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民营企业论文,治理结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现代企业制度尚不规范:二是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占统治地位。根据莫兰德有关公司体制比较的分析框架,我国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更接近于网络导向型体制。与西方国家网络导向型体制的公司相比,我国民营企业在公司股权集中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是银行在发达国家的网络型公司的融资和监督公司部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在我国却并非如此。本文拟剖析我国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与未来的走势。
一、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在私营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家族式管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世界各国,尤其是东南亚国家的许多企业都是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来,而且都很成功。在我国目前私营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家族式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私营企业主理性的选择。
信息的主要特征是信息的规范度和分散度。美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在他的《超越文化》一书中,将文化分成“高文本文化”(high context culture)和“低文本文化”(low context culture)。所谓的“高文本文化”,就是类似美国社会那种信息是清晰和非人格化的,人们通过各种契约来规范各自的行为;在“低文本文化”中(典型的是中国、日本),人们更喜欢作含糊和间接的交流,而且信息交流较多依靠事前人们在共同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共识,经常是三言两语就能使对方明白,但是同样的这些信息交流对于一位局外人来说是非常含糊和不充分的。在“低文本文化”中,人们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来规范行为(Hall,1976),可见信息的规范度是比分散度更为重要的特征。这种低规范度的信息特征显然与诺思所强调的非正式制度约束有关。
经济组织的本质是促使交易主体产生理性的合作,但合作的基本问题在于人们只有部分一致的目标,他们只是追求各自心目中的目标,因而他们的努力也是不协调的。在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上,交易双方依靠价格机制来进行交换,竞争性市场的存在保证交易双方获得的利益是公正的。市场关系是普遍意义、非人格的和竞争性的,人与人关系的协调是横向的。每位市场主体都追逐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并不需要有自上而下的共同目标,因此市场中的参与者不需要有共同的价值和信仰。
在科层组织中,每一成员为企业贡献力量并获得相应报酬。如果上级处事公正,没有信息障碍,并且按照工作表现提升或奖励下级时,科层组织也能做到公正。科层组织优于市场之处在于,如果牵涉的交易需要频繁的团队合作,或者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时,市场往往会由于过高的各种交易成本而无法胜任,而科层组织能继续担当有效的治理结构。官僚体系作为一种科层结构在信息集中并且较规范时是最佳的交易方式,其特征是信息的分散只限于官僚体系内部并由官僚上层进行纵向的协调,各个职位之间的关系不是由职位所有者的个人关系,而是由官僚等级体系事先明确界定,下级向上级负责并服务于上级的目标,在运行良好的官僚体系内部也不需要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需要的是服从、效率和一种敬业精神,这正符合马克斯·韦伯对理想状态的官僚体系的描述。
无论是市场还是科层组织,都是在信息比较规范的情况下可以备选的最佳交易方式。而在信息不规范的情况下,信息的交流将受到极大限制,信息的扩散只能借助于面对面的人际交流。这时相对应的交易方式是家族和网络型交易。
在家族型交易方式中,信息集中于家族首领(企业家),家族首领建立一种人际关系基础上的等级结构,这样的等级结构往往是个人魄力型的。在这种家族结构内部需要有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以形成一种极强的凝聚力。家族式交易往往只能维持在较小的范围以内,在这狭小的范围内家族首领有可能保持内部成员的一致信仰和价值观,减少甚至消除成员之间的不信任和可能的机会主义倾向。家族式组织当其由于组织形式的限制不能达到现代科技允许的经济规模,无法抵御激烈市场竞争带来的高风险时,便会利用久已形成的人际关系模式,建立企业长期合作关系或形成战略网络组织(注:陈凌:《信息特征、交易成本和家庭式组织》,《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当今东南亚的许多华人财阀集团的成功就证明了这一点。这些企业虽然都是典型的家族式组织,所有权关系的具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主要特征就是,财阀家族牢固地拥有并经营企业集团。
尽管家族式管理在特定的企业发展阶段是有效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家族式管理已经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时,家族式管理开始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因素,需要进行改变。这时,家族式管理对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危害表现在:
1.经营者选择面的狭窄。所有者即经营者是我国民营企业的创业特征,这虽然解决了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下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经营者有其内在的激励为其本身——所有者尽力经营,但其选择管理人才的范围只能局限于家庭血缘关系中,不能在更大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这就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率,无法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目标。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尽管所有者有成为经营者(企业家)的优先选择权,资本所有者也不一定成为经营者(企业家)。只有既有能力又有财产且低风险规避态度的人将成为企业家,有财产无能力的人更适宜作为纯粹的资本所有者。对我国的民营企业来说,在创业阶段,在企业规模较小、市场竞争不激烈的环境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可以存在;在竞争激烈、企业规模日益扩大时,符合企业需要的有经营能力、管理能力的创业者和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成为企业家或管理者,如果创业者已不具备胜任经营者条件,不能再驾驭指挥整个企业持续发展,其最优选择就是为公司从经营者市场中选择最有能力的经营者,完成家族式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换。
