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问题_国有经济论文

论公有制问题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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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问题,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如何看待公有制,自然也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它一直又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讨论公有制问题,我以为需要说清楚三个关系,即: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与社会主义改革的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坚定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江总书记这样讲应该是有其针对性的。至今在理论界和一部分干部群众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远未统一,其中有“左”的意见,也有右的主张,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那么,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呢?

首先,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上看,要坚持社会主义,就一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并不就是社会主义,这是尽人皆知的常识。原始氏族社会就实行公有制,甚至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它们都有“国有经济”,那也算是一种公有制。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并不是任何一种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的。但是,反过来说,社会主义却又离不开公有制,它必须以公有制为基础。因为,就其本义而言,社会主义就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共有的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甚至可以把社会主义称作“公有制主义”。丢掉了公有制,也就丢掉了社会主义。

其次,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看,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解决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使生产力得到解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目前我国一些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劳动生产率不高,并不是公有制不好,而是实现形式上有许多不切合实际的东西,需要改革。何况,看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有未得到解放和发展,主要应该着眼宏观大局,而不能只看一时一事。

第三,从分配角度讲,只有实行公有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做到社会公平。而实行按劳分配,只存在于由劳动能力大小和赡养人口多少而引起的收入上的差别,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引起的占有别人剩余劳动形成的收入上的差别,因而不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理应具有的最大的优越性。

第四,从政治上讲,只有在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才可能成为企业的、社会的主人,才可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的共产党才可能成为执政党。当社会财富的全部或大部分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时候,人民群众又怎么可能当家作主呢。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人民民主专政就失去了经济基础,共产党就会丧失政权。

总之,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方向,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对于公有制为主体怎么体现这个问题,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讲得很清楚,他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是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基本内涵和实现途径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把这几句话概括起来就是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实力概念。表现在数量上,不是指企业的个数,而是指在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经济占的份额要大到足以占优势的程度;表现在质量上,就是说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要占支配地位,并以其质量上的优势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简单地说,就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占优势,国有经济占主导。

至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中,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还是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看来不能一概而论。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当然也好,比如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等省市,由于国家长期投资的结果,至今国有经济仍占有主体地位。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从目前的经济发展,还是从较长一段时期的发展走向看,以集体经济为主体似乎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从发展趋势看,集体经济必将成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最大组成部分。目前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省份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集体经济发展迅猛,在经济总量中已占有半壁江山,有些地区甚至三分天下有其二,而这些地方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也是相当巩固的。应当指出的是,即使在一些地区乃至全国,集体经济占据了主体地位,但它却不能代替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将长期存在,不可改变。

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改革的关系——积极改造和完善公有制,是深化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国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我们对于我国的国情认识不清,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问题没有搞清楚,因而在所有制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一味“求纯求高”的倾向。诚然,到社会主义建成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生产资料必然归全社会公有,这就是所谓纯粹的社会主义。过去,我们就是本着这么一种信念,着力在生产关系上不断推进“社会主义革命”,以致急于求成,欲速不达。在所有制结构上,我们只讲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成份长期实行限制和打击的政策,“资本主义尾巴”割了多少年;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也是越高级越好,“一大二公”成了我们追求的理想目标。所以要改革,而改革的实质,就是在所有制问题上适当“后退”,迄今为止,我们所采取的经济改革措施,差不多都是为了让经济体制、管理方法、经营手段、分配形式等从“左”的观念和超前的状态中退到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人的觉悟程度这个现实世界上来。如果我们都承认,大部分的经济改革措施都是生产关系上的“后退”的话,那么,在什么问题上该退,什么问题上不能退?该退的要退到何种程度?这就成了考验各级领导干部、经济工作者和理论家们的政治觉悟和决策水平的重要标尺。该退的不退,或者退不到位,就可能有“左”的思想在干扰;不该退的硬退,或者退过了头,就可能是右的思想在作怪。尽管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认识问题或学术问题,现在谁也不会去乱扣帽子,乱打棍子,但问题实质应该是那么回事,其要害仍然是: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从大处看,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大体上经过了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放权让利”,包括79-82年实行的“利润分成”、83-86年实行的“以税代利”、87-91年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等;后一阶段是从92年开始的“转换机制”,包括破“三铁”、搞股份合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等。比较而言,前一阶段,改革的主导权掌握在政府手里,只要政府一松绑,企业立即实行,虽然未能从根本上把企业搞活,却也比较容易操作,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后一阶段改革的主导权到了企业自己手上,就难多了。特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解决政企分开、产权制度改革这些难题,阻力太大了,以致三四年时间过去了,100个企业试点至今尚未全部推出;虽说全国已经有了数以万计的股份制企业,但真正符合要求、搞活了生产经营的并不很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也进展蛮大,效果不佳,同样说明了这个问题。

无论是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目前都举步维艰,困难重重。要么就是搞不起来,要么就是搞“翻牌公司”或者假股份合作。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马克思写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里的一段话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思说:“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又以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己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已有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自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的焦点在于,马克思说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个什么样的所有制呢?

