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寡头厂商的合作研发及反垄断控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寡头论文,反垄断论文,厂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 2013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发布公告,认定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厂商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这些厂商在历史上曾相互重叠地参与了不同的合作研发联盟①,这显示进行合作研发的厂商有可能将合作关系由创新过程扩展到产品市场,并形成联合操纵市场等合谋效应(Grossman,Shapiro,1986;Tirole,1988)。在中国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国有资本厂商也组建或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研发联盟②,那么国有资本厂商参与合作研发联盟对合作研发的福利结果将形成怎样的影响?此外,从反垄断控制的角度,国有资本厂商的产权性质是否会使厂商反竞争行为的抗辩因素出现新的变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构成了在中国特定制度背景下将不同产权结构厂商统一纳入《反垄断法》控制之下的基础。 文献对合作研发带来的动态效率提高已经有了较多关注(Brodley,1990;Tao,Wu,1997),然而合作研发厂商可以通过实施附加性的约束来限制厂商间的竞争,或者利用合作研发平台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来协调厂商在产品市场上的行为(Goeree,Helland,2012)。Martin(1995)对进行过程创新合作研发的合谋效应进行了研究,Lambertini et al.(2002)将Martin的研究扩展到了差异化产品情形下,他们的研究显示,研发过程中的合作有利于厂商在产品市场中进行合谋。Duso et al.(2012)研究了美国在1984年颁布《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后形成的合作研发联盟,分析显示厂商重叠地参与多个研发合资企业容易导致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合谋行为。对合作研发厂商合谋的稳定性,文献从产品可替代性(Lambertini et al.,2003)、首先实现创新厂商实施价格领导(Miyagiwa,2009)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而目前国内对合作研发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研发联盟的实现及维持方面③。 本文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厂商合作研发的福利结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反竞争行为进行研究。针对混合所有制下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的特征,本文使用部分私有化的混合寡头模型研究在不同产权结构下合作研发对消费者福利及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以往的研究发现,厂商在合作研发后形成的合谋总是会对社会总福利造成损害,这一点是否在混合所有制下仍然成立也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内容。此外,本文还对混合所有制下厂商合作研发后形成合谋的动力机制、福利影响以及合谋的稳定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混合所有制下厂商合作研发的效率效应及福利效应 在中国的产业实践中,对厂商间合作研发的反垄断控制出现了两方面的新特征,第一个方面涉及反垄断法的设计目标。中国的《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提出要实现的目标包括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这为反垄断法的解释及执行留下了弹性较大的操作空间。基于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制度背景等因素,研究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更多地将社会总福利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Shan et al.,2012;张伟,于良春,2010),而且中国的反垄断机构也执行了这一标准。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是在认定液晶面板生产厂商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决定。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社会总福利作为判断厂商间合作研发是否具有反竞争效应的标准。 第二个方面涉及对国有资本厂商如何进行反垄断控制。中国的《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④,但在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对进入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本厂商应该统一地纳入反垄断法的控制框架内。