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监管新规定及其影响_流动性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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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监管改革是巴塞尔协议Ⅲ系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0版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规则的基础上,经过两年的实践和研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以下简称巴赛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推出了新的流动性监管规则,即《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从多个角度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2011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监管指标,但至今尚未推出正式的管理办法。本文将在跟踪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改革动态的基础上,为我国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改革提出对策建议。

一、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规则修订的背景

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秉承资本充足管理的理念,但危机中流动性风险对国际银行体系的破坏性使得该理念受到了挑战,流动性风险所体现出的强传染性和冲击力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如何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并避免类似的金融危机再度发生随即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对既有流动性监管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和总结各国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9月公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原则》,该文件以稳健的监管为核心理念,提出了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的17项原则。随后,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在2009年12月和2010年4月公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文稿,并基于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对新监管指标影响的评估结果作了一些调整,最终于2010年12月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确立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短期监管指标(LCR,流动性覆盖率)和长期监管指标(NSFR,净稳定融资比例)。

流动性覆盖率①是巴塞尔委员会众多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有助于提高银行业抵御经济和金融环境负面冲击的能力,进而降低风险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的可能。按照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12月第一次公布流动性覆盖率标准之前,已经对该标准及其对金融市场、信贷投放和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并努力规避该标准实施后所引发的意外后果。但是银行业界关于流动性监管指标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一直讨论不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一方面,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中,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过于保守,可能导致银行业流动性资产的缺乏或资产同质化的系统风险。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不愿意持有非优质流动性资产和提供长期融资,借款人将被迫从银行系统以外的其他经济体寻找投资者或放贷人,进而将促使影子银行的发展。这些都将会对市场表现和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其次,宏观经济可能受到冲击。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迫使银行购买大量盈利性低、流动性高的资产,银行的息差下降,盈利能力也因此被削弱,而且反过来会抑制银行扩张信贷能力。再加上银行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会受到处罚,从而导致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渠道受阻。这都将遏制银行业向实体部门放贷的能力和动力,妨碍全球经济复苏。

再次,银行经营风险增大。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鼓励银行累积国内主权债券,而没有考虑特殊时期(如欧债危机使得一些国家的政府债券折价严重)主权债券价格的波动可能会使银行承担更高的风险。这也说明监管规则将政府债券划为优质流动性资产的“一刀切”做法不合理。同时,银行体系对国内公共债务的依赖增加还会对央行的资产负债表造成不良的影响。

最后,流动性风险可能加剧。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促使银行将资产负债表中的无担保债券转换为抵押债券,无担保债券市场随之受损,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下降,削弱了市场抵御流动性风险冲击的能力。

此外,2010年以来,接连受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重创的银行纷纷表示难以在2010版流动性监管规则的截止日期即2015年之前增加流动性,甚至有些银行为达标而产生了惜贷行为。同时,欧美通过量化宽松政策刺激信贷扩张,如果此时加强银行监管,将会对冲货币政策效果,影响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经过两年的研究和讨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策委员会(GHOS)于2013年1月对流动性覆盖率的修订达成一致,随后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下文称之为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

二、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的内容

相比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扩大了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完善了分母计算现金净流出时的流出和流入系数,重申了流动性资产储备在压力时期(包括过渡时期)的可用性,并重新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的分阶段实施时间表。

(一)扩大分子中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2013版中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通常包括现金、央行储备金以及由主权实体、央行等其他机构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这些资产的价值稳定且流动性高,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且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不需进行扣减调整。这与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类似。但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将二级资产分为2A和2B两种级别。其中,2A级资产包括政府证券,至少AA-级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等,对应的扣减比率也比较低;2B级资产则有更高的扣减比率和更低的总额限制,具体来看,2B级资产纳入了A+级至BBB-级的公司债券(扣减比率为50%)、某些无产权负担的股票(扣减比率为50%)和AA级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扣减比率为25%),同时按照扣减比率进行折减后的总额不能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当然,二级资产的最高占比仍然要求不得超过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40%。

