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学习权还给学生--受教育权的历史沿革及当前发展的新趋势_在家上学论文

把学习的权利还给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历史演进及当前发展的若干新动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受教育论文,新动向论文,学生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5)03-0031-09

       200年来受教育权利的发展经历了由最初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手段来推动,主要表现为义务性质,到今天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普遍以权利为本位并日渐增加和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受教育权利的这一转折表明,受教育权利的发展正在出现新的情况,人们开始强调教育对于自身的意义并根据不同的利益偏好提出各自的教育诉求,这时的教育不仅对个人而言具有了一种主动性、自主性,并由此使个人与国家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本文旨在揭示这一过程产生的动因、对当前的影响以及未来的走向,并检讨当前教育政策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必要的应对建议。

       一、国家与教育关系视野中的受教育权利问题

       大致说来,在距今200年以前,教育主要是一种民间的、私人的事务,国家一般并不过问教育,因此也就无所谓受教育权利问题。最早把受教育规定为公民权利大概是在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时期,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一次写进了当时的法国宪法。从那时起,广泛传播的工业主义、国家主义以及民主政治的思潮使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教育遭遇了严重挑战,国家举办的公立学校大量出现,学校的重心由民间转向公立,公共教育制度由此奠定。这是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一页,因为建立公共教育制度并纳入到国家的统一管理之中,这对教育的普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这样说,在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如果没有国家的积极干预,教育不可能实现普及,受教育也不可能成为人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这是全世界教育发展的共同经验。而国家对教育的干预主要是通过政府为不特定人群设置公立学校系统、建立大一统的公共教育制度而实现的。新的公共教育制度是在家庭之外,通过国家化的组织形式实施一种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因此它必定会与沿袭了数千年的民间教育传统构成极大的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兴起的声势浩大的公共教育重建运动,涉及国家与教育、政府与学校、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学校自主办学、学习者自主选择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看成是国家与教育关系在当代的延续。

       把受教育同时规定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表明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与其必须履行的受教育义务之间构成了逻辑上的对立统一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这是世界各国的一种立法通例。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120条规定:“教育子女,使之受身体上、精神上及社会上美格,为父母之最高义务及自然权利。”第145条规定:“就学为一般的义务,就学义务的履行,应以在小学修业8年以上,及毕业后至18岁止,在补习学校修业为原则。”①日本宪法第26条规定:“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享有按能力受同等教育的权利。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负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②我国宪法第4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③由此可见,以立法方式来规范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实际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教育的普及发展,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存在于同一主体中的受教育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社会发展的某些时候,有可能更多地强调义务的调节作用;而在另一些时候则出现相反的情况,有可能更多地强调权利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如何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及其义务,以何种机制来调整公民的受教育关系,是以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法律价值的导向作为客观依据的。现代世界各国的教育都曾经历过两个发展阶段,表现为从“要我上学”向“我要上学”的转化。早期的教育普及主要表现为一种被动的、他赋的性质。在人们尚须为温饱、为生存付出极大代价的时候,其实是无暇顾及受教育问题的。为了让人们学会尊重和行使自己的受教育权利,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艰苦的教育过程,在某些时候甚至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手段来加以保证。因此在普及教育的早期,为了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真正实现,世界各国的教育政策和法律都曾以强迫入学为其主要的价值导向,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更多地强调公民对于教育的义务性质和国家对于教育的权力性质。后期的教育普及主要表现为一种主动的、自赋的性质,这是在人们普遍解决了温饱问题并产生了尊严感,开始意识到教育对于自身的意义之后才出现的。由于权利意识和受教育意识普遍增强,人们不仅对教育的意义有了全新的认识,而且会根据不同的利益偏好提出各自不同的教育诉求,作出自己的独立选择。这时的教育对个人而言不再是一种由外在强制所产生的被动行为,而是个人由自身需要所产生的主动追求,由此逐步演变为个人的一种权利。受教育从义务向权利的这一性质转换对于个人而言意义重大,它意味着一旦教育成为每个人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时,教育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就完全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为此人们会要求更多的选择可能性,要求从不同的途径获得教育的机会,并且这种要求开始影响到教育,促使教育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兴趣实现培养目标、教育形式、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

       二、我国受教育权利的历史演进

       我国从2000年左右开始出现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教育新动向,如教育移民、异地高考、择校、在家上学等等,表达了一部分社会群体对教育的不满及要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个人目的。这表明在我国,受教育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形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增强开始出现新的情况,原先的受教育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开始动摇,并对未来教育发展的走向产生或显或隐的影响作用。