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应具备产权中性的特征,不应存在《反垄断法》的产权豁免或适用除外情形。与非国有资本厂商不同,国有资本厂商需要在利润最大化与社会责任之间进行权衡(黄速建,余菁,2006;金碚2010)。由于中国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持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⑤,因此本文根据Matsumura(1998)发展的混合寡头模型来刻画混合所有制厂商的目标函数。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厂商间的合作研发除了能够使技术溢出内生化外,还存在研发资源上的相互需要。一方面,中国的国有资本厂商占据了大多数的研发资源,但在各类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率最低,研发资源在创新中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杨高举,黄先海,2013),同时研究也发现国有企业存在着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方面的双重损失,而且创新效率损失大于生产效率损失(吴延兵,2012)。厂商的产权结构与较低研发效率间的相关关系使国有资本厂商有动力寻求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在研发上进行合作,以提高技术进步水平。另一方面,非国有资本厂商在研发资源,特别是融资上的约束对厂商的研发造成了显著的抑制效应(张杰等,2012)。而与混合所有制厂商或国有资本厂商进行合作研发,不但能够使非国有资本厂商获取更大的研发资源,而且通过与规模较大厂商的合作,也能够使非国有资本厂商具备更强的抵御研发风险的能力,因此非国有资本厂商同样存在与混合所有制厂商进行合作研发的积极性。 1.基本模型 2.非国有资本厂商合作研发的均衡结果 作为研究的基准情形,本文给出非国有资本厂商合作研发的均衡结果。在博弈的第二阶段,两个厂商分别选择产量以最大化式(1)所确定的利润水平,联立两个厂商最大化问题的一阶条件,可以得到厂商在第二阶段博弈中的最优反应函数: 在博弈第一阶段,两个厂商合作进行产品研发,由于厂商共同出资组建研发合资企业就某一关键技术进行研发,因此两个厂商同时选择各自的研发投入以最大化厂商利润之和。将最优反应函数(2)带入厂商的利润函数式(1),得到厂商i的利润函数,因此厂商在博弈第一阶段的目标函数为: 3.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厂商合作研发的影响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资本对稳定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的关注最终也影响国有资本在合作研发中的研发投入决策。在这一部分,本文在混合寡头模型下研究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产权共存的市场环境中厂商合作研发的效率与福利效应。设厂商1为混合所有制厂商,其中非国有资本产权所占比重为λ,厂商2为非国有资本厂商,两个厂商就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研发合作。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为其利润水平与社会总福利的加权平均,整理得到: 在博弈第一阶段,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共同出资组建研发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形下,研发合资企业的目标是什么?目前在文献中还没有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无论是非国有资本厂商,还是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组建的研发合资企业,其目标均为实现厂商利润之和最大化。对于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组建的研发合资企业,如果它的目标为实现混合所有制厂商支付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利润之和最大化,那么非国有资本厂商在进行研发时也要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这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冲突,并将降低非国有资本厂商参与合作研发的动力,最终使研发合资企业难以建立。而国有资本厂商参与合作研发主要是基于通过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共享研发资源实现技术进步的考虑,如果研发合资企业的目标为实现混合所有制厂商支付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利润之和最大化,那么以往研究中发现的国有企业创新效率较低的结果将在研发合资企业中重现,这将使建立研发合资企业的价值下降。将式(5)得到的产量函数代入可得厂商在博弈第一阶段的目标函数为: 联立以上最大化问题的一阶条件,本文得到均衡下厂商的研发投入水平,其中上标M表示混合所有制下对应的均衡解: 图1给出了当a=10时,均衡下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的研发投入与混合所有制厂商中非国有资本比重间的关系。