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多学科、多维群众性工作模式的特征、基础与转化路径分析_社会组织论文

新时期多学科、多维群众性工作模式的特征、基础与转化路径分析_社会组织论文

试析新时期多主体多向度群众工作模式的特征、依据及转型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时期论文,路径论文,主体论文,特征论文,群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7-0028-06

       一、新时期群众工作模式应从单主体、单向度的传统模式向多主体、多向度的现代模式转型

       (一)传统群众工作模式及其主体、向度和动力特征。

       所谓传统群众工作模式本文界定为我们党在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这一历史阶段内由群众工作主体、工作向度、方法以及体制机制等所构成的群众路线践行模式(不包括文革时期)。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群众工作模式在主体上呈现单一性特征,即长期以来我们党主要以党的组织、领导干部、专职群众工作者以及广大党员等这些党内主体作为群众的组织者、宣传者、教育者和动员者。群众工作主体上基本处于强调并倚重于政党的组织、专职群众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党员的状态;而其他制度性主体如政府、人大、司法系统等在密切干群关系、维护保障群众利益中则处于被忽视或弱化的状态。尤为需要警惕的是,上世纪90年代至今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始,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巨大社会变迁,就连党内的这些群众工作主体也呈现萎缩或虚化的状态。

       传统群众工作模式在群众工作向度上,呈现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特征,即人民群众被看做是群众工作的对象和客体,甚至被一些宗旨意识淡薄的个别干部看做是为实现各项工作任务的工具。因而群众在党群、干群关系中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忽视了党群和干群关系和谐中群众自身的能动性和互动性。比如在工作中,忽视依靠群众去做群众工作、依靠多数群众去做少数群众工作等好的方式和思路,群众工作中党内主体与群众没有形成一种互动化的群众工作状态。

       传统群众工作模式在动力保障机制上,注重对党内群众工作主体的主观世界改造,致力于通过群众观的政治教育来达到党员领导干部主动密切联系群众的目标,而忽视制度层面的动力机制建设。比如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上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过度重视党管干部环节,而在人大代表选举干部环节存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这导致了一些干部不能把对上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结合起来的重要制度性原因。再比如人大对政府、司法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大和制度不完善,也导致了个别“一府两院”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实现群众利益方面缺少了制度性的外在压力。正是由于传统群众工作的动力机制存在重思想教育而忽视制度性动力的问题,使党的群众工作及成效呈现一定程度的偶发性和波动性特征。

       (二)新时期践行群众路线应确立的群众工作模式及其主体、向度和动力特征。

       新时期应确立的多主体多向度群众工作模式,是笔者借鉴了治理理论的合理内容,并结合我国党情、国情实际而提出的,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主体多样性。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指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需要大家共同来做。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都要高度重视和主动开展群众工作,同时要支持统一战线各界人士……共同做群众工作,形成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合力,不断开创群众工作新局面。”正如胡锦涛指出,在社会转型的今天,群众工作不仅应包括在传统的群众工作主体中的党组织、党的专职群众工作者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等;还应包括政府、人大、司法部门、政协、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以及群众自身。因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设想用一个或者几个群众工作主体来统摄不同利益、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社会群体,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改革开放以来的相关实践也证明,在群众工作中完全可以通过多元主体实现群众工作效果的最大化。比如合肥市蜀山区创造性地推行“居民自治拆迁”模式,通过成立群众拆迁自治组织,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拆迁工作中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作用;而政府则变领导为政策和法律指导,并在拆迁工作中与拆迁自治组织、被拆迁群众保持着畅通的协商沟通;更让政府感到意外的是,由于拆迁中依靠群众做群众的工作,依靠多数群众做少数群众工作,拆迁的小区竟然没有出现一个“钉子户”。这一案例中,政府、自治拆迁组织、群众等都成为群众工作的主体,实现了一种多主体互动的群众工作格局。相反,我国发生的一些群体事件则从反面证明了传统单一主体的低效或无效。如2011年5月江西抚州爆炸事件,涉案人钱明奇在维护自身利益过程中,曾经通过人大代表、政府行政复议、法院、党委纪委等来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但都以失败而告终,最终导致爆炸事件发生。这一案例的教训之一,就是我们以前过于倚重于党员、领导干部或基层组织等主体的群众工作(即使这些主体在此案中也存在缺位问题),而忽视了通过完善制度,使政府、人大、法院等制度性主体也成为维护群众利益的有效主体。总之,群众工作主体的多元化,应是新时期群众工作的重要内涵和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在群众工作主体体系中,各主体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如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是群众工作的基础性主体。人民群众是群众工作的对象,同时也可以是群众工作主体之一:在群众工作中完全可以依靠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或群众中的少数、或依靠其中的多数做其他人的工作。而政府、人大、司法部门等则是制度性主体。社会组织也是党在经济社会中应当倚重的重要群众工作主体之一。

