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并购利用外资_市场垄断论文

论并购利用外资_市场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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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2)5-0023-03

一、中国需要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

20世纪90年代初期,伴随跨国公司系统化对华投资的全面展开,以并购方式的投资活动已悄然开始,外商投资方式出现了转向并购的明显变化。外商从以往的合资转向控股收购和控股联营,收购的方式有整体收购,也有部分收购和合资收购,此外,还有在合资过程中增资扩股,稀释中方股权,由参股变成控股。收购的对象,目前已经从一般性企业转向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从零散选择转向行业进攻。继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和彩色胶卷行业大肆并购达成垄断之后,外商又向橡胶、医药、啤酒、家电等行业积极扩张。鉴于跨国并购方式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保持有利竞争地位,而更乐于采用的一种跨国直接投资方式;随着我国“入世”的成功,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得以完善,利用外资的领域得以进一步拓宽,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势头也将彻底展开。

第一,跨国公司的全球发展战略将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相互竞争日趋激烈。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跨国公司到中国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开拓和占领较多的中国市场份额,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相互之间的激烈竞争。而迅速占领市场、占据市场份额、赢得竞争主动权的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实施并购。

第二,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特别是在中国进入世贸组织的成功,中国要在投资政策、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问题上迈出更为开放的步伐,由此也将为跨国公司以购并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契机。

第三,国企改革提供了众多的并购目标企业。有关类似国企改革的问题,一般国家多需要五至十年的时间才能真正解决。如东西德统一后历时五年才大致解决德国东部的一万家国企问题,其间德国西部每年斥资一千亿美元援助。我国现有国有企业近40万家,这么多企业需要改制或重组,必然涉及到巨量的资金。客观上,国有企业改制或重组的背后是大量的债务需要剥离。目前我国的企业资产重组是一种资本不足情况下的资产重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资产重组具有一定的难度。从特征上讲,我国的经济是一种资本不足经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跨国公司来并购、重组一批中小型企业,无疑是解决国企改革中一条值得尝试的途径。

二、以并购式引进外资的基本策略

国家经贸委公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这勾划出了下世纪初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轮廓。中国将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力量从事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把一些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的行业让给外资经营。借鉴发达国家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经验,通过跨国并购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弥补中小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这是极好的机遇;但如何在接受跨国并购过程中充分利用跨国并购的引资效应并遏制其负面效应,这又是严峻的挑战。

1.全面分析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利弊

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1 )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可以有效补充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金不足,为国企改革创造有利的融资条件;(2 )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有助于保留原来濒于破产企业的就业机会,并通过“波浪效应”增加再就业机会;(3)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会导入国际经济通行的规则惯例, 有助于从外部促进中国市场的发育和市场机制的生成;(4 )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有助于我国产业经济结构的升级和优化,促使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性产业支柱的形成;(5 )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有助于跨国并购以先进方法培训我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开发我国高素质的人力资源;(6)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有助于我国企业学习、 应用和推广跨国公司科学经营管理大企业的经验,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

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负面影响的核心问题是垄断倾向。跨国公司的“天性”是追求垄断地位,谋取垄断特权,它一旦控制市场就可能压抑竞争、降低市场效率、扭曲市场结构,有可能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造成一种垄断代替原来的国有企业的垄断的局面。

2.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国际协调手段

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负面效应可以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政府的干预、国际组织的协调以及这三种力量的有机结合,来加以克服。

(1)市场调节。同资本的流动呈相同方向, 跨国公司的整体要素也总是向利润高的地区或部门流动,一旦有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并购在我国某一产业内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那么,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就会有其它的跨国公司去追求这种超额利润,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竞争局面。所以,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至少具有一部分遏制垄断、促进竞争的调节功能。

