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的社会实践维度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制度伦理的社会实践维度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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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8)11-0052-05

制度与伦理有着共同的基础,它们都基于具体的社会实践,都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因此,制度与伦理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在制度伦理的论域内,当我们对制度进行某种判断和评价时,伦理就已经参与其中;当我们要在全社会确立某种伦理精神与观念时,就已经隐含着制度上的要求。同时,任何改变或摧毁旧制度的行为都有相应的伦理观念相伴随;任何成功的思想解放与观念更新也都会有新的制度体系为其结果。这说明,任何制度伦理都只能表达当时社会实践的要求,从来就没有一般的、抽象的、仅具形式的制度伦理,真正起作用的制度伦理总是现实的、具体的、紧扣当下社会实践的。

脱离社会实践的制度伦理研究都是从一般原理和抽象原则出发,因而往往只具有形式的特征,而缺乏现实感和历史感,这在西方的制度伦理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西方真正意义上的制度伦理研究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出现的,这主要体现在当时西方的法学、政治学和政治哲学中。个性解放、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观成为资本主义制度伦理的主要诉求。他们或是从某种绝对理念出发,将资本主义制度归结于理性的逻辑展开;或是从人性出发,说明资本主义是或者应该是最符合人性的制度。尽管这样的研究为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为人的自由与解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基本上都是从一般抽象原则或是人类理性等出发的,找不到决定制度与伦理的基础,看不到制度与伦理的相互作用,因而缺乏历史方位感。

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观的批判可以使我们深刻地看到西方制度伦理研究的这一缺陷。马克思指出,由于黑格尔把绝对精神作为历史运动的主体,因此,“他只是为那种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的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发生的历史”①。人在整个历史过程中只是精神展开的一个环节,这样的历史观被马克思称为“纯思想的辩证法”②。而在马克思看来,“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③所以,马克思研究的结果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即先有物质生活的各种关系,然后才产生制度。社会关系是制度的内容,制度架构只是其表现形式。因此,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弄清楚社会关系为什么会发生变化、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以及应该如何变化,这样才能找到理解制度的钥匙。

到了现代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制度伦理方面的政治学和政治哲学研究少了一些宏大叙事与自信,而多了一些现实问题与细致。看起来离社会生活近了一些,似乎少了一些形式特征,但实际上仍然在形式的制度伦理中兜圈子。无论是诺齐克张扬自由的价值、德沃金强调平等的重要,还是罗尔斯主张自由与平等兼顾,都仍然没有脱离西方近代制度伦理研究的窠臼,即撇开人的社会实践和人类历史运动,只在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资本主义制度)内讨论制度伦理问题,不仅将资本主义制度作为其他制度的参照系和当下论述制度伦理的前提条件,而且将资本主义视为一种永恒的制度,人们的任务只是使之不断趋于完善,而不是去改变它。

其实马克思早就指出了这种论证方式的错误,他在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时指出:“经济学家们的论证方式是非常奇怪的。他们认为只有两种制度:一种是人为的,一种是天然的。封建制度是人为的,资产阶级制度是天然的。在这方面,经济学家很像那些把宗教也分为两类的神学家。一切异教都是人们臆造的,而他们自己的宗教则是神的启示。……于是,以前是有历史的,现在再也没有历史了。”④例如,在谈到私有财产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总认为私有财产具有天然合理性,根本无需对此存疑,“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又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也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它把应当加以论证的东西当做前提”⑤。马克思把这种论述方式称为“让自己处于虚构的原始状态”,认为“这样的原始状态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只能“使问题堕入五里雾中”。⑥

尽管我国的制度伦理研究近几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受西方的影响比较明显。无论是探讨制度管理、运行与实现的伦理问题,还是探讨制度善与制度创新的伦理问题,都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一,不追问制度产生的实践背景及由此产生的伦理依据,仅在一般意义上探讨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善的问题。实际上,制度如何安排、运作,从根本上说受制于实践的条件和实践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同时也受制于实践主体的价值观念和精神品质。马克思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⑦研究中国的制度伦理,首先必须弄清楚当代中国人的物质交往活动和现实生活是怎样的,当代中国人的思维和精神活动是怎样的,从而探讨中国人当前的政治生活、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等是怎样的,以及应该是怎样的。如果脱离这些谈制度正当性或制度善,至多只是在形式上而不是在实质上研究问题。因为即使是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这些作为制度伦理基本诉求的理念,在不同的实践背景、社会生活和不同的道德传统中都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第二,片面地将制度作为整饬社会道德生活的良方,企图以此对社会成员进行强制性规约,这实际上是割裂了制度与伦理的关系。其实,制度与伦理不仅都受制于一定的生产方式,而且本身就是相互贯通、相互作用的:制度是一定伦理精神的程序化和结构化,即实践主体按某种程序和结构来表达一定的伦理要求,使之成为可操作的规则;而伦理精神则是制度的灵魂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制度的运作总是会受到一定的伦理精神制约并总是要达到一定的伦理目标的,否则,制度就是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或是一堆冷冰冰规则的集合,这样的制度是不可能真正起作用的。尤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功能并不只在于纠错和惩戒,而主要是通过制度规约、锤炼人们的精神品质,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因而充分发挥制度的教化作用,是制度得以顺利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正确途径。而制度与伦理的这种相互作用关系,只有以社会实践为维度才能正确揭示。