一些人的理解是,这个“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公有制。因为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由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转变而成的,生产资料为全社会所有,没有商品货币,实行按劳分配。因此,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只能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权和按劳分配所得的个人消费品,以及他应当享有的社会福利保障。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过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富。”简单地说,这部分人认为,马克思说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持这种观点的人,反对将国有资产分解到人,并且认为,如果分解到人就是搞私有化;同样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应该尽可能保留集体股,利益分配时也要有“公共积累”。

另有一些人则有完全不同的理解。他们认为,马克思在同一段话里使用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个人所有制”等概念,其指代应该是一致的,都是讲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而马克思所以在否定之否定之后,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以集体占有的方式,而不是以个体占有的方式确立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有制,如股份公司里的个人股份、混合经济中的个人资本、劳动力的个人所得等,不一定单指消费资料。因此,集体共同占有形式下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科学内涵。基于这样的理解,他们认为,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就必须将国有资产分解到人,产权越是明晰,人的积极性越高,责任感越强,并且不必担心这种分解就是搞私有化。同样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也不必保留什么集体股,无需提留公共积累。他们还进一步认为,正是因为已经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里有过多的“国家股”,已经搞了股份合作的集体企业里过份强调了“集体股”,以致产权仍然不很明晰,形成了“换汤不换药”尴尬局面,影响了人们的积极性,未能达到转换机制,提高效益的预想效果。支持这种见解的还有一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应该是取消剥削,而我们现行的公有制同样存在有资产收益权,因而是不完全的;而私有制也有有剥削性质和无剥削性质之分,就看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是否与其劳动结合,是否靠资产收益权去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由这个理论推演开去,就是说,我们大可不必担心在公有制经济里掺进了私有的东西,因为那里面本来就有剥削存在;也不必把个人所有制都看成洪水猛兽,因为个人所有制并不等于剥削。

认识上的不一致必然会造成实践上的混乱。看来在改造和完善公有制的问题上,还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还需要在实践中作艰难的探索。

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不断寻找和丰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走向

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不能存在、发展,乃至发挥优势,实际上是一个两者能否兼容和如何兼容的问题。经过改革开放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初步回答是:两者是可以兼容的,但要兼容得更好还须作更大的努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为各种类型的公有制经济找到切合自身特点的实现形式。

让我们分别对农业生产、乡镇企业、城市工商企业三个领域,回顾一下为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们已经做了哪些探索,取得了哪些进展,还存在哪些主要障碍和困难。

农业生产是我国最早实施经济改革的领域。经过不断调整完善的统分结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称“大包干”)已经被多年的实践证明,是比较符合当前农村生产水平和农民觉悟程度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在粮棉种植面积不断减少的情况下,粮棉产量还在不断提高,多种经营收入又在大幅度上升,便是最好的佐证。当然,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村劳力大量转移之后,情况又在发生变化,一些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开始对耕地实行集约化经营,出现了许多村办、联户办或家庭办的农业公司和小农场。而这种合作经营形式完全不同于公社化时期的大队、生产队,可谓否定之否定。目前农村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分散的“大包干”毕竟是一种相对落后的生产经营形式,最终还是要走集约化经营和规模经济之路,只是何时再重新组织起来,要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愿望出发,不能一厢情愿,操之过急。二是现有的农业公司或小农场五花八门,极不规范,需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重组。

我国的乡镇企业,大部分是靠合作化时期的社队公共积累起家的。初期,其经营管理方式,除了不实行计时工资外,一般与城里企业差不多。直到八十年代中期,普遍实行“一包三改”之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接着,又连续实行了诸如“任期目标责任制”、“资产滚动承包”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基本避免了城市企业普遍存在的“三铁”现象,加之供销直接面对市场,干部职工居安思危,积极进取,企业充满了活力,在体制相对僵化的国有企业面前,极富竞争性。正是凭借着管理体制上的这种优势,它发展迅猛,异军突起,很快便以其总量之大和效益之好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乡镇企业的巨大成功,不仅表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它是我国公有制的一种很有效的实现形式,而且有力地证明,只要体制合理,管理得法,公有制是完全可以同市场经济兼容的。然而,进入九十年代之后,特别在我国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乡镇企业原有的管理体制相对灵活的优势逐步丧失,而其固有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规模偏小等弱点便日渐暴露出来。最近这几年中,一些头脑灵活的农民企业家又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将改革向纵深推进,并且把建立股份合作制,作为深化改革的主要选择。初步的实践证明,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的确是中小型公有制企业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实现形式,而问题的焦点在于,要使股份合作制得以规范是非常不容易的,除了认识上不统一和经验不足之外,最大的阻力是来自政府的干预。具有区域性特征的乡镇企业,无一不是在乡镇村组干部的直接领导下发展起来的,当改革需要政企分开,要他们把自己多年辛苦营造起来的“贴肉布衫”拱手相让的时候,其阻力是可以想象的。

