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度变革中的产权安排及其公平效率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产权论文,效率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党的十四大会议上,我国把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定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体系发挥作用的交换经济,交换不仅是商品的让渡,而且也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易。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基础是财产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传统计划经济的财产所有权缺乏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如果所有权缺乏排他性,我需要他人的产品不用交换就能得到,这不是交换的制度安排,从而也就不是市场经济。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我国所进行的制度变革,几乎都是围绕重建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的国有企业承包制以及公司制的制度变革,其实都是在财产权利上作文章。排他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能够形成激励和约束相对称的机制,它能激励所有者提高财产配置效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所有权缺乏排他性的制度安排不能形成财产激励和约束相对称的机制,这是财产配置低效率的制度原因。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体系虽然能为人们提供一个机会平等的环境,但会产生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不均。显然,我国制度变革中的产权安排同公平和效率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选择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平和效率,或者树立什么样的公平效率观,有助于推动我国的制度变革,这是个值得研究和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土地制度变革中的产权安排及其公平效率分析
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产权制度的安排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向土地承包制的产权制度转变。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是集体成员中的一员,他们中的任何一员都有同等的机会和同等的权利把他的劳动力同土地资料相结合。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指土地)占有意义上的公平。因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能进行集体劳动,生产属于集体所有的、按劳分配的劳动产品。在监督比较困难或者监督成本很高的情况下,农民有机会也有可能通过降低劳动强度,减少劳动时间(偷工减料)获得同他人一样多的劳动工分,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如果这种行为不能或者难以得到纠正,他人也会降低劳动强度和减少劳动时间,集体劳动的效率下降。如果加强监督,农民的寻租行为有可能避免或者减轻,但需要付出较高的监督费用。尤其是农业的分散劳动不像工厂那样易于管理,监督费用往往是很高的。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是实现了,但是农民的劳动效率却难以充分发挥出来。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人人有份,是一种所有权缺乏排他性的制度安排,是一种不能形成土地激励和约束相对称的机制和劳动低效率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自觉地扬弃了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选择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农民是把它的劳动力同他承包经营的土地相结合,而且生产出来的产品依据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余下自己的原则进行分配,因此,他就不可能有降低劳动强度、减少劳动时间,通过寻租行为获取收益的机会。他的劳动投入和收益是对称的,即有一份劳动就能获得一份收益。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农民会投入大量的劳动对土地进行精耕细作,提高土地资源的经营效率。与土地集体所有制相比较,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经营效率要高得多。集体所有制土地经营的低效率,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失效。承包经营责任制土地经营有效率,是因为土地的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即甲农户经营的土地乙农户不得经营,尽管所有权是集体的,排他性的经营权是一种对等的权利,而非平等的权利,这是土地经营有效率的制度原因。有人认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农户拥有了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它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集体拥有的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即土地的最终处置权。这种看法虽然有失偏颇,但在说明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效率的问题上却有一定的说服力。农民有排他性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他就有提高经营效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正是因为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是主动的和自觉的,不需要他人的监督,从而能够节约监督费用,降低土地经营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不过,尽管土地经营权是有排他性的,但它的排他性也会失效。上游土地经营者不让水经过他的土地流向下游土地,以避免肥水流入外人田,下游土地经营者因为缺水或者灌溉不及时而遭受减产的损失。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会引起土地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如果土地经营权排他性失效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外在性现象就不可避免,社会成本也就无人承担。社会成本不能转化为私人成本,产量就不可能处于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上,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也就不能被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需要深化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将上述的外在性矛盾内在化,使社会成本能够转化为私人成本。如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安排,把上下游的土地集中在一个经营者手上,土地经营权的排他性就可以重建起来,产量就可以配置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上,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不过,土地的经营者也有可能利用他的排他性的经营权对土地所有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使得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失效。20世纪80年代,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提高了农业劳动效率,但是经营者损害土地所有权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土地承包法之所以需要安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这一条款,就是因为存在农户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问题,就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土地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矛盾与承包合同的完备性有关。