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法律问题研究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法律问题研究

宋耀红[1]2001年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人类基因组计划(HGP)是人类生命科学史上的一个伟大的计划。这一计划旨在解读人类基因组的所有DNA序列,揭示人类遗传的奥秘,加深对生命现象的理解,并由此发展出治疗严重威胁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疾病的方法。但是,此计划的实施,在给人类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如何通过法律控制危害的发生,就是本文关注的问题。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法律问题研究在国内尚是空白地带,研究者甚少。基于以下原因,对HGP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就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第一:我国正积极参与HGP,如果不了解HGP的许多法律问题,就势必不能保护我国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从而使我国丧失许多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机会;第二:作为基因资源非常丰富的大国,我国有价值的基因资源正面临被大规模取走的危险,如何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对此进行有力保护,也是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第叁:由于HGP所揭示的是人类基因组的奥秘,由它获得的基因信息无疑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的命运和社会运行,如果不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就不能很好地解决由此而带来的矛盾冲突。 0———— 本文在介绍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该计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类基困组计划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基因信息的合理使用和基因歧视的法律控制;基因操作(包括基困治疗、器官移植、和克隆技术)的法律问题,以NN类基因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同时,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在上述各领域内的立法与管理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

何蓉[2]2017年在《人类基因及遗传资源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基因组计划开展30多年来,与基因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凸显。我国有必要针对基因相关法律问题采取专门立法,对基因隐私应以权利形式加以保护,明确界定与基因隐私权相关的权利,加强禁止基因歧视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并对基因进行专利法律保护,以此强化我国在遗传资源国际交流中的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管机制。

张小罗[3]2010年在《基因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基因权利是基于基因之上产生的新的综合性的基本人权。它发轫于科学技术的创新,植根于基因利益的诉求,导源于对人性尊严的保障。从权利属性上讲,基因权利属于基本人权。基因权利是一束新兴的权利,主要包括基因隐私权、基‘因平等权、基因财产权、基因知情权、基因人格权等。对基因权利的保障主要包括宣言保障、立法保障、司法保障。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界定基因的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基因是gene的中文音译,亦即“基本因子”。是指负责遗传的一小段DNA,通过这一段DNA可以制造出各种蛋白质并进行各种反应,以完成生命过程。基因是每一种生物机体最重要的组成功能单位,是生命的密码,记录和传递着生物体的遗传信息,决定了生物体的生、老、病、死等一切生命现象。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基因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为人们带来损益、需要借助立法加以保护的自然资源来研究的。基因组(genome),或称为基因体,则是只一个生物中完整的DNA组合。基因资讯是存在每个人的细胞核中,是基因或DNA所揭露与承载的遗传资讯。每个人的基因信息都是独特的,基因资讯具有预测性、遗传性、永久性。第二章分析基因科技发展与基因权利的产生。一切权利的产生都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基础,离开了经济条件,权利就无从产生,更不可能得到实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变化。人权思想的提出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科学技术发展引起基本权利的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环境产生新的渴望,这可能导致新的权利被提出,基因科技发展导致基因权利被提出。基因权利作为新兴权利,需要证成。笔者认为,科技创新导致法律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基因利益产生权利诉求;对人性尊严的保障最终导致了新的权利的诞生。第叁章主要论述了基因权利的法律性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基因权利是否应当存在有叁种看法:肯定论、否定论以及怀疑论。笔者赞同肯定论。所谓基因权利是基于基因之上产生的新的综合性的基本权利。基因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可以分为个人主体、集体主体。权利的客体是基因,具体的说主要是基因资源与基因信息。基因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因隐私权、基因平等权、基因财产权、基因人格权、基因专利权等,它是综合性的权利。基因权利是一束权利,并具有基本权利的一般特征,具体表现在:基因权利具有固有性、基因权利的母体性、主体的普遍性等。第四章阐述了基因权利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基因隐私权、基因人格权、基因财产权、基因知情权等。本章分别阐述了基因隐私权、基因财产权、基因知情权、基因人格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第五章论述基因权利的保障。主要包括宣言保障、立法保障与司法保障。