       二是在群众工作的向度上,呈现多向互动的状态。与传统群众工作模式自上往下的向度不同,新的群众工作模式各主体之间呈现多向度并且良性互动的状态。比如我们党制定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不仅促进了群众组织的发展,形成依靠群众去做群众工作的局面,而且也会因社会组织对所属群众的利益表达、维护乃至其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开监督,而促使相关政府部门在维护群众利益工作时不敢懈怠,这就形成了政府、社会组织、群众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多向度、良性互动的格局。总之,群众工作各主体间多向互动有利于调动党内各主体、政权内制度性主体、人民群众等各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在互动中实现群众工作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呈现多样化特征。与传统的群众工作模式往往侧重于思想教育和行政权力不同,转换后的群众工作模式方式方法将更加多样化,比如,不仅可以继承传统的政治教育方法,还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向人大代表申诉等民主制度渠道,甚至通过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博弈的方法来实现某一群体利益的保障等等,这些方式方法更具有稳定性和恒常性。

       四是群众工作的动力来源上也呈现多动力状态。我们知道传统群众工作模式的动力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有:一是理想和信念的动力。即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使领导干部、党员的“群众观点”意识强化,从而自觉地践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二是自上而下的组织要求等半强制性的动力。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组织必然会通过各种组织方式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践行群众路线。

       而多主体多向度群众工作模式的动力则呈现多元状态。除了传统群众工作模式的动力源外,其来源还会来自民主的制度性强制力、社会组织的公益诉求、社会个人以及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平等博弈等等动力。如民主制度方面,健全的人大监督制度会产生政府和两院依法保障广大群众利益的制度性动力;而企业中通过资方和劳方间的博弈则实现了这两个群体的利益平衡;再比如随着我国社会团体独立性和参政能力提高,各种公益性社会团体会成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环保、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第三方监督动力。社会团体对政府履职的监督自然更是政府部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的外在动力之一。另外,在利益表达渠道通畅以及政治参与制度完善的环境下,每一个人都会因不断增强的“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而成为群众工作系统的动力源等等。

       二、新时期向多主体多向度群众工作模式转型的现实依据与理论借鉴

       (一)现实依据:传统群众工作模式的低效与局部“失灵”。

       毋庸置疑,传统群众工作模式在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传统群众工作模式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群众工作模式的动力存在一定程度“不足”。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服务群众、为群众办事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麻木、冷漠和不作为状态;而在对“上”负责或者说服务上级领导则热情、干劲十足。究其原因,是由于人大制度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有待健全完善,群众作为“权力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这就导致了党员领导干部对上级负责和服务动力有余,而服务群众的制度性动力不足。

       第二,传统群众工作模式的工作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在当前转型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工作中出现了“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能用”的窘境。其一是能力不足,新知识不懂,新办法不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懂网络知识、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民主政治等新知识,当然也就不能运用信息技术方法、心理学方法、社会组织方法、经济运营方法乃至民主协商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其二是方法简单粗暴,习惯用行政权力来做群众工作。比如面对思想认识问题,往往“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再比如面对访民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截访;面临群众工作难题时一些领导干部简单地认为,“一切矛盾都可以用人民币解决”;面对群体性事件往往首先想到镇压,而不会用民主或协商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其三是对于个别群众“违法”的“刁横”行为,不知所措,不会用法律、思想政治工作等有机结合的方法。

       第三,传统群众工作模式中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党员存在一定程度的主体“失位”。在很多地方,占据着党组织、领导干部工作相当精力的,并不是关心群众生活这些“小事”,而是放在“政绩工程”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表达利益诉求的政治功能部分丧失,在党组织应该出面的地方却常常看不到党组织的身影,这也是社会中,特别是在农村一些非法组织、黑社会势力等泛滥猖獗的原因之一。