制度的产生以及制度与伦理的相互关系都应以社会实践为维度进行说明。一定的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是由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不过,生产力并不会自动产生制度,而只是规定了与某一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石器时代不可能产生文明的社会制度;同样,青铜器时代也不可能有民主体制。“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⑧但封建主的社会制度并不是手推磨自然产生的,蒸汽磨也不可能“磨”出一个资本主义制度。从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到现实制度的产生,人的主体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编者注:1885年德文版改为‘生产方式’)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⑨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研究制度产生的两个要件:社会关系和观念。社会关系既是物质生产的必然结果,又是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作为物质生产之产物的社会关系,刚开始只是作为一种自在之物存在。它对人的行为的要求,对人的实践的制约,只是一种纯粹的客观性。然而,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进行,社会关系又成了人们的实践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⑩于是,实践着的主体就用自己在实践中形成的观念和范畴对自己所面对的社会关系进行理解、把握、组织和安排,以扬弃其纯粹的客观性,使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即扬弃社会关系对主体说来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将人们认为合理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固定化、秩序化,使之具有某种稳定的形式和结构,这就是制度。因此,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社会实践为基础,以一定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条件,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而人们在一定的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应该如此”的精神需求(如公正、平等、人道、秩序等),要想使之变为实实在在的客观现实,就必须用制度的形式将这种精神需求实体化和结构化。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里阐发黑格尔“善”的概念时认为:“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这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11)“要求”指一定时代的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某种价值趋向和精神需求;“外部现实性”则是指实践主体将这种价值趋向和精神需求变为客观现实的行动,使对客观世界的精神把握变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把握,而制度在由精神向现实的转化过程中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可见,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能使实践主体避免实践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实践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即表达了主体对实践的过程和结果的“应该如何”的判断和要求。

据此我们可以说,制度和伦理是一定时代人的主体性和内在品质的两种体现形式,是人自身发展程度的两个尺度。只不过一个标示人对当时所处社会关系的理解、把握与安排的能力(制度),一个则表明人处理各种关系时所秉持的观念(伦理)。(12)它们都不过是人自身发展程度的体现,都是人的一面镜子。所以,马克思说:“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13)

尽管制度与伦理都统一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但在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它们不仅往往不同步,而且几乎总是充满着矛盾与张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制度跟不上社会伦理精神的要求。当社会已经出现崭新的伦理精神和价值目标的时候,制度可能还在抱残守缺。其二,制度创新已经出现,但社会大众的伦理观念还是陈旧的甚至是腐朽的,这使得社会大众的精神品质和行为方式跟不上制度的要求,从而使制度失效。这种矛盾在一个社会的转型期表现得特别明显。分析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说明制度创新是如何可能的。

我们以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资本主义在西方社会的兴起,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变化的结果。但从其现实性上说,西方社会能从传统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思想启蒙运动起了重要的作用。恩格斯认为,路德在宗教改革中所起的作用类似于亚当·斯密在古典经济学中的作用。(14)马克思同意恩格斯的这一观点,指出:“恩格斯把亚当·斯密叫做国民经济学的路德是对的。……财富的这个外在的、无思想的对象性就被扬弃了;但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人本身被当成了私有财产的规定,就像在路德那里被当成了宗教的规定一样。”(15)路德与斯密的共同之处,在于把人对某种外在的对象性的崇拜变为对人自身内在本质的崇拜,从而实现了一次思想解放和价值观变革。同样的道理,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也是精神的解放和思想价值观的变革。这种变革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人们的价值认同达到一致,从而通过主体对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而组织成新的制度。如果没有这样的思想解放和伦理观念更新,制度的创新就还只是可能而不是现实。关于制度因素和文化价值观演变的关系,可以做如下粗线条的概括: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同时也意味着实践主体的实践能力和思想观念相应地得到了提高,这样,生产力提出的变革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成为主体的精神需求;通过主体的精神参与,重新组织和安排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所展示的新的社会关系,以及这种社会关系所要求的行为方式和精神品质。于是,当社会演进到某一新的社会形态时,实际上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制度形式、主体的实践能力和精神品质的互动与共生,缺少其中任何一种因素,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制度创新。