沈秀芹[4]2010年在《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人类进入生物技术时代。基因科技,尤其是人体基因科技,是生物技术的核心,对人类生活产生巨大影响。随着基因检测、基因治疗、胚胎干细胞研究、基因复制器官以及克隆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人们可以根据基因偏好选择新的生命;目前被视为绝症的遗传性疾病和癌症有可能被治愈;通过体细胞研究可以复制任何需要的器官,器官移植的来源不再紧缺;长生不老不再是梦想,死去的人也可以“复活”。人体基因科技能够对人的出生直至死亡的全过程进行干预和操控,人类将僭越“上帝”的权力,人人健康长寿,生活质量大大提高。然而,与此同时,人性尊严、生命权、健康权、平等权、身体完整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专利权等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以及基本的宪政秩序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科学家们问的是:什么是能够做的?而伦理和法律问的则是:什么是应该做的?允许做的?显然,技术上能做到的并不都是应该做的,需要伦理和法律对行为设定边界,进行规范。只是伦理属于道德范畴,主要靠内心自律,而法律则具有国家强制力,更为有效,属于他律。在人体基因科技研究中,有两大对垒的宪法法益发生了巨大的冲突:一方面是人体基因科技研究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究竟如何进行规制才能够使人体基因科技的良性发展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保持一种动态平衡?这已经成为当代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规制,具体可分为立法规制、行政规制以及司法规制,其中立法规制无疑是首要前提,并且决定着其他规制的实施。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重构符合人体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规范进行约束的同时,纷纷制定相应的人体基因科技法律、法规等进行规制。其路径有二:一是对传统的法律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人体基因科技的发展要求;二是制定专项人体基因科技法,以对某项基因技术的实际研究和应用进行规范和保障。我国也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基因科技立法规制建设。但是,随着人体基因科技的飞速发展,已有法律越来越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并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多关注于动物、植物、转基因食品、农业等的安全问题,而很少注重对关涉生命和健康的人体基因科技立法;并且,已有人体基因科技的法律层次比较低,多数是法规或规章,需要提高法律位阶。随着人体基因科技在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应用,又带来很多新的伦理、法律问题,很多领域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存在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尝试着对人体基因科技的立法规制进行系统研究,分析人体基因科技对法律的挑战及其立法规制的必要性;阐述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伦理基础与法理基础;在考察国外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和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现状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拟定其核心内容《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本论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叙述基因科技的历史发展及其对人类医疗、素质以及寿命带来的影响,提出研究问题和意义;介绍我国目前研究的现状、本文研究范围与文章整体思路;最后说明研究方法和几个创新点。人体基因科技的发展在给人类健康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后果,如何进行规范和控制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造福人类减少负面影响?各国在重构相适应的伦理规范的同时,纷纷立法进行规制。本论文专门对人体基因科技的立法进行水平层面的系统研究。第一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对法律的挑战及其立法规制必要性。首先,人体基因科技由于在分子水平上实现了对人类遗传物质的修饰和操纵,它对法律最根本、最深层次的挑战体现在对人性尊严方面;其次,在人体基因科技研究条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自然人”不再是毫无争议,什么是“人”?人的生命始于何时?胚胎是否享有尊严和权利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界定;再次,生命健康权、平等权、隐私权、知情权、专利权等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都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为了应对新型生命社会关系、促进人体基因科技良性发展、防范人体基因科技的滥用,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第二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伦理基础。首先,分析人体基因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及论争,主要围绕着基因生殖、基因检测与治疗以及基因克隆技术引起的优生、基因隐私与歧视、技术异化等问题展开。指出对人体基因科技进行伦理调节的必要性和对其问题解决的伦理途径;其次,分析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中的伦理价值冲突及选择;再次,用康德义务论、功利主义后果论等伦理学基础理论,以克隆人为例进行伦理分析,指出对克隆人进行立法的伦理依据;最后,提出了适应人体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原则。第叁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法理基础。首先,介绍了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的涵义及结构;其次,分析人体基因科技发展引发的法益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与人性尊严之间的冲突,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基因本身引起的财产法益与人格法益之间的冲突;再次,分别阐述对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的保障和对其限制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及界限,主要包括维护人性尊严的内在限制、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目的原则等。第四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国外考察。首先,分析国外对基因科技进行立法规制的几种模式,包括单独立法模式、制定管理标准和规则模式、结合立法模式和无单独立法,依其他部门法规范模式;其次,以基因治疗、胚胎干细胞和克隆叁种人体基因科技为例对国外的立法规制进行了考察;最后,对国外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与借鉴。第五章,关于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现状及不足。首先,介绍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的历史发展及其立法概况;其次,介绍我国目前几个核心人体基因科技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最后,分析我国目前人体基因科技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是缺乏核心理念、立法层次低、系统性不强、新型权利保护缺位及存在法律漏洞等五个方面。第六章,关于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应确立人性尊严为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核心理念,在宪法中明确人性尊严保护条款,以及保护人体基因科技引起的新型相关权利规定,并以此为指导构建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其次,应当制定专门的《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作为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并指导其他人体基因科技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以刑法为最后底线共同构成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最后,规划和设计《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拟定《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的主要条款。