       教育发展的新动向表明当前我国教育发展正在经历一种历史性的转折,标志着教育发展一个时代的终结和另一个时代的启程。我国教育从1949年起一直倾向于通过刚性的调节手段来实现教育的普及目标,虽然对于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他们的教育要求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却难以获得重视。教育发展的新动向表明,公众对教育开始有了自己的利益诉求,由于这些诉求经常与现行的政策法律相违背,从而有可能构成官方和民间、社会和个人、政策和民意之间的一系列冲突和矛盾。教育移民、异地高考、择校、在家上学等现象所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国家提供的以保障受教育权利为目的的强制性教育与公民的自主选择要求之间的平衡正被打破,一些人选择以私力保障自己利益的主动作为由于面对的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教育权力,因此正迫使国家的政策法律就此作出调整。本文仅以在家上学为例对教育的这一转折略作分析。

       在家上学现象于2000年后逐渐进入媒体视野,2006年由于上海“孟母堂事件”而引起广泛关注。

       与义务教育发展早期的辍学现象不同,为子女选择在家上学的家长一般是学历层次较高、对教育具有较高要求的社会中间阶层。在这些家长看来,目前这种标准化的学校教育制度在教学内容、方式、效果和评价等各方面都不能满足不同个人发展的需求,出于对现行学校教育的不信任而采取把孩子留在家里教育的做法。因此在家上学的家长并非轻视教育的重要性,而是对教育有着更深刻的理解;并非拒绝教育,而是要求一种适合孩子天性的教育。这些家长通过“在家上学”的方式实践自己的教育主张,并悉心保护着自己孩子的受教育权利免受损害。因此“在家上学”与“辍学”尽管都由于未把自己的孩子送到法定学校接受教育而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二者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

       为妥善处理好在家上学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密切关注并审慎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

       (1)尊重家长与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慎用“禁止”的刚性调节手段。除确实有损儿童受教育权利或明显有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外,不轻言取缔,避免人为地将在家上学与义务教育相对立。

       (2)通过宣传引导,进行价值整合。在家上学反映了一部分人对教育的自主选择要求,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今天,这种个性化的诉求虽可能逐渐增多,但对大多数人而言,学校仍然是他们获得发展的最好场所。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尊重多样化的价值选择,又应形成一定的价值共识,让学校教育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但价值整合必须基于对多元价值的尊重,避免将价值取向上的分殊激化成价值冲突。在此过程中尤应加强官民之间的沟通理解。

       (3)加强立法研究,保障公民对教育的自主选择权。可考虑借鉴国际经验,在条件成熟时认可“在家上学”。对选择在家上学者,应有明确的申报和认可程序,并由监护人签署“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保证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价、退出的政府监管机制,防止放任自流,避免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

       (4)为保证在家上学与学校教育的衔接,应建立必要的在家上学质量保障制度。由家长进行教育的,家长应具有大学以上教育程度;聘请家庭教师的,家庭教师应有教师资格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所有在家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进行专门测评,保证在家上学达到应有的教育质量。

       (5)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尽量满足不同的教育需求。为此应建立多样化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和更加灵活多样的学校教育机构,给学习者更多的选择可能性,使不同的人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教育发展新动向的出现是一个标志,它表明基于不同利益需求的民意在教育决策和教育发展中将会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一个反映不同利益群体教育要求的、多样化的教育发展新阶段正在到来。尊重个体需要与家长权利,宽容、审慎地对待教育发展中的新动向,加强官民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以最公正的方式给予最大多数人以最大的关怀,这是教育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应然选择。

       三、教育发展新阶段的基本特征

       经过30多年的社会变迁,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由原先的“总体性社会”逐步向“多元化社会”过渡,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整体利益经过分化,组织化程度日见提高,开始形成若干不同的利益群体。新的由不同利益群体构成的社会共同体正在改变社会运行的传统方式并逐渐打破原有的利益均衡,表现出某种多元化和异质化的特征。不同群体的利益追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趋于一致,但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社会的需求由此走向多样化④。

       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30多年前曾预言,多样性是未来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并将在教育领域激起剧烈的冲突⑤。历史的发展证实了这一预言。今天,追求与同一性相对立的社会生活多样性已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要求。多样性的逻辑前提是差异性,多样性教育就是以其所面对的教育对象的差异性为存在依据而产生的。

       很多人把现代学校教育的这种同一性假设看成是一种先在的、确定的性质,把建立在同一性基础上的班级授课制看成是自然存在或自发产生的。其实无论是人们头脑中的观念还是现实生活中的制度就其本源而言都是价值选择的结果,前文所讨论的教育发展新动向可以看成是人们对教育多样性的一种理性追求,而教育在面对来自不同群体要求时产生的不兼容性,则反映了以同一性为基础的现代学校组织形式和以差异性为前提的学生多样性发展之间的一种矛盾状态。问题的最终解决则取决于人们的选择和行动。