       (二)理论依据:治理理论的借鉴与分析框架的改造。

       治理是西方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鉴于政府和市场两者的局限,而提出应对现实问题的一种分析框架。根据俞可平教授的界定,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P5)治理理论并没有一致认可的理论主张与实践模式,综合国内外诸学者的论述,典型的治理主要特征为:第一,治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第二,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明确界限,并且更加强调国家对社会的依赖关系;第三,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第四,治理还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

       那么,治理理论能否在本文选题研究中予以完整的借鉴或套用?尽管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治理理论对中国政治领域的研究主题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如何增科教授认为,“治理和善治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对于研究、总结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发展的成就极为有用”。[2]但笔者认为治理理论的适用并不是无条件的,由于它存在意识形态倾向、中西方发展阶段的不同以及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明显差异,这就决定了在运用治理理论来解释和分析本文的选题时,必须要有所鉴别,有所抉择,在鉴别和选择中创新分析模式。

       据此,本选题的分析对治理理论的借鉴和改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借鉴治理理论中关于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全部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的基本观点,本文认为群众工作从主体上看,要冲破传统的思维,执政党、党员或领导干部是主体,政府、司法、人大、社会组织等在今天的社会无疑都应该成为群众工作的主体。

       二是本选题的研究认同国家与社会应加强合作,但对于弱化政治上层建筑,特别是过度依赖社会的观点在本选题中并不适用。本文的研究主题及我国国情、党情决定了执政党及政治上层建筑中的其他主体在群众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而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主体不可能也难以承担起群众工作的大部分职能。

       三是“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并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的观点对于本选题研究是可以适用的。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单向度的群众工作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事业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转变群众工作的思维,不断在群众工作各主体的上下互动及其互动机制上予以创新。

       四是可借鉴“治理还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的思路,不断创新群众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即可用信息技术、道德、经济、法律、思想政治教育等等方式方法,实现群众工作效能的最大化。

       三、新时期践行群众路线与实现群众工作模式转型的路径

       (一)加强群众观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自觉践行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的执政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部分领导干部的群众观日渐淡化,宗旨意识日趋淡薄,个别领导干部甚至出现了以权谋私的贪腐行为。不仅如此,随着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新老交替的“变化”,一些新的领导干部和党员还“缺乏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系统学习,缺乏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深入理解。这客观要求我们党必须时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党员队伍的群众观教育。

       1.要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群众观和群众路线的教育。要让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群众的利益。

       2.要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践行群众路线过程中存在的片面认识和错误理解。如把践行群众路线、做群众工作片面理解为到群众中“走动”一下,或上级号召时为基层办几件好事,或认为将一些决策建议交由群众讨论一下,收集意见后向上级汇报一下即可。更有甚者,个别党员认为践行群众路线是领导人的事情,与己无关;而个别领导则认为只要GDP上去了即可,无需做群众工作。对于这些错误认识,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校培训教育等予以纠正,彻底根除践行群众路线、做群众工作中的机会主义思想和投机心理。

       3.要树立并强化群众工作新理念、新方法的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按照学术界对治理内涵的分析,“治理”包含共管、共治的含义,内含着主体多元、向度上互动、共同参与等基本价值理念。在此背景下,党员、领导干部践行群众路线首先要改变传统的行政化、运动化思维模式,确立起主体多元、互动、参与等新的价值取向。其次还要学会综合运用思想政治、市场经济、法律、社会组织、信息化等等群众工作方法。

       (二)依托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形成党员、领导干部及各制度性主体践行群众路线的制度性动力。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来说,制度特别是党内民主制度同样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可以使一个领导干部在践行群众路线的动力上不再单单依赖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这一内在主观性动力,还会有一种外在刚性制度性动力;不仅如此,党内各制度性主体如党委、纪委、党代会等也会因健全的党内民主制度而顺畅运行在党的性质、宗旨所要求的轨道上。

       1.以党代会常任制改革为切入口,切实解决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权力过分集中,不仅容易滋生脱离群众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更为严重的是,它还容易产生让群众痛恨的特权现象与贪腐问题。要通过完善制度逐渐消除阻碍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内制度性主体践行群众路线的制度性弊端。

