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考、遗才与大收:明代乡试资格考试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试论文,科考论文,明代论文,资格考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D6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13)05-0096-08
明代乡试资格考试由于会典、实录皆不详载,学界历来知之不详,前人虽有涉及,但皆较简要,仅能略窥其貌,难见全豹①。笔者不揣谫陋,据散见于实录、会典、文集、年谱、奏疏、笔记等文献中的大量相关史料,对明代乡试资格考试的源流、方式、主试者、时间、地点、规模、录取率及作用等试作论述。
一、考试源流
前人论述明代乡试资格考试最常征引的史料莫过于以下二则:
(提学官)继取(岁考)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其充补廪、增,给赏,悉如岁试。其等第仍分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应乡试,挞黜者仅百一,亦可绝无也。②
其科考则三岁大比,县升其秀,以达于郡;郡升其秀,以达于督学;督学又升其秀,以试于乡闱。不及是者,又有遗才、大收以尽其长。非是途也,虽孔孟无由而进。③
前者出自《明史·选举志》,后者出自艾南英的《历试卷自叙》,二者所言皆晚明乡试资格考试的情况。相比较而言,前者论科考为详,不过其言科考是在岁试基础上进行,此论尚待商榷。后者则更简要地描绘出晚明乡试资格考试的轮廓,即科考、遗才、大收三项。下面,笔者介绍三者演变的源流。
1.科考
科考又称科试、小试、道试、院试、台试、正考等,是明代乡试资格考试中的常规考试,出现时间最早。应试者只有通过科考,方能参加乡试,科考被录取称“录科”。不过“科考”一词出现较晚,在嘉靖之前,科考多直称“科举”。如弘治十七年(1504)当乡试,张文麟载:“又当大比,理故籍,绎旧闻。三月尽,则石峰先生至府吊考科举矣。”④嘉靖庚子年(1540)又当乡试,杨继盛载:“春,提学宁夏黄公南渠考科举,予居第三。”⑤至嘉靖三十一年(1552)乡试,于孔兼在其自叙年谱中记载:“科试不得取。”⑥此后,科试、科考等称谓才渐渐多起来。
在明初,士子应乡试并不需预行考试,而是由“有司保举”入试。洪武十七年(1384)颁行的《科举成式》规定:“国子学生,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无钱粮等项黏带者,皆由有司保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⑦采取“有司保举”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查核士子身份,不至于使“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蒙混入试;另一方面多少也能保证应试者“性资敦厚、文行可称”。不过“有司保举”这种方式,在应试人数日多时,有司显然难以应付;又由于地缘、人缘种种关系,难免碍于情面,徇私滥举。
为革此弊,洪熙元年(1425),成都府双流县知县孔友谅奏请开科时,“所司取诸生所属里邻结状,平日乡党称其孝弟,朋友服其信义,资质端重、学业优赡者,方许入试。监试官先加考验,以辨真伪,则所司不致滥举”⑧。其所拟对策要点有二:一为诸生邻里结状,二为监试官先加考验。由于史料匮乏,此议是否得以实施不明,监试官先加考验是以考试的方式还是以别的方式,亦不得而知。
至正统元年(1436),明廷令“各处添设按察司副使或佥事一员,南、北直隶监察御史各一员,请敕专一提督学校”⑨,简称“提学”或“督学”。提学官所奉敕谕虽无关于科考的明文规定,但在正统九年,云南道监察御史计澄奏称,南、北直隶开科,多有冒籍、代笔等弊,“乞敕该部会议,今后开科,令御史亲诣各处,严加考选,必得学问优长、素无过犯者,令其入试。其在京如遇称系军生,并各衙门吏典、承差人等,不由学校、不经考验,其间奸盗贪墨,无所不有,此等之徒,一体不许入试,庶革奔竞之风”。礼部议如澄言,英宗批示曰:“求贤之路,不宜阻塞。生员、儒士、军生还著提督学校御史考察入试,其吏典、承差人等,礼部严切考察,果通经无过犯,俱容入试。仍移文原籍勘实,如有虚诈,论罪不宥。”⑩此奏可以看作科考制的开端,其缘由是为规范科举考试,使冒籍之士和素无学问之人不得冒滥入试,确保应试者的素质,以达到国家抡才的目的。不过从批复之语“生员、儒士、军生还著提督学校御史考察入试”中的“还著”二字看,似乎在这之前已有提学官考选乡试应试者的情况。又据《涌幢小品》载:“正统元年,两京设提学御史,各省设佥事。彭勗,永丰人,往南直隶松江府应试。取十五人,华亭七人。或以为少,请益之,不许,曰:‘吾所取皆决科,若是足矣’。及秋榜出,钱溥第一,徐观第三,张恭第五。”(11)按正德《松江府志》,钱溥、徐观、张恭三人乃正统六年辛酉科举人(12),可见正统六年已有提学官考送生儒应乡闱的实例。故笔者以为,正统元年提学官之设,实可视为科考制之滥觞。
