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_证券交易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_证券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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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从四个环节征税:一是对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派发的股息和红利征个人所得税,由股份制企业按股东应得股息、红利金额的20%代扣代缴;二是对股票的交易、转让、继承和赠予等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印花税,具体征税时以股权转让时当事人所出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为依据,按证券市场当日的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成交金额并据以分别课征3‰的印花税,此税由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三是对股票转让取得的收益课征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四是对公司送股征税。

以上征税办法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出台的。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还不够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课税面过窄,不能体现证券市场税制的公平性。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仅对与股票有关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而对其他证券投资行为如购买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所得的利息及其转让行为却无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课征的印花税也仅局限于公开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对股票的继承、转赠以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场外交易等股权转让行为事实上仍未能课及。虽然,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对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并未明确规定对购买企业债券的利息免税。况且现行各企业所发行的各种债券的利息大多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水平,如不对其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部分征税,则有失公平。

2、对证券交易的级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上市交易的证券种类逐渐增多,如国库券、企业债券和股票等,其中尤以股票交易最为活跃。带动证券交易日益活跃的因素除这些证券本身的可流通性以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证券交易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可观的级差收益。在国库券交易市场开放初期就有一些因炒卖国库券暴富的投资者,股票交易市场开放以后,又培育了一批因炒股而发财的大亨。不可否认,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有赚也有亏,但这种交易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产生。税收在这种所得再分配的过程中理应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过高的级差收入作出适当的调节。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频的市场投机行为,避免证券市场行情的大起大落,保护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3、证券交易手续费率过高,与国家征税的比例不协调。从目前证券商对股票买卖双方征收手续费的比例来看,一面存在着手续费率过高的问题,同时也存在与国家对股票交易征税的比例不协调的情况。其基本表现是收费重于收税,如现行对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比例是3‰,而证券商对交易双方的收费比例则高达6‰,这一征收比例高于国际上一般的收费标准,人为地造成了过高的行业级差收入,不利于证券商素质的提高。

4、证券市场的税收征管尚有许多漏洞。在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尚不健全和完善的同时,证券市场税收征管的漏洞亦大量存在。其主要表现是,股份制企业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未能全面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尚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现象。这种情况在股票未公开上市的非公众公司表现得尤为明显;另外,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股票、债券的场外交易以及内部股票社会化的现象亦缺乏必要的税收调节。

以上是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对策,一一解决这些问题。

1、对有价证券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

(1)对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应不仅局限于对股票投资的股息征税,对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所得,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利息,亦应课以同样的税收。

(2)采取源泉扣缴法,由利息、股息、红利的派发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可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付给代扣代缴手续费。同时,在征管方面还要特别注意对企业债券以及非公开上市的内部股份制企业股息和红利的征税。

(3)考虑到派送红股实际上是将部分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股本化,派送红股是一种投资行为,股东能否从派送红股中收益取决于市场因素决定的市场走势,而且从目前各国的情况看,为了鼓励投资,多数国家都认为股票股利不是股东的一种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认为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征税

借鉴国外对证券交易行为课税的具体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对证券交易行为课税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沿用目前对股票交易课征印花税的做法,由买卖双方各负担3‰。另一种是在保留现行征收印花税以外,再单独课征一种证券交易税。若选择这种办法,还应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为平衡税负,印花税的税率应该降低,建议按原印花条例所规定的最高税率1‰对证券交易双方分别课征;

(2)为鼓励投资、减少投机,证券交易税可以只对卖方征收,税率可参照国际上中等偏下水平定为5‰。这样买入有价证券的人可以只缴纳1‰的印花税,无需负担证券交易税,而卖出有价证券的人除缴纳1‰的印花税外,还需负担5‰的证券交易税,总体税负水平6‰。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达到吸引资金、鼓励中长期证券投资的目的;同时还可以抑制过频的证券投机,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看,我们赞成选择第二种做法。

3、关于对证券交易级差收益的课税问题

证券交易级差收益是投资者因买卖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差价收入。对此项收入国外一般均课以相应的税收,其具体的征税办法因国而异,主要区别在于课税的深度不同。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证券交易税制,抑制过度的投机,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对证券交易级差收益课以相应的税收,其具体税种可以选择为证券交易所得税。在制定具体的征税政策时,应明确以下问题:

(1)关于证券交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为证券交易所得税是对证券交易所得即证券交易的级差收入课征的税收,故证券交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所有取得证券交易级差收益的单位和个人。

(2)关于证券交易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计算。确定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关键。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纳税人买卖有价证券的级差收益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是用卖出有价证券的实际成交金额减去买入该种有价证券时的实际支付金额。

(3)关于证券交易所得税税率的确定。由于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加上我国的证券市场尚比较脆弱,故证券交易所得税的税率水平不宜太高。在确定证券交易所得税的税率时,应该制定较低的税率水平,以体现鼓励证券投资的原因。借鉴世界各国的具体课税标准,并参照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得税税率为20%。

(4)关于证券交易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和亏损抵补。为了体现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公平性,在计算证券交易所得税时对投资者买卖有价证券时所支付的手续费、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应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对一次性买卖有价证券时所发生的亏损,由于其本身不承担证券交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故不涉及亏损抵补的问题。但对连续买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在取得证券交易级差收益、发生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应纳税义务时,可考虑对其以前的亏损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其具体溯往抵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且纳税人必须出具以前买卖有价证券的原始文件,并在与证券交易所的电脑记录相吻合的条件下方能予以抵扣。

(5)关于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得税的特殊性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复杂性,建议在此税的征收管理方面,采取证券交易所得源泉扣缴的方式。

4、关于证券市场的税收优惠问题

税收优惠应体现在促进证券市场发展、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吸引内外资金以及促进证券投资结构合理化等方面。

(1)对特定投资行为的税收优惠。如对投资者购买国库券、国家特种债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国库券和国家公债的交易行为免予征收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对买卖上述有价证券所得的级差收入减低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等。

(2)对中长期证券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应侧重于对证券交易所得的优惠上,如对卖出持有半年以上的股票所得的级差收益可以采取减半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办法。

(3)对特定投资者的优惠。为了吸引外资,建议对港、澳、台胞及外国人和个人投资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行特定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确定。

(4)为了便于企业直接融资,可以考虑对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给予若干年的税收减免照顾,如对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实行减免税等。

(5)为鼓励证券交易机构积累资金,扩展业务,活跃证券市场,亦可考虑对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在开业的初期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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