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债转股解决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转股论文,隐性论文,养老保险论文,债务论文,基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筹资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这一筹资模式已难以为继,为了应付老龄化的挑战,现在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过渡,即基础养老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转制后,政府不得不承担一笔巨大的隐性债务,当前,这部分隐性债务能否有效解决是新制度能否顺利建立并良好运行的关键。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隐性债务
在旧的养老金制度下,养老金是现收现付代际支付模式,即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当期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支付,而当期职工的养老金权益在未来由下一代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兑现,一代继一代。如果现收现付制一直延续下去,任何一代的养老金权益总有明确的支付主体。这一模式的实质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把应得的部分工资投资于生产建设上,而后代人是积累的生产建设的物质基础的受益者,因此,退休人员享有向后一代领取退休金的权益,后一代有给付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后一代对前一代应偿还的隐性债务。在新制度下,只有基础养老基金是社会统筹基金,仍实行现收现付制,存在代际转移支付的可能,而个人账户基金及其收益是职工的个人权益,因此导致“老人”个人账户无资金积累,“中人”个人账户上资金积累不足,这些职工的部分权益失去了明确的支付主体。
那么,转制后,谁应承担这笔债务呢?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和职工达成了特有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下,本来属于劳动者必要劳动应计入职工工资的养老保险费用,却以利税的形式上交了国家财政。国家并未将这部分费用以养老金的形式进行积累,而是通过政府的财政支出,以投资的形式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凝结在国有资产中。国家或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形成的资产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其实是属于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保基金(樊刚,2001)[1]。现在这些职工退休后,由于没有养老金的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金支付又不得不予以保证。这样职工养老保险的权益就表现为旧体制对老职工养老保险的债务,这是国家对职工的欠债(王丽莎,1999)[2]。
因此,现在有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问题(樊刚,2001;郭士征,1999;王海江/杨书章,2000;何平,2001等)[3]-[6],同时政府也肯定了这一点,决定通过国有股减持来充实社保基金(主要是养老基金)。
在国有股减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国有股以市价进行减持。但是我国股市市盈率过高,因此许多投资者认为以市价减持国有股是国家在圈钱,闻国有股减持而色变,股市一路大跌。即使定价合理,由于整个市场上资金有限,在短时间内出售大量国有资产,使部分国有股进入流通,会对资本市场形成巨大压力,导致股价下跌。为了稳定股市,现在国有股停止了减持,政策也变得不明朗起来。然而,国有股不减持,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不能解决。
那么,是否有其他办法变现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而不冲击资本市场且从长远看能实现国有股减持的所有目标呢?
二、通过债转股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
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必须由国家承担责任,“中人”与“老人”(注:老人是新制度建立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中人是新制度建立前已经参加工作但未退休的人。政府应承担的隐性债务可分为“老人”、“中人”两块。对“老人”的债务是他们度过余生对基本养老金的权益总额减去其中的现收现付部分;对“中人”的债务相当于他们在旧制度的工作年限中,假设按新制度的设计应当积累的个人账户数额。)对国家拥有债权。而国有资产是国家财产,因此职工对国有资产应该拥有债权,是否能把债权转换成对国有资产的股权呢?
