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建筑行业飞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建筑垃圾产生的速度也是在不断地加快,已然出现了“建筑垃圾围城”的困局。针对于这个困境,我国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很难有效的解决该问题。因此,本文针对于城市化进程中建筑垃圾处理的现状进行研究,指出从法律制度完善角度解决垃圾围城的困局,实现城市健康、绿色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城市的环保水平。
关键词:城市化;垃圾处理;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城市发展面貌较之于以往,已经是有了较大的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有了较大的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筑垃圾的大量产生也是困扰城市全面发展的难题,再加上建筑垃圾的降解速率相对较慢,难以实现在短期内的有效解决。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针对于城市化建筑垃圾的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尽可能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落实环保责任到具体的人身上,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城市化的绿色发展。
一、城市化进程中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现状
虽然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制度仍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具体来说,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都是处于较为初级的水平,不仅是难以实现对建筑垃圾的再次利用,还会由于垃圾的堆积产生更多新的问题。我国对于垃圾的处理,比较传统的方式堆放或者是埋填等,埋填建筑垃圾不仅是需要建立专门的垃圾埋填场,占据了较多的地方。另外,由于多数地方建筑竣工之后,主要是采用填埋的方式进行垃圾的处理,导致现在我国正在运行的垃圾填埋场多数处于超载运营的状态,虽然在较短的一段时间内,垃圾填埋场还能够维持建筑垃圾的处理,在未来几年内,伴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填埋场将难以满足建筑垃圾处理的需要。
相较来说,我国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现状,一方面,大量的建筑垃圾不断的产生,另一方面,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逐步落实,人们对于城市的绿色发展有了更多的期待,对于城市垃圾处理的关注水平更高。因此,对于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不仅是需要在技术、资金给与相应的重视和倾斜,并从法律上进行相应的规范,从源头开始确保建筑垃圾的有效处理。建筑垃圾实际上也是存在较大的利用空间,如果处理得当,也能够实现其利用价值,借助于法律制定的约束与保障,能够从源头上入手解决建筑垃圾产生较多的问题,还能够处理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针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绿色经济的有效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在未来的发展逐步落实相应的政策。
二、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从我国现行的建筑垃圾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讲,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也是较为宽松,很难实现在建筑垃圾的高效处理。因此,法律法规不论是从立法理念上,还是从具体的制定上,都是应该进行相应的完善,本文结合实际的情况,给出以下建议。
1.明确立法目的
对于法律的制定来说,在立法目的上应该体现在防治污染的基础上,兼顾垃圾的综合利用。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建筑垃圾的管理,对于防止污染方面的管理重视水平相对较低。对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在建筑垃圾处理立法理念上,不仅是重视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对于垃圾的再次利用和综合利用,也是给与了较高的重视。而先进国家的采用此种立法理念,其环境保护效果也是有了明显的提升,甚至在建筑垃圾的处理上也是有着较好的效果。因此,结合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现状,我国的立法理念要也应该朝着防止污染和垃圾管理并重的方向前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避免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并将相关的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将建筑垃圾产生、清运以及中间处理等各个过程的内容进行细化。
2.完善立法体系
在明确了立法理念的基础,还需要对我国的立法体系进行完善。当前,我国现有的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规定多是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在立法的过程中也是主要考虑城市大型建筑活动,对于农村的建筑垃圾的处理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但是,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区别不断缩小,许多农村的建筑也是趋向于楼房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的建筑垃圾问题也是逐步增大。不仅如此,由于对农村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导致在我国的农村建筑垃圾处理较为原始,严重的影响到了农村人民的生活、生产的环境,甚至还会占用农作物的生长空间。因此,在我国立法目的名曲的基础上,应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立法体系,用法律的方式规范农村、城市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农村的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在完善立法体系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各个地方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农村发展的建筑垃圾处理法律法规,尽可能避免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3.落实法律责任
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来说,从源头上落实处理的目的,应该尽可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相对来说,在建设单位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的过程中,落实利用建筑垃圾减少量的内容。不仅如此,还要将这部分内容做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的重点环节,只有建筑项目计划书中包含建筑垃圾减少量,利用绿色环保、循环材料的计划,才能够放行实施。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在于,优化现有的建筑设计方案,尽可能优选一些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从设计的角度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其义务在于,尽可能优化施工环节,避免使用一些一次性的建筑材料。尤其是需要落实施工单位的垃圾分类责任,对于城市建筑垃圾来说,其中还存在较多的可利用的可能,如果不能够有效的分类,其再次利用的可能性几乎为0,因此,建筑施工单位还应该在施工之后,将其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汇总,确保能够再次利用的材料,在新的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有效利用。
4.延伸建筑垃圾生产者的责任
西方发到国家,在建筑垃圾立法过程中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举例来说,德国为了防止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实际立法的过程中,将垃圾生产者的责任进行延伸,并且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垃圾押金制度。德国这种方式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建筑垃圾产生的可能性。在我国建筑垃圾法律规范完善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借鉴模仿德国的形式,对于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不仅是政府、环保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者也是承担着相应的责任,需要确定相应的垃圾处理计划书,明确建筑垃圾的具体取向,经相关部门验收之后才能最终完成整改建筑工程项目。
三、结论
建筑垃圾本身也存在较大的利用可能性,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的可能性和数量都是在大大的增加,基于此,我国应该逐步加强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确定全新的立法理念,落实法律责任,避免在我国城市化水平提升的过程中,建筑垃圾影响到我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有效解决我国部分的建筑垃圾处理的问题,但是,更应该在绿色经济的推动下,向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倾斜,如果不存在市场,那么建筑垃圾的应用也就不能成为可能。总之,建筑垃圾的处理不是一朝一夕的时间能够解决,需要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解决这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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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哲,马俊杰.生态城市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2).
论文作者:张新花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4
标签:建筑论文; 垃圾论文; 垃圾处理论文; 我国论文; 过程中论文; 城市论文; 农村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