       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随着一系列新经济、新技术、新观念的不断涌现,世界经济开始进入一个新时代,大批量生产模式的优势遭到削弱,新观念、新技术成为推动社会生产转型的重要动力,它们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规模经济理论,改变了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大批量、集约式生产模式开始让位于针对不同用户需求的小批量的,甚至个性化的生产模式。生产模式的创新直接推动了世界的改变,迫使教育这一相对保守的领域更加直接地面对自己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教育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反思以往教育制度由于同一性假设所带来的问题,即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推进教育机会平等的过程中,任何时候都不应导致学校和教师功能性或技术性地执行某种以同一性为前提的平等标准,从而使学校教育趋同,并丧失创造性地促进不同学生发展的可能。

       一种惠及所有人的、更加开放、更加多样的教育模式正在萌芽:它贯彻学习者本位的新理念,强调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可选择性,体现对人的差异性的尊重与适应,追求更加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和种类以适应个人发展的独特性。

       四、学习权的回归:受教育权利内涵的拓展

       不能自主选择的受教育权利不是真正平等的受教育权利。200年来,为实现普及发展而推行的教育国家化进程中,随着教育权由民间向国家的转移,教育原本具有的自主选择性在其自身的发展进程中被消解殆尽,人们不再具有在教育方面作出某种个性化选择的自由。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习权说作为教育理论重要成果的出现,表明受教育权利内涵的拓展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意识,并随着对学习权的理论证明而获得了一种确定的法理形式⑥。1985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上通过的《学习权宣言》,认为学习活动是教育活动的核心,学习将每个人从由外在力量制约其发展的个体,转变成自己创造自己历史的主体,因此学习权不是一项少数人才能行使的权利,不是一个需等基本需要满足之后才会来到的阶段,不是为未来而保留的一种文化奢侈品,而是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⑦。与以往的受教育权利内涵不同,学习权说把学习看成是教育的本有之义,是个人与生俱有的一种主动选择的权利,因此它不仅是受教育权利在当代社会的一种逻辑延伸,而且是教育权在历经200余年国家化进程之后的一次由国家向民间的回归。从对受教育权利的这样一种新理解出发,重视和尊重选择就是重视和尊重个性,重视和尊重每个人对自身发展的自我设计、自我选择、自我奋斗以及在最高阶段上达到的自我实现。以自主选择为基本立场,学习权说主张通过多样化的创新让每一个愿意学习的人都有可能获得一种他所希冀的学习形式,不仅肯定个人有受教育权利,而且进一步规定国家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并保证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分配;不仅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社会化的基本条件,而且也看作是个人享有自我发展的平等机会的标志,因而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

       在我国,对学习权问题的关注大约始于20世纪90年代,2000年以来出现的教育发展新动向则是对学习权的吁求。人们开始突破来自制度的、经济的、社会的禁锢,要求改变传统的由外部、由教育者来主导的教育进程,主张由受教育主体自己来规划真正有利于自己个性发展的教育过程。这表明,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类型、水平和品位,从而获得一种真正为自己所需而且有效的教育结果,这可能是今后每个学习者和每个家庭在接受教育时都会反复考虑的事情。学习权在我国的扎根可能仍需时日,但由此出发,学习权必将成为受教育权利内涵拓展的新方向,人们必将真正获得自主选择的教育权利,教育也必将真正切合每一个人的需要。

       五、建构基于自主选择的现代学习制度

       受教育权利内涵的拓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就是通过建构一种新的、多元化的、可以让学习者自主选择的多样性学校教育制度,来满足不同人对于教育的不同需求,实现一种能真正满足差异性发展的教育机会平等,人类的这一梦想有可能逐步变为现实。今天,不断涌现的高新技术正给世界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一个向形成近200年的现代文明发起挑战的时代,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环境正在形成。这一变化过程表现在教育领域中,就是把人的自主学习放到了重要位置,使学习重新获得一种与现代学校教育相联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历史是变化的,学习作为一个时代感极强的概念,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的。今天,人的学习行为正与学生自主性问题、学校多样性问题以及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等问题联系在一起,从根本上改变着学校教育的面貌。人们要求拓宽学习的可能性,要求获得一种更加切合个人需要、更加丰富多样的学习形式,以此为出发点,一种建立在“弹性”、“自治”、“学习者中心”基础上的学习制度,即弹性学习制度正在产生。弹性学习制度是为保障每个人的学习权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促成个人以一种最有效的方式来自主学习,具有典型的人本取向、可选择性取向和多样性取向。因此弹性学习制度在最近20年的时间里已成为教育的一个重要概念,甚至成为国家宏观教育政策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⑧。

