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用机制的构建_委托人论文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用机制的构建_委托人论文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诚信机制的构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机制论文,非对称论文,诚信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1)12-0046-03

诚信是人类社会倍受推崇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维护正常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把诚信简单地理解为诚实守信,容易被误认为是社会成员单方面的行为规范。诚信的深层次含义应该指多元市场主体(政府、企业、居民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表现出一方(或多方)诚实(Honesty)而另一方(或多方)信赖(Trust)的经济范畴和社会现象,从经济学上看它是市场主体之间理性承诺与约期认可相结合的行为。如广泛存在商贸和金融活动中的信用(Credit),就是这样一种不必即时付款便能取得所需商品或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在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条件下讨论诚信机制的构建问题,可以配合相关制度的创新,从根本上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新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

一、构建诚信机制的经济学层面分析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经济决策涉及到动态选择时, 不确定性(Uncertainty)就不可避免地存在, 即市场参与人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后的最终结局。经济不确定性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诚信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其中非对称信息下的委托人(Principal)——代理人(Agent)关系及相关的分析。

一般来说,若市场主体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或签约之前后,相互对应的参与人之间出现信息分布不对称状态,则属于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其中拥有私人信息(指个人自身特征、行为能力、对环境状态的把握等方面的知识)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一方被称为代理人,而处于相对信息劣势的一方则被称为委托人。如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银行与信贷客户之间、股东与经理人之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病人与医生之间等都是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具体情形。虽然委托人和代理人同样面临着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但是代理人可以利用委托人无法完全观察到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行动的弱点,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前,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与掩盖真实情况——即隐蔽信息(Hidden Information)而获得对自身有利的合约;或者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后,通过隐蔽行动(Hidden Action )而转嫁风险或直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

与诚信背道而驰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在代理人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的利益,而且最终大大降低了市场运作的效率。关于逆向选择对市场运作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970年提出有关旧货市场交易的“柠檬”原则(the“Lemons”Principle)被认为是其中的典例:在高低质量参半的旧汽车市场中,由于信息在买者与卖者之间不对称,即买主不能完全了解某辆旧汽车质量的高低,这样买主不得不对旧汽车质量进行推测,假定买主仅了解到这批旧汽车中高低质量汽车各占一半,愿意以高低质量汽车价格的平均值进行交易。在这种条件下,拥有高质量旧汽车的卖主肯定不愿意出售商品,他们会逐步或全部退出旧汽车市场;当然拥有低质量旧汽车的卖主愿意出售商品,但当买主得知高质量旧汽车已经陆续或最终全部退出旧汽车市场后,也会逐步降低其买车的期望值,使旧汽车最终在最低价位进行交易。因此,旧货市场上低质量商品的卖主(代理人)通过隐蔽信息可能会在初期使部分买主(委托人)上当受骗,但当买主重新调整交易策略后,隐蔽信息的结果就有可能损害其他代理人——高质量商品的卖主的利益,最终也使市场低效率运作。

当市场有关“质量”(包括产品质量、个人能力或客户信用等)的信息模糊不清时,社会需要借助相关的经济制度来弥补市场运作中的缺陷,其中信号显示是其重要的方式。拥有高质量商品的厂商、高生产技能的个人和高信誉的客户可以通过售后服务的承诺、名牌与文凭的制造、良好的信用记录向委托人显示其具有高品质的内涵。名牌与文凭的制造过程虽然对商品质量和个人的生产技能没有直接的联系,即非名牌的商品也有可能是高质量的商品,没有文凭的劳动者也有可能是生产技能较高的劳动者,但是名牌与文凭制造过程所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使信号制造者增加了隐蔽信息的成本,一旦被发现有作假行为,信号制造者将自食苦果。在现实生活中名牌与文凭确实可以为委托人(消费者和雇主)提供了低成本的筛选捷径,使消费者和雇主能轻而易举挑选到高质量的商品或人才。当然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中某些政府官员或准政府的事业单位可能利用其权力或权威进行“凭证”的寻租活动(Rent-seeking Activities),又直接降低了信号的可靠性。这也是构建诚信机制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委托人在获得真实信号并与代理人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后,由于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委托人的利益仍面临所谓的道德风险,诚信危机依然存在。乔丹·D ·李维斯在《诚信伙伴》一书中指出,诚信的基础就是拥有共同的需要或目标。因此消除道德风险的诚信危机必须构建一种鼓励或刺激具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主动采取与委托人给定目标相一致的行动的机制,即信息激励机制。它能够保证代理人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考虑,自觉或不自觉采取与委托人给定目标相一致的行动,从而客观上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这种激励机制必须通过建立合理制度而得以实现。一个来自现实生活的例子说明合理制度对代理人行为影响的奇妙效用。在广东一些外商经营的大型仓储式购物场内,顾客购物时需使用购物推车。有什么办法使这些推车能在顾客使用完毕后放回原处呢?一是在顾客使用后派出大批服务生将推车送回原处;二是广泛宣传,提醒顾客在使用完推车后务必送回原处,并派监督员巡视。第一种做法增加了经营成本且有违自助购物的原则。第二种做法对顾客行为只有软约束且容易引起顾客反感。聪明的经营者应该采用第三种做法:每位顾客只需在推车扶手开关放置一元硬币或代用币,就可使用推车进场选购商品;每位顾客在使用完推车准备离去时,或者自觉把推车送回原处,打开推车扶手开关,取回一元;或者随处放置后离开,这样任何一位愿意把推车送回原处的人士,都可得到一元作为酬劳。可见在合理制度规定内,代理人(顾客)在无需任何监督(完全值得信赖)情况下会诚实或有序地采取维护委托人(购物场经营者)利益的行动,因为代理人十分清楚这样做将对自己有所得,不这样做将有所失。

