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与证书合作的现状分析及对策_证券业论文

我国银行与证书合作的现状分析及对策_证券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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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证合作的发展现状

1.为银证合作提供政策依据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近年来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规范发展的政策和规定,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2004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随后陆续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政策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部分银证合作业务的法律地位,为银证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肯定了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促进了银证合作业务的发展。

2.银证合作关系不断深化。近年来,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两大行业之间的资金开始有序流动。1998年的分业经营政策形成以后,限制了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资金流动。近年来,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资金流动逐渐频繁,我国商业银行纷纷上市募集发展资金。截至2010年8月,我国共有16家银行上市募集资金,其中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国有控股银行。银行业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可以筹集到稳定可靠的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证券行业通过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方式获得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基本形成。同时,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取得长足发展。银证双方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设计跨市场的金融产品,进行业务的分拆、组合和相互代理,通过发展新业务或将现有业务进行交叉形成新的分工合作关系。截至2007年底,证券行业基本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客户保证金全部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独立存管。基于第三方存管业务基础,银行业与证券业在联合拓展客户、共同营销“大小非”客户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合作关系逐渐深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证券类理财产品取得了很大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一对多”基金专户理财等产品通过商业银行的代理销售规模得以迅速扩大。银行业与证券业在理财产品方面的代理推广和资产托管业务合作不断向前发展。

3.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较大发展。虽然我国自1998年以来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但是由于历史、行政或监管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现阶段仍存在着形态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并且这几年随着政策环境的调整,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更好的发展。成立于1979年10月的中信集团,已发展成为最典型、具有较大规模的跨国公司集团,控股或拥有的子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各类金融业务。199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投资集团等5家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以控股42.5%成为第一大股东。自2005年建信基金、工银瑞信基金等银行系基金相继登场。2008年3月18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至此,国内五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都拥有了控股基金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创办于1983年5月的中国光大集团现已发展成为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管理等业务为主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在境内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竞争的新形势,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实施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股权联合,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合作逐步向纵深发展。

二、我国银证合作面临的问题

1.银证合作可能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银证合作可能导致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票市场,使得基础产业和工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股市泡沫严重,最终泡沫破裂,银行亏损严重,甚至导致挤兑破产。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制度比较完善,在监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下,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小。相比而言,我国金融体制不健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不高,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资金大量进入股票市场,会加大股市的泡沫和信贷资金的风险。在我国银证合作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如何在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构筑必要的风险防火墙,以隔绝资本市场可能出现的过度波动和风险向银行业无序传导,是监管当局面临的问题。

2.银证合作产品创新少,合作深度和广度不够。银证合作的关键是合作进行产品创新。产品竞争是金融业竞争的基础,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利用现代金融工程技术,设计出适应不同投资者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原有金融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才能够获取竞争优势。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业和证券业需要通过联手合作,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通过组合服务方式满足客户需求。银证合作可以使商业银行进行从支付结算到中介代管、金融信息咨询等广泛的表外业务,有利于跨行业的交叉业务创新。当前,我国的银证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长期以来,由于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完全分立,各自的业务泾渭分明、范围非常狭窄。逐步发展的银证合作正在逐步打破这一局面,银证合作的业务活动只停留在银行为券商提供银证转账、同业拆借、资金结算和对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等浅层次上,银证合作的范围比较狭窄,深度不足,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核心产品,新开发出的业务竞争力不强,个性化业务明显不足。银证合作中的产品创新较少有多方面的原因,从金融机构自身来看,虽然在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中通常有“共同开发产品”这一条,但实际上合作双方很少互通信息,在产品开发的互动性上,双方缺乏沟通;从外部因素上来看,金融创新上的政策限制和法律障碍是金融合作产品创新较少的主要原因。更高层次的银证合作是综合化金融集团,但其下属银行和券商在业务合作中也要严格遵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开拓业务时也要受到种种限制。我国银证合作中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如证券类和融资类的许多品种无法开展,结果严重限制银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3.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手段需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分业合作,尤其是有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分业合作,容易形成经营不同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递和渗透,加大共同倒闭风险。在银证合作中,还可能出现部门间利益冲突和利害背反。金融合作可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金融合作中的所谓“捆绑式销售”可能违背客户意愿和利益,而金融合作中的信息交流也可能侵犯客户的隐私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分设,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交流与合作,不能适应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需要,容易产生监管漏洞。此外,金融机构分业合作中的新产品审批、风险传递的防范都需要合作监管工作的加强和改善。为了应对金融机构分业合作形势的发展,应当建立金融合作监管机制。首先,金融监管当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其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当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应当依据法律或签订备忘录的形式确立这种机制,而且应建立和保持与其他监管当局信息共享的文化和制度。金融监管当局在合作监管中应注意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防止金融合作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以及消费者因金融机构捆绑销售而利益受损。