吕炳斌[5]2002年在《基因、伦理及其法律问题》文中提出一人类基因组计划是跨世纪的伟大工程。它不仅通过揭示人类生命活动的遗传学基础而带动整个生命科学的发展,而且工业、农业、环境保护也将从中获益匪浅。同时,人类基因计划的研究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冲击也是空前的。人类基因组计划自1990年正式实施以来

陆杨[6]2006年在《基因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我国亟待明确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保护自然人对其基因所享有利益。本文认为应该用基因隐私权来保护基因信息,同时妥善处理好基因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 第一部分概述了基因技术及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肯定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重大意义,指出基因技术带来的叁个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何保护基因资源,如何保护个体对基因信息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基因技术。其中,前两个问题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自然人对基因享有的权利。首先,以美国1990年一个着名案例引出对基因信息是否予以保护的两方观点,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必须对基因信息予以保护。其次是如何对其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用基因信息隐私权来保护基因信息更为合理,并从基因信息的性质、隐私权的一般理论、关于基因信息的国际立法叁方面对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论证。 第叁部分是对基因隐私权的具体界定。这一部分从基因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的区别着手来对基因隐私权作全面分析。笔者认为,基因隐私权在主体、客体、内容上与一般隐私权存在不同,同时在侵权行为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并对加害行为的表现形式、过错的判断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初步说明。 第四部分有关基因歧视的问题。基因信息的披露会使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比如保险、教育、就业领域受到区别对待,即所谓的“歧视”,这一部分选取保险领域为例进行具体分析。首先,笔者在对歧视一词进行解读的基础上认为,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保险人使用基因信息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歧视。其次,对国外这一领域的做法进行了介绍,并得出结论:禁止保险人使用基因信息只是权宜之计,我们所应该做的是对保险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被保险人给予其他方面的救济。 第五部分是对基因信息保护的立法探索。笔者认为,《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条款可以作为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同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基因信息属于隐私。基因信息的收集规则由《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以规定。对解决保险领域的权利冲突问题,笔者明确了相关的操作规则。

王康[7]2012年在《基因权的私法规范》文中提出基因医学技术触及了人之尊严、自由等根本价值,引发了诸多伦理和社会问题,也要求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反思。我国已经在此领域发生了多起事件。不过,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基因医学技术的基本立法或专门立法,在民事立法中也没有对基因医学技术以及基因权利予以可能的关注。本文以作为人格权的基因权的私法规范为命题,对基因医学技术的法律问题进行事实(第一章)、理念(第二章)和规范(第叁至五章)的研究。第一章论述基因权的社会基础。基因医学技术的特殊性在于它关涉人的最高私密、对疾病风险的预测性、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以及社会关切性。基因医学技术存在着一些内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患者、家族成员、基因族群)和外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医师、研究或资助机构、保险人和雇主以及政府)。基因医学技术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问题正是法律规范的中心内容。在基因伦理的具体分析情境中,可以发现来自位格伦理的尊严、来自风险伦理的责任以及来自多元化境遇伦理的商谈等法律分析的伦理基础,进而凝练出人类基因上的道德人格权诉求。人类基因上的道德人格权把尊严作为全部的出发点和归宿,把自主和人格完整作为权利的内核,并把合理性作为各种丰富的利益关系的调整标尺,为走向作为私法人格权的基因权提供了桥梁。第二章论述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在正面“主体客体化”的现实和人格内在的财产性的基础上,人类基因被界定为一种拟似的人格财产。人格财产的界定只不过表明:人类基因作为人格,内在着财产的意义。人类基因本质上是一种人格利益,通过法解释的路径能够在私法上生成基因权概念。基因权的私法内涵在于它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利。在权利内容上,基因权至少包括基因平等权、基因自主权、基因隐私权和基因公开权等。基因公开权具有财产性,公开只是基因人格利益的物化之利用。在私法逻辑上,基因权成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成因,其正当性主要在于自然权利的实质法源。基因权的法律价值体现为人性尊严之表彰、人格利益之维护和技术理性之历练等。第叁章论述基因权的规范建构。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结构、医疗权力与权利等各种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中,在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等原则的指导下,基因权的私法规范体系和内容得以具体化。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伦理的互动模式,建构重点和主线是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在权利内容上,基因平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被平等对待的人格权利,基因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自己决定的人格权利,基因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保持、维护自身基因信息私密性的人格权利,基因公开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身特定基因的公开利用和利益分享的人格权利。可以在期待中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或独立的《人格权法》)中对基因权作出原则性和规则性的规范确认,特别是就基因权的诸项子权利及其限制进行具体规定。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可以和以基因医学技术管制为中心的公法机制并行不悖。基因权私法规范的关注点之一是技术进步与风险预防、权利保护之协调,面向着人的尊严和自由之目标。第四章论述基因权的现实困境。基因医学是“一个充满了相互冲突的价值和对于价值的相互冲突的理解的地方”。和其他的权利冲突一样,基因权的冲突也根源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在基因权的冲突表象的背后,科学与人文两种文化之间的距离是基因权冲突的文化背景,基因医学技术的外部性是基因权冲突的经济动力,公共政策的选择倾向是基因权冲突的政治条件。利益衡量是解决基因权之权利冲突过程中的基本策略。在对基因权的冲突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商谈、比例、互惠和伦理原则。只有在个案中,这些原则才能得到具体而直观的应用。第五章论述基因权的损害救济。损害救济应该是基因权的私法规范的最后一环。在基因权损害的情况下,需要区分“实际的损害”和“抽象的损害”。“损害风险”的引入意味着对预防性责任(义务)——“风险责任”的法律需求,这使得私法规范成为一种行为控制导向的工具,并将“权益”更加抽象化和前置化。在以风险责任理念为中心的基因权损害救济机制中,对损害以及损害危险的预防更为重要。基因权损害的归责基础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过错,但同时必须对医师(研究者)设置一种高度的注意义务。在基因治疗人体试验中并无过错而发生损害时,并不存在真正的侵权行为,存在的只是试验过程中的不可预料的损害。为有效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并不对技术进步产生抑制的负面影响,在风险责任理念下的基因侵权损害责任,必须配合责任保险、救助基金、国家补偿等社会化救济手段。