由图1可以看到,当λ=0,也即混合所有制厂商为完全国有资本产权控股时,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仍然能够组建研发合资企业,但此时双方的研发投入水平均较低。另外,图1也显示随着混合所有制厂商中非国有资本产权比重上升,双方在研发合资企业中的研发投入变化并不呈现线性上升状态,而且由式(7)也可得到,显示随着在混合所有制厂商中不断地引入非国有资本,厂商研发投入的增长率不断下降;另一方面,从政策层面上来讲,则显示如果初始状态为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国有资本产权比重较高的话,那么,提高非国有资本产权的比重能够对非国有资本厂商在合作研发中的研发投入产生较强的激励效应。由式(7)可以看到,非国有资本厂商的研发投入也依赖于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非国有资本产权比重,合作研发实现的新技术使混合所有制厂商生产的边际成本下降之后,混合所有制厂商对社会福利的考虑将抑制非国有资本厂商所能实现的利润水平,在预见到这一点后,非国有资本厂商在合作研发中的投入水平将会下降。 图1 混合寡头合作研发下的研发投入 图2 混合寡头合作研发下的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 其中,,由于表达式含有较多项,本文使用数值模拟的方式给出消费者剩余及社会总福利与混合所有制厂商中非国有资本产权比重间关系的刻画。本文仍取a=10,图2显示消费者剩余随λ的增加经历了先增后减的过程,即完全的国有资本或完全的非国有资本控股均不能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而且数值计算的结果显示当λ ≤0.16时,消费者剩余随λ递增,而当λ≥0.16时,消费者剩余则随λ递减。其原因在于,当λ较小时,厂商在均衡下的研发投入水平也较小,因此厂商生产的边际成本只能实现较低的下降,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要支付更高的价格;而当λ较大时,研发投入水平也较高,厂商的边际成本下降明显,但较高的λ意味着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非国有资本比重提高,因此厂商对消费者福利考虑的权重也下降,最终厂商较强的市场势力对消费者剩余造成侵蚀,导致消费者剩余水平在λ≥0.16的范围内下降。另外,图2也显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合作研发模型均衡下的社会总福利随λ的增加也呈现出先增后减的特征,数值计算的结果显示λ=0.9时,取得最大值,而当0.9≤λ≤1时社会总福利水平会有微小下降。当λ≤0.9时,消费者剩余下降的部分能够为厂商利润的上升所弥补;但当λ≥0.9时,即使混合所有制厂商对消费者剩余也将只给予较低的关注,厂商对利润的追逐使市场规模进一步下降,更多的消费者失去需求能力而离开市场,这导致社会总福利在λ≥0.9后出现了微小的下降。以上结论可以总结在以下命题中: 命题1: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参与合作研发厂商的研发投入水平随非国有资本比重的上升而提高;存在两个临界值,当非国有资本比重λ≤时,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均随λ上升而上升,当λ≥时,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均随λ上升而下降,也即消费者剩余及社会总福利与非国有资本比重的关系呈现倒U型。 三、合作研发厂商在产品市场中的合谋 各国反垄断法均禁止厂商间的合谋,而且反垄断机构很大一部分的工作也正在于制止这种行为(Motta,2004)。传统上厂商间合谋在反垄断执法中是适用于本身违法原则的——即使合谋是建立在合作研发的基础上。在混合所有制下,厂商间的合作研发仍有可能导致在产品市场中的合谋,但厂商参与合谋的动机、合谋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等方面则可能由于产权结构的差异而出现不同于私有产权结构下的结果。 1.非国有资本厂商在合作研发下的合谋 如果两个厂商均为非国有资本厂商,它们不但在研发中保持合作,而且将这种合作关系一直延伸到产品市场,那么,本文在基本模型部分描述的两阶段动态博弈的博弈规则也将进行调整,以适应厂商合作关系的改变:在博弈第一阶段,两个厂商组建研发合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在第二阶段,两个厂商将选择各自的产量水平,但目前两个厂商在博弈两个阶段的目标均为实现厂商利润之和最大化。在博弈第二阶段,联立两个厂商最大化问题的一阶条件可以得到: 其中,上标C表示合谋。在博弈第一阶段,两个厂商进行合作研发,因此厂商面对的问题仍为选择研发投入以最大化厂商利润之和。将式(8)代入式(1)得到厂商在博弈第一阶段的决策函数,同样联立厂商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得到均衡下厂商的研发投入,将这一结果代入式(8)得到均衡下厂商的产量水平。与不存在合谋相比,在厂商合谋的情形下每个厂商的研发投入上升了a/30,每厂商的产量下降了a/15。此外,由不存在合谋及存在合谋下均衡的研发投入与产量可得到相对应的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水平,计算的结果显示厂商间合谋使消费者剩余及社会总福利水平均出现了下降。但由于厂商在产品市场中的合谋能够使厂商获得更高的市场势力,并进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因此在合谋下厂商进行合作研发的动力将更强,这导致了在合谋下研发投入上升的结果。 2.