4.合作与竞争交织的关系导致银证合作的稳定性较差。在早期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业务交叉范围很少,竞争领域较小。随着政策环境的变化,金融业的业务交叉范围扩大,银证竞争的领域扩大。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政策的颁布实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业务交叉范围扩大,银证竞争加剧将成为一种趋势。合作与竞争交织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双方的积极性。目前,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银证合作的双方大多没有产权联系,合作的稳定性较差。银证合作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分享问题,如果合作双方没有产权联系,合作就应当是建立在完全市场化的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在分业合作中,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至关重要,权利义务失衡将影响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事实上,在银证合作中,权利义务的失衡是一种常态,致使银证合作的持久性和稳定性较差。

5.银证合作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不够完善。银证合作业务的开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但是,我国金融分业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完善。银证合作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的不完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银证合作的政策限制较多,制约了银证合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对银证合作的风险监管制度建设滞后,不利于银证合作的规范发展。由于监管当局三令五申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银行在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的开展方面不得不设置种种障碍,以免触及“政策雷区”,银证资金融通方面的合作业务开展受到负面影响因而进展缓慢。现行的法律制度对银证合作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国的金融体制还不尽完善,一项新的业务,若没有旧例可循,相关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势必存在较大的风险。在银证新业务开展过程中,如何加强合规性的审核,在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排除潜在的风险,是银证双方值得思考的问题。扫除政策法律上的障碍,银证合作的前景会更加广阔。

三、推动我国银证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

1.共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在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和银行都需要了解有关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资信、客户的需求等。而商业银行和券商的目标市场存在一定的重叠。如果银行和证券公司各自对同一对象进行调查研究,就要付出双倍的费用,银行、证券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分工合作,降低银行、券商信息收集成本。所以信息共享应成为银证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银证信息合作的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研究金融市场的某些重大问题;证券公司和银行合作建设互联网站;银证联手进行金融业务创新。银证合作能够形成合力,为客户提供更加综合的、高附加值、全面的品种服务,有利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而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实现各自效益最大化。一方面,银行适当地参与证券市场,拓展其在批发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发展空间,分享证券公司掌握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资源,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贷款决策质量,并有利于其多元化地运用资产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从而建立和维持一种风险相对分散的资产和负债组合。同时,商业银行通过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融入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扩大规模,获取利润。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点资源、庞大的客户资源及支付清算系统提高其市场资源利用能力;利用长期贷款、抵押融资及发行债券等方法解决其融资难题。此外,金融人才的同质性使银证双方的人员优势互补,大大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2.继续完善法律法规,改善银证合作的法律政策环境。金融体制的类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金融企业内控水平的提高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也会发生一些变化。从长远来看,随着技术更新、金融产品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飞速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可能向混业经营模式演变;从中短期来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仍将继续存在,但是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分业环境下的合作程度将会进一步加深。

金融体制的类型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因而决定金融体制的金融立法也不应当是不可改变的。随着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加速,为了适应提高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和国家综合国力的客观现实需要,金融业经营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也应当顺应历史的潮流,进行相应的变革。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93年银行法》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是金融立法的变革推动了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我国金融模式的演变是一个长期过程,现阶段金融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加强相互协调与合作,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金融法律和政策对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和产品创新的管制应当进一步放松,为银证合作留下足够的法律政策空间,可在一定程度上放开银证双方进入对方业务的限制,减少银证合作的政策性风险,逐步允许银行经营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承销、财务顾问、资本运作等),允许证券公司经营商业银行的一部分中间业务(如担保、签证、项目融资等)。

3.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深层次合作关系。我国金融机构的分业合作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作双方没有产权联系,合作中协调难度较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就是推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产权联系。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监管模式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控制、渗透,现阶段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产权联系的主要方法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在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中,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子公司相互之间并不参股,但均由控股公司参股或控股,因而不同金融业务子公司之间相互间接建立了产权联系。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子公司在控股母公司的协调下互动,信息、人力资源和其他投入要素可以相互流动,在市场和分销网络上可以实现协同效应。相对于没有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而健全的利益集合体,主要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进行跨业经营,为银行和证券的合作提供组织上的保证。这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分业合作效率更高,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更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在一个金融服务机构内,为客户办理所有的金融交易,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金融控股公司的内设“防火墙”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规避不同子公司间的风险传染,防止证券业经营风险转移到银行系统。

