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的完善_安全生产事故论文

论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的完善_安全生产事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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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是保证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的重要机制,也是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举措。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即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的及时上报制度;也规定了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完结后,对事故的发生情况、原因、整改措施等进行总结、分析、上报和通报的总结通报制度。这两项制度,共同构成了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上报制度,是指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上报制度,有助于迅速查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尽快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发展和再次发生,以保护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我们知道,对事故的调查要及时准确。如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不及时按规定报告,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现象,将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原因的查明,影响事故定性的正确性。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有的相关责任人总是出于各种考虑,千方百计地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进行掩饰、伪造,以减轻责任、逃避责任。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报告越及时,相关部门介入越早,事故原因等调查的真实性往往越有保障,事故定性就越准确。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有利于各单位、各部门协同努力,尽快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发展和再次发生,尽快妥善解决事故。特别是一些具有牵连性、继续发展性的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使相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有利于及时总结有关事故的经验教训,对于防范和减少类似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的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教育部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及时上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从时限上看,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是“及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对于未发生人员死亡后果的学生伤害事故未规定上报时限。笔者认为,以及早上报为宜。一般地,最迟不宜超过24小时。出现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即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对于其上报的时限和层级关系应当特别注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获悉所辖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师生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等得到控制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该事件的有关情况、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地各校要把及时、准确地报送学校事故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也应当包括刑事责任——如果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学生伤亡进一步扩大)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总结通报制度,是指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完结后,对事故的发生情况、原因、整改措施等进行总结、分析、上报和通报。

完善学生伤害事故总结通报制度,对于努力减少并杜绝学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学生伤害事故总结通报制度,可以促使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经验教训的总结,寻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学校整改的措施,帮助学校堵住可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缺口和漏洞。完善学生伤害事故总结通报制度,也有利于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到警钟长鸣,时刻牢记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防微杜渐,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努力寻找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各种隐患,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投保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学校有关人员和受伤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推诿,不得弄虚作假。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者应当如实告之。学校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得到积极处理后,及时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原因、性质、处理情况、整改措施等,通过撰写“学生伤害事故报告书”的形式,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学校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情况、原因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切实有效的学校卫生与安全工作整改措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月月初将上一个月本地区学校事故发生情况汇总并上报教育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学校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通报。教育部要定期对全国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情况进行通报。连续发生某类学生伤害事故的,或者突发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部应当及时向全国发出情况通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至于违反学生伤害事故总结通报制度的法律后果,其和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的法律后果是相类似的。

当前,在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上,存在诸多问题,应当予以很好解决。

有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惟恐学生伤害事故上报后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就想方设法将学生伤害事故隐瞒不报,封锁消息,私下了结,不了了之。其中,有学校隐瞒不上报的;也有学校上报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而被这些机关封锁消息了的。然后,通过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定的物质补偿等方式,将其私了。这样,相关责任人就被“保护”了起来,其法律责任也就得不到追究了。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对事故的处理和防范有百害而无一利。还有的制造假象,掩盖真相,改变性质。特别是发生了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有重大过错所致的学生伤害事故之后,有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想方设法制造假象,掩盖真相,改变性质,避重就轻,以逃避、减轻责任。比如,分明是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学校管理没有问题,伤害乃是意外事件。分明是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或者是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是学生过于玩劣所致。分明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这些物品本身没有问题,学生受伤害乃是意外。分明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是学生自己不服教育管理所致。分明是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是学生自己进入危险场所或自己组织进行危险活动。分明是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学生和学生家长隐瞒病情,学校对学生的特殊情况并不知情或并不应知情。分明是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却推说学校已经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损害并未扩大,或损害扩大不可避免。分明是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是学生自己不小心磕碰所致。分明是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教师及其他职工一直在岗,教育管理符合要求。分明是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教师已经进行劝止。分明是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却推说学校对此并不知情。分明是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却推说学校已经及时尽量联系,只是一直未能联系上。分明是乱收费导致学生压力过重自杀,却说是学生心理素质过差、同学关系或家庭关系不和谐等造成。分明是教师私拆信件,却说是为了更好地教育管理学生的需要。分明是学生在课堂上受到伤害,却说是在课堂外受到伤害。

在一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有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为了减轻责任或减少社会影响,采取重案报轻、避重就轻的方式进行事故报告。典型表现是少报死伤人数,轻报不良影响,淡化受伤害学生的后遗症等。有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为了减轻责任或减少社会影响,就寻找各种借口、理由,为自己的过错进行开脱。典型表现是以资金缺乏、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等为由,为私建危房致使学生受到伤害辩白。

可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上报制度和总结通报制度,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制度,确保事故报告工作的畅通无阻,对于及时、公正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各校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学生伤害事故信息及时如实上报,确保对事故发生情况、原因、整改措施等进行如实总结、分析、上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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