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哲学:建筑基础理论的核心--北京国家大剧院设计竞赛相关问题简评_建筑论文

建筑哲学——建筑学基础理论之核心——略评北京国家大剧院设计竞赛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筑学论文,基础理论论文,北京论文,大剧院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由社会存在决定;任何哲学学说,归根到底都是对社会存在之正确或歪曲的反映。建筑哲学是什么?它是系统化、理论化的建筑观,是建筑方面根本观点的体系。我们的建筑哲学,应是对建筑存在之客观的真实的反映;应是从全部历史与现实中提取、分析、概括及发现、总结出来的对建筑基本事实、现象、及其所以然问题之力求“1+1”式最简约明快、最具普遍意义的科学认识与解释,而非任何形式个性抒发的“一家言”(层出不穷);应是“建筑学基础理论”科学研究之最主要的目标和最重要的成果,为建筑学的现代化科学发展与科学知识普及创造条件。

要知道,建筑作为一门传统学科资格虽老却很落后,至今仅凭个体主观感觉和经验,而无自身起码的科学概念与科学理论之体系。在一系列属于学科最基本甚或最一般的问题上,建筑界瞎子摸象般各执其词莫衷一是;作为学科,非独无以引领、指导反而长期影响甚至误导、阻碍建筑事业尤其建筑教育和建筑科学的进步发展,更不必说给今天CAAD建筑设计自动化高科技之研发带来何等的困难。故建筑学要成为一门现代学科,能够适应时代的需要和步伐,能够指导建筑实践,就必须实施科学改造,研究解决学科中最基本的问题,建立起自身起码的科学概念与科学理论之体系,即我们所称“建筑学基础理论”科学体系,包括建筑哲学、建筑美学、及建筑创作诸方面。鉴于已发表各相关专题论文,为节省篇幅,本文仅纲要式概述我们对作为此基础理论之核心的建筑哲学方面的最主要研究之结论,即关于什么是今日人们所谓的“建筑”及其最基本问题认识论(方法论之先行),这就是“建筑”的概念;建筑的本质和特征;建筑三大规律;建筑是否艺术;以及建筑与城市。事实一再证明:“科学要是没有认识论——只要这真是可以设想的——就是原始的、混乱的东西”[1]。

1 “建筑”的概念

人类语言作为思维和信息交流传递工具必用明确概念,否则无从正确思维和交流传递,更无以进行严肃的科学理论之研讨。“建筑”一词在中国现实生活和现代语言中究竟有无明确概念?当然有,且真实、简单、确切、具体:

(1)指作为“术”的建筑活动——涵盖建筑生产过程。

(2)指作为“物”的建筑对象——涵盖建筑使用过程。

(3)指作为“学”的建筑学科——涵盖建筑生产与使用全过程。

前者如曰: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筑方法,建筑队伍……可与建造、营造、营建等词互换。中者如曰:这座建筑……或曰:建筑设计,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形象……可与房屋、大楼、建筑物等词互换。后者如曰:学什么的?学建筑的;或曰:建筑系,建筑专业,建筑教育,建筑理论……可与建筑学一词互换。

术、物、学三种不同质概念概括并穷尽“建筑领域三范畴”,相互关联而区别,作为科学理论必须明确所指,言之有据,不可凭空臆想,虚构妄说。要克服以往学科论述及学术研讨中随处可见概念混乱、模糊、似是而非以及所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现象。这应是新的现代建筑学科学理论建设之最起码的起点和要求[2]。

2 建筑的本质和特征

这是建筑哲学的第一问题,建筑理论之根本前提;然而很不幸,它却是学科史上至今犹存的第一个重大疑难认识论问题。总结以往学科中所有涉及建筑的基本观念与观点之谬误,其终极根源莫不在此。因此,脱离、回避、或放弃对这个“第一问题”之研究与解决,就意味着建筑哲学及建筑理论乃至整个学科之科学性、彻底性、自觉性将始终丧失基础,无从谈起。

(1)本质

事物的本质,并非事物自身内部某种孤立的、静止不变的抽象物,它是事物的性质及此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内部联系。建筑作为物的本质是一动态的、异常复杂的社会历史情景,它纵贯三大层面,横跨多种结构。