越是完备的承包合同,二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就越清晰,所有权的排他性也越强;越是不完备的承包合同,二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就越模糊,所有权的排他性也越弱。所以,越是完备的承包合同,激励与约束的功能越强,土地经营者和所有者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积极性越高。不过,完备的承包合同是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的,如果信息不对称,承包合同很难做到完备,缺乏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损害。另一方面,土地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矛盾也与承包期限的长短有关。承包的期限越长,农户对未来的收益有预期,它有积极性对土地加大投入和进行精耕细作;承包的期限越短,农户对未来的收益缺少预期,它就没有多少心思经营土地,而是急功近利,对土地采取掠夺性经营。政府之所以要把土地的承包期延长到30年甚至更长,就是为了增强农户对土地的收益预期,激励它有效经营土地的积极性,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企业制度变革中的产权安排及其公平效率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国有制向承包制,再向公司制变革的过程。
当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扬弃,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需要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时候,国有制的产权问题就显现出来了,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率的因素。企业能成为市场主体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财产排他性的所有权。如果它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缺乏排他性,别人需要不通过交换就能得到,它就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成为市场主体。国有制财产的所有权是国家代表全民行使的权利,不属于企业所有。为了使企业能够自主经营,国家开始作出的是放权让利的政策安排,继而实施的是承包制的制度安排。所谓放权让利,是国家认为企业面向市场需要的权利就放,它认为不能放给企业的权利就不放。所谓承包制,就是把国有财产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把财产的经营权包给企业。无论是通过放权让利,还是通过承包制,国家拥有的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失效。国家把经营权内含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交给了企业,它手中的所有权就只剩下部分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显然不是一种完整性和排他性的所有权。从现象上看,国家仍然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似乎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没有改变。而实际上这种公平只有法律意义,而无经济意义。这是因为在承包制下,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蜕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最终所有权),而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实际上已为承包者所占有。所以,国有制作为一种能够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公平的制度安排,因为承包制已经转变为国家的所有权与承包者的经营权对等和承包经营者之间的经营权对等的制度安排。
比较国营制,承包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毕竟要大得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为谁生产基本上由企业说了算,而且企业还能够从生产经营的利润中提留一部分用于积累、福利和奖金等,从而大大地提高了管理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一度焕发出活力,生产规模扩大,经济效益提高,承包制的制度安排功不可灭。不过,承包合同是由所有者和经营者通过对等的谈判形成的,如果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严重,承包合同就不可能是完备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也不可能合理化到十分完美的程度。实际上,经营者关于企业财产和生产经营的情况总是要比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得更加清楚,所以,在合同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中,经营者处于比较有利和主动的地位,能够获得较多的租金。承包制不可避免经营权对所有权的侵害,所有权的排他性失效。经营者一旦认识到承包有租可寻,他就不会把全部精力放在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上,而是设法争取寻租的机会。承包制引起的所有权权益的外在性,导致社会成本无人承担,产量不能配置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上,资源无法实现有效利用。承包制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出现“富了和尚穷了庙”和效率低下的现象,其中原因就是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可能把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界定得非常清楚。
承包制只是确立了企业排他性的经营权,而非排他性的所有权,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财产所有权全民所有。而市场经济交换需要的除了财产的经营权之外,还应该有财产的处置权,不然的话,国有财产的流动和有效配置就无法实现。企业对不良资产没有处置权,它就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权,也不可能自负盈亏。所以,国有企业要能够面向市场,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必须深化企业制度的变革,公司制就是这样呼之而出的。公司制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分离为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拥有最终所有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承担公司负债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拥有财产的法人所有权,依法对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最终所有权就是股权,它指的是股东对股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是一种完整性的和排他性的所有权,不同于承包制下的缺乏完整性和排他性的、只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就是一种物权,它是指公司法人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也是一种完整性的和排他性的所有权,不同于承包制下的排他性的财产经营权。公司制的制度安排在保证最终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从而公有制财产的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也能保证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和完整性。