(2)适度的政府干预。 政府为了保证本国和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趋利避害,应当对跨国并购所可能导致的垄断倾向进行干预,以引导跨国并购的正面效应,控制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首先,应对我国的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作出通盘考虑,互相衔接。针对某一产业或行业中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技术优势和本国的企业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跨国并购“排挤”本国企业、形成市场集中和垄断的可能性的大小,然后再采取相应的国家政策。其次,在外资政策方面,应从国家长远利益考虑,有选择地运用战略性投资政策。我国的市场广阔且前景看好,对外资有吸引力,由此可对外资并购提出有利于本国的业绩要求,如就业等,作为外资并购鼓励措施的附加条件,也就是说,外国跨国公司要想以并购方式获得投资鼓励,就必须满足我国提出的行为要求。同时可实行某种行业进入限制。例如,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关键产业和国民经济方面的关键产业排斥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第三,要将较为成熟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即通过立法确立我国政府对跨国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原则、标准和程序等。这种法制化、透明度的政府干预制度,既有利于我国政府将跨国并购纳入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达到吸引外资和保护国内有效竞争的双重目的,又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降低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实施并购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3)国际协调。 在拥有众多跨国公司并实施大规模跨国并购的西方发达国家,已在对跨国并购交易进行审查和管理方面开展了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调。面对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实施并购活动的日益增多,我国也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参与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调活动,加强对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并购审查制度及法律的研究,并注意吸收其先进经验,借助国际力量对跨国并购给我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干预。

三、构筑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法律框架

尽可能早地构筑好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法律体系和审查制度,引导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向优化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方向发展,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西方发达国家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经验,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法律体系的建立,直接有赖于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就我国目前有关跨国并购的立法情况来看,必须尽快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的立法空白,以确立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法律框架。

1.反垄断法。跨国购并的效应分析表明,跨国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这种垄断容易压制东道国的幼稚工业、控制东道国市场、破坏东道国原有的竞争秩序。因此,克服跨国并购负面效应的核心法律就是反垄断法。

竞争是市场的核心,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反垄断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促进和维护竞争。从这个角度看,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不仅有助于克服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也同样有助于克服国内购并的负面效应。在反垄断法方面,我国至今仍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大多散见于各种不同层次、级别的法规、指示和条例中。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设立专门机构,并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其履行监督、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专门设立了执法机构,这说明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其特殊性。从理论上看,反垄断法中的制裁措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法和公法,因此,其执行机构不仅应具有一定的行政权,而且还应包括一定的司法权,这不是一般行政机构能够胜任的。在构建我国反垄断法体系中应考虑到执法机构这一问题。反垄断法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尤其是它的执行与实施。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应设立一个独立于一般行政机构的专门执行机构,其职权不仅应包括行政权,而且还应包括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使之能更有效地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2.跨国并购审查法律。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有关跨国并购审查法律方面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无论是国内并购还是跨国并购交易,都由该国的反垄断管理当局或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履行反垄断管理职责进行审核,从属于反垄断法;而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则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审查部门。有关国内的购并审查由国内的反垄断管理当局负责,主要适用国内的竞争法律,而对跨国并购的审查则由外资管理部门负责,主要适用于外资管理的法律。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工业尚需适度保护,我认为,就目前而言,参考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跨国并购法律制度,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立法予以规范管理,并将跨国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据此,我国跨国并购审查制度的大致框架可作如下考虑:(1 )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的机构应为国家外经贸部;(2)在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的标准方面,应采纳综合审查标准,即应包含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效率的因素,使之既能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又能防止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形成垄断,同时又应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有效竞争并防止保护落后;(3 )在对跨国并购的审查门槛方面,可参照目前正在实行的国家、省市自治区、县市对外资审批权限的规定予以确立;(4)特殊行业禁止或限定非控股比例。

随着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竞争能力的增强,在外资政策上实行国民待遇,并购审查的双轨制也将让位于统一的并购审查法律制度,即借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以国家的反垄断法为审查并购交易的主要依据,由反垄断执行机构统一管理跨国并购和国内并购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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