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族理论研究综述_民族问题论文

近年来民族理论研究综述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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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族理论界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对一些重要的民族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现将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问题

1987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提出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论断。根据这个论断,民族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问题展开了研究、讨论。

1.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

民族理论界一致认为,党中央关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的实际和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也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如果说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鉴于各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是脱胎于不同的社会母体和现时经济落后、生活贫困、文化教育落后等状况,其社会则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

2.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的反思

有的文章指出,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就,但也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对部分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定性偏高。 把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进入早期或中期的封建社会,与汉族进入封建社会末期划为同一经济类型。例如,广西的壮族进入封建地主制经济最多不超过三百年,远远没有达到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繁荣时期;解放初期,新疆的南疆维吾尔族聚居区处于“无偿劳役与对分农奴制”的封建社会中期,个别地区还保留了“完整的农奴制”,显然不能与汉族的封建社会末期划为同一类型。

(2)对某些少数民族保留比较浓厚的原始共产主义因素的作用估计过高。理论上把原始平均分配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混为一谈,误认为保留浓厚原始公社残余的少数民族具有进入社会主义的优势。

(3)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多层次和发展极不平衡认识不足。 解放前,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中,存在着同一个民族处于几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经济类型,如瑶族、佤族等;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差别也很大。

(4)对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是,由于各民族发展的历史基础不同,发展的现实任务不同,发展的实际条件不同,发展的具体形式不同,发展的轻重缓急不同,等等,各民族在加速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多样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是:①社会主义民族发育不成熟;②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确立,但需要巩固和发展;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各民族的一致性发展是有限的、缓慢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是:①民族间存在生产力水平及商品经济改革开放趋势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各民族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民族杂居及互相接近现象增多。民族之间先进与后进,新文化事物与旧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别和矛盾,也将表现出来;③各民族中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的两种意识形态同时存在;④民族自卑心理转变为自尊、自重、自信、自强心理,强烈要求自己民族的兴旺发达;⑤民族问题在改革开放中得到协调、解决。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

很多文章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际,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一个创造,最好地体现了各民族平等联合的原则,是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保障民族平等,增进中华各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经过45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有的文章指出,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得不太尽人意,因而在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权利和经济利益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关于民族关系与竞争问题

在研究民族关系问题时,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

1.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发展规律

有些文章提出,民族关系实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民族关系的根源,从属、依赖于社会关系,这种提法不是否定民族关系的特殊性,而是更具有现实意义,更有利于加强民族间的沟通和交流;遵循一般的社会交往规律,更有助于克服依赖思想,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益于克服排拒感和心理差距,以便对民族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有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中的主要矛盾是经济利益的矛盾,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过程中不同民族成员间的关系,产品、产值、利润在民族之间的分配形式和合理与否决定民族关系,这种经济矛盾主要表现在中央(国家)企业、上级企业和民族地区企业之间、民族地区之间、同一民族地区内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以及先进与落后之间的矛盾。

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问题,有几种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社会主义民族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是社会主义原则应该追求的一种价值体系;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有赖于社会主义原则对其产生的影响。指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经历一个从初级、中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除了平等团结等基本特征外,还包括不成熟性、互利性、复杂性、地域性、延续性等,这些构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个性。

2.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形式

在研究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深层的社会含义时,有的文章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形式。商品经济的活动方式和职能决定,它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各民族交往的基本形式。商品经济的活动方式既关系到民族内部,又关系到民族之间的相互联系。另一种不同观点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只能导致各民族间联系的加强,并不产生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也不会直接促进民族团结的增强。就商品经济的属性来说,它不能产生民族团结的趋向。相反,现有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失真,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少数民族对商品经济缺乏心理承受力等问题,都会影响民族关系。

关于影响民族关系的思维障碍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民族群体与民族成员个体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说凡是不同民族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都具有民族矛盾或民族纠纷的性质”。许多民族矛盾和纠纷的发生,都与混淆了民族成员个体与其民族群体的区别有关。另一种不同观点认为,“民族关系是社会交往关系中涉及民族性内容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民族关系的范围既包括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包括一部分民族个体之间发生的关系。其本质触及民族的地位和权益、民族感情、民族意识等问题。不能把民族个体之间发生的一切问题(包括涉及整个民族或民族特征的问题)完全排除在民族关系范围之外。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的特点

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有两重性(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历史遗留的消极性)、继承性与排他性、共同性与特殊性、总体性与个别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有五大特点:①民族之间生产力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多层次性;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的社会观念必然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③改革开放一方面加强了民族之间的交流,另一方面增加了民族差异性;④民族发展意识增强;⑤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调整和解决民族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有八个特点:①政治基础的统一性;②生产力水平的落后性;③意识形态的并存性;④地缘关系的杂居性;⑤语言文字双语性;⑥民族意识的增强性;⑦心理素质的交融性;⑧民族关系的平等性。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发展趋向