三大层面及其与三大存在之内部联系:

1)自然层面N:自然本质(第一本质)——建筑与自然存在之内部联系(适应自然、保障安全、实现定居……);

2)人类层面H:人类本质(第二本质)——建筑与人类存在之内部联系(物质享受、精神追求、环境改造……);

3)社会层面S:社会本质(第三本质)——建筑与社会存在之内部联系(政治统治、经济竞争、文化宣扬……)。

多种结构及其所对应和导致多种不同质的建筑现象:

1)一元结构N:自然一元本质→定居生活设施(实用性房屋、桥梁、水道、碑塔……);

2)二元结构NH:自然/人类二元本质→科技、美学对象(功能、经济、技术、艺术之创新……);

3)二元结构NS:自然/社会二元本质→无产者及非常生活之庇所(贫民窟及难民营、救灾房……);

4)多元结构NHS:自然/人类/社会多元本质→统治工具;宣传载体、商业手段(古代宫殿、庙宇;近现代一些摩天楼、广告楼……)以及福利事业、经济支柱、造景资料(公益设施、福利房、商品楼、城市造景、建筑景观……)。

N、H、S三者紧密联系,其中,自然本质N为无条件、绝对,人类本质H、社会本质S为有条件、相对。

(2)特征

作为物,建筑的根本特征——根本区别于其他人造物之存在形式究竟何在?艺术性?两重性?空间?环境?文化?……似是而非,而是全在其自然特征“固定工程形态”。作为相对独立的人造物,惟建筑之存在具有“物理的不动性”,它始终“固定在一个地点,把根稳扎在大地上”。这是建筑的惟一根本特征。试问,何来“风水”、选址、基地、城市、摩天楼……这一切作为建筑领域的特有现象,岂非统统由此根本特征决定并逐一派生出来?

这里面,自然特征“固定工程形态”为根本、绝对,其他:艺术性、两重性、空间、环境、文化……为非根本、相对。

建筑的本质和特征及其多层多元结构交叉与绝对相对属性联结,是建筑与其他事物间一切异同现象及其全部复杂性之发生、发展的惟一内部根源,也是由此探求对这些异同现象及其全部复杂性之认识、解释的惟一根本途径。本质和特征——建筑观之根本;不解决这一根本问题认识论,真正科学的、彻底的、自觉的建筑学及其理论将永远无从诞生[2]。

3 建筑三大规律

目的性、地点性、时间性——建筑及其发生发展过程贯穿始终、不可逾越、不可或缺的三大普遍永恒规律。

(1)目的性规律

这是三大规律之主体——第一规律,基于、协同、并主导第二、三规律作用之发挥以及三者之相对平衡。

建筑现象之发展变化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但客观需通过主观而起作用,作为主观方面,最根本的是人的需要、欲求、期望、心愿、意向等等,即人对于建筑之目的。它是人主体与物客体相关涉和作用的第一要素。不同目的产生不同建筑,不同建筑实现并体现不同目的,建筑作为人造物以人类寄予它的目的为转移,这就是建筑的“目的性”规律——一切人造物品共有的普遍规律。所谓目的性,即对象意义的人类主观能动性,是人类主观能动性之对象显现和概括。表现为目的就是建筑:

1)过程的实质

人们总是按一定的建筑目的行事:审定项目,物色基地,确定任务,明确要求,规划布局,构思设计,配置功能,部署结构,创想造型,定夺材料,核算造价,比较方案,评价优劣,权衡利弊,抉择取舍,总结经验……目的性贯穿建筑活动全过程。它对于建筑无所不在,是建筑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建筑过程得以发生发展的内部动力。建筑过程的实质,就在于实现人类对于建筑之目的。这也足见过程之重要性与价值。悉尼歌剧院是通过国际设计竞赛最终选出了今日蜚声世界的悉尼建筑名胜;北京国家大剧院也是通过国际设计竞赛最终决出了与21世纪中华新精神、新风貌、新气象相匹配,显现非凡时代风采的崭新建筑方案;而进行中的纽约世贸大厦重建工程建筑设计之多轮多案反复推敲比较,也无非是为最终推出人们期待的“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世贸中心”大厦新式样。

