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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5X(2001)02-0066-04
一、对于价值主客观性研究的方法论与基本视角的辨析
在关于价值的讨论中,焦点问题往往是围绕着价值的主客观问题展开的。有人主张价值是客观的,因为没有客体的价值属性便没有了价值认识的对象,有人主张价值具有主观性,因为主体对于同一价值的认识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更多的人则主张主客观统一说。我们暂且对这些论点本身悬置不论,先着眼于形成上述对立观点的基本思维取向与方法论视角。
首先,上述关于价值本质的思维模式,源于传统的本体论。传统本体论是西方传统哲学对普遍价值标准进行证明的一种典型形式,它属于一种依据先在的预定本质论证价值物的普遍性或终极性的思维形式。在这种传统本体论思维方式中,人们常常习惯于从广义的认识对象中抽象出两个或几个概念并从抽象的层面和意义上来谈论它们之间具有的诸种关系,比如,存在与非存在,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名与实,等等。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无疑对于人们的认识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但是,这种思维方式也存在缺陷,即被谈论的概念及其所对应的对象往往是无边界的、模糊的、抽象的,是缺乏语义、语境界定的,它以预设的先在本质为基本前提,由此必然引发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在哲学上,产生关于这一预设本质是观念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问题;在价值认识上,便产生独立于这种抽象的主体而存在的独立的价值或价值属性是否存在的问题。我们的许多讨论都是在这一基本假定或蕴含着这种假定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二个是语义或语境悖论,当我们谈论所谓客观性的时候,所假定的那个“价值的客观性”是在谈论者已知的范围之外,还是在已知的范围之内?显然,对于谈论者而言,已知范围之外的价值及其“客观性”肯定是一个抽象而又虚假的假设,在我们“视界”以外的东西,对其价值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我们无从知晓也无从谈起。因为凡是我们谈论的都是我们知道的,我们不能谈论我们不知道的东西。如果谈论的是已知范围之内的某种价值客体对某一价值认识主体而言的客观性问题,则可以肯定地说,客体的所谓价值属性不具有完全独立于价值认识主体的意义,因为,脱离了价值认识主体的纯粹“价值存在”既不能从存在的意义上被理解和被言说,也不能从认知关系的意义上被理解与被言说。离开了价值认识关系来谈论所谓价值的客观性,是一个没有意义的假问题。
第三,对于价值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的讨论,其实质仍然是在一般哲学关于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基本框架下进行的,按照这一哲学思维模式,单纯的主张价值的客观性或主观性的观点都有着明显的偏颇,而主张主客观统一说则成为主流。笔者并不想对关于价值本质的主流学说本身说什么,从思维方式的视角出发,这种基于辩证思维的哲学模式的最终结果必然走向抽象的统一论。就如同关于美的本质的讨论一样,最终也是“主客观统一说”成为关于美的本质的主流观点。问题并不在于由这种哲学思维模式形成的结论本身是正确或错误,问题在于,这种模式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毫无疑问,相比之下,在抽象的层面上,关于价值本质的主客观统一说,比起价值客观论与主观论似乎更具有说服力,也更吸引人;但是,如同客观论与主观论一样,这种关于价值的哲学概括同样是宽泛、抽象、僵死的,因为它不是把本质看作是一种发展着的、不断建构的、逐渐深化与展开的主体与客体之间互动关系过程的认识;同时,也不是把关于本质的认识作为一种认识本质的方法,而是追求一个人人满意的具有终极意义的定义,其核心的理念仍然具有实体及本体论思维的意味。这种思维方式以假定存在一个类似于实体或本体的价值本质为前提,这在哲学上是一种最简便、最可靠也最难以解释诸多价值现象的作法。马克思在谈到人的本质时,曾经指出其对于人的本质的理解,人们便因此认为这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定义。其实,马克思这一定义的主旨并不在于给人下了一个什么定义,而是指出了一种研究的途径与基本方法,他的那段话中强调的“在其现实性上”的限定性表述,为我们指出了认识这一问题的“现实性”维度,而对于诸如价值认识与创造过程这一类活动的认识维度自然不是一维,而是多维的,比如历史的维度等。这里想表明的就是,对于价值本质从不同的视角和维度所进行的描述不应仅仅限于本体论思维模式,而是可以从文化学、社会学、人类学、生态学、自然科学等多维视角来解决和理解有关价值的诸方面问题,从而使关于价值问题的研究走出单一的本体论思维模式。在这一基础之上形成的价值学科才可能是实践的、而非纯粹抽象思辨形态的价值学说。
二、关于价值导向视角及其反思