最终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是激励和约束投资者的制度安排。投资者有对股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他就有积极性把他的资金配置在股权收益高的公司,使社会资金从收益低的部门或行业向收益高的部门和行业流动,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法人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是激励和约束公司法人的制度安排。公司法人有对法人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它就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积极性。它把资产经营好了,能够从中获得收益,如果把资产经营坏了,也得承担责任。公司制应该说是一种能够提高效率的制度安排。不过,公司制否定了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除了国有股的权利仍然具有传统意义上的那种公平以外,社会股的分布很不均匀,贫富之间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财产占有和财产收益分配上的不平等。与公司制的安排相适应,我国实施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政策。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必然导致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传统的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受到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传统计划经济的扬弃,它的公平效率观也应该是对传统计划经济公平效率观的扬弃。
四、权利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观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制度安排,它的公平效率观是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也就是一种权利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和同等的权利拥有它的所有权(尽管只是名义上的),因而这种公平被认为是一种平等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扬弃了传统的公有制,它坚持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道路,而且通过国有企业的制度变革,财产所有权已为企业法人所有,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的观念被突破。同时,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计划安排、排队等待的经济运行机制也被市场交换的制度安排所取代。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观还应不应该是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如果不完全是的话,它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公平效率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交换不仅是物的让渡,而且也是所有权的交易。就是说,在商品(包括生产要素)从一个人的手中让渡到另一个人的手中时,该商品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项权利)也就从一个人的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手中。伴随着商品物的让渡,所有权也发生了相应的转移。商品交换既然是所有权的交易,那么,所有权就应该是排他性的,因为缺乏排他性所有权的物品,需要者可能不通过交换就能获得。传统的计划经济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以,企业不需要交换,而只通过计划配置就能得到它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财产的所有权缺乏排他性,与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相适应,而与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是不相适应的。排他性的所有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制度安排。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意味着不管你的财产有多少,都不可能利用手中的财产权利对其他人造成损益。也不管我的财产如何少,别人也不得以他的财产所有权损害我的利益。这种不管财产多少,在市场交换中谁也不能损害谁的权益的权利分布,就是权利的对称性,我们暂且把它称谓权利对等。排他性所有权是一种权利对等的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及企业财产法人所有,就是一种权利对等而不是权利平等意义上的制度安排。所谓权利平等,是指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所谓权利对等,并不意味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而是在通过交换行使财产权和分配权时,相互间不存在侵权的现象。权利对等,也意味着机会平等,它指的是不管财产多少,人们都有同等的机会和同等的权利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我国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能够保证权利对等的制度安排。因为权利对等,人们就可以凭着自身的能力和智慧,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实现个人收入的最大化。权利对等的制度安排和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体系能够充分发挥人的能力和潜力,从而也使劳动和资本经营的能力和潜力不同的人,获得相应的财富,造成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观不可能是传统计划经济的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而应该是一种能够体现所有权排他性的权利对等意义上的公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管实现不了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但却能够提高效率。所有权的排他性具有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够调动人的劳动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体系能够保证起点公平,每一个人都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这是人有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和条件。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效率优先的制度安排。我国之所以要扬弃传统的低效率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为了选择能够保证效率优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过,效率优先建立在财富分配差距拉大的基础上,它的基础也是不够牢固的。对此,凯恩斯主义就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在他看来,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扩大需求。这是因为,消费倾向是边际递减的,高收入者的消费倾向要比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低,20%的高收入者拥有的财富如果比80%的低收入者拥有的财富还多的话,消费倾向的整体水平就不可能是较高的。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消费需求不足就是最终需求不足,最终需求不足导致中间需求不足,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所以说,建立在财富分配差距过大基础上的效率优先是靠不住的,需要政府采取干预经济的政策措施,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现所有权排他性的权利对等意义上的公平既有提高效率的一面,也有对效率不利影响的一面。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制度认为财产权利和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是它的本质特征,所以,我国现阶段坚持的公平效率观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不仅仅是权利对等、效率优先。这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观是有区别的。经过20多年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建设,以排他性所有权为基础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体系初步确立,社会经济确实得到了全面发展,经济效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拉大和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出现,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体现所有权排他性的权利对等意义上的公平面临两难选择。