李淑兰[8]2005年在《科技发展中的伦理困境及其对策》文中认为现代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这种巨大的冲击更多的表现在伦理道德方面。面对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提前收工及其技术应用的冲击,人们诚惶诚恐:基因治疗带来的安全性及对操作对象的伤害和误导问题;基因复制引发的克隆人恐惧及对人类尊严的挑战;基因隐私威胁人类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基因歧视影响人们一系列的社会权利;基因设计导致的基因决定论与优生学的伦理灾难;基因垄断为国际社会公正设置新的障碍;基因武器使后代遭遇生物军备竞赛…… 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使我们不得不进入更深层次的思考:科技与伦理究竟何者重,谁更高?问题的实质就在于——如何看待科技的突破与伦理传统的冲突,如何处理科技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如何保持科技与伦理的必要张力,怎样寻求二者的动态平衡。 面对科技发展下的伦理困境,我们的根本出路在于:首先,树立科技伦理意识,促进科学家与伦理学家的交流与对话;其次,加强科普宣传,在全社会弘扬一种主流的道德风气;最后,注重政府决策,完善科技法制体系。 科技发展需要人类伦理道德的合理规约与道德之剑的保驾护航,文明只有在科技与伦理的动态平衡下才能宁静地栖居。

李辉智[9]2003年在《人类基因组计划带来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说明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对于这一科学研究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还没有在心理上、伦理思考、法律建设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因而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因此,法律应该充分表现出自己的前瞻性,提前介入这一争端,对基因技术的使用加以规范和引导,使之按照符合人类伦理、道德的方向发展,避免出现一些危及整个人类的尊严、情感乃至生存的后果。