很多文章都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民族关系的发展有两种不同的趋向:一方面是民族意识的增强和民族特色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各民族日益接近,民族共同性日益增多。这两种趋势实质上是民族发展的一般趋势,即民族守异性与民族趋同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反映。

5.民族关系与竞争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民族地区引入竞争机制,就会面临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问题,这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二难选择,也是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问题。只有正确把握二者的有机联系,才可协调一致,克服片面性,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高效率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是很难协调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平等”的认识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平等与效率的实现是互为条件的。应该区别差别、差距与不平等、事实上不平等概念。只有当差别、差距扩大到妨碍一些民族享受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时,才成为事实上的不平等。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应引入竞争机制,少数民族参与竞争体系,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向开放型转变,可以加速后进民族实现现代化,建立在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基础上的竞争,是民族间互助的另一种形式,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的极好方式。

又有一种观点认为,竞争机制对于不同起点、不同条件的民族来说,必然会带来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还会扩大民族间发展的差距。

再有一种观点认为,竞争机制本身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经济特点决定,竞争不可能以民族为界线,竞争不会反映到民族关系中来。在我国,只有民族地区经济,没有专属于某一民族的经济,在某一范围内反映的竞争现象,不能认为是民族间的竞争。

四、发展差距问题

民族理论界大多数同志认为,近十年来,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这种越拉越大的差距,无论从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上看,还是从社会主义制度来说,都是不应该出现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扭转。很多文章指出,我国各民族之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存在的差距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民族地区由于原有基础薄弱,在一段时期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还可能有拉大的趋势。缩小发展差距要有一个过程,要经过长期的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通过政策调节,加强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和帮助,加快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在民族地区建设的各种项目,都必须与当地民族的发展、繁荣结合起来。同时,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强对口支援,积极有效地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发挥自己的优势,通过共同努力,使发展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到共同繁荣。

五、国家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问题

很多文章指出,一些国家企业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不但没有兼顾当地群众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利益,作出有损于当地群众利益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反而给当地增加了粮食、副食供应等负担,有的地方群众生产、生活都成了问题。因而有的国家企业与当地群众和民族自治地方发生摩擦、矛盾,并已形成一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这是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有的文章提出建议:在当前正进行体制改革时,应调整、理顺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特殊政策,切实保障和兑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使国家企业建设同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六、东、中、西部发展战略与各民族共同繁荣问题

党中央根据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东、中、西部发展战略。这是加速全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也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带来了加快发展、走向繁荣的福音和机遇。民族理论界围绕“东、中、西部发展战略与各民族共同繁荣”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家财力、物力、资金、技术有限的条件下,重点发展沿海地区和中部条件较好的地区,使投资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增强国家实力,积累资金,然后在本世纪末至下个世纪初,国家战略发展重点逐步转移到西南、西北民族地区,这是符合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利益的。共同繁荣并不等于同时繁荣。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将战略重点放在沿海先进地区,势必人为地拉大先进的汉族地区与落后的民族地区的差距,扩大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利于发展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投资重点不能只看经济效益,还必须优先考虑社会效益,逐步缩小而不是扩大民族间的事实上不平等。

又一种观点(即“梯度理论”)认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自然会在国内形成一种经济、技术的力量的梯度。内地和边远地区,技术力量薄弱,资金不足,开发较慢,大片地带仍然处于“传统技术”、经济落后水平上;此外,大多数地区是“中间技术”、一般水平;还有一些地区则已具备“先进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力量。因此,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过程中,技术的转让,应该由沿海的先进地区首先掌握世界先进技术,然后,再将这些技术按梯度逐步向“中间技术”地带、“传统技术”地带依次转移,这样花费少而获利多。

有的反对“梯度理论”,认为“梯度理论”缺乏根据,不能成为规律,是与党的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相矛盾的。现有生产力水平的梯度,不一定是引进新技术的顺序。新技术革命给了不发达国家超越发展的机会,国内不发达地区随着我国继续实施开放政策,也能够依靠其丰富的资源优势,从国际上引进大量资金、技术和人才,使自身的经济技术产生超越发展。而不仅仅是对国内开放,接受国内第一、第二梯度转来的、相对比较落后的技术。另外,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来看,“梯度理论”是相对的,其划分的“梯度”范围也不尽合理。在同一梯度地区内,各省、市、自治区内,在一定地区的不同行业,乃至企业之间技术水平上有很大差异。事实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中也有技术非常先进的地区,如“三线”地区的许多军工企业技术在全国都可列为第一梯度。如果采取“梯度转移”政策,其结果不仅不能保证引进技术顺利发挥效益,而且不能保证发达地区获得良好的综合效益,甚至可能加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悬殊的状况,封闭了不发达地区直接引进先进技术,实行超越式发展战略的道路。这是与党的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相矛盾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东、中、西部发展战略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在投资重点放在东、中部先进汉族地区的同时,适当多考虑在西部条件较好的民族地区建设一批现代化重点骨干项目,这样有利于发展战略重点的转移,适当控制发展差距的拉大,但不能把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放在沿海地区与所谓“梯度理论”相提并论。