(二)完善分母中现金流出和流入系数。

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分母也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更新和完善了计算现金净流出时的流出和流入系数,以更好地反映压力情景下的实际情况。

对于现金流出系数来说,2013版的流出系数相比2010版总体上有所下降,最大降幅达70%,这将大幅降低金融机构必须持有的流动性资产规模。同时,由于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对二级资产重新进行划分,由其担保的批发存款的流失比例也受到相应调整,比如规定由其他2B级资产担保的批发存款的流失比例为50%。此外,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还对一些现金流出事项作了新的规定,如由优质流动性资产担保或抵押的衍生工具的流失比例为零,详见表2。

对于流入系数来说,变化主要集中于原版中的“逆回购和融券协议”,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将该现金流入事项扩充为“有担保的贷款交易,包括逆回购和融券协议”,并根据二级资产的划分对其流入系数进行了修订,详见表3。

(三)重置流动性覆盖率的实施期限。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全面实施后,银行在非压力情境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应满足最低标准100%,但在压力期间,银行为应对流动性不足可能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产池,从而使得流动性覆盖率暂时低于最低要求。因此,GHOS认为,流动性覆盖率应像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样,分阶段实施,从而避免这一标准的实施阻碍银行体系的渐进发展和经济活动所需的持续融资。具体而言,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业流动性覆盖率最终达标期限从原定的2015年推迟至2019年。按照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流动性覆盖率将在2015年引入最低标准,但只需达到60%即算合格,此后每年递增10%,到2019年实现完全达标,即达到100%,如表4所示。

(四)其他主要修订。

第一,重申银行在压力期间可以使用正常时期积累下来的流动性资产,因而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可以被允许低于监管当局设定的最低水平,同时监管当局应就何种情况下才能使用流动性资产池给予额外指导。这一举措也被认为是旨在帮助那些深陷困境的欧元区国家的银行。

第二,明确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选择将央行储备金(以及隔夜和一定期限的存款)纳入或者不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此外还介绍了一种衡量衍生品头寸价值变动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的标准化方法。

第三,明确流动性便利的定义,并区分银行同业间和金融体系内的信用和流动性便利。

三、对2013版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评价

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放宽了分子的范围,缩小了分母计算出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需求,放宽了达标的过渡期,可以说从整体上大大降低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标准和要求。

(一)短期有助于经济复苏。

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的放松,是流动性风险监管发展进程中的重大变化,缓解了2010年版流动性监管规则给银行业带来的压力,特别是给饱受欧债危机煎熬的欧洲银行业一个休整的机会,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

1、有助于减少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政府杠杆和银行杠杆的关联。流动性监管规则旨在确保各银行持有足量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冲击,比如国债和公司债,以免央行承担第一贷款人的角色。但是以往对优质流动性资产的严格限制,导致银行在遭遇流动性危机时可能会过度依赖央行的救助。比如,巴塞尔委员会主席Stefan Ingves称,如果一些欧元区国家的银行的盈利能力受挫,将需要数万亿的欧元资产。2013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扩大了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纳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低评级的公司债券和普通股,并且延长了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达标的时间,不管在资产需求和时间压力方面都将有助于减少银行对央行的依赖。

2、有助于银行建立更稳健的流动性缓冲机制,追逐同质化的优质资产现象得以减轻。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激发银行不断累积国内主权债券,以满足最低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而不是分散在多种主权债券或各类金融工具上。2012年的欧债危机表明,爆发债务危机的国家的政府债券并不是无风险资产,这意味着这些国家银行业的流动性资产储备将更加不稳定。此次流动性监管改革将较好评级的公司债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纳入流动性资产范畴,为银行提供了更多的流动性资产选择。当一些国家主权债券市场遭遇突发情况导致该类资产价值受到冲击时,可将这些证券按扣减率折价后计入流动性资产,从而防范银行挤兑造成的资本外流,有助于银行建立更稳健的流动性缓冲机制。