价值研究成为我国理论界关注的问题,并非是由于单纯的理论建构自身的需要,而是基于我国社会发生着的剧烈社会变革及其所引发的价值观冲突和重建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的需要。特别是由于传统意识形态及其政治理念的控制力与影响力日渐转弱的情况下,建立某种仍然具有集权意义的、有控制力的政治信念与社会生活价值准则,成为非常迫切的社会需要,也是理论工作者的责任。对于价值问题的众多理论指向,都旨在建立或形成某种价值目标及价值导向机制。在关于导向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导向的一元与多元问题。这里所谓一元和多元是指,在观念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领域提倡或主张某种单一价值观念或价值准则的倾向,多元则是允许在某种方面或某个领域有不同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存在,并给其留下相应的空间。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接受一元与多元的哲学价值理念,也应接受多样性共存的价值理念。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及其价值观念变化的现实来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形成的如伦理、审美、人生、政治等价值理念已呈现极其多样化的状况,新的经济生活为人们提供了价值选择的广阔空间,它推动着人们在以往经济形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理念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对传统价值理念的核心和基础信念——大一统的基本价值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在国家政治理念与民众生活理念的价值取向日益分离且背道而驰的现实情况下,基于一元化哲学价值诉求的价值导向,必然不利于社会成员价值追求与选择的适度自由,同时也不利于保持一定的社会张力。更为主要的是,这种一元价值观的重构与导向的努力在社会生活中已经显的苍白无力,因为在历史的维度上,它试图以过去的历史尺度及其价值一元准则来规范一个具有全新意义的历史活动,这种价值观所产生的凝聚力与号召力自然有限,难以为新的历史活动条件下的人们所接受。特别是在当今多元文化融通与交汇的现实趋势下,价值观一元化的诉求只能是一种善良愿望。我们应该着眼的是:为何这种一元化价值导向的善良愿望与我们的期待产生了如此大的距离,我们是否应反思形成一元价值诉求的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前提。同样的,所谓多元化价值追求并非我们刻意所求,对于习惯于单向、机械思维的许多人来说,多元化价值追求的状况及其趋势是难以理解甚至是深恶痛绝的。但是,我们如果仍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相信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及其主体对于价值的多元选择与追求有其存在的理由,也就没有理由相信诉诸某种一元化价值目标的努力在某些方面或领域可以产生真正的一统的价值追求。我们倒是应当反思,通过某种强化意识形态的方式追求对于某些价值的共识,能否可为以及怎样为[2]。
第二、在谈论导向的时候,应当对用以导向的价值观念本身进行某种反思性批判。很有趣的是,我们常常对当代年青人的价值迷失、信仰危机、丧失理想的精神状况深感忧虑,并循循善诱、大加讨伐。其实,价值危机的主要群体并非年轻人,恰恰是已过中年的群体。年轻人并无旧的历史时代的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他们接受的是一个新的世界、新的生活,他们所接受的价值观念就是生活所给予他们的和呈现于他们面前的生活,而中年的群体经历了许多重大的历史变故,思想中许多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与现实经济运动和社会生活过程中的价值观念形成许多反差。接受一个时代或接受一种文化,必然面临是否接受适应这个时代或这种文化所内涵的价值问题。从何种视角审视变化了的社会、生活,评价新的或者新的形式的价值,这是摆在每个试图对价值进行导向并且具有善良愿望的人的面前的首要问题。古希腊贤者曾对每个思想者提出了一个要求:反思你的预设。我们在提出导向时,的确应当对导向所据以提出的前提性问题进行怀疑与询问,考察这些基本前提的历史性、局限性、时效性、合理性、现实性。当然,这对于建立在某些所谓新的价值观基础上的导向同样适用。我们并非一味地否定以往为人类历史所证明了的普遍价值,新的价值导向的偏颇依然是我们应当反思与批判的,因为由商品经济和自由贸易所形成的价值观并非与人类普遍价值观特别是民族、国家所普遍认同与接受的价值观天然地一致,恶的价值及其诉求并不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成为普遍的公理。比如,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恶性竞争也会导致市场的无序;再如,利益是人类活动的重要目的,而一味鼓吹“利益最大化”,则会掩盖社会的不公;同样地,在自由与民主关系上,一味强调个体的自由也会危及民主。总之,当我们试图提出一个价值导向的目标模式时,反思你的预设应是首要着眼点。
第三、应重视在价值导向中的建构与批判,二者并重。价值导向不是按旧理念塑造新生活,更不是无视生活及其价值观念的变迁、自说自话、与生活无涉、与现实无涉。建构是在清理、考察、辨析已有的和正在生成的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建设和开发。建构的视界包括两个方面:在宏观领域,从历史与现实两个维度着眼,对具有普遍意义的民族精神与国家意识的价值建构;在微观方面,关注生活,关注人,关注各具差别的群体的价值选择。价值观的批判则是将价值审视对象悬置起来,从价值的视角进行评价与取舍。价值批判的着眼点,不仅仅在于建立某种哲学的价值体系,更主要的是通过价值分析与批判介入中国社会现实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别是世俗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比如,法文化中所涉及的正义、公平、权力、责任、自由、约束等都是价值哲学研究的问题,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是价值批判的现实着眼点。因此,价值哲学可以以其价值批判的方法成为极具应用价值的显学。
