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幼儿教师虐童案件频发引起的法律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幼儿教师论文,频发论文,案件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几年,随着“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这一现象的高度关注。实际上,这一现象存在的时间并不短,并且是国内外都有的现象,也不只是幼儿园的老师“虐童”,还有幼儿家长“虐童”的现象。对于这些的“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我们应该思考一些问题,为什么“虐童”现象频繁出现?为什么幼儿园里昔日幼儿心中的美丽和善的大姐姐或者是亲切和蔼如妈妈的老师,现在却变成了这种以折磨孩子为乐的恶魔呢? 一、目前我国幼儿教育存在的违法现象 目前,我国幼儿教育存在着诸多违法现象,最为突出的是幼儿教师的“虐童”行为。不论是报纸新闻、网络新闻还是电视新闻,总能看到幼儿教师“虐童”事件的影子。比如,2010年9月17日,温州市鹿城区一名3岁女童在幼儿园被“打”;2010年9月19日,郑州郑上路须水镇一幼儿园老师因“心情不好”,拎起凳子砸伤小朋友;2010年9月19日,温州市鹿城区两个幼儿教师,一名教师用甩巴掌、一名教师用胶带封孩子的嘴巴的行为教育幼儿。另外,还有云南建水县一幼儿教师用注射针头扎幼儿来管教幼儿的行为;山西太原一幼儿园的一幼儿教师连扇女童70余下耳光;广东汕头某幼儿园3岁男童被教师无端狠踹数下;重庆某幼儿园教师罚咳嗽吐痰女孩舔吃痰;陕西西安某幼儿园教师用锯条锯破调皮男孩的手腕;武汉黄陂某幼儿园12岁男童遭老师揪脸撞墙等等。这些虐童行为,光听听看看就让人无法忍受,更不要说作为受害者的幼儿及幼儿家长怎能承受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虽然虐待儿童没有明文规定属于什么罪名,但是我们国家的《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既然有法律条文明确禁止虐待儿童,那为什么虐童事件还是频繁发生呢?对此我们必须进行思考,深究事件背后隐藏的原因。 二、幼儿教师“虐童”的原因 “虐童”事件曝光后,引起各界哗然,大多数人想到的是怎样用法律特别是用刑法来严惩这些虐童的“恶魔”老师,可是如果我们不去挖掘事情的根本原因,只是一味地要求惩罚某个人,那以后还会出现很多类似的现象。所以要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必须深究事件背后隐藏的原因。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诱发幼儿教师虐童行为的原因: (一)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虽然我国教育发展一直是提倡依法治校、治教,制定了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但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或条例基本上落实的很少。众所周知,在西方国家,“虐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而在我们国家直到目前为止,没有哪部法律能够明确规定“虐童”行为如何处罚。对于频发的“虐童”行为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行为实施者,目前还只是停留在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界的呼吁声中。总的来说就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制定的不健全,再加上学校实行的是以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致使我国教育一直没有形成依法治教、治校的局面。 另外,幼儿园“虐童”行为的频繁发生也暴露出教育机构在管理上的缺陷,监管不到位。当前教育机构总体在管理上与社会形势脱钩,观念陈旧,还没有形成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的教育观念,一味地追求分数、升学率,只要教师能把分数搞上去,成绩搞上去,学校就有荣誉,从而忽视了人格的教育,对于教师在工作中发生的侵犯学生权益的错误行为,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侵害行为对学生的危害性,没有用法律保护学生权益的意识,也不具有用法律来规范老师行为的意识。特别是像幼儿园这类幼儿教育机构,对老师的要求还停留在教学技能上,比如重视是否能琴棋书画,而忽视了作为幼儿教师最重要的教育素养,即对孩子要有爱心,还要有责任心。幼儿教育机构对教育环境的建设也存在缺陷,监管不到位,对幼儿教师的使用就存在问题,在教师的聘用方面没有把好关,导致没有获得教师资格证的人也能混进幼儿园当老师,没有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没有创造一个严肃的反暴力的环境,使个别不合格的教师受到震慑,不敢去虐待儿童,不敢去做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幼儿教育机构的教师整体上素质偏低 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强调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但是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里面不包括学前教育,所以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并不能满足实际上的需求,导致幼儿园得自己担负所有教师的工资待遇,所以,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并不好,可以说很低,低的工资待遇肯定招聘不到优秀有能力的人,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或者农村。很多民办幼儿园都是以合同工形式招聘幼儿教师,所以流动性很高,如果幼儿教师在幼儿园工作期间的心态不稳定,怎么会用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孩子呢?另外,很多优秀人才不愿意从事幼儿教师这个职业。因为幼儿教师没有社会地位,虽然也是教师,但是没有教师的待遇及地位,很多人看不起这个职业,认为不就是看孩子嘛!这种观念导致很多幼儿教师没有主人翁精神,没有责任心,一有机会就想跳槽。所以各种因素导致大部分幼儿园招聘教师不得不放低标准,没有教师资格证也行,只要愿意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会唱、会跳、会画、会弹钢琴等这些基本的幼儿教学技能,就可以上岗了,根本没机会考虑所招聘的人员是否具有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政府资金投入不到位,幼儿教师面临巨大生存压力 虽然我们现在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也一再强调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力度,但是从目前形势看来,资金投入还是不到位,幼儿教育经费占总教育经费的比例还是很小,特别是农村及经济不发达地区。据统计,2011年全国各级政府对幼儿教育经费投入达到380.07亿元,仅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2.22%。 另外,由于我国的义务教育不包括学前教育,所以,在幼教师资队伍里面,大部分教师是没有事业编制的,这就意味着没有编制的教师只能领基本工资而不能享受有编制的教师所享受的三险一金待遇。2010年江苏省开展的对406名农村幼儿园园长的调查中,42.85%的园长表示本园教师月均工资在700~1000元,1000元以上占42.36%,300~700元占14.76%,其中极个别园教师月工资在300~500元。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上,有52.46%的教师没有“三险一金”或只有部分保障。这些因素都能对幼儿教师的生存产生巨大的压力。 三、遏制幼儿教育违法行为频发的对策 (一)健全儿童保护法律制度,遏制“虐童”思想的萌生 “虐童”案件频发的现象反映出我们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还是存在漏洞的,所以必须制定严谨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虐童”现象的发生。