3、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完善多元化的融资结构。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的扩大为银行提供了股票等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池,银行可以在满足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同时,增持这类资产,降低银行的合规成本,改善其利润前景,从而增强其放贷能力,为私营部门的发展提供资金。另一方面,银行对股票、公司债券等资产的购买将刺激这些市场的需求,推动证券市场复苏,同时也会刺激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融资。这都将会保持生产部门获得资金的渠道畅通,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刺激实体经济发展。

4、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虽然流动性监管规则要求银行持有规定种类的资产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但2013版中优质流动性资产种类的增加,使得银行选择余地增加,不会集中持有同类资产,从而削弱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集中度风险,避免过度同质化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同时,银行可以投资的证券市场范围扩大,可以为更多的借款人提供长短期融资。借款人在获得足够资金以后,将不会通过银行系统以外的金融机构寻求投资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这将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长期放宽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是出于谨慎考虑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规则进行修订,缩小了银行监管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然而,上述的潜在影响是否会发生还有待实践去检验。实质上,这一规则的放松降低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标准,是监管者对业界的一种监管妥协。

可以想象,当危机爆发时,如果放宽标准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足以抵御现金流的流出需求,流动性风险便会爆发。如果想象中的“优质”资产其实并不“优质”,银行业有可能再次遭受类似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特别是在这场2007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与房地产抵押相关的证券彻底失去了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同时,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调整还给监管当局带来了新的挑战,新规对监管者的专业素质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监管当局必须确保纳入优质资产范围的住房抵押支持证券、低评级公司债券和股票等确实为高质量资产,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危机时能够迅速在市场上变现这些资产等。

四、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措施的颁布与实施

2011年10月,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规则的中国版本推出。《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其中流动性覆盖率的相关内容与《巴塞尔协议Ⅲ》基本一致。《办法》原本拟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我国商业银行2013年底前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达到100%的监管要求,之后《办法》的正式出台被推迟。此次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改革将为《办法》的正式出台提供借鉴。

首先,应在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现状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新规。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国对银行业就已实施严格的存贷比要求,与欧美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较为充足。由于我国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而且巴塞尔协议Ⅲ是经G20集团领导人一致同意的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的系列改革,流动性覆盖率又是这些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涉及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相关市场,还涉及净现金流出的计算和实施期限的重置等方面。我国应对2013年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规则引进吸收,按部就班稳步推进中国版的流动性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办法中规定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不具备国际活跃银行特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避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更大的压力。

其次,结合我国银行资产状况考虑适当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改革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纳入了股票、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和低评级的公司债券。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相比欧美尚不发达,新规中某些优质流动性资产尚无法满足银行的需求,如果按照《办法》进行严格实施,则国内银行对国债和央票的需求已经超过市场供给,当市场流动性趋紧、银行需要流动性融资的时候,可能发现市场没有优质资产的提供方。因此,监管当局可以考虑将普通股票、政策性银行债券等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名录,扩大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降低资产的集中度风险。

最后,考虑公司债券的评级差异,平滑对债券市场发展的负面影响。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改革扩大了优质流动性资产中公司债券的评级范围,也即银行可以持有更多种类的公司债券。但我国公司债券市场近几年刚刚起步,市场深度不足,严格来说,尚不能达到新规对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要求,因而不能作为流动性资产储备。因此,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将影响债券市场的格局,加大政府债券等纳入流动性资产的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未纳入流动性资产的债券之间的成本差异。在全球流动性监管框架扩大公司债券范围的趋势下,监管当局可以考虑对我国的公司债券和交易宽松处理,平滑因实施流动性监管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监管当局可以考虑采取措施,促进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增加,提高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深度,完善流动性资产结构。

注释:

①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HQLA)/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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