2)内容之根本

内容、形式问题是建筑界逻辑思维及建筑学科中长期存在的最基本且热衷的问题之一,但过去对此问题始终说不清楚,反而陷入无尽无谓的烦琐纠缠,根由即在于认识上始终未能发现目的,洞察目的,引入目的,把人的目的视为内容,视为内容之内容,内容之母——根本的内容或最终内容,见物不见人。其实目的是建筑中空间、实体、环境、功能、结构、造型等等一切一切的缔造者、策划者、指挥者,是整个建筑生成过程的“基因”。而内容与形式总是相对而言。故建筑整体构成中一系列层次与成分间乃是一种内容与形式动态的连环结构,一种内容与形式相对关系的链——“形式链”(见下图),其中建筑目的为最终内容,建筑结果为最终形式。而所谓“手段”(常为一些理论所乐道)究竟是什么东西呢?并非游离于、外在于、独立于内容与形式不可思议的“第三者”、“旁观者”(如一些理论家所想像),它相对于建筑目的属形式,相对于建筑结果属内容。故所谓“形式主义”,作为观念,也是一种相对的东西,它更多地存在于不同目的的人们之间,在相同目的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对于业主、设计者自身以及支持者并不存在。

建筑对象“形式链”示意图

此图以链环的里、外示意内容与形式概念的相对区分。其中,作为核心的Ⅰ环区“建筑目的”为最终内容,相对于此,所有外环区概属形式;作为外围的Ⅴ环区“建筑结果”为最终形式,相对于此,所有内环区概属内容;中间三组以细线表示的三链环,相对于Ⅰ、Ⅴ——建筑目的与建筑结果——为“手段”,而其中各组本身,若以其自身某环为区分,则此环以里都概属内容,以外都概属形式。

3)决定的关键

何为建筑中的决定因素、包括形式和风格甚至流派的决定因素呢?在既定客观条件下,一切取决于主观目的:建筑中物质精神功能之处置、材料结构之运用以及视觉形象之追求,从而形式和风格甚至流派之出现。目的之决定为绝对,其他:功能、材料、结构之决定为相对。在这里,客观条件是决定的“基础”,主观目的是决定的“关键”,二者对立统一。

“古今中外一切精华皆为我用”,又何为“精华”?毫不例外,依然取决于目的,以我们的目的为转移,非天生、绝对、一成不变的东西。世上绝无一劳水逸的“精华一览”!当年带有一定古典风格的国庆十大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以及今日富于浓重现代气质的国家大剧院最终方案的推出与中选,不都是基于一定意向和目的的郑重抉择吗?至于中国建筑界迄今未有西方那种流派林立之现象,则无疑表明,她至今遵循历史,顺从国情,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作为普遍一致的基本出发点。

4)构思的灵魂

建筑设计之要害在构思(意匠、立意、创意),而一切构思皆从属目的、出自目的、围绕目的,无时无刻不在这样那样目的的激发、驱动、向导下进行,不论自觉或不自觉。无目的的构思,超脱目的的构思,事实上都不可能。“盲目性”并非无目的,而是无清醒的面对客观实际的自觉的目的。“建筑有严肃的目的,可以达到崇高的境界。”建筑也有肤浅乃至谬误的目的,可以落到庸俗乃至有害的境地。

设计是整个工程的灵魂,目的是整个设计与构思的灵魂。因此,没有目的之基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时空条件与社会需求的明确、正确、优胜,就没有设计构思方向和目标之明确、正确、忧胜,就没有建筑设计与创作之顺利进行和应有成功。这在广泛参与的国际设计竞赛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建筑界在这次大剧院设计竞赛中之全面失利,并非偶然,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尤其要提高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修养与思想水平。

