按生产价格计算成本,而不是一般地以货币价格计算成本问题。”这就是说,价值到市场价格的转化和生产价格到市场价格的转化,这样涉及价值到其货币表现的问题已经由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解决了。转形问题所研究的是价值层次上的转化或替换问题,即作为商品交换依据的价格波动的中心,怎样从价值变化为生产价格的问题。因此,不管是“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还是“宏观货币”解释都没有抓住转形问题的本质,是一种十足的理论上的误解。因为正是由于这种“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示”,使“新解释”学派在后来的关于C、V、M、r以及两个等式关系的探讨,被锁定在货币价格与价值之间进行讨论。这种讨论根本没有触及到转形问题的关键--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因而使转形问题研究误入了歧途。

2.对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处理自相矛盾

我们知道,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工人的具体劳动是转移上一期已经固化于本期投入要素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如果资本家按生产资料的价值量C来购买,在不考虑折旧问题的前提下,计入成本价格中的不变资本量就应该为C;如果资本家按生产资料的生产价格来购买,那么计入产品成本价格中不变资本就应该为αC,而商品价值构成中的不变资本价值却仍然是转移来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C。也就是说“生产商品的社会消耗(或劳动消耗)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资本消耗(成本价格)中的不变资本量含义是不同的”[18]。另外,在新价值创造中资本家要求工人按实际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或生产价格再生产出可变资本,按照价值规律,劳动力价值或生产价格与可变资本是相等的。劳动力价值或生产价格是间接地由再生产出供劳动工人消费的按价值或生产价格计算的必要生活资料决定的。如果生活资料是按价值来计算的,那么劳动力价值就是以生活资料的价值量计算的,在量上劳动力价值就等于生活资料的价值量;同理如果生活资料是按生产价格计算的量来计算,在量上劳动力价值就等于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量βV,换而言之,“可变资本量与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或生产价格量本来就是同一的”[19]。也就是说,可变资本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差额不会表现出来,而不变资本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差额会原样地反映出来。这说明在转形模型构建过程中,对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特别是在投入要素按生产价格计算时,处理方法是截然不同的。[20]

在这一点上,“新解释”学派的理解是相当肤浅和十分荒谬的。弗利认为MELT可以清楚地联系货币和劳动时间,并且他和杜梅尼尔还进一步用“MELT”表述了劳动力的价值。但与此同时他们认为不能把“MELT”加以引申用来把不变资本和投资资本存量的货币计量转变为劳动时间的等式。也就是说可变资本被看作给定数量的货币资本,在其按价值计算和按生产价格计算的价值转形中保持不变,而不变资本正好与之相反。莫斯利等人更是把这种观点推向极端,认为C、V、M都是以货币形式而不是以劳动时间定义的[21],它们的数量在第1卷的价值宏观分析中和第3卷生产价格微观分析中都是相同的,换而言之,C和V在按价值计算和按生产价格计算的价值转形中保持不变。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新解释Ⅰ”还是“新解释Ⅱ”,他们都错误的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处理,停留在货币价格和价值上兜圈子,根本没有理解价值、价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关系。

3.对总资本利润率的处理是有问题的,背离了马克思原意

(1)在总资本利润率的处理上,弗利同意斯拉法的两个利润率解释。相反,莫斯利认为马克思分析出发点是既定的货币资本,从而剩余价值率e是既定的,一般利润率也是既定的。于是莫斯利得出与斯拉法不同的结论,只有一个价格利润率(“一般利润率先于生产价格决定”)。[22]

我们认为这种分析角度是欠缺的。熟悉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理论批判绪论》一书内容的同仁都知道,斯拉法是赞成利润率与价格同时决定。一方面,利润率“在我们知道商品价格决定之前,是不能决定的”,另一方面,“在求出利润率之前,价格(也)是不能决定的”。因此,“剩余(或利润——引者注)分配的决定,必须和商品价格的决定,通过相同的机构,同时进行”[23]。

我们知道,斯拉法因为鼓吹放弃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的价值理论,并没有区分所谓的价格利润率和价值利润率,更确切的说只有一个价格利润率(不管是在非联合生产下的有剩余的生产还是在后来的联合生产模型里,处理手法都是一样),而且价格利润率是事先实现了的利润后得出的[24],因为“它是社会纯产值,即国民收入,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利润率是这个余额与生产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总值的比率”[25]。弗利所说的斯拉法的两个利润率,是对斯拉法的误解。另外,莫斯利认为只有一个价格利润率,而且它是先于生产价格决定。在这里,莫斯利也误读了斯拉法。尽管都认为只有一个价格利润率,但是所指不同。莫斯利是因为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处理为货币价格形式,因而在转形中是既定不变的,从而只有一个货币价格利润率。他不懂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要转形的道理,而且不懂得一般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曾说过,竞争和资本转移使不同部门的个别利润率平均化,同样竞争和资本转移也会使不同部门的个别价格转化为生产价格。因此,一般利润率和生产价格始终是同时决定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分析生产价格时采取的是抽象的静态的分析方法。[26]