许多人针对目前社会某些领域出现所谓的“诚信匮乏”问题,提出了各种加强对代理人直接监督的措施。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加强直接监督势必会增加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虽然适度的监督是有必要的,但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试图通过建立所谓“完善”的直接监督制度,以杜绝不利选择和败德行为,则完全是不经济的。当监督范围和可支付的交易成本有限时,必须利用社会成员趋利避害的心理,遏制代理人产生经济“机会主义”的动机。

二、构建诚信机制的重点和内容

市场经济社会是高风险社会,这些风险既来自系统之外的外生不确定性(Exogenous Uncertainty),如公共政策和气候条件的变化等,也来自系统内部的内生不确定性(Endogenous Uncertainty),如经营策略和价格制定等。但是各市场主体在生活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所面临的风险或不确定性,并不应该掺杂具有欺骗成分的内容。事实上风险越高的社会就越需要寻找信赖感,目前社会某些领域存在的“诚信匮乏”问题,或明或暗地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商品、经营者、纳税人、中介人、执法者以及政府倡导的价值观。因此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出发,利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相关因素的有机联系和作用功能,修正、诱导各市场主体可能出现的偏差行为,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符合诚信的要求。当前在我国构建诚信机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建立社会征信服务(Credit Consulting Service)体系。征信是查证代理人信用状况或验证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总称。征信服务的基本功能,一方面通过查证代理人既往的信用状况,使委托人(如授信方)充分了解代理人的诚信表现,降低市场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通过主动地自我诊断,及时发现诚信弱点,重新塑造良好的诚信形象。征信服务的数据源(Data Sources)既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事业部门,也有来自有关对象主动给予的资料。征信数据必须符合动态化服务的要求,征信服务必须恪守公开(Release)和公正(Fair)原则,征信数据必须向社会开放,并对报告内容设置申诉机制,社会成员可以免费或有偿得到有关结果。开展征信服务的机构可以是政府出资设立的部门,类似美国的“信用局”(Credit Bureau),也可以是征信专业公司, 如著名征信企业邓白氏公司等。从发展趋势看,具有法人地位的专业公司是社会征信服务的主角。世界上经济较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具有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借助这一体系,这些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仍能平稳高效运作。上海市1999年开始试办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服务,踏上了建立社会征信服务体系的第一步。社会征信服务的运作实质上是信号制造与显示的过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市场主体从功利的角度出发,把其经济活动自觉地纳入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影响的范围,通过自身既有的良好历史记录和所赢得的较高诚信等级,向社会主动显示自身的品行、能力、资金或资本等优越条件,从而提高市场主体行为绩效。没有任何诚信记录或等级的个人或机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将会感到诸多不便。而那些被认定有失信记录的个人或机构,在记录被删除之前,这些个人或机构在经营、就业、升职、信贷、租借、赊帐等活动中将会感到寸步难行。具有失信记录的个人或机构所受到的惩处,除了司法和行政惩罚外,更多是民间广泛的道德审判。

2.创造诚信社会的制度条件。机制是随着一定管理制度的确立而形成的内在联系和功能,诚信机制的构建不能不涉及管理制度问题。如上述社会征信服务体系的建立,就涉及社会诚信管理制度的内容。社会诚信管理制度应包括征信数据的来源、标准、处理,诚信规范与失信惩罚制度,征信交易与行业管理等。而社会不同领域的诚信表现则牵涉相关领域的经济与法律制度,改革不合理的制度是构建诚信机制前提。例如,针对失信于社会公众或企业的所谓的“59岁现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相结合的多元报酬制度,对高级公务员实行序列功勋工资和大幅度提高离职退休待遇等,从功利角度遏制其失信的动机;建立企业经理人制度和企业家市场,使经营业绩好且诚信评级高的职业经理人能为市场所追捧。针对资方利用假合资办法,以骗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可通过对所有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制度来堵塞政策漏洞。

3.营造诚信社会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是构建诚信机制的外部影响因素。首先在市场出现供求严重失衡情形下,社会维护诚信行为的成本增加,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都是如此。如在股票交易上长期存在的卖方市场现象,为动机不良的上市公司开展“圈钱”运动提供了市场条件,这些不良公司的行为可能引起广大投资者对股市的反感而间接损害了讲究诚信的上市公司的利益。其次在市场存在行政垄断条件下,个人或机构为寻租而失信的动机抬头。如部分具有认证特权的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有可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手中权力发放虚假信号,致使信号显示失灵。因此通过全方位开放市场,打破行政垄断格局,引入优胜劣汰机制,维护市场供求平衡,才能净化诚信社会的市场环境。

4.加强诚信社会的软硬件建设。诚信社会的软硬件指为维护诚信机制的正常运作,运用科学理论和实用技术建立起来的法规、验证设施与手段等。相关法规应包括统一信用或公平交易准则、企业营运安全保障、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诚信申诉与惩处、征信行业规则与司法管理等。验证设施与手段主要包括征信数据库建立、编码系统认定、 指纹(Fingerprint)校验与智能卡(Smart Card)应用,以及数据收集、维护、更新、融合和查询的软件开发等。为社会诚信机制的构建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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