国有企业的改革,经过“让利放权”的几个步骤之后,现在到了“转换机制”的攻坚阶段,难度相当大。各种各样的改革措施都用上了,各种各样的经营形式都出来了。承包、租赁、托管和授权经营,公司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企业的改组、联合、兼并、合资等等,实际上就是我们已经找到的和准备探索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其中最让人们看好的是在大中型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有限股份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一百多年来,虽然它的组织办法几经变革,但至今在世界许多国家中,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仍方兴未艾。早在五、六十年代,我们国家就搞过,只是因为当时不知究底,没有经验,没有抓住要害而未获成功。正因为如此,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决策。如果说作出如此决策是艰难的,那么要把这个决策变成行动,并且取得积极的效果就更难。难在哪里?难在政企难以分开上,更难在产权制度的改革上。

综合以上三个领域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我们已经找到了一些公有制的比较好的实现形式,并且付诸实践,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或者已经看准了一些好的形式,但一时还没有把它用好;当然也一定还有不少好的形式需要我们去发现,去创造。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懂得,任何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好与不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同一种实现形式,在这一段时期,它可能发挥很好的作用,过了一段时间,它又可能变得不那么灵了;在这个地区,能用得很好,到了另一个地区,很可能就搞不起来。由此可见,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并且是一个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正反经验,有三个问题是值得重视和必须认真坚持:

第一、两权分离是搞活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原则。从农业生产的“大包干”到工商业的承包经营,凡有“包”字当头的,都是实行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办法,正在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代表资产,理事会实行经营,也是两权分离。看来这是一个既能保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能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的行之有效的两全之策。从某种意义上讲,强调两权分离或许是我国经济理论上的一个创造。按照西方人的观点,所谓私有化,既包括资产的私人占有,也包括资产的私人经营,他们把将共有资产交给私人经营也叫做“私有化”,所以有人认为,现今中国农业生产的经营性质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的。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这是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生产资料仍然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只是承包给个人经营罢了。这样做不仅取得了巨大的物质效果,而且避免了所谓“姓社姓资”的争论,有利于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

第二、政企分开是搞活公有制经济的必由之路。现在我国城乡经济组织里普遍存在的政企不分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产物,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过积极作用。现在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企不分愈来愈成为深化改革的障碍。为什么至今大家仍习惯于找市长不找市场?为什么企业的婆婆那么多,以至企业的自主权难以保证?为什么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有过多的长官意志?为什么各地有那么多的地方保护主义?如此等等,都与政企不分有很大关系。政企分开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深化改革的难点所在。

第三,产权制度改革是搞活公有制经济的核心内容。在各种形式的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中都要碰到产权问题。尤其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已经规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清楚、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而要做到“产权明晰”,就得对现有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不是要出卖国有企业的产权,搞所谓产权的私有化,而是要从三个方面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一是弄清楚在一个国有企业中,到底有多少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其中国家究竟有多少真正的所有者权益;二是建立起严格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营运责任制度,做到当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甚至发生流失时,由什么人或单位对国家负责,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到真正落实;三是建立起一套有利于产权合理流动、重组和转让的制度,以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结构与配置,力争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总起来说,改革产权制度是为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创造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并有效改变原国企业长期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名符其实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目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争议也比较多。对于公司制企业和股分合作制企业究竟属什么所有制性质,中央文件没有最终明确。但是从农业生产实行“大包干”以后仍认定为集体企业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当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至于公司制企业虽然不能说全是公有制企业,但也不能说它就是私有制企业,而应该是一种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性质视其股权构成情况而定。一般国有独资公司属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公司视同国有企业,集体开办的企业或由集体控股的企业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有私人和外商独资或控股的公司才能算非公有制企业。我们完全可以预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体所有和集体控股的公司,其产权仍将占全部产权的多数或绝大多数,根本用不着担心私有化的问题。

在公有制经济改革中,以上三点带有普遍性,它们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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