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公平效率观,除了有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坚持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方面的原因,也有通过兼顾公平化解贫富差距过大和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发展经济方面的考虑。为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和政府主张:“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字里行间体现出来的东西是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就是说,效率优先是为兼顾公平提供条件,兼顾公平也是为了保证效率优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观应该是权利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公平效率观。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兼顾公平需要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这是一种富者所有权权益受损、贫者所有权权益增加的制度安排。富者所有权权益受损影响他的生产与投资积极性,贫者所有权权益增加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带动经济增长。如果贫者获益对于经济效率的积极作用比富者损失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要大,那么,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兼顾公平的制度安排是有效的。如果富者损失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大于贫者获益对经济效率的积极作用,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是无效的。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时期,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兼顾公平的制度安排是有效的,一旦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得到缓和,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有可能是无效的。凯恩斯主义坚持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效,而供给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无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形成和发展的时代不同,前者是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时期,后者是在经济“滞胀”的时期。现在,我国还处在有效需求不足时期,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兼顾公平应该说是有效的,即使将来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得到缓和,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必要的,但力度应该减小。因此,必须从现在起,逐步淡出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创新供给的新型工业化政策,通过创新供给创造需求,带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兼顾公平不是更多地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而是通过增加就业增加穷人的收入。
五、结论
我国制度变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土地制度变革、企业制度变革、价格制度变革、分配制度变革、财政金融制度变革等等。其中,土地制度变革和企业制度变革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影响最大。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所有权缺乏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国有制也是一种所有权缺乏排他性的制度安排,这是两种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换需要的制度安排。土地承包制把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经营权。其中,所有权的完整性失效,经营权的排他性确立,这是因为农民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然人,自觉维护经营权的排他性。排他性的经营权确保了农户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从而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的效率。不过,土地承包合同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等方面的原因,不可能是十分完备的,排他性的土地经营权对缺乏完整性的土地所有权的损害不可避免。同时,承包合同的期限过短也会助长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些都是不利于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因素,土地制度的深化变革还大有空间。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扬弃了传统的土地资料人人有份的公平效率观,确立了经营权排他性意义上的权利对等的公平效率观。企业承包制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国家拥有所有权,承包者拥有经营权。国有财产的经营权是有排他性的,而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却是缺乏完整性的。这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产权安排及其公平效率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承包制企业的劳动仍是集体的,职工作为公有制财产的主人,不像农民那样,只要把劳动力同公有制土地相结合,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交足国家和留够集体的,余下就全部是自己的。因此,它不可能像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那样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承包制把国有财产非排他性的所有权转变为经营权的排他性和所有权的非完整性;也把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转变为排他性经营权意义上的权利对等。比较国营制,企业承包制还算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由于承包合同不可能是十分完备的,排他性的经营权损害非完整性的所有权的现象难以避免,“富了和尚穷了庙”就是最好的说明。公司制是对承包制的扬弃,它把国有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分离开来,国家拥有最终所有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承担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拥有法人所有权,依法对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最终所有权是一种完整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法人所有权也是一种完整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既能形成投资者的激励和约束相对称的机制,也能形成公司法人的激励和约束相对称的机制。公司制从而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同时,公司制扬弃了传统的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观,确立了投资者(不管它是国家还是个人)的最终所有权的对等地位,以及公司法人所有权(不管公司是大是小)的对等地位,它坚持的是权利对等、效率优先的公平效率观。权利对等的制度安排同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体系的结合,在保证效率优先的同时,也会拉大收入差距。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权利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公平效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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