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区老年服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老年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飞速的进步,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在健全与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过程中,日本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日本是全球老龄化进程最快、老龄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据此日本政府建立了以年金—医疗—护理为核心的老年福利体系和以家庭养老为中心、以社区老年服务为补充的老年服务模式,而且日本的文化与我国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日本经历的老龄化过程、老年福利制度的演变以及应对老龄化的思路、措施等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日本社区老年服务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一)日本社区老年服务制度的内容
日本的社区老年服务工作由市政府设立的社会部全面负责,社会部下分设福利计划科、社会福利科、老人福利科、保险医疗科、老人之家等,全面掌握市内各区域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日常活动情况等资料。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保障下,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人才,汇集各方力量,向老年人提供福利、保健、医疗等综合性服务,以适合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的需要,帮助老年人健康、愉快地度过晚年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解除年轻人的后顾之忧。
1.家庭帮助服务事业。由市町村政府派出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人员,如医生、护士、康复师和家庭服务员等,到那些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又无适当的护理人员的老人家中,进行走访并提供多项服务: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另外,政府还通过提高补贴率、大幅增加对身体护理的津贴额等措施,激励人们从事家庭服务员的工作。
2.白天服务事业。所谓“白天服务”,就是白天将住在家中的老人,主要是65岁以上行动不便、身体虚弱或患有身体障碍或精神障碍而难以进行日常生活的老年人接到社区老人设施,如老年护理中心、福利中心等机构,提供洗浴、就餐服务,进行生活或心理指导、健康检查、功能训练,组织兴趣小组开展娱乐活动等。晚饭后则派车送他们回家。
3.短期留宿服务事业。针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其护理者因疾病及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进行居家护理时,让他们短时间(原则上期限为1天至3个月)入住设施,进行生活协助、健康娱乐、康复修养、交流谈心等活动;为长期住院的老人在出院回家之前做过渡准备而提供短期护理服务,为临终前的老人提供静养关怀服务。
4.长期服务事业。指社区为老人提供超过3个月以上的服务。对于因身体、精神上有明显障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看而家庭照料又存在困难的,65岁以上的老年人,由社区的一些老年设施照顾其饮食起居,组织各项娱乐活动,进行体格检查、功能锻炼、心理健康和生活护理等方面的指导等。
5.老年保健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各都道府县建立的老年人综合咨询中心,24小时解答老年人及家属所关心的保健、医疗等问题。各社区的保健所还通过设立健康热线电话和专人接待等措施,开展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
6.建立“老人俱乐部”。为发挥老年人的经验与才智,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建立了“老人俱乐部”。这种俱乐部截至1989年3月底,全国已建成130411个,会员上升到838万人,60岁以上的高龄者43%以上都参加了这种组织。为了保障“老人俱乐部”事业的不断发展,日本政府在中央建立了“长寿社会开发中心”,在都道府县建立了“光明的长寿社会促进机构”。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提高国民对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认识;建立发展老年人体育活动增强体质的各种组织;培养振兴老年人社会活动的领导人;树立综合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与其他保健活动的模范市町村。
(二)日本社区老年服务制度的特点
1.日本社区老年服务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体现了从社会福利转向社区福利的必然趋势。日本的福利制度已经不再仅仅是国家对贫困者、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而是逐渐成为与所有人的全部生活相关的普遍的社会福利服务。
2.日本社区老年服务是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它的形成和发展历程就是相关法律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而且,除了制度本身,制度的保障措施也被法律化。1963年,日本就出台了《老年福利法》,1990年又对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八个法律进行了修改、整合,2000年更是制订了《护理保险法》。这样,日本的社区老年服务制度在一整套法律制度保障下,得以顺利开展并不断优化。