5)现实的产物

揭示目的在建筑中地位之根本性,作用和意义之无比重要、深刻,并非说它在建筑中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恰恰相反,目的作为现实目的,作为实践任务,“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它的出现离不开现实。它是现实需求的产物,也是现实条件的产物,是现实需求与现实条件随机动态积极组合的一种主观产物。它在建筑中表现的特性,无不来自生动的、与时俱进的现实本身。重要的乃至全部的问题仅在于,如何从此时、此地、此事的鲜活实际出发,胸怀大局,背负历史,放眼世界,面向未来,正确定位和把握建筑的主要目的与根本目的以及二者之关系。这是涉及建筑活动方向的最大难点所在,是挑战人的全面认识与修养乃至某种思想与境界的关键性时刻[3]。

(2)地点性规律

建筑作为人造物与地点有不解之缘,它离不开地点,地点是它存在的形式和前提。地点不同,相应的自然社会条件不同,建筑势必因之而异。不同建筑适于不同地点及其条件,不同地点及其条件宜于不同建筑,建筑之适宜与否以地点及其自然社会条件为转移,这就是建筑的“地点性”规律——作为一种人造物之绝无仅有的特殊规律。所谓地点性,即地点意义的客观条件性,是客观条件性之地点显现和概括。

1)地点性是建筑的特性

在有生自然界,由于生存本能和适应机制,某种意义的地点性并不罕见。但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造物品中,地点性却是建筑独一无二的特性和特有现象(汽车、家具、服装、机器等等成批生产到处通用,无所谓地点性),它与建筑的前述根本特征“固定工程形态”共时、共生、共存。蒙古包、活动房、临时帐篷、暂设工程……均非固定工程形态,均无所谓地点性,故理所当然,统统不成其为、不可称之为“建筑物”,不在“建筑物”概念范畴之列。在这点上,作为设计,建筑设计同蒙古包、活动房以及汽车、家具等等的设计有着根本的区别,它必须不折不扣地在真正严格、审慎、深刻的意义上“因‘地’制宜”,进行各不相同无可重复的创造性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因此,对于建筑的地点性概念与规律之深入、全面、科学的认识与把握,乃是建筑师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专业素养条件。

2)地点性的特定与一般

建筑的地点性是一内涵广大的概念,它代表建筑与其所在地点一切条件之间联系的总和。它按其内涵构成之不同性质,可区分为“特定”与“一般”两类,或称之为第一、第二,必具、非必具,绝对、相对两类。前者主要表现于特定建筑对象,覆盖如下“特定地点性”三要素:

第一,特定建筑对象(性质、规模、组成、业主、投资、要求……);

第二,特定基地条件(地质、地形、地势、地貌、地价、面积、朝向……);

第三,特定环境条件(周围设施、道路、交通、空间、自然状况、社会人文……)。

建筑区别于其他人造物品之真正独一无二的特性和特有现象,归根到底在于其必具之特定地点性——第一地点性(绝对)。中国传统建筑观念始终信奉和讲求的所谓“风水”,所指正是此特定即第一地点性及其三要素间的关系,是此种关系之意识的原始直觉形态。它跟建筑的全部生产过程与使用过程包括基址评选、环境审度、项目核定、总体规划、个体设计以及特定建筑式样、使用效果、经营效益、甚至事业兴衰等等之发生都是息息相关的。

特定地点性之所以为必具、绝对,即凡建筑必有特定地点,凡建筑设计必需作为依据的标明特定建筑基地包括周围环境状况的准确的特定地点设计条件,即“总平面”及其相关图纸、照片、数据、文字说明等原始资料,否则只是空中楼阁,无从设计。

其实,任一建筑设计都是在“特定地点性”这一铁的建筑规律的特殊约束之中。而这一规律的特殊意义也恰恰在于:它概括建筑的特定地点矛盾,体现建筑的特定地点法则,是创作和灵感建筑的特定地点形式及其特色之源泉[4]。

而后者主要表现于一般地域范围的一般(普遍)建筑对象,覆盖如下“一般地点性”三要素:

第一,一般建筑对象(城乡风貌、地域特色、建筑文脉……);

第二,一般自然条件(气候、地理、地方材料、生态状况……);