1.债转股的可能性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是指统筹基金收不抵支,而个人账户基金是积累基金,从理论上说应该是一笔巨大的积累。现在全国工资总额为1万亿元,按8%的缴费率一年就是800亿元。而我国还处于老龄化的初期,每年存入的保险费大大高于取出的,养老基金累积起来数额巨大(龚秀全,2002)[7]。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之和目前是大于支出的,并且还有部分资金将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如果通过国有股减持充实养老基金解决隐形债务问题,则一方面是国家通过出售国有股获得资金来充实养老基金,另一方面是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购买股票等投资工具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如图1)
图1 国有股减持充实养老基金与养老基金入市略图
如果把这两方面综合起来,把职工拥有的债权转为对国有资产的股权,则将既能减持国有股,又能充实养老基金解决隐性债务问题。(如图2)
图2 通过债转股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与养老基金入市图
2.债权转股权充实养老基金的操作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是国家对“中人”和“老人”的负债,但是,在实际中是由劳社部负责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劳社部承担直接的债务责任。负债关系可以表示为:国家→劳社部→职工(“中人”和“老人”)。因此,可以根据隐性债务的量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劳社部把对国家的债权转为对部分国有资产的股权。但是,转来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是物质资本,且有很大风险,而养老金是养命钱。劳动社会保障部不能把持有的“股权”还给退休职工。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劳社部可以把股份“出售”给“中人”(注:“中人”在新制度建立之后在个人账户上积累了资金,只不过在新制度建立前的工作期间没有积累资金。)和“新人”的个人账户基金,从个人账户基金里获取资金用于“老人”和“中人”养老金权益欠账的发放。
3.“股权”的经营及变现
“股权”出售给个人账户基金后,就不应该再以国有资产的方式经营,宜通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运作起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为是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购买”了“股权”,因此“股权”的所有权不再是国家,而是职工,劳社部是其利益代表。劳社部可以把“股权”进行组合,实行优等资产和劣等资产的搭配,通过竞争的形式把经营权信托给多家专门组建的养老基金投资公司进行经营,收益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养老基金投资公司的选择可以根据信托法和公司法择优选择。养老基金投资公司一旦拥有了“股权”经营权,他就是原企业的股东代表,可以根据拥有的“股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养老基金投资公司是机构持股,股份自然是流通股,可以相机抉择,决定“股权”的持有或变现。劳社部每年根据不同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适当淘汰一些经营不善的公司。
4.债转股充实养老基金方式职工权益的维护
在这一方式中,必须动用个人账户基金,而个人账户基金及其收益的主人是职工。那么职工的权益如何维护呢?对于职工来说,每个职工购买的是一揽子股票,根据资产组合原理,一揽子股票抵御风险的能力应该是很强的,并且通过在新的养老保障体制外解决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可以使企业的养老金缴费大大下降,这样能直接增加国有企业的利润又能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但我国国有股整体质量不高,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是职工老年的养命钱,老年退休时职工养老金至少有一半以上来源于个人账户基金(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目标工资替代率将为60%左右,其中统筹基金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20%~30%左右。),因此这一基金是不能承担很大风险的。现在职工被迫通过非市场化方式购买了国有股。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国家应该为个人账户基金提供保障。收益保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转债法,即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后,如果职工不愿意持有股票,则可以把股票转化为债券,提供一定的实际利率(利率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第二种方式是由市场决定收益率。在我国个人账户基金是一笔巨大的基金,可以只用50%左右购买国有股权,而另外50%左右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增值(关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深入研究见龚秀全,2002)[8]。以个人账户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得的收益率作为购买国有股的收益率。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保障职工权益,都至少应使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不贬值。
5.国有股的定价
通过债转股,把部分国有股权转到劳社部门下再由个人账户基金购买,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隐性债务问题,而不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因此转化的国有股决不能是垃圾股或资不抵债的股份,而应该是具有增值潜力的股份。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的股份。不管对哪类股份,都要综合考虑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目前的净资产和未来的发展情况,尽量做到价格比较公平。
6.债转股充实养老基金解决隐性债务的优点
采用债转股的方法充实养老基金,具有如下优点:第一,有效补充了养老基金,从而解决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虽然这一方法必须先动用个人账户基金,但是,个人账户基金不再是空账,而是以“股权”的形式存在,同时达到了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入市的目的。第二,推动了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因为养老基金投资公司代表广大职工参加公司的管理,不再是国有股的代表,而是职工的代表。第三,规范证券市场,扭转目前国有股、企业法人股长期不能流通的畸形状况。因为养老基金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实际上就是机构持股,是流通股。第四,不会对资本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虽然养老基金投资公司经营的股份是要按市场规则流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应考虑退出,使“股权”变现。但这里有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期,并且,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是必然选择,到时市场资本充足,“股权”变现就不会因为市场资金吃紧而使资本市场剧烈震荡,相反还能使股市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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