3.日本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现了东方文化,注重家庭功能。在日本,基于儒家道德的家庭内代际间的赡养模式依然是人们的首选,但是现今的家庭已经没有能力完全承担起这一责任了。而社区老年服务制度是一种由家庭、近邻、社区所组成的综合性的支持高龄者社会生活的制度体系,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养老模式方面的矛盾。
日本社区老年服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一)完善的福利设施建设
日本十分强调老人福利设施的建设。日本老人福利设施从利用方式上可以分为入居型福利设施和社区服务型福利设施。前者是为了解决因为居住条件或身体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在家养老的老人的生活照顾和医疗问题,包括护理老人福利院、特别护理老人福利院和低费老人福利院;后者则以社区为基础,以居家养老的老人为服务对象。这些设施经营灵活而且多样化,主要包括老人福利中心、保健康复中心、护理援助中心和老人之家。在这些设施中,大部分都设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配备了专业的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并有配套的医疗保健器械,还有社会志愿者和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工作。它们可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诸如入居服务,接受来自老人们的各种关于生活、健康教育、自身权益等方面的咨询,提供保健服务,对老人进行生活指导、身体的康复训练、身体检查、为老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开设护理讲座,定期登门访问、服务等等。
(二)社区老年服务法律化
正如本文前面提到的那样,日本社区老年服务是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它的形成和发展历程就是相关法律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日本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通过立法解决养老问题;1959年的《国民年金法》解决了老年人生活的经济来源问题;1963年的《老人福利法》和1982年的《老人保健法》解除了老年人医疗保健方面的后顾之忧,并确定了居家养老的老年福利方向;1989年制定的《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10年战略计划》以及之后的新金色计划、金色计划21都明确地规定了在社区老年服务中各级政府、服务提供者、被服务者之间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也规定了社区老年服务的经营、组织办法,使得社区老年服务在规范的环境中开展起来;2000年的《护理保险法》在解决老年人护理照料负担的同时,构建了社会参与的家庭养老体系,由此形成了多方位的老年人福利体系。
由此可见,法律在日本的社区老年服务事业中起到了基础性、指引性的作用。这就提醒我国,应该在不断探索的过程,吸收各地方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将较为成熟和基础的部分用制度或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样才有助于明确社区养老事业的地位,使其得到推广与普及,规范、持续的发展下去。
(三)社区老年服务多元化、社会化
日本的社区老年服务事业中,国家和政府被规定负有重要的责任,从中央到地方有关社区老年服务的执行机关和相互职责是这样规定的:中央政府中社区老年服务的行政机构是厚生省老人保健福利部;地方政府处理相关事宜的专门机构是福利事务所及作为市民代表、协助地方行政贯彻各项有关老人福利政策的民生委员;保健所是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老人营养、卫生保健给予指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福利事业领域,国家开始了分权,将管理经营实施福利的权限下放给市町村,自己只保留作为国家责任的国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并在最低保障基础上,尽可能解放国家控制,扩展社区福利的领域,社区居民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
在强调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的同时,日本也非常重视民间的力量。地方公共团体、社会福利法人等民间团体、全国劳动灾害协会与生协等自主福利团体、狭义的志愿者活动以及民间营利企业等都参与到社区老年服务事业中来,成为服务的提供者。福利的民营化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发展。在费用负担方面,保险费与税金折中投入,引入了受益者负担的机制,服务费用由各级政府、社会福利法人、公民个人共同承担。
经过实践的证明,老年人福利的多元化、社会化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人口老龄化、国家的福利负担过重这一问题的办法。为我国社区服务资金缺乏、来源单一的问题提供很好的思路。
(四)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在高龄者再就职方面,首先日本政府积极推进延长退休年龄,强化对退休年龄作统一规定的行政干预,并奖励、补贴企业内60至65岁的高龄职工占总职工数4%以上的企业,于是大部分企业自动延长退休年龄,此后逐渐出现了规范化、统一化的趋势。其次,创办高龄者雇佣开发协会,为高龄者退休后的生活进行设计,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班和研讨班对高龄者进行技能培训和选择职业的心理培训,帮助他们积极寻找新的职业。第三,政府致力为高龄者再就职开辟劳动力市场,强化职业介绍。具体做法是,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以社区为依托,成立“老人人才中心”,负责临时性工作的组织、介绍、调配,并自行开办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工作等。这样不仅充分的利用了社会资源,还为社会福利服务事业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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