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在合作研发下的合谋 厂商间形成合谋的基础在于合谋所得应超过不存在合谋下的厂商所得,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混合所有制厂商。由于混合所有制厂商不仅要考虑非国有资本对利润的诉求,还需要考虑国有资本对社会总福利的权衡,因此在合作研发下混合所有制厂商参与产品市场合谋的动机,以及所实现的均衡可能会出现与以往研究不同的结果。本文首先在假设混合所有制厂商在研发及产品市场两个阶段均采取合作的条件下求解对应的均衡结果,在此基础上来对合谋动机及福利结果进行研究。仍然设厂商1为混合所有制厂商,其中非国有资本产权控股比重为λ,厂商2为非国有资本厂商,两个厂商在博弈第一阶段组建研发合资企业,第二阶段两个厂商在产品市场中共同操纵市场,以实现联合支付最大化。在博弈第二阶段,两个厂商各自选择产量以最大化支付之和,将式(4)定义的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函数代入最大化问题,整理得到厂商的目标函数: 其中,上标MC表示在混合所有制下厂商间形成了合谋。在博弈第一阶段,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仍然选择研发投入水平以最大化厂商利润之和,将式(10)代入厂商的利润函数式(1),联立两个厂商最大化问题的一阶条件可以得到均衡下厂商的研发投入水平: 图3 合谋及不存在合谋下混合寡头厂商的研发投入 由于均衡下的研发投入包含了较多项,本文仍采取数值模拟的方式。取a=10,在图3中分别用实线及虚线描绘了混合寡头情形下存在合谋及不存在合谋时均衡的研发投入水平的比较及其与λ之间的关系。 图3显示,当存在合谋时,厂商均衡的研发投入比不存在合谋时有所上升,这一点与非国有资本厂商情形下的结果相同。另外当λ较小时,均衡的研发投入提高水平更大,而且无论混合所有制厂商的产权组合为何种形式,合谋下的研发投入均高于不存在合谋下的研发投入。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随着混合所有制厂商产权结构的变化,非国有资本厂商不仅通过与混合所有制厂商进行合作研发从而能够共享混合所有制厂商在研发资源上的优势,而且由于能够通过合谋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因此非国有资本厂商有更强的动力进行研发方面的投入,并使生产的边际成本进一步降低。更低的边际成本为形成更强大的市场势力提供了基础,而厂商间合谋又能保证产品价格不至下降太快,从而能够使潜在的市场势力成为现实。更高的市场势力又为进一步的研发提供了基础,市场势力与研发之间的正反馈效应使厂商在合谋下的研发投入水平更高。 即无论混合所有制厂商的产权结构呈现何种组合,非国有资本厂商在合谋下的利润总是高于不存在合谋下的利润水平,非国有资本厂商在研发及产品市场两个阶段总是存在与混合所有制厂商进行合谋的激励。 对混合所有制厂商来说,它参与合谋的动机较为复杂。特定的产权结构要求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利润与社会总福利之间进行权衡,而且在不同的产权组合下,混合所有制厂商对参与合谋的兴趣也可能会出现变化。为得到更为清晰的结果,我们对混合所有制厂商参与合谋及不存在合谋情形下的支付水平进行比较。如果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合作研发下参与合谋,则将式(11)的,可以确定厂商的利润以及相应的消费者剩余,将以上结果代入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函数,可以计算出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水平。在不存在合谋的情形下,将由式(7)及式(5)确定的研发投入与产量水平重复以上过程,可得到对应的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水平。我们仍使用数值模拟进行相关分析,图4显示了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合谋及不存在合谋下的支付水平。 由图4可以发现一个不同于以往未考虑厂商产权结构下的结论,即混合所有制厂商并不总是存在与非国有资本厂商进行合谋的激励。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合谋及不存在合谋下的支付曲线相交于A与B两点,其中A点对应λ=0.19,B点对应λ=0.94,只有在λ≤0.19及λ≥0.94的范围内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合谋下的支付才高于不存在合谋下的支付。由于混合所有制厂商含有国有及非国有两种不同性质的产权,我们还需要了解在不同范围内何种产权部分有动力参与合谋。在上面计算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时,我们已经得到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合谋及不存在合谋下的利润,而利润水平构成了混合所有制厂商中非国有资本产权关注的唯一要素。我们同样取a=10,对混合所有制厂商的利润进行数值模拟,模拟的结果由图5给出。计算结果显示只有在λ≥0.92的范围内,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合谋下的利润才高于不存在合谋下的利润。综合以上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2:混合所有制厂商并不必然具备将研发中的合作关系扩展到产品市场中的激励;存在产权结构的两个临界值范围内,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国有产权部分有动力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合谋,而在λ≥范围内,合谋的动力则来自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非国有资本产权部分。 