第三,一般社会条件(经济、文化、生活习惯、观念形态……)。

一般地点性或称“地域性”概括建筑的一般地点矛盾,体现建筑的一般地点法则,是孕育和造就建筑的一般地点形式及其风格之土壤。所谓“地方性”、“地区性”、“民族性”,即一般地点性之地方、地区和民族的表现,统属一般地点性——第二地点性范畴(相对)。

对于一般地点性即地域性,有必要特别强调指出,它与特定地点性有着全然不同的性质。其一,它并非建筑所特有,亦为其他某些人造物品不同程度所共有——民族服饰等(由于该类物品无“特定地点性”,便无所谓“一般地点性”,理论上就根本无从谈“地点性”);其二,它亦非建筑自身所必具:首先,凡外来建筑如北京原苏联展览馆和所有各国驻华使馆,大都专求表现其建筑之本国象征,并不在意驻地建筑之地域性;其次,国内20余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也早令中华大地几乎所有城乡之建筑面貌焕然一新!至于深圳和上海浦东,整个城区建筑彻底地改头换面,不正是在豪迈地谱写着中国的建筑史、中国的城建史的崭新篇章吗?

因此,在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今日中国乃至当今世界,任何在形式上夸大一般地点性,僵化原有地方性、地区性或民族性建筑风格,只会人为阻碍建筑与城市的发展,都只能是对建筑的“地点性”这一特殊规律缺乏如前所述深入、全面、科学的认识。

3)地点性的个性与共性

这是建筑在地点意义上产生个性与共性的客观必然条件。它跟上述“特定”与“一般”有关联,概念却非一回事。就特定与一般,前者为个性,后者为共性。然而特定自身也存在共性——同属临街、临水或非临街、非临水……一般同时也表现为个性——不同地方、地区或民族之间。故各地间纯属形式的普遍照搬、抄袭,必扰乱各地建筑之本来特色和有序性(以各地间自然社会条件实际差异之存在为前提),理应避免。建筑的地点性就其本义,就其实质,乃是建筑在地点意义上的客观自然性、必然性,它既不接受任何人为的千篇一律,也不认同任何无谓的五花八门。传统乡镇及城市风貌之天然特色与某种意义(旅游等)的恒久魅力,正在于此!

4)地点性与建筑创作

由于建筑的固定性和地点性规律,建筑创作自来就非孤立的单个建筑个体或群体“内部”之事,它始终千丝万缕地联系着建筑所在地点的特定条件(基地及其环境)乃至一般条件(国度、城市,自然、社会,经济、政治)。地点性对于建筑创作之特殊意义,不仅在于它是研判建筑个体或群体地点形式之依据,而且在于它是调控建筑总体——地段、城区或整个城市构成形式之基础(建筑自来非“狭义”),它作为个体或群体本身同总体构成两种形式之间的矛盾交叉,具有使两种形式得以从规划和构图的全局性与整体性的高度相互协同权衡之特殊本能,它对于建筑在全部地点意义上的创作与创新,始终是全面构思的向导和整体灵感的源泉,始终是指引成功之路的法宝。古今中外诸多个性杰出的卓越建筑物和建筑群在地形奇特、条件异常的特定地点之诞生——雅典卫城、布达拉宫、流水别墅、悉尼歌剧院、“东馆”……便是佐证。故作为建筑创作,凡选址合理,首先必须尊重并发掘“特定”,真正的成功必将出现在其与建筑相得益彰的最佳发挥中;而若突破“一般”,则将在普遍情形下推进和加速地域建筑特色与风格之历史演变[5]。

5)地点性与建筑现代化

包括生产过程——建筑术及使用过程——建筑物。生产过程现代化,对于大量建筑主要是工业化问题。产品扎根于地点且随地点而变异,这就决定了建筑的工业化必然有其特殊的方式与方法。当今,最严酷的挑战还在于设计过程现代化,即通过CAAD实现建筑设计自动化。这只有首先从宏观认识论起步而非西方微观方法论入手,通晓建筑及其设计之基本规律系统,才有望使设计自动化相应方法系统之研发最终成为可能。使用过程现代化,就“一般”而言,主要是建筑现代化之内容务须同建筑所在地之自然尤其社会条件的发展进程相适应;就“特定”而言,则是建筑之现代化首先须同环境之绿化相合拍。根本问题在土地。故建筑向高层、摩天以至地下推进乃是现代大城市尤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之无可争议的必然。至于未来,也许是那种旨在进一步节制用地、解放地面的诸如架空式、倒三角、倒台阶、倒金字塔之类建筑物陆续在某些特定地点条件下不断的出现[6]。