邹寿长[10]2003年在《优雅的生》文中研究指明人类生殖技术包括传统的生育控制技术(如避孕、流产、绝育)和现代辅助生殖技术(如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克隆技术);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遗传干预和干细胞技术(如遗传疾病的产前筛查、基因识别与鉴定、性别选择、干细胞培育)。 本文内容主要涉及现代辅助生殖技术和遗传咨询技术的伦理问题和伦理评价。本文的论述包含叁个部分:作为全文理论基础的导论,作为主体部分的第二至第七章(对现代生殖技术的伦理分析),以及相关论述(传统生育控制技术的伦理分析)的附录。 导论。对人类生殖技术的探索,基于两个前提:优生学和医学的目的。同时也涉及到我们的生命道德观,即生命神圣论、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我认为生命神圣论的实质是对于生命的无所作为,是对医学科学作用的消解;而生命价值论由于肯定价值而否定生命,从而暴露出了它在道德上的虚伪性;生命质量论乃是以生命质量来确定生命存在的必要性,具有真实操作性,是对生命控制技术进行伦理思考的最科学的基础理论。 对现代生殖技术的伦理分析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它又由六个论题构成。 现代生殖技术(reproductive technology)是指用现代生物医学知识、技术及方法代替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最基本的现代生殖技术有叁种: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无性繁殖(克隆技术)。 人工授精(第二章)是用人工技术将精子注入母体,在输卵管受精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方法,它替代了自然生殖过程的性交。这一技术主要用来解决丈夫不育症。人工授精分两类:夫精人工授精、供体人工授精。道德上的争论和异议集中在非配偶的供体人工授精。反对理由主要有:破坏了婚姻与家庭关系、造成了亲属关系的混乱、可能出现无父家庭、对孩子知情权的挑战、后代中的血缘婚姻以及精子的商品化。人工授精最大的伦理价值在于满足了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家庭拥有血缘孩子的愿望。对人工授精技术施以伦理和法律的规范可以避免其伦理混乱。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人工授精应坚持如下道德原则:严格掌握适应症原则,控制适用范围原则;受术者知情同意原则、保密与互盲原则、确保生殖质量原则。子磷笋擎鑫鼻戳,’’盟溉异翼纂纂慕黔窦…挤犯考引发了诸多伦理与法律问题:(1)保护HGP成果,如DNA序列的可专利化、DNA数据库的保护等;(2)基于基因缺陷而造成的“遗传歧视”(亦称“基因歧视,’);(3)与上述遗传歧视相关,对缺陷基因的遗传普查和相应的基因治疗;(4)基因隐私,对个人遗传信息如何保护和如何合理利用;(5)‘悦基因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的冲突;(6)保护一个种族或地区的基因资源即遗传多样性;(7)生物安全性的评价。本文分别对基因隐私、基因歧视、基因组多样性、基因争夺与基因武器等进行了伦理探讨,给出了相应的伦理规范。基因治疗又被称为“分子外科”,其伦理挑战在于:(1)人类基因商品化;(2)基因研究及开发运用中“绕过原则”的现象;(3)基因设计引发生命唯物化;(4)“优生运动”之死灰复燃;(5)基因治疗目的的两难。通过对人类基因组计划与基因治疗的分析,本文认为人类基因组与基因治疗中应遵守以下原则:安全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人类胚胎干细胞(第七章)是在生命的生长和发育中起主干作用的原始细胞,这些原始细胞有无限增殖、自我更新和多向分化的潜能,可供临床细胞治疗之用,还可以使人类组织和器官的修复和替代成为现实。人类干细胞按其来源来分,可分为胚胎干细胞和组织干细胞二类。前者涉及胚胎实验,伦理争论激烈。后者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卫生资源的配置上。反对者认为胚胎是人类生命的雏形,理应受到尊重而不该肆意破坏,但大多数科学家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认为胚胎干细胞研究可为治愈那些至今仍属不治之症的疾病提供美好前景从而造福人类。本文认为可以有条件地提倡治疗性克隆研究。同时,我们也指出,有必要为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做好如下伦理准备: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素质与技术水平;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健全伦理评估和监督机制:制定相关伦理原则。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行善和救人原则;(2)‘尊重和自主原则;(3)无伤和有利原则;(4)知情同意原则;(5)谨慎和保密原则。本文强调,必须要建立和健全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控和评估机制,使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国际上有关的章程、宣言或准则,符合我国的有关政策法规,有利于为人类健康服务。 结语。人类生命控制技术由科学实验走向临床应用,成千上万的人工生殖人口来到人世,这不仅涉及到社会伦理关系,更衍生出一系列有关行政法、亲属法等诸领域的边缘性法律问题。对此,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己熬潺辫淤

参考文献:

[1].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法律问题研究[D]. 宋耀红. 暨南大学. 2001

[2]. 人类基因及遗传资源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何蓉.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7

[3]. 基因权利研究[D]. 张小罗. 武汉大学. 2010

[4]. 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研究[D]. 沈秀芹. 山东大学. 2010

[5]. 基因、伦理及其法律问题[J]. 吕炳斌. 科技与法律. 2002

[6]. 基因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D]. 陆杨. 安徽大学. 2006

[7]. 基因权的私法规范[D]. 王康. 复旦大学. 2012

[8]. 科技发展中的伦理困境及其对策[D]. 李淑兰. 广西大学. 2005

[9]. 人类基因组计划带来的伦理与法律问题[J]. 李辉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3

[10]. 优雅的生[D]. 邹寿长.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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