2.损害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家族式管理的一个重大弊病是亲情代替规则。由于存在着血缘关系,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管理规则常常失效或者根本不存在,管理需要服从血缘关系的限制,用亲人而不能用能人,因人设岗而不能因职设岗,只能急功近利而不能长期规划,致使企业内部丧失竞争机制,企业员工不可能有安全感和荣誉感,企业丧失向心力和凝聚力,最终失去企业前进的动力。
3.增加了融资的难度。在家族式管理中,内部管理人员全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戚,外界投资者(如银行)就很难了解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无法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由于企业没有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外界很难对企业家的行为予以约束。家族式企业的一个优点是对外的保密性,但在面临外部融资时,这种保密性也限制了其对外的信息传递。另外,虽然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即经营者,不存在经营者的委托代理问题,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控制权,同时是风险的承担者,但无充分的动力去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当有了外部资金(如银行贷款)时,其经营行为、经营策略便可能改变。贷款投资于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盈利了便可以归还银行本息,自己有较大的利润,亏损了大部分风险由银行承担。尤其是目前在中国,银行是不愿意企业破产的,因为一旦企业破产,银行就必须随之受到损失。另外,又由于法律的执行效率较低,经常是银行胜诉,而法院难以执行。企业总是千方百计做假报表,隐瞒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很难有勇气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于是出现了好企业家和好项目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现象。
4.企业内部成员之间的产权界定问题。私营企业的总体产权很明晰,但在产权家族式企业中还存在产权问题。这些企业是有血缘关系的几个兄弟或父子共同组成团队创业。产权不清往往导致分配问题的出现,并最终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和长期发展。
除了家族式企业中存在的产权问题外,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问题还表现在部分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上。私营经济假集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人们观念上的偏见,提高了私营经济的资信水平,使私营经济在“假集体”的外壳下获得了发展和壮大,但总体来说“私营企业假集体”是弊大于利。因为私营企业,假借集体企业之名模糊了企业性质和产权关系。通过挂靠方式获得“集体”名义的私营经济,不仅掩盖了私营经济的本质属性和真实面貌,而且还导致了企业财产关系的扭曲。对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来讲,一旦接受私营经济的挂靠,就成为挂靠单位的担保人或责任连带人,如果私营经济经营状况良好,或许可以获取一些挂靠费;而一旦私营经济经营不善,公有制单位不仅名誉上受到损失,可能还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对私营经济来讲,挂靠在公有制单位名下,或许可以得到一定的发展空间,但如果按公有制经济管理,私营业主不能占有经营成果,否则属于侵犯公有财产,这是私营业主绝对不愿接受的。由于产权关系的扭曲,必然产生大量的产权纠纷案,影响了私营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集体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1.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以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集体企业为例。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最初的资本来源包括借款、私人储蓄、上级单位拨款(有些是国有机构、集体企业的预算外资金)。80年代初期的外部环境对于民营企业还不像目前这样宽松。如果企业注册为研究所、技术开发部或公司,而且有上级主管单位,那么就可以称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科技企业,可以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而私营企业则不能获得这种待遇。因此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复杂,初始投资者是谁,全部被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从而使企业产权变得模糊不清,给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应该说,在企业建立初期,明晰产权的问题并不重要,特别是在领办人有一定的权威时,问题也不大。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利益分配问题,这就使一些矛盾暴露出来,影响了企业人员的稳定和企业的健康成长。
其他类型的集体企业(如乡镇企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虽然名义上企业由乡或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但乡政府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使理论上的所有者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乡镇集体企业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产生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自产生的那一天起,其产权制度已深深打上了传统体制的烙印。因此,考察其产权制度的缺陷必须回归到传统体制这一大背景下。我们认为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权主体错位。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名义上为社区农民所有,但实际上却由社区政府牢牢控制,社区政府是实际意义上惟一的所有者,集政权、财产所有权、企业经营权于一身,控制着乡镇集体企业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人事安排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权力,企业的经营者由其任命,仅是其代理人。而社区农民是以集体名义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在这其中,个人的权利被取消,实际上社区农民这一真正的所有者被置于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特别是决策空间之外。与此同时,社区政府凭借其绝对的所有者身份,常常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干涉经营者的决策。这种产权主体的错位必然导致责权利的错位。(2)产权结构单一。由于只有抽象统一的所有权,而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多元化权能结构(即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三权相统一的结构),企业也就无法自负盈亏,也不可能自我约束。(3)产权基础畸形。在传统体制下,乡镇集体企业实际上是社区政府的附属物,无法摆脱对社区政府的依附关系,社区政府由于向企业提供了既低于我国资源结构所决定的价格又低于非组织化市场价格的资源(土地、劳动力、资本)而取得企业决策空间的一部分,这既是不完全市场的结果,又加剧了市场的不完全性。