七、关于民族意识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从全局看,我国各族人民的民族意识特别是民族发展意识在不断增强,即民族觉醒。它表现为民族团结意识和奋进意识和自尊、自强、自信的增强。这说明民族要发展、要繁荣,是积极、进步的,是大好事。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族意识的增强,不能简单地说好或不好,更不能说是民族的觉醒。有其自强、自信、奋进等积极的一面,也有其狭隘性、保守性、排他性等消极的一面。因而对民族意识的增强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作具体分析。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族意识的增强,要在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的前提下,振兴民族精神才是好事;反之,如果民族意识增强,带来优越感、排外、民族主义、分裂活动,那就成了坏事。特别要注意民族意识和宗教结合在一起,很容易被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要对民族意识的表现形式和发展加以引导,使其朝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尽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和防止出现消极作用。这是研究民族意识的指导思想。

八、关于民族主义问题

近年来,有些地方侮辱少数民族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少数民族同志的反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团结,成为不安定的因素。这里面涉及到民族主义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汉族同志或是少数民族同志,对民族主义的提法十分敏感,认识上产生分歧。有的同志提出,不要提反对大民族主义,只提反对大汉族主义就行了。有的同志不同意,认为汉族有大民族主义,少数民族中也有大民族主义。因此,大汉族主义不能概括或代替大民族主义。

在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以谁为主的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汉族人口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都高于国内许多少数民族,历史上汉族统治者又长期统治、压迫少数民族。因此,在全国范围内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全国范围内主要反对和克服大汉族主义是对的,但是在某个局部地区、局部范围内,少数民族的大民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可能是主要矛盾。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种民族主义是客观存在的,不提民族主义是回避矛盾,同样不利于民族团结。两种民族主义存在的地区,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但在对待和处理时,必须慎重从事,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能轻率地扣帽子。

九、关于民族地区宗教信仰问题

目前,宗教在民族地区影响很大,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民族理论界着重对以下问题展开了讨论:

1.宗教在民族地区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宗教在少数民族群众中流行,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密切联系,因此,要通过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利用宗教教规中有利于人们思想行为规范的准则,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宗教作为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主要起腐蚀和麻醉人们精神的作用,即“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对人民只会起到消极的作用,并有碍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利用宗教不是无产阶级的做法,当前应大力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控制、防止其继续蔓延。这种观点对于目前宗教在民族地区扩展的速度和规模,以及所造成的钱财浪费,表示担忧。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正确认识宗教在民族地区产生、发展的根源和原因,严格区分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对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的安定,对于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宗教存亡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宗教和宗教信仰将长期存在,甚至到共产主义社会还将继续存在,不可能消灭。因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有未知领域。而且宗教存在的根源具有多元性,不仅有经济的,还有历史的和思想的根源。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斗争,是一个永恒的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宗教观念将逐步淡漠。因此,到了共产主义时,宗教也会自行消亡。

十、关于“西藏人权”问题

近年来,民族理论界的很多同志发表了关于人权问题的文章,阐述了“西藏人权”问题的提出背景、实质及我国政府的态度,驳斥了某些国外别有用心的人和非政府组织以“西藏人权”为题对中国政府的攻击。这些文章认为,国际反华势力和达赖集团无中生有,制造所谓“西藏人权”问题的种种谎言,欺骗国际舆论,粗暴干涉我国内政,妄图达到分裂中国的目的。这是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绝对不能答应的,也是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这些文章指出,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一贯重视人权问题,并维护和促进人权。新中国一建立,就着手制定适合中国实际的民族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其后制定的各种法律都有保障民族平等权利、保护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条款。因此,中国的少数民族(包括西藏各族人民)都享有充分的人权,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权利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后,百万农奴推翻了压在他们头上的极其黑暗、反动、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翻了身,做了国家的主人,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真正享受到了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民主、自由和人权。这是西藏社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飞跃。40多年来,西藏各族人民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充分享受到了史无前例的民族平等和各项民主权利。西藏人民不仅选出自己的干部管理西藏地方事务,还参予国家大事的管理。国家对西藏实行了一系列比内地优惠得多的政策和灵活措施,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和帮助,增强了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西藏经济文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显著提高。中国政府在西藏一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重视和发展西藏文化。近几年来,拨款近3亿元维修、开放了大小寺庙1400多座,其中规模浩大的布达拉宫维修工程已胜利竣工,被中外人士称为古建筑维修史上的奇迹;还帮助西藏寺庙搜集失散的宗教文物,成立了佛协,创办了西藏第一所佛学院,恢复了中断多年的传昭大法会,活佛转世也按宗教仪规正常进行。西藏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活动基本上走上了正常轨道。藏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在西藏,根本不存在人权遭践踏、“破坏西藏文化”、宗教受破坏的问题。这些有目共睹的事实,就足以戳穿国内外某些人捏造的种种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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