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里面缺少关于保护儿童方面的法律,现行的法律目前只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宪法》里面关于保护儿童一些条款等,通过现有法律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虐待儿童。鉴于目前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不时地发生,有必要健全这方面的法律。一方面我们要健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我国在健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时候可以借鉴别的国家成功的经验。放眼国外的关于保护儿童的法律,比如美国的法律在保护儿童方面相对完善,有专门的预防儿童虐待组织,还有专门的关于防止儿童虐待与处理法。另一方面,对于实施“虐童”行为的人要严厉处罚,可以比照民法里面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上升到刑罚处罚,可以在刑法里面专门设立虐童罪,也可以对当前的虐待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进行扩大,把虐童行为涵盖进去,实施虐童行为可以构成虐待罪,从而起到威慑作用。另外,从对当前频发的虐待儿童当事人的调查来看,很多幼儿教师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对自己的虐童行为不认为是“虐童”,认为只是取乐而已。所以急需对幼儿教师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什么是取乐什么是“虐童”,从思想上遏制伤害儿童的意识。 (二)政府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幼儿教师待遇 政府重视学前教育不能只表现在文件上,口头上重视,要有实际行动。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求各地方对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特别是对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更要加大资助力度,大力支持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使幼儿教育实现不同地区之间均衡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还没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所以短时间内要求政府大幅度的加大投资也是有困难的。但是政府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对学前教育进行投资,比如,可以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为民办幼儿园的投资人制定优惠政策,比如可以进行收费免税、免收城市建设税等免税政策,这也可以算作是政府的投资,属于“隐形”的投资。教育部门要行使监管职责,监管民办园收费,使之收费公平合理,既要保护民办园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民办园被某些不法分子作为谋取暴利的手段。 要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幼儿教师至少不会有生存压力,这样幼儿教师才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怎样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解决幼儿教师的编制和职称晋升问题。幼儿教育是唯一的一个没有自己独立的职称晋升的体系,目前幼儿教师的职称晋升用的是小学教师的职称系列,而幼儿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所以不论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都存在大量的不在编制的老师,对于职称晋升根本是奢望,所以要尽快制定幼儿教师编制制度,明确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利用幼儿教师职业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基本理念就是“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不论什么原因,只要选择幼儿教师这一职业,在工作中就要按照这一职业的标准要求自己,有意识地按照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来提高个人修养,在工作中要有足够的爱心、耐心、责任心。幼儿教师也要不断给自己充电,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所以作为教育部门要大力支持幼儿教师的职业培训。第一,教育部门要摈弃陈旧的教育观念,跟上时代步伐,加大培训投入。要求所属地区的不论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老师都要定期培训,制定严格培训制度,对于在培训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比如可以在职称晋升或者工资奖金制度方面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幼儿教师积极主动的参与培训。第二,作为培训机构,要根据需求制定详细的操作性比较强的培训方案。比如,开设的培训课程一定要合理并且有针对性。要把考察和考核结合起来,制定严格的考核鉴定制度,不能搞成走形式,要力保幼儿教师的培训质量。第三,作为幼儿教师,要对培训有正确的认识,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充实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 (四)加强幼儿园教师及幼儿家长的法制教育 在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作为呵护祖国花朵的幼儿园要依法治校,幼儿园的老师也应该依法治教,而幼儿的家长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上幼儿园的孩子们脑袋里对老师的崇拜是谁也无法替代的,往往老师说过的话那是绝对要遵从的。老师的一言一行都是孩子们模仿的对象,所以老师的一言一行必须是规范的、正确的。所以作为老师必须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平时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要熟练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教师在教学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依法执教,呵护幼儿的身心健康,对那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要坚决彻底地杜绝。另外,作为幼儿家长也应该密切配合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幼儿家长要积极参与幼儿园所开展的各项有关幼儿教育发展的活动,加强与幼儿教师的沟通。幼儿园可以定期开展一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幼儿家长一起参与,或者是通过开家长会做法制教育,或者是在幼儿园固定宣传栏里张贴有关幼儿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识,从而达到提高幼儿家长的法律意识,增强幼儿家长的法制观念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的法制宣传与教育,不仅使幼儿教师依法执教,还能使幼儿家长也学会科学地管理和教育孩子,深深地感受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对孩子的影响有多大,促使家长积极主动地与幼儿园配合,使家园充分联系与沟通,最终达到使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习惯等目的。幼儿教师虐待儿童案件频发的法律思考_学前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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