2.家族化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乡镇企业家族化,实际上是把家庭和企业这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混同起来,用传统家庭文化作为管理企业的指导思想,这就必然对乡镇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家族式管理抑制了职工的积极性。在乡镇企业中,由于部分厂长以“家长”的身份出现,处处总要维护自己的尊严,不尊重职工的个性;而职工作为被雇佣者,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当然就失去了积极性,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途漠不关心。
3.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在传统的乡镇集体企业之中,社区政府虽被国家指定为社区农民集体利益的代表,但其内部成员同样也是具有自利动机的经济人。由于社区全体农民无法行使企业所有者的职能,加之监督乏力,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社区政府常常把集体企业当作自己财政收入的“小金库”,经常不顾企业发展和实际承受能力,对集体企业的资产任意支配和侵占。同时,由于社区政府只是控制集体企业的剩余分配,并不是完全占有,所以它没有也不可能尽职尽责挑选经营者。再加上没有可供社区政府选择的经营人才市场,结果就有可能把真正有经营才能的人排斥在外,往往选择的是一些与社区政府内部成员有着一定联系的亲朋好友,使乡镇集体企业成了家族式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这种责权的不到位或错位,极易造成责、权软约束,形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三、中国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
我国民营企业的家族式管理在一定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有的民营企业已经形成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是由民营企业自身特点和时代特点决定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最重要的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企业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人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实现的愿望等等都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鼓励。这些都促使企业在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人的个性和能力的释放、人的积极性的调动置于重要的地位。民营企业已经开始注意消除家族式管理的弊端,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一是降低家族成员持股比例,明晰家族产权。从长期看,民营企业中家族成员持股比例有不断下降的趋势,而外部人员持股比例则不断上升。同时,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也开始逐步界定,由于明晰逐渐转向明晰。与此相伴随的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从无到有,日趋完善。二是加强“以人为本”的观念,建立起每一位员工都有机会施展才能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和谐、愉快、进取的群体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想象力、创造力,外部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乡镇企业是社区经济,而社区中最强有力的非正式组织就是家族组织。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乡镇企业,不论其具体形式是集体所有还是私人所有,都不能阻挡家族力量的强有力的渗透,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就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了特殊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集体企业目前的一大趋势是改制步伐的加快,而一旦政府的力量从微观领域退出,家族力量立即会全方位进入,填补组织空白。家族式企业使政企分开一步到位,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是适应生产发展水平的一种经济关系和组织形式。这里组织系统和人事系统、正式组织和主要的非正式组织高度一致。这种企业组织虽然规模很小,历史很短,但由于以家族为基础的人事系统的高度完善,一开始就相当成熟,所以企业很快有效地运转起来。这种组织形式的长处主要是由于充分利用了传统,又在一定程度上改造了传统。在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中,其运行也是充分利用了家族力量,乡镇企业领导者和主要经营者也大多有强大的家族背景,这是乡镇企业改制向家族企业方向发展并且成为乡镇企业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的重要原因(注:参见潘必胜《乡镇企业的家族化经营》,《中国农村观察》1998第2期。)。
在东亚经济发展史上,家族企业的历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家族化,企业在组织管理和利益分配上都服从于家族的利益,企业的兴衰与家族及其个人的人事变动密不可分,还会出现由于家庭分家而分企业的现象,消弱了企业发展的能力,尤其在组织上的狭隘性使其很难招到和留住杰出人才,技术技能在企业内的累积也很困难。当家族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向第二阶段转化。在第二阶段,家族企业化,家族服从和服务于企业,企业进一步制度化,家族中人服从于企业规章制度,由人治走向法治,血缘关系的作用开始弱化,但企业的组织、经营、管理大权仍牢牢控制在某一个或若干个家族手中。在第三阶段,家族除了掌握企业的股份,已基本上从经营管理领域退了出来,已经不属于典型的家族企业,或者说已经超越了家族企业阶段。
大致说来,英美处于第三阶段,日本也已基本完成第二阶段,海外华人大企业正处于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演化中。我国民营企业基本上还处于第一阶段,部分大型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迈入企业发展的第二阶段。虽然有些企业主已经将总经理的位子让给外部人员,但是仍然保持着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尚未超越第二阶段。
总之,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导致各国企业的治理结构趋同,我国人口政策使得独生子女家庭逐渐占主体地位从而使家族失去存在的根基,加之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的经验和示范作用,所有这些都将大大缩短我国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演化的进程,为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