图4 合谋及不存在合谋下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 图5 合谋及不存在合谋下混合所有制厂商的利润 在[0,]范围内λ的值较小,在这种产权组合下,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对非国有资本厂商的利润及消费者剩余均赋予了相对较高的权重水平。图3显示,当完全的国有资本厂商开始逐渐引入非国有资本以形成混合所有制厂商时,在合作研发后厂商间如果合谋的话会使均衡的研发投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对混合所有制厂商形成了合谋的参与激励。但图5却显示在λ≤的范围内,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合谋下的利润却低于不存在合谋下的利润,其原因在于为获得技术进步,混合所有制厂商需要向非国有资本厂商让渡部分的市场份额,这一点可以通过由式(5)及式(10)刻画的不存在合谋及合谋下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产量间的关系进行证明。由式(5),当λ≤时非国有资本厂商的产量总是低于混合所有制厂商的产量;而由式(10),在λ≤时,2-总是大于1,因此合谋下非国有资本厂商的产量总是高于混合所有制厂商的产量。以上可被理解为是一种发生在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之间的“市场换技术”,并形成了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利润此消彼长的水床效应。因此在λ≤的范围内,混合所有制厂商主要是由国有产权部分出于迅速提高技术水平的动机形成了参与合谋的激励。而在≤λ≤1范围内,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非国有资本比重上升到较高水平,根据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函数,对利润的诉求成为混合所有制厂商当前的主要目标,合谋的动力主要由厂商中的非国有产权部分提供。 (2)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在合作研发下合谋对福利的影响。在私有产权背景下,厂商间的合谋对消费者剩余及社会总福利均造成了损害,但前文的分析显示在一定条件下,混合所有制厂商通过“市场换技术”的策略有可能实现动态效率与静态效率间的替代。在上一部分求解混合所有制厂商的支付水平时,本文已经得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合作研发下,在产品市场不存在合谋及存在合谋情形下分别对应着的消费者剩余及社会总福利水平,与前面的分析相同,我们在a=10下通过数值模拟的方式进行比较静态分析。 图6显示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在合作研发后的合谋导致了消费者剩余水平的下降,而且这一结果与厂商的产权组合无关。图7显示了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合谋及不存在合谋下的社会总福利水平间的比较,在a=10的条件下,计算显示两条曲线在λ=0.26时相交。根据命题2,对混合所有制厂商来说存在两个有动力进行合谋的产权组合范围,图7显示在λ≤范围内厂商间合谋的社会总福利高于不存在合谋下的社会总福利,而当λ≥时厂商间合谋的社会总福利则低于不存在合谋下的社会总福利,这说明在混合所有制厂商中非国有资本比重较低的条件下,厂商在合作研发后的合谋产生了社会合意的结果,由此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3:无论厂商的产权结构为何种形式,厂商间的合谋均会使消费者剩余水平下降;当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非国有资本产权比重λ低于命题2给定的时,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构成了合意合谋范围;而当λ高于命题2给定的时,合谋将使社会总福利下降。 图6 合谋及不存在合谋下的消费者剩余 图7 合谋及不存在合谋下的社会总剩余 导致命题3中结果的原因与命题2相同,这一命题的重要之处在于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合作研发下合谋的反垄断控制提供了相应的判断标准。上述命题显示,如果反垄断法的目标为消费者剩余最大化,那么任何产权组合下的合谋均应按本身违法原则(Perse Illegal)而受反垄断法的禁止;但如果反垄断法的目标为社会总福利最大化,那么在混合所有制厂商中非国有资本比重较低的条件下,厂商合作研发下的合谋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但当混合所有制厂商中非国有资本比重较高时,厂商合作研发下的合谋则应受反垄断法的禁止,因此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合作研发下的合谋应采取合理推定原则(Rule of Reason)进行判断。 四、厂商合作研发下合谋的稳定性 对社会总福利造成损害的合谋被反垄断机构发现后,厂商将面临着非常高的处罚额度,因此厂商往往采取默契合谋的形式来协调各方在产品市场中的行为。经济学对合谋稳定性的研究一般通过对不同博弈规则下维持合谋所需要的参与人最低贴现因子间的差异来进行分析,与前面提及Lambertini et al.(2003)、Miyagiwa(2009)等的研究不同,本文将主要讨论厂商产权结构的差异对合谋稳定性的影响。 