4.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积极推出创新产品。我国银行和证券行业应当不断利用现代金融工程技术,联合设计适应不同投资者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原有金融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才能够提高金融合作的效率。监管层也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产品创新。要在持续的业务创新中提高银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商业银行的业务应逐步向资本市场的边缘业务、部分核心业务甚至衍生业务拓展。首先,可以探索证银融资产品创新,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般性公司从银行获得不动产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还可以通过对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的账户进行处理,进行账户质押融资;其次,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证券公司可以从商业银行为自己作为主承销商的拟上市公司提供搭桥贷款,这种契约安排既可以保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又可以保障银行信贷的安全性,银行的搭桥贷款是证券公司争取主承销地位的重要手段;此外,证券公司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通过不断创造衍生金融产品,规避金融风险;证券公司还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优化;最后,证银还可以在委托资产管理方面进行创新,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

如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通道的重大突破,特别是将传统的银行信贷职能赋予了证券公司,是监管模式上的重大创新,由此会带来诸多的银证合作机会。一是信用资金存管合作。按监管要求,客户的信用资金需纳入第三方存管,由此,银行必然进一步加强与证券公司的资金存管合作,针对客户的信用资金进行监管,获得存管手续费收入。二是优质客户合作。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必然是优质客户,这部分高端客户资源将成为各银行、券商争夺的焦点,银行和证券公司将会以多种形式加深在优质客户资源共享及共同开发客户方面的合作。三是资金融通合作。证券金融公司、资金拆借等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证券金融公司之前,证券公司会产生较大的向银行融资需求,现有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网上拆借将可能成为券商融资的主渠道。四是客户授信与征信合作。证券公司首先要建立对客户的授信评级体系及风险监控系统,并要对客户进行授信审核,而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已有完善的制度与评级体系,同时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证券公司与银行进行授信合作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同时通过商业银行借助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直接查阅客户的历史信用记录,也为开展融资业务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5.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机构与金融企业的交流。不断发展的银证合作,要求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创新,提高监管水平,实现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两个目标。加强银行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调,逐步形成高效、协调运作的金融监管机制,促进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协调运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资金运行效率的提高。应在条件进一步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监管机构创新,聚合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证监会的证券监管职能以及保监会的保险监管职能,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强化风险控制能力。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同样刻不容缓,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管机构有法必依,能够按照程序性规定实施规范监管。通过建立自银行、证券公司到行业协会再到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与沟通作用,确保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开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尤其是对于创新型业务与交叉型业务,由于其所独有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很容易走进政策与法律的敏感地带,从而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证合作业务的广泛开展,绝对不仅仅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之间的事情,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有必要在相关业务的发展初期即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尽量避免由于事后监管所造成的大量资源浪费和给客户带来不便。如果监管机构能够提前加强与银行、证券公司的沟通与交流,让创新型业务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发展,就可以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

6.建立适当的资金管道,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我国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少,外源资金更少,融资渠道狭窄易诱发证券市场的支付性风险。就目前来说,我国证券公司和银行可以利用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增资扩股、股票质押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特种信用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证券回购、以客户的证券作抵押的信用交易,参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融资等9种,其中7种是与银行直接发生的交易关系,有4种就是银行贷款。因此,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的关键是要打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资金通道,为证券公司建立合法的融资渠道,银行信贷资金应当成为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良性互动的重要媒质。当然资金互动不是无条件的,打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循环渠道要设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风险防火墙,坚持一个原则: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主体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必须绝对禁止,否则它会使资本市场的风险没有约束地传导到商业银行体系中来,这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灾难性的。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有助于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和通畅的资金联系机制,进一步扩大银行与证券公司在资金领域的合作。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监管部门可能会允许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到银行融资,而是由证券金融公司出面,代表证券行业到商业银行贷款,然后券商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再由券商把贷款授信给客户。银行资金有望成为证券金融公司运营资金的重要来源。证券金融公司的成立成为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合法渠道。把过去的违规交易变成合规合法的交易,而且成本更低。

7.通过资本市场平台,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表外业务创新,是世界三大创新金融工具之一,它正是银证合作的切入点。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不良债权为切入点,发行了几批资产证券化产品。随着消费信贷规模的逐步扩大,商业银行依然可以从住房抵押贷款着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当前的形势来分析,由于市场基础、经济环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础、利益关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并没有大规模地运用。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约35%的消费信贷余额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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