(2)利皮兹给出平均利润率公式r=1/μ(M)-1。法斯切尔根据利皮兹的推导思路,分别得出两个利润率,即价格利润率和价值利润率。[27]

在这里,我们认为“新解释”学派找准了方向却背离了马克思原意。之所以说“新解释”学派找准了方向,是因为“新解释”学派懂得了资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率)在生产要素按价值衡量和按生产价格衡量的两种不同情况下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而之所以说“新解释”学派背离了马克思原意,是因为他们给出的价格利润率和价值利润率是r'错误的表达:ewl-Y是净产品意义上的劳动力价值,pAY是净产品意义上的商品生产价格,而价格利润率r=ewl·Y/pAY+wl·Y这一体系又缺少了必要的连接环节,正如在数学意义上,两个不同单位符号(如秒和小时,升和加仑,英里和公里,华氏和摄氏)是不能相乘除的,否则毫无实际意义可言,这是最基本的经济数学常识,在这里“新解释”学派显然犯了一个数学上的低级错误。由于λAY是净产品意义上的价值,因此价值利润率r'的表达式勉强正确(如果在净产品意义上计算是正确的话)。

总之,笔者认为在要素投入未按生产价格计算下的简单的马克思价值转形模型中,平均利润率应该为r=∑s/∑(C+V),而在要素投入按生产价格计算下的扩大的马克思价值转形模型中,平均利润率应该为r=∑s/∑(αC+βV),这才是真正按马克思转形思想所得出的关于平均利润率的数学处理方法,这点现在学术界也逐渐认同了。[28]

4.没有弄清楚“价值转形问题”的主要任务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转形理论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而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竞争社会中又表现为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具体形式。因此“对马克思来说重要的首先是从质的方面看这种表现能否进行,其次从量的方面看各种难关具体形式总和是否等于剩余价值总量。”[29] 从而“证明平均利润率总额和剩余价值率总额相等,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相等就是马克思转形分析在数量关系上要证明的主要目标”[30]。弗利对“双重体系”的解释是有问题的,认为只有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即或者利润率为零,或者相等资本有机构成)才能保证两个总量相等,否则两个体系是不成比例的,也没有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示。首先,在弗利眼里双重体系的物化劳动系数(即价值体系)和价格体系被独立分开地进行阐述,没有任何假设前提告知物化劳动系数与生产价格体系的内在必然性,而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一篇和第二篇那里,是用浓重的笔墨来谈它们的内在关系。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竞争不断扩大,资本转移的途径和速度不断加快,在资本家眼里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作为同一资本形态而存在,因此“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31],当然“应当从剩余价值率到利润率的转化引出剩余价值到利润的转化,而不是相反”[32]。之后马克思把研究的对象扩展到“不同生产部门各个并存的投资之间”[33],资本和劳动可以自由地从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转移,这种转移必然使剩余价值率平均化,从而到利润率也平均化,最终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而在弗利那里物化劳动系数(即价值体系)和价格体系是被独立分开阐述,分割了它们之间的联系,也就不可能找到它们的逻辑一致性。而且,我们从弗利的生产价格体系中可以看出,生产价格方程的P就是任意给定的市场价格,并非是马克思所言的生产价格,从而从根本上曲解了马克思“两个等式”关系。因此,弗利认为只有在极其特殊情况外,这两个体系是不成比例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总之,对于“新解释Ⅰ”和“新解释Ⅱ”的两个等式关系问题,不管他们得出什么结论,其假设前提,即“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和“宏观货币”解释把货币价格与生产价格相互混淆,不知道生产价格本质上仍然是价值的原因,从而得出任何结论都是错误的。

(二)“新解释”学派理论体系的科学成分

“新解释”学派是继“博氏”的古典解法和“斯拉法体系”的近代解法之后兴起的又一支旗帜鲜明的现代解法的理论派别。如何做到更加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评价“新解释”理论体系,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我们除了看到上文提及的四大理论缺陷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不能全盘否定。