(3)时间性规律

建筑作为社会产品同人类社会自身一样始终伴随时间的推移而变迁。时间不同,相应的社会条件不同,建筑势必因之而异。不同时间产生不同建筑,不同建筑适应并反映不同时间,建筑作为社会产品以时间及其相应的社会条件为转移(自然条件之时间差异相对不足道),这就是建筑的“时间性”规律——一切社会产品共有的普遍规律。所渭时间性(时代、时期、年代……),即时间意义的社会条件性,是社会条件性之时间显现和概括。

1)历史的不可逆性

这是建筑的时间性规律得以确立的根本前提。它在理论上无可争辩,但实际上却往往出现复古主义和古典主义,甚而历史被视为永恒——西方文艺复兴对古希腊罗马柱式之绝对化美学崇拜和数字化型制规定;中国建筑界20世纪50年代初在全国范围掀起的古典大屋顶风以及迄今在局部范围保持的对古典样式的依恋——可见人们主观上常不自觉地带有某种逆历史即“逆时间”的倾向,念念不忘继承发扬古代优良传统与“精华”,最终导致主客观分裂而无出路。现代主义之战胜复古,正是由于它坚持了历史的不可逆性及其当时大无畏的创新精神。与逆历史相对称为超历史,即“超时间”,盲目超越今天的现实乃至明天的可能与合理。这固然不多见,但同样不可取,因它与逆时间具有共同的本质——“反时间”。只有“与时俱进”,遵循建筑的“时间性”,才是惟一科学合理、合于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正确原则。

时间性在当今世界特别在改革开放20年、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今日中国,正显现其前所未有的日益突出的重要性,对此,若视而不见或估计不足,必致决策失误,酿成严重后果。据传,上述大剧院国际设计竞赛的任务书对设计要求的规定为(大意):一是像个剧院;二是中国的;三是北京的,若此情属实,则这三条看似简练、严谨、有风度,其实纰漏多多、逻辑很差、问题极大。第一条,作为体现建筑的“目的性”,如此空泛、肤浅,实际意义何在,岂非虚设?第二条,中国的;第三条,北京的,两条均属“一般地点性”,又何其重复!至于对这个一般地点性即“地域性”何以如此强调、如此情有独钟,更是不可思议,相反,却竟置“时间性”于不顾!三大规律只剩下二大!开玩笑!而恰恰是这一条时间性——开放的时间性创意(功能、技术、经济等方面仍需深入完善处理),拔尖了安得鲁,奠定了安得鲁!一场真正的、历史的玩笑!好讽刺啊!值得好好总结,好好深思咧!何至于此呢?单说竞赛,负了也罢;可作为一项标志一国建筑界最高水准且具一定导向性的国际设计竞赛任务书,竟如此模样,又此般结局,这究竟该怎样理解和解释呢?

2)进程的宏观与微观

建筑的时间性演变呈宏观与微观两大层面的不同特点:“走小路,有无数,走大路,只一条……”人类建筑宏观上随时间的推移从原始、古代向近、现代演变,这是历史运动的“大路”,全世界“只一条”,此为主流,为绝对;但各国、各民族、各地区建筑之演变微观上并非同步和同一途径,这是历史运动的“小路”,全世界“有无数”,此为支流,为相对。一个地方、一个城市的建筑,情形类似。可见:

第一,建筑的历史运动同时表现为一元的宏观进程与多元的微观进程,从而构成其运动形态之一元与多元的统一、宏观与微观的统一、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第二,在认识上不可以宏观之一元、同一否定微观之多元、多样,更不可以微观之多元、多样否定宏观之一元、同一,而必须以绝对的宏观同一统率相对的微观多样,否则难免迷失方向,决策失误,事与愿违。