       弹性学习制度是为保障每个人的学习权的实现而建立的一种学习制度,是保证每个人得以自主学习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组合,是一套完整的学习制度。这一制度在展现种种历史特有的可能性时,将自主选择提到了显著地位,让学习者有机会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途径,在学什么、如何学、何时学、何地学的问题上消除障碍,有可能以一种自主、灵活的方式来有效地获取知识。就其基本的涵义而言,弹性学习制度的结构可以包括弹性环境、弹性管理和弹性学习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参见图1)。

      

       图1 弹性学习制度的三个组成部分

       在弹性学习制度的这一结构中,弹性学习是核心,弹性管理和弹性环境则是弹性学习正常运行的保障。因此弹性学习制度结构的三个组成部分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弹性学习是这一制度结构要达到的目的,其他制度都是围绕着弹性学习而展开的。

       为深入理解弹性学习制度,本文提出建立五个弹性学习子系统的构想。

       1.建构以学生为中心的弹性课程系统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说:“后工业社会是围绕着知识组织起来的。”⑨知识在社会中的“组织”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各领域发展的先导。为此在设计弹性课程时,应当考虑两个基本的立足点:一是以学生为中心的课程设计理念,二是以模块化为基础的知识整合和建构模式。知识的学习过程就是知识的分解和重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人获取知识的方法和获取知识本身变得同等重要,因此如何保证学生在学习中获得学习方法就是弹性课程系统必须考虑的问题。弹性课程系统以自主获取知识为基础,强调课程的知识结构合理性,并能根据当今社会发展和职业的具体要求,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加以合理组合,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2.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教学交互系统

       弹性学习制度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以此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场所、内容、方式等方面的弹性化。因此弹性学习制度需要相当高的硬件设施的配合,通过实时、交互、远程等技术特点以及由此形成的庞大的数据库和专家在线群体为弹性学习提供技术上的可能性。

       3.建构以弹性结合为特色的学生群体交流学习系统

       弹性学习制度的教学形式和组织架构包括班级教学、小组教学和个人学习等多种相互交叉的模式,在不断变动的教学情境中,使学生获得更多的交流机会。对于弹性学习来说,组成非固定的学习群体(包括现实教学情境中的和虚拟教学情境中的)是极为必要的,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如何进行弹性学习的组合形式。

       4.建构以发展性和个性化为特点的弹性教学评价系统

       弹性学习制度给每个学生以自主学习的可能性,为了维持学习的持久动力,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应该考虑结合学生的个性特点,真正促进学生的发展。这就要求教育者在对学生基本素质和个性化能力进行评价时,应有针对每一个学生的、不同的评价方案。

       5.建立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由于不同学生在各自的发展上所存在的差异性,因此弹性学习制度要求对学生的学籍管理也应该是弹性化的。学年制的学籍管理模式应当打破,代之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学籍管理体系。通过新的弹性学籍管理模式,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安排自己的学习,获得相应的知识技能。

       以上五个弹性学习的子系统既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同时又与弹性学习制度构成了一种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其中任何一个子系统,每一子系统的运转情况和效率又影响着其他子系统和整个系统的运行。在不同的学校类型、不同的学校文化背景中,弹性学习制度会呈现出某些不同的个性特点,但是自主选择作为其中的核心思想将贯穿始终。

       [收稿白期]2015-01-23

       注释:

       ①http://baike.sogou.com/v47780.htm。

       ②http://baike.sogou.com/ShowLemma.e?sp=l111673。

       ③教育部法制办公室:《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④文军:《迎接社会治理的新时代》,《上海城市管理》,2014年第1期。

       ⑤[美]阿尔温·托夫勒:《未来的冲击》,秦麟征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9页。

       ⑥参见陈恩伦:《论学习权》,《中国教育学刊》,2003年第2期;尹力:《学习权保障:学习型社会教育法律与政策的价值基础》,《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⑦洪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宣言》,《成人教育》,1986年第2期。

       ⑧[澳]Victor Jakupec:《弹性学习,全球化与后现代性:教育学、政治学与思维方式》,韩之娟、陈丽译,《开放教育研究》,1999年第2-3期。

       ⑨[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高銛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标签:;  ;  ;  

把学习权还给学生--受教育权的历史沿革及当前发展的新趋势_在家上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