当然,在实际的制度创新过程中,一般是先有某种新的时代精神、社会思潮、价值观念等通过思想启蒙的方式,唤起社会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变革,摧毁或改变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体系。随后,用新的制度规约社会大众的行为,使民众的思想观念和精神品质达到新制度的要求。因此,制度与伦理的契合是一种动态的契合:在改变旧制度建立新制度时,由于观念更新和思想解放在先,因而是新的伦理精神与旧的制度体系的较量;而在新的制度建立之后,由于需要整合社会大众的思想和行为,因而又是新的制度体系与旧的思想观念的较量。这说明,制度伦理在任何时候都是具体的、有实质内容的,而不是抽象的、仅具形式的。制度和伦理各自的内涵、表现形式、评价标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都只能在一定的社会现实中才能得到说明。

根据上面的逻辑,当前中国的制度伦理研究就应该紧扣中国当下的社会实践,直面当代中国的实际问题。当代中国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会遇到制度与伦理方面的诸多挑战。人类历史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阶段的理论,这一时期正处于“以对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16)阶段,人与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错综复杂:在人对超验世界的信仰越来越淡漠之后,人必须在此岸世界把握自己的命运、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这又必须以占有物作为条件。而与此同时,人越是占有物,就越有可能被物所统治和奴役。但这一阶段又是为人进一步发展——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做准备的。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异化的同时也指出了异化具有的积极作用:“人的本质必须被归结为这种绝对的贫困,这样它才能够从自身产生出它的内部的丰富性。”(17)“通过私有财产及其富有和贫困(物质和精神的富有和贫困)的运动,正在产生的社会发现这种形成所需的全部材料。”(18)马克思的论述表明,要想超越资本主义社会,首先必须具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必须首先补上资本主义的这一课,而是说,社会主义同样要发展经济、增加物质财富,甚至还会保留私有制。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把这一问题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19)这说明,一方面,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超越是历史的超越而不是观念的超越,因为“‘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20)。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要始终牢记自己的历史任务,始终将历史进步和人的进一步发展作为自己的目标,并要在制度设计与伦理精神方面都能体现出这一目标。这是我们今天的制度伦理研究必须应对的难题。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其所含的制度伦理意义还远不止于此。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当代中国的一次真正的制度创新,又是中国传统文化(伦理精神)一次带有里程碑性质的现代转型。中国从明代中叶开始直至明末清初所开展的以理学为批判对象、以“经世致用”为诉求的思想启蒙运动,无论是对君主制的批判,或是对人性与人的欲望的重新审视,还是要求“厚生”、“藏富于民”等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实际上就是一次制度创新与伦理精神更新的尝试,但这一尝试以失败而告终。到鸦片战争中国被西方列强用大炮轰开国门时,中国的制度缺陷与文化缺陷已暴露得十分充分,国人开始向西方寻求制度创新与文化更新的良方。于是有了君主立宪、民主共和等制度之争;有了自由主义、民粹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之辩。新中国以社会主义制度面世之后,实际上还在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与伦理精神的更新。从改革开放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验,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直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提出,前者是当代中国最有意义的制度创新,后者则是当代中国的又一次伦理精神更新。如果说,从明代中叶开始的那场旨在进行制度创新与文化更新的思想启蒙运动是内生性的,从鸦片战争开始的那场寻求制度创新与文化更新的活动是外源性的,那么,当代中国进行的制度创新与文化更新则应该是内外相结合的。因为我们的国情、国力和所处的时代都与当时明显不同,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且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重任的伟大民族,她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的繁荣,同时还应有文化的复兴。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一次制度创新的伟大实践,而且还是中国传统文化实现现代转型的一次重要机遇。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制度和伦理精神方面就应该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社会主义性质、现代性、中国的民族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例如:自由、平等、个性、人权、正义等这些作为现代性标志的理念,在我国的制度设计、安排与运作中如何既能体现其核心价值,又能促进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这些核心价值如何在符合我国民族心理与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制度结构?我们民族长期形成的一些基本理念如仁爱、和谐、民本、礼治等能否或在何种意义上可作为我国现代制度的要素?如何使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与伦理精神更新实现良性的双向互动?这些问题的提出表明,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应该从某种永恒的原理出发,而应该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具体的社会实践和现实的人出发。忽视物质生活条件特别是生产方式,撇开主体的社会实践、精神需要和价值追求,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得到解释,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你要想知道为什么权威原理出现在11世纪,个人主义原理出现在18世纪,你就要仔细研究一下:“11世纪的人们是怎样的,18世纪的人们是怎样的,他们各自的需要、他们的生产力、生产方式以及生产中使用的原料是怎样的;最后,由这一切生存条件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21)。因此,我们今天的制度伦理研究,首先必须弄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究竟是怎样的,由这种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怎样的,当代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价值追求是怎样的,在此基础上,才能讨论制度的建构、运作、规约及其中的伦理问题。

注释:

①②⑤⑥(15)(17)(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59页;第163页;第89页;第90页;第112~113页;第124页;第12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2页。

④⑦⑧⑨⑩(19)(20)(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51页;第72页;第142页;第142页;第344页;第239页;第74页;第146~147页。

(11)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第229页。

(12)这只是在和制度相对应的意义上说的,在更广的意义上,伦理本身就表现为制度(非正式的),如风俗、习惯等。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1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60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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