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
身份证号码:422130197701200116 广西南宁 530022
摘要: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借鉴工业发达国家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引进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普遍取得了良好效果。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工程建设方面一项新的重大改革。但目前我国监理行业存在监理人员素质不高,一些监理项目质量低下及社会对监理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等,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作者结合多年的监理工作实践对当前公路工程监理的现状和相关对策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公路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理职能
1.引言
公路工程监理就是对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咨询、顾问、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涵义,是一项目标性很明确的具体行为。它不同于一般性的宏观监督与管理,而是一个以严密的制度构成为显著特征的综合管理行为,通过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各种相应的管理手段,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目标(费用、进度、质量)按计划实现,并确保工程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2.监理存在问题分析
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管理思想、组织机构、方法手段、法律制度等方面,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用严密的监理制度,特殊的管理方式,按合同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和全面监督与管理,促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按计划实现,最终达到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理、科学、经济。实施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公路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2.1监理工作认识上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业主对监理认识不足,导致在监理过程中存在业主不规范行为。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
2)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3)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这是目前存在的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需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2.2监理的科学性、服务性不能落到实处
工程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组织,通过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为建设单位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单位本身不是工程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是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预定的建设目的,这就要求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当的学历,具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的丰富经验。但是在我国内因为监理人员紧缺,许多监理人员仅是通过短期培训,专业知识匮乏,普遍缺少经验,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也不强。许多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就存在知识结构简单,能力低下的问题,无法做到有效的智力服务,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2.3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公正性是监理处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相互关系、搞好费用管理,维护双方利益的重要前提,监理单位不能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发生利益关系,更不能是业主的下属机构,以确保公正的处理各种情况。而当前某些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存在业主权力集中,通盘全管,监理无所适从,只是摆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费用管理方面维护业主利益而忽略承包商的利益,使承包商有苦难言。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管理,监理成为“传话筒”将业主的命令、要求下达给承包商,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而对于承包商的申报只是简单的上传给业主,具体如何执行,完全听命于业主。监理的公正性无从体现,失去了社会监理的意义。
2.4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监理单位顺利实施监理职能的重要条件,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建设单位不能随意指定监理单位完成合同以外的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在当前的监理模式下,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受业主制约,不能科学、规范、有效的行使。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作为出资方的业主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就是自己的雇佣,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意图、指示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甚至以各种理由被清除出场。因而监理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业主同意的事情即使不符合规范要求也要执行,业主不同意的事情即使正确也不能做。
2.5业主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
业主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工程质量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证。当前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现象:政绩工程普遍,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为了抢工期而忽略质量,插手现场管理,置监理于不顾,直接给承包人下达指令;工程费用未经计量支付而以借款的形式直接拨付给承包商,导致承包商对监理的工作要求置若罔闻,监理成为摆设和承担责任的机构,根本无法真正实现监理的作用。
2.6监理费用偏低及监理队伍的不稳定
监理服务费是优质、高效的完成监理工作的保障。而当前许多监理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为了能够中标,尽量压低监理费的报价,凭低价中标。监理费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这样就很难提高监理的积极性。监理单位为了盈利更舍不得高薪聘用专业知识齐备、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而采用从社会上招聘一些工资要求低,监理知识不足的一些人从事一线监理工作,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工作能力,由于绝大数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都是从社会上聘用,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人员流动频繁。更促使业主对监理工作的不信任,形成恶性循环,更不利于社会监理制度发展和完善。
2.7公路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我国的公路建设特别是高等级公路建设一般都实行三级监理制度,即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标段驻地监理工程师三级。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建立实施工程监理的组织机构,该组织机构应科学、严密、合理、精干且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参加监理组织机构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际经验;
2)具备掌握合同法规的能力;
3)具备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冷静果断、公正无私的品质。
为了使参加监理工作的人员充分掌握施工监理的方法和程序,有效、公正地执行合同,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因监理工作失误给工程带来损失,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培训的内容包括有关监理咨询的内容及监理方法、质量监控、进度监控、费用监控和合同管理等。通过培训既可掌握有关监理工作的理论基础、监理方法等,又可学习FIDIC合同条款的基本概念。但是,实际的合同管理技能是不能完全从书本、讲座中学到的,必须在工程实践中学习,从监理工程师代表和高级监理工程师那里得到指导。
3.提高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对策研究
作者认为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其社会和历史的原因。监理制度引入中国的建设市场时间短,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以前计划经济的体制模式对当前市场经济下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还有冲击。要想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随着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工程监理工作也在不断发展之中。为了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提高重视,改革监理观念,不断创新监理方法,制定有效的建立方案,从工程质量、成本、进度三个方面进行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以提高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
3.1完善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制度。公路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有严格的制度指导,这不仅指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是指市场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与监理单位积极协调,在制定严格的市场制度基础上,指导监理单位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为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提供制度基础。
3.2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除了要具备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之外,同时还需要具备较高水平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促进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监理人员形成正确的监理观念与学习习惯,并在不断学习与实践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提高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提供人力资源基础。
3.3结合国情执行FIDIC条款。采用FIDIC合同条款,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地控制工程费用和工期将产生良好的效果。但是,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市场还不太规范,国内部分公路工程前期工作时间相当紧张,招标前对承包商的实力考查往往不够充分,在工程开工后发现有的承包商的实力明显不足,甚至发现单靠承包商的力量根本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这种情况下仅靠监理人员的努力是很难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必须请求(业主)进行行政干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才能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4不断创新监理工作技术与方法。要想提高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创新的技术与方法是必须的。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积极地引进先进的建立技术,创新监理方法,并结合实际监理情况,选择适宜的监理手段,以提高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
3.5加大对质量、成本、进度的监理力度。(1)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做好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监理人员有效掌握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规范要求、技术方法等,并主动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明确每一个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现场监督、指导的力度,同时在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提出并解决,以保证工程质量。(2)成本控制:监理单位控制公路工程建设的成本花费需要与工程管理人员协同合作才能有效完成,因此,可以通过计量支付的方法来管理工程成本。但是在成本控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超前支付、滞后支付的情况发生,以免影响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3)进度控制:对公路工程进度的控制,监理人员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的规划将工程按时间分解成周进度、月进度等,以便细化工程进度监理工作;还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网络化管理,实时查询工程进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外,监理人员还需要与工程业主进行良好沟通,以保证工程能够在业主的要求下保质、按时、顺利完成。
4.结语
通过分析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相应对策的研究,希望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加强和完善建设工作的立法,进一步规范业主的行为。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将招投标制真正做到法律化、合同化,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并加大投入培养和建立一批过硬的工程监理队伍,提高监理工作准入门槛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监理制度落到实处与世界接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下公路工程建设需要,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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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张英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0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24
标签:工作论文; 业主论文; 承包商论文; 工程监理论文; 工程建设论文; 公路论文; 工程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20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