       为此,首先,要对党代会常任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在确定目标、原则基础上,提供给地方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空间;对于那些试点中好的制度模式,中央要以“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全国逐渐予以推广。其次,要确立党代会是党内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的组织定位。要确立党委、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并对党代会负责的基本权力关系格局,纪委要履行如列宁时期的只对党代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且重点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第三,要授予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最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干部比例要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完善的制度保障党代表选举权、审议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质询权、评议权、提出罢免案权等权利。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真正形成领导干部“对党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性动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我们党政治遴选功能的基本制度体现,是党的制度体系中关键性制度之一。制度完善与否,会形成一个领导干部是对上负责或对群众负责或者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不同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目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如领导干部在“对党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有机结合上还存在问题。为此,(1)坚持和丰富“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同时要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党管干部”的理论。(2)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要强化党委决策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荐领导干部任某一职务时,要严格遵循差额比例规定确定拟推荐人选。(3)在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干部环节,确保代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要实现公众对党差额推荐的领导干部的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权。

       (三)依托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政权体系中政府、人大、司法等各制度性主体在践行群众路线方面的制度性优势。

       在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政权体系内的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政府、人大、司法等制度性主体,稳定、持久地践行群众路线,都需要社会民主法治的保障。这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工作在一个民主、法治程度不高的政治系统中,就会因缺乏权力问责等监督制约机制而产生脱离群众的“四风”等问题;政府、人大、司法等制度性主体在一个民主法治程度不高的政治系统内往往呈现出职权配置不平衡、运行不规范的特征,这就可能会出现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或政府权力膨胀而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司法不公而导致群众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

       充分挖掘和发挥政权体系内政府、人大、司法等各制度性主体在践行群众路线方面的制度优势,要充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水平:

       1.进一步完善党对政权的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完善党的领导。为此,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在民主法治国家体制下,党与人大的关系是第一层的,党与政府、司法的关系是第二层的。其次,党对人大的领导应是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和政权体系内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来实现。党对政权机关的这种间接领导方式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三三制”政权时就已经实践过,并且有着非常成功的经验。第三,党对政府的领导不是直接插手、代替、包揽具体行政事务,而是要通过党间接领导的人大来决定政府的施政方向。

       2.以选举制度为重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在党的领导下渐进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形成选区选民与本选区人大代表的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授受关系,确保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要根据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进行(地级)市和省人大代表直选的试点,从而渐进实现邓小平所说的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全国普选的目标;要支持并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依法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职权,以使对人大负责的“一府两院”等制度性主体更好地体现、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意志和权益。

       3.完善政府部门决策机制,扩大人民群众在决策中的参与度。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4.改革司法体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应按照三中全会的司法改革精神要求,努力在如下领域取得新的进展: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以法律人士为主(包括社会各个阶层人员)组成的司法改革委员会,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二要有条件地探索试点法官终身制。法官候选人经党组织推荐到人大,由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进行选任,后依法选举任命。三是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运行经费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确保各级法院的经济独立;四要对现行法院体制进行改革,改变当前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质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恢复到原本的指导和监督的关系。

       (四)在社会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密切联系群众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重视培育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使之最大程度地成为群众工作的重要主体之一,是新时期实现群众工作模式转型的客观要求。一要在战略布局上把社会组织纳入群众工作主体体系之内。要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对社会组织发展高起点定位,适度超前战略谋划;二要重视在政策和法律上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政策上要鼓励而不是压制,使那些具有自主性的、创造性的、充满活力的、合法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三要逐步推进政社分开,给社会组织一定的自主成长空间。社会组织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党政机关脱钩。四要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空间,实现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之间关系的多向度的良性互动;五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文化娱乐社团等群众工作主体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职能作用。

       (五)逐渐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实现群众工作多主体、多向度以及劳资协商博弈的工作模式转换。

       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运行的经济组织,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如何兼顾企业主、职工两个群体的经济利益,实现两个群体在企业发展中利益最大化,不仅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问题,同时也是执政党和政府协调好不同社会阶层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问题。为此,就需要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实现群众工作多主体、多向度工作模式的转换。

       首先,执政党和政府要在政策和法律上明确企业各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边界,如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确保企业职工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再如通过完善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使企业主的产权也依法得到保障等等。

       其次,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完善以平等协调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创新以扶贫帮困、激励关怀为主要载体的救助服务制度,通过制度体系的整体合力和综合效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最后,健全群团组织,特别是加强代表职工群体利益的工会等社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职能作用,最终形成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主与职工群体地位相对对等的利益博弈格局,并在双方博弈中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收稿日期]20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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