本文在上式的基础上对厂商合作研发下合谋的稳定性进行研究。 1.非国有资本厂商合作研发下合谋的稳定性 作为研究的基准,我们首先对非国有资本厂商合作研发下合谋的稳定性进行研究,在这种情形下,厂商的支付为其利润水平。由前面的分析,如果厂商在研发及产品市场中均保持合作,那么均衡下的产量及研发投入均为a/3,将这一结果代入式(1)得到厂商合谋下的利润;而如果厂商在产品市场中保持竞争,那么前面的分析显示均衡下的产量及研发投入分别为2a/5及3a/10,代入式(1)将得到不存在合谋时厂商的利润。在第t期,如果厂商i单方面在产品市场中背离合谋,它将选择产量使其利润最大化,也即: 2.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在合作研发下合谋的稳定性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间产权结构的差异使厂商参与合谋的激励出现变化,这一变化对厂商维持合谋所必需的贴现因子也将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不同产权结构的厂商在卡特尔中的稳定性也应呈现出不对称的特征。在本文考虑的模型中,设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维持合谋对应的贴现因子门槛值分别为,卡特尔得以维持的贴现因子门槛值为,则合谋实现的必要条件可写为,这意味着我们只需将注意力集中于对参与合谋更不稳定一方的分析即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卡特尔中将呈现更强的稳定性:①由本文前面的分析,混合所有制厂商参与合谋的重要原因在于通过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在更大层面上的协作来实现技术进步,为此混合所有制厂商甚至能够让渡部分的市场份额。因此,如果合谋能够导致更高水平的研发投入,那么混合所有制厂商将有更强的动力稳定在当前状态,以弥补市场份额下降所带来的损失,或者说能够使为实现技术进步所付出的代价更有价值。②虽然混合所有制厂商大多采取了现代公司的治理模式,但国有产权的存在往往使厂商的治理效率较低,比较典型的是厂商的X-非效率更高。这意味着与非国有资本厂商相比,包含国有产权的混合所有制厂商的决策效率以及决策的执行效率均较低,国有产权的所有者缺位特征也使厂商的策略调整更为笨拙。这一特征带来的结果是混合所有制厂商与非国有资本厂商在形成合作时的效率可能较低,但合作一旦形成,混合所有制厂商在维持合作关系时也将保持类似的惰性,这使合作关系更为稳定。③从利益计算的角度,厂商背离合谋的基础在于单方面破坏合作带来的利益要足够高,而且厂商背离合谋一般会对其他厂商的利益造成损害。对混合所有制厂商来说,它的支付为其利润与社会总福利的加权平均,而非国有资本厂商的利润及产量水平构成了社会总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混合所有制厂商在重复博弈中的某期单方面背离合谋时,它的最优产量选择将受到社会总福利的制约,而且难以通过给予非国有资本厂商更大的利益损害来获得更高的背离收益,因此背离合谋对混合所有制厂商来说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命题4:非国有资本产权背景下厂商维持合谋的贴现因子门槛值高于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厂商维持合谋的贴现因子门槛值,即,这意味着混合所有制下厂商所形成合谋的稳定性更高。 图8 混合所有制下厂商维持合谋的贴现因子门槛值 上述命题的结果由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在合谋及背离合谋下对利益的考量得到,除此之外,来自制度方面的因素也将强化上述结果。以往的研究已经注意到对国有企业来说,预算软约束是一个常见的动态激励问题(Qian,Roland,1998;林毅夫,李志赟,2004),政府对国有企业由经营不善而采取破产的行为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威胁。基于相同的原因,我们可以推论当含有国有产权的混合所有制厂商在面对由合谋所带来的反垄断惩罚时,也难以将这种惩罚看做一定能够得到执行的硬约束,从而形成反垄断层面上的制度软约束。此外,反垄断法一般是对参与合谋的厂商按其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罚金,惩罚可能会对混合所有制厂商的稳定经营产生影响,而混合所有制厂商在经济结构中占据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将使反垄断机构对惩罚的执行产生犹豫。当混合所有制厂商与反垄断机构关于制度软约束的信念形成一定共识之后,制度软约束作为一种现实存在便具备了相应的基础,并使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合谋中的表现更为稳健。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合作研发的福利结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厂商的研发投入与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非国有资本比重呈正相关关系,但消费者剩余及社会总福利与非国有资本比重则呈现倒U型关系。在混合所有制下,厂商仍有可能将研发中形成的合作关系延伸到产品市场中。当非国有资本比重较低时,合谋的动力来自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国有产权部分,这是一种特别的“市场换技术”,而且对社会总福利有着促进作用;而当非国有资本比重较高时,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合谋的结果同私有产权情形下相同。