第三,在宏观同一中精心开发微观多样,在微观多样中清醒把握宏观同一,这是历史自身演示的惟一现实合理且普遍有效的创作路线、创作法则、创作技巧。

3)发展的连续与变异

所谓传统与创新、民族形式与国际式,都是建筑形态见诸时间进程的量变与质变,即连续与变异。这些作为认识和理论的问题,在各国建筑界曾经历长期激烈的冲突与争斗;在中国,问题至今仍未真正彻底地解决。

传统与创新。作为一般运动,传统是世代相传、形成于“迄今以前”,创新则是推陈出新、有待于“自今以后”,它们在时间上彼此衔接并转化,表现为一种发展系列。传统并非历史终点,创新亦非凭空出现。而作为具体实践,传统是经历、成果,是一种应正视的过去;创新则是发展、进步,是一种应当追求的未来。而传统既代表“迄今以前”,就不排斥“今天”,对于创新,尤需以“今天”为主要基点和直接对象。因所谓今天并非抽象的偶然和简单的存在,今天之为今天乃是具体的必然和整个进程的历史前沿,是以往历史的最后成果。故从“今天”这一与时俱进的时间性范畴之生动实际出发,深入全面地研究,实事求是地创造,传统与创新俱在其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建筑之大发展、大成就,完全证明了这一点。

民族形式与国际式。它们之间也并无不可逾越之鸿沟,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它们彼此贯通并转化。总体而言,今天国内遍布城乡的大量建筑既是民族形式的,也是国际式的。这涉及“民族形式”的概念。何为民族形式?“自己的形式,这就是民族形式。”——一个从属地点性范畴的“横”概念。但凡历史悠久的民族,其民族形式又必区分为不同历史阶段:古代与近、现代——一个从属时间性范畴的“纵”概念。故所谓“今天的民族形式”,无非此纵横二概念范畴之交汇,即时间性:区别于古代,地点性:区别于外国的形式。这样的形式,必然是也只能是以“今天自己的”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社会条件与社会需求这一现实为土壤的产物[7]。

目的性、地点性、时间性——目的性为主体辩证互动协同作用不可分割的三性统一;一切人造物共享的普遍规律与建筑物独具的特殊规律之三位一体;主观能动与客观条件之三D立交以及“天、地、人”名副其实的全息机制与全景反照在此惟一的人造物之集中显现。这使得建筑在其时空长河中始终呈现非任何其他人造物可相比的包罗万象、无所不及、无可替代、极其浩繁错综的内容和形式。一部建筑史,即是一部最完备、最形象、最真切的人类文明发展史。北京国家大剧院设计竞赛的全过程,也从一个小小侧面映衬了这一点。建筑——人类的纪念碑,世界的活化石!

4 建筑是否艺术

这是一个令中国建筑界长期迷惑不解、争辩不休、影响久远而深重的历史性理论难题,务必彻底研究解决。其实,答案也早已逻辑地囊括在“建筑的本质和特征”一题的研究结论之中。但具体地加以分析论证,仍然有其必要。

(1)内涵分解

就“建筑”而言,包含:

1)建筑作为术——是否艺术?

2)建筑作为物——是否艺术品?

3)建筑作为学——是否艺术学科?

就“艺术”而言,包含:

1)纯粹艺术——音乐、美术、雕刻、文学、戏剧、舞蹈……具有第二性的“再现”功能及“自身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2)实用艺术——服装、家具、陶瓷、广告、包装、装潢等一切实用工艺、工业产品及视觉空间环境之美学的设计、加工与创新,属第一性的生活生产过程之内在要素,不具有离开生活生产过程而自身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2)焦点定格

如今,就“建筑”而言,分歧主要来自上述问号1)、2),问号3)本身事实上已不复存在;就“艺术”而言,冲突焦点历来不在于实用艺术,而在于建筑是否如同音乐、美术、雕刻之类纯粹艺术,故最终的症结问题是:

1)建筑作为术——是否纯粹艺术、具有“自身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2)建筑作为物——是否纯粹艺术品、具有第二性的“再现”功能?