三、关于明确价值概念的所指及其基本视角
这是研究价值哲学的首要前提。在关于价值问题的研究中,对于价值概念已有了许多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形成了很多极富价值的观点。但是由于价值概念本身内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在涉及价值问题的研究中,对于价值概念本身的使用在许多情况下是不甚明确的,即使有界定,也存在概念内涵难以保持首尾一贯性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缺乏对于价值概念本身的意义分析及界定视角的模糊不清所致。我们并非追求某个关于价值概念的统一性说法,但是每一种关于价值的说法,都应当首先对其所谓“价值”的内涵有所明确,也就是说,要明确价值概念的基本论域、基本视角和语境,明确它的基本意义与特殊意义。这样,在进行关于价值问题的讨论中,才可能有共同的交集,否则,便会产生看似激烈交锋,实则各说各话的问题。
其一、谈论者当确定自己所使用的“价值”一词的具体所指及其意义。因为价值概念的内涵不是不言自明的,并且基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价值概念的内涵做出全然不同的理解和阐释,因而这些理解和阐释可能是各自成立并满足所给定的条件的。因此,各个不同的关于价值的定义也可以是独立存在并且不与其它定义相联系或相冲突的。我们谈论的不是哪种角度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而是这些角度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或这些角度的可能性问题。这样的讨论才可能是平和的并且是建设性的。当然,不论从何种角度界定,谈论者本身对于所使用的价值的内涵是须给予界定的,并且应将这种界定了的意义在论述中一以贯之。笔者认为,要明确概念的所指及其意义,语义学的概念分析方法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按照语义学原理,可以将概念的语义分为7种基本类型,其中基本的是本体义、情感义、关系义与功能义。本体义是对同类事物的多个个体进行总体性综合概括而产生的对于对象的本质性认知,本体义中的一个主要意义类型是属性义,即从异类对象所具有的共同性质或关系的概括中形成的认识;情感义是将主观情感作为一种评价尺度并体现于概念之上的意义形式;关系义是对相关事物的某种关系性质及其评价在概念中的表达;功能义则是指概念在特定语言结构中所具有的作用及其意义。从这些基本意义类型的特定视角出发所阐释与说明的价值概念的含义是非常不同的,如同其它的概念一样,价值作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可以具有或可以被赋予多种内涵,谈话者可以用其指称异质或同质的多个对象、属性、关系。比如在“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的价值定义中的“价值”概念的意义,就主要着眼于本体的本质与属性,其意义指向主要是本体义与属性义的。当我们说某对象具有极高的欣赏价值,这一价值的意义所指主要是评价的和情感意义的。此外,价值概念的本身意义与其在特殊语境中的意义也是不同的,价值一词作为名词的基本意义是“有用的”,在特殊语境中则具体有所指,其最主要的用法是作为具有偏正结构词句中的主词与宾词,比如在“有价值的什么”的语句中,作为宾词的“价值”概念与其所构成的语句,在语义类型上属于表属性语义系统类型,主要体现了作为宾词的“价值”与作为主词的“什么”之间的关系,从意义上来看,这种关系有:质料、来源、种属、相关、比喻、类属等。价值概念所指称意义类型不同,其内涵与主要意义指向也就有所区别。因此,如果在论述过程中具有基本的语义分析与逻辑的基本意识,对于价值问题的讨论就可能避免类似过去在美学理论讨论中出现过的许多语义与逻辑陷阱问题,也才有谈论的共同交集。
其二、注意价值概念的意义所指在层次上的区别。许多研究已经注意到区分价值概念的层次视界,比如,人们区分了经济学、伦理学、文化学、艺术学与哲学层面所使用的价值概念的区别,并指出哲学所着眼的价值问题与其它学科关于价值的理解是一般与个别、共相与殊相、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并由此界定了价值哲学与其它学科在价值研究方面的层次关系。但除了这种学科层次之外,还有一种意义所指方面的层次区别。这种区别是语义分析的方法所揭示的。按照语义学的理解,一是认为概念与所指有直接意义上的关联,是可观察的,比如,言论行为论的主张者塞尔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另一种看法以布龙菲尔德、利奇等人为代表,这种观点认为,概念与其所指可以没有具体的、实在意义上的关联。这里揭示了作为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层次区别,因而,概念的意义也有了显著的不同。作为具体概念的价值所指其对象性特征非常明显,比如,物的使用价值等,而作为抽象概念的价值的所指主要和特定的语境意义相关,其所指对象在存在意义方面的特征反而被弱化了,比如,我们说“物质的价值或精神的价值”,它并非一个具体的所指,离开了某种特定的语境,其意义将难以被理解和阐释。正因为抽象概念所指的非明晰性,才引发对于价值概念说法各异、莫衷一是的状况。当然,明确价值概念的学科层面和意义层面的区别,并非要求所有关于价值问题的理论研究都要做语义学的考察,而是说,我们如果对诸如“价值”、“美”这类概念在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的意义进行区别,将可能有助于消除界定价值概念时出现的种种歧义,使概念的阐释和理解更加清晰明确。
[收稿日期]200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