此外,对合谋稳定性的分析显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厂商间的垄断协议更为稳健。基于本文的分析,我们给出以下政策建议: (1)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对厂商合作研发后合谋的反垄断审查应采用合理推定的原则。其原因在于,混合所有制厂商参与合作研发后的合谋有可能产生社会总福利上合意的结果,因此混合所有制厂商在合谋证据确凿的情形下,仍可以证明其行为不会对社会总福利造成损害,但此时的举证责任应由混合所有制厂商承担。当然如果采用消费者福利标准的话,那么对厂商合谋的审查标准仍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但反垄断必须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对设计能实现竞争力与增长之间达到适当平衡的具体反垄断规则指导意义不大(Hovenkamp,2008)。 (2)建立合作研发协议的反垄断机构备案制度。反垄断机构可以在程序上设计合作研发协议的反垄断备案制度,由厂商在实施研发合作协议前向反垄断机构就合作研发的具体安排进行报备。由本文的分析,在混合所有制下,反垄断机构可按厂商的产权结构选择报备厂商进行重点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反垄断控制的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事前的备案制度与事后反垄断审查中的宽大计划设计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高反垄断机构发现厂商滥用垄断协议的概率,从而增加厂商的违法成本,使厂商在产品市场中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合谋机制安排。 (3)中国的《反垄断法》应细化合谋参与者的法律责任,避免反垄断执法的制度软约束。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参与合谋厂商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厂商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比例提取罚款,但对组织及执行合谋协议的厂商管理者或其他参与人并没有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文的分析,混合所有制厂商中的国有产权将使在经营者层面上的反垄断执法陷入两难境地,并对反垄断执法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而如果参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对组织及执行合谋协议的自然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则能够提高反垄断执法的可信性,并能够降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合作研发后合谋的稳定性。 ①根据互联网的资料,2001年联想公司与LG、中华映管、翰宇彩晶等厂商就液晶技术、液晶产品等签署了长期合作开发协议;中国台湾地区的奇美、友达于2007年就15.6英寸笔记本液晶面板进行合作研发;2007年5月,韩国三星、LG共同参加了韩国显示器产业联盟,进行技术专利交叉许可以及合作研发;2010年奇美、友达与光学触摸技术厂商NextWindow合作研发“in panel”光学触摸面板。 ②例如2006年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专业化公司就TFT-LCD液晶面板进行合作研发;2009年7月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了国内十家大型汽车厂商成立了汽车产业联盟“TOP 10”重点进行燃料电池汽车的合作研发;2010年8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成立了中央企业电动车产业联盟联合开发新能源汽车。 ③例如侯光明和艾凤义(2006)在混合溢出的概念下、石光(2012)从技术互补及产品替代性等方面对合作研发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④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没有对适用除外与豁免做出严格的区分;中国的《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往往被认为对国有企业免除了反垄断责任,但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豁免及适用除外的条款中并未包含第七条中所涉及的行业,而且在第二条中规定了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因此从法理上讲,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也应在《反垄断法》的控制范围之内。 ⑤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并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标签: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经济利润论文; 合作博弈论文; 寡头市场论文; 反垄断法论文; 产品研发论文; 市场均衡论文; 利润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