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企业家最致命的错误--渗漏_商业秘密论文

新世纪企业家最致命的错误--渗漏_商业秘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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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 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将是泄密。

当今的厂长经理,懂得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多,由于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而使事业大厦毁于一旦的例子屡见不鲜。千辛万苦所得,失密让企业遭受重创

市场经济不仅允许企业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导致经营上受重创的例子屡见不鲜,如何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密制度,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一课。

苏州某医疗器械厂是卫生部在国内定点生产眼科医疗器械的一家工厂,其专利产品裂隙灯显微镜、眼用手术显微镜、眼用电子治疗器械、人工晶体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85%以上。

1993年4月,该厂一原车间副主任联络两名技术工人脱离该厂,组建了个体企业“明仁医疗器械厂”,生产与定点厂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

由于不需要为产品开发支付成本,“明仁”的产品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迅速挤占了市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可判处3至7年徒刑

过去,中国法律对商业秘密实施的保护力度不够,使一些被侵犯的无形资产得不到赔偿。

但近年来,有关法规相继出台,而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了泄密的严重性,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若发觉商业秘密被侵犯,权利人首先可向工商机关申请保护,不过同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

这些证明包括:权利人合法拥有此项商业秘密的证明;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的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客观条件的证明。

如果被申请人否认权利人的指控,也要对其所使用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如证明自己所使用、披露的有关信息与申请人的信息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证据等。

此外,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应强化企业领导人的保密意识

据了解,现在企业领导人懂得商业秘密知识的人少之又少,这无疑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因此,企业应通过对员工的感情投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其无形财产有所保障;要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在与职工特别是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要附加具体的保密条款;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对某些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技术秘诀,企业还可进行专利申请,以获得独占权、专用权,得到专利法等法律制度的保护。不过专利保护是有期限的,期限一过,专利内容就要公开。

因此有些人更倾向于靠“祖传秘方”式的保密方法来维护商业秘密的公众不可知性。权利人如能永久保密,那么其独占权的保护期就是无限期的。企业应与雇员订立保密合同

在国内,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

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由此而引起。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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