(3)历史考真

建筑“自始”即艺术(常有人说)?请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断:

1)蒙昧时代(距今几十万年):低级阶段,“人住在树上”→中级阶段→高级阶段,“已有定居而成村落的某些萌芽”,“有的地方已使人能够用木材和木板来建筑房屋了。”

2)野蛮时代(距今几万年):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开始“在建筑上使用干砖和石头”,住的房屋“类似城堡”→高级阶段的“全盘时期”,才可看到“作为艺术的建筑术的萌芽”。

3)文明时代(至今几千年):“真正的工业和艺术产生的时期”。

(4)社会考真

建筑“曾经”是艺术(常有人信)?综观古今,自“坚固、实用、美观”(罗马维持鲁威《建筑十书》)至“适用、经济、美观”(或“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建筑方针与设计原则),概无“建筑是艺术”作为具有自身独立性的社会观念、社会意志及社会生活之实际存在。事实是,建筑作为术,乃科学性、技术性、艺术性之综合;作为物,则是大量一般城乡设施与个别公认艺术作品(实用)之时间、空间的并存。

(5)逻辑整合

1)实用艺术=艺术(实用)≠纯粹艺术

2)建筑(作为术或物)=建筑术或建筑物≠实用艺术或实用艺术品

3)建筑术(作为术的建筑)=建筑科学+建筑技术+建筑艺术≠建筑艺术

4)建筑艺术(作为艺术的建筑术)=实用艺术=艺术(实用)≠“建筑是艺术”

5)建筑艺术品=实用艺术品=艺术品(实用)≠纯粹艺术品——具有、也才名副其实具有一切实用艺术品所共有的社会物质产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两重性”:埃及金字塔、中国长城、悉尼歌剧院、科威特水塔等[8]。

5 建筑与城市

二者之异同及根本关系何在?建筑——微观的城市;城市——宏观的建筑,一盘永无止境的建筑棋局。

(1)城市实体

试问城市由何而来?土地、人口?否;世代延续的生活场所(水上人家……)?“人居环境”(蒙古包、帐篷……地穴、地球、城市自身……)?否;由建筑:具有固定工程形态的人类生活设施——“定居设施”。无建筑,无建筑之固定工程形态,无“定居”,即无城市(游牧地区、水乡……)。建筑——城市所倚之器官。它是造就城市实体之惟一有效材料、有效手段、有效方式,是地下乃至水下“历史古城”借以考古发现之惟一直接依据。

(2)城市形态

性质、规模、地位、历史、现状、发展……城市形态之属性与特征由何产生与展现?由建筑:范围、类型、质量、体量、格局、形象……由基于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的全体实部建筑系统(房屋、桥梁、门楼、碑塔……)、虚部空间系统(道路、庭院、绿地、广场……)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山系、水系、静动物系)三者合理结构、有机生成、历史演绎之形式。城市——建筑所侍之机体。建筑物大范围、综合性、规范化有序集合,因地制宜协同互动,因势利导代谢更新,效力城市之生长发育及其功能之发挥和形态之架构、营造、演进与重塑。

(3)城市矛盾

决定于建筑固定性的城市固定性,导致城市与建筑间终极矛盾。有限用地制约城市从而制约建筑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一些繁华大城市形同建筑集装箱,人流、车流、货流在建筑夹缝中行进,阳光、空气、绿地与世隔绝,人辗转在“笼子”里……矛盾使得建筑无奈进军“第三度”:深入地下——辟出地下街城,冲向天空——升起如林高楼;使得建筑师甚而萌发了为最大限度地压缩占地、解放地面而跃跃欲试诸如前述架空式、倒三角、倒台阶、倒金字塔之类非常建筑方式与建筑形态的设计冲动……城市走向极限,地球变得拥挤,未来充满挑战[9]!

“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10]“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11]——让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至理名言永远鞭策我们的建筑学早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科学建筑学!

收稿日期:20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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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哲学:建筑基础理论的核心--北京国家大剧院设计竞赛相关问题简评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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