1.“新解释”学派坚持继承和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立场。我们知道,“斯拉法体系”认为,价格完全可以绕开价值分析从生产技术条件和实际工资出发,研究剩余产品在社会两大阶级之间按比例共同分配而推导出来。也就是说,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所构建的价值体系的努力完全是徒劳无功的,劳动价值论是多余的。为了反击“斯拉法体系”,维护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新解释”学派通过提出“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和“宏观货币解释”,认为货币代表了社会劳动时间,劳动价值论和货币理论是可以相互融合的。杜梅尼尔说:“价值概念对任何经济学家来说都是必要的理论工具,不管怎么说,价值的实体都一定是劳动”[34]。这样非但可以反击“斯拉法体系”认为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价格是从作为生产的技术条件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中推导出来的,而且还印证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因此,“新解释”学派对“斯拉法体系”的批判是有进步意义的。

2.“新解释”学派积极探索和创新价值转形问题的解决途径。辛哈、莫斯利等人提出了尖锐批评,认为他们是因为没有首尾一贯的坚持既定货币表示的“总量决定”的方法,从而又“落入了斯拉法学派解释的旋涡之中”[35]。我们前文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必要批评,在这里笔者只想说明的是杜梅尼尔等人提出的不变资本要由按价值到生产价格转形问题,为了避免处理不当,应用纯收入来解决“两个等式”问题,和辛哈等人提出的只有按货币事先确定来定义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从而保证“两个等式”在总量上相等的问题,这是“新解释”学派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在积极探索和创新价值转形问题的解决途径。对此,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因为这样可以把国内外解决对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处理细节上存在较大分歧的地方重新提到日程上来。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高鸿业教授所说的:“弗利等提出的对劳动价值论的‘新解释’具有积极的理论创新意义,这倒不完全在于‘新解释’本身的科学性或解释力量,而在于其理论启发意义,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新的理论思考”。[36]

四、与高伟博士的必要商榷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生高伟同志[37] 在《当代经济研究》(2006年第10期)撰文《“新解释”解决了转形问题吗?——非转形问题还是转形问题的新解法》(以下简称高文)。乍一看其标题和摘要,高文似乎是站在批评者的立场上看待“新解释”学派的观点,可是纵观高文,其观点是前后矛盾的。因此,在本文即将收尾时,有必要在一些地方与高文进行商榷。

在讨论“转形问题的实质”和与“新解释”实质的关系时,高文在前半部分阐述到,转形问题解决的是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关系问题[38],而“新解释”从价值直接到实际价格的推导并没有触及传统的转形问题的实质[39]。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高文对转形问题实质的把握还是比较到位的,但是后半部分又说转形问题有第一步(从价值到生产价格)和第二步(生产价格到实际价格)之别,而第二步之所以没有经济学家去考虑,是因为理论研究存在困难[40],而“新解释”的“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直接链接了价值与价格(非生产价格),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长期都忽略或选择忽略了这一问题[41]。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个天大的误会。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史的中西方学者都熟知,许多研究转形问题的研究者并没有真正区分开价值、市场价值、生产价格和市场价格等关键问题,自然得出的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知道按照马克思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个环节,价值的决定和创造是属于生产领域的范畴,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是属于分配领域的范畴,而市场价格是属于交换和消费领域的范畴。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是通过竞争(前者是部门内部竞争,后者是部门之间竞争)导致剩余价值在再分配领域里发生的一种价值转化形态,即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本质上仍然是价值,它们之间是同一命题;而市场价格是发生在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在简单商品经济生产中,在市场供求力量对比变动中围绕价值和生产价格上下波动而产生的。市场价格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生产中,是在市场供求力量对比变动中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而产生的。换而言之,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过程是真正属于价值转形理论的内容,它们之间有两个重要的中间环节:“首先是市场价值,部门内部竞争使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其次是生产价格,部门之间竞争使市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42],马克思也说:“竞争通过它的第一种作用造成市场价值,即为同一生产领域的商品造成同一价值,虽然这同一价值必然要产生不同的利润……竞争通过它的第二种作用(……这是不同领域的资本家之间的竞争……),造成费用价格。即造成不同生产领域的同一利润率”[43]。价值或生产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属于转形问题,市场价格本质上不是价值,而是价值的货币形式和外在表现形式。然而高文却把从价值到生产价格看作是转形问题的第一步,把从生产价格到实际价格看作是转形问题的第二步,表面上看好象是完善了转形问题,实质上是泛化了转形问题。这只能说明高文并没有读懂“价值到市场价格转化”与“生产价格到市场价格转化”其实是一个等价命题,从而显现其在理论把握上的乏力以及对马克思价值理论理解的教条化。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新解释”学派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所谓的“新解释”,不但没有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作出什么新的贡献,相反,却是曲解和庸俗化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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