正统朝科考的具体实施状况已难以查证,不过何乔远云:“皇朝贡院则八府会试矣,宋郡、州士子皆得入试,皇朝则先以监司选择之,乃以入试,景泰以后则专委之提学使者。”(13)谈迁亦载:“宋制,大比之岁,每州皆有贡院,本州士子皆得入试。明朝先以监司选择之,乃以入试,景泰以后专委之提学宪臣。”(14)从这二则史料看,提学官考送应试士子应乡闱的科考制似在景泰之后确立。何为万历时人,谈为明末清初人,相隔一二百年,不知所言何据。不过二者皆以景泰为断限,以为科考实确立于景泰之后,看来未必就是空穴来风。
又按会典,“景泰元年(1450)革罢提学风宪官,听巡按御史,各司、府、州、县官提督考察”⑩,其原因是“各处提调学校佥事无督教之实”(15),看来正统时设提学官的效果并不理想。由于革罢提学风宪官时,委其责于巡按御史及各司、府、州、县官,之后“又令按察司分巡各道副使、佥事照依提学官先奉敕书事理提督,两直隶御史提督”(16),故尚难断定景泰时就废科考之制。不过所委之官职非专设,事非专责,而乡试前要遍历各学考选生儒绝非易事,非数月不办,景泰初科举又一度不拘额数,入试限制较宽松,至景泰七年方重定乡试额数,故此时段科考制能否施行尚有疑问。至天顺五年(1461)十一月,“复设提督学校风宪官”(18),天顺六年复给提学救谕,提学之制方成定制。至万历三年(1575)三给提学敕谕,之后相沿不废,直至明亡。故笔者以为,明代科考之制在天顺六年以后方正式确立。
2.遗才
科考制形成后不久,又有遗才试。遗才录取称“录遗”。顾名思义,“遗才”为科考遗漏之才。科考制确立以后,乡试前由提学官考送生儒,而各处提学官额设一人(19),各处又境域辽阔,交通不便,应试生儒日多,大比前要遍历各学科考,势必提前数月,于是在科考与乡试间出现较大的时差。在科考之后、乡试之前,尚有因丁忧、患病等事故未能参加科考者,或又经数月温习而有望决科者,或科考时发挥不佳者。这样,在大比前加试一场就成为必要,这就是遗才试的由来。遗才试在正德时就已出现,正德二年京畿提学官顾潜在科考完后又行《科举事》云:
照得该府并所属州、县儒学生员,已经行令,将本院先次考取材堪科举者,查勘起送应试外,尚虑不取数内,或先因一日之短而见遗,或更加累月之功而精进,未试穿杨之技,能无抱璞之嗟?若不再行搜罗,恐于人情未便。为此仰抄案,回司呈府,即行本府并所属州、县儒学,从公访举,不取生员中间,果有三场淹贯、材可决科者,送府严加考验是实,起赴本院,覆试定夺。阖郡大约不得过二十人。果无其人,不必再举。(20)行此公移前顾潜已“先次考取材堪科举者”一次,此次为遗才试无疑,公移仍名《科举事》,可知此时尚无遗才试之名,遗才和科考一样皆直称“科举”。又正德十一年当乡试,浙江人唐枢“考科举,取第十一名,值减场,本学止送九名,正在截外,友人为语遗才告考之路”(21)。嘉靖十六年陈儒提督浙江学政,“自去冬以及今夏,将所属杭、嘉、宁、绍、台、温等府各儒学生员俱已考校,勉定优劣,内文理平通、亦通者,各照例许令应试”之后,“虑恐一时不明,或有遗才。又于本年六月内,通行各府提调官,将所属州、县严加考选,送道覆考选取”(22)。由上三者可知,正德以后,科考之后又行遗才试已渐普遍。
3.大收
迨至万历之后,于科考、遗才之后又有“大收”一试。大收,又称“大考”,通常是临场收考科考、遗才所不收录的士子。如万历二十五年,范凤翼因治妻丧未与科试,“七月赴考遗才不录,八月二日会五百余人于句容,求学台大校,收三十六人,先生与焉”(23)。万历丙午(1606),李二溟督学于浙,八月“初四日考遗才,初六日发案。是日,即与入帘宴。初七日收大考,初八日发案”(24)。天启元年,刘锡玄督学于黔,其《临场大收牌行贵阳府》云:“照得临场大收,虽各省时有之,然可以罗异才,不可以启幸窦。”(25)从这三则史料来看,万历时出现大收,至天启时已较普遍,连科举不甚发达的贵州亦行。
大收出现的原因与遗才试类似。明中期以后,应试之人日多,万历之后尤多,遗才试渐渐变得和科考一样,成为提学官考送生儒应乡试的常规考试,新出现的临场大收则承担了先前遗才试场前考选遗才的职能。
二、考试方式
明代提学官之设,本欲其遍历所属各学,考校生儒,通常一年一次,谓之岁试。遇开科之年,则岁试之外,还需考选生儒应乡闱,即科考。由于各提学官辖境辽阔,交通不便,应试士子又日多,再加上有的提学官自身懒散,惮于巡历,所以在实际巡历中,岁考也好,科考也好,并非采取法定的逐学考校,而多采取吊考和类考的方式。
1.吊考
吊考,又称“吊试”、“调考”,指提学官居一城而调附近数学赴考。吊考这种方式在正统时已出现。正统十三年山西举人张斡言:“近年增置御史、佥事等官,专于提督学校,然地里有近远,学校有多寡,有岁仅一至者,有岁不一至者,甚者不至本学,而预拘生徒于他处俟考。”(26)“不至本学,而预拘生徒于他处俟考”显然就是吊考。之后,吊考这种方式同样被用到科考中。弘治十七年当大比,张文麟载:“三月尽,则石峰先生至府吊考科举矣。”(27)嘉靖四年当乡试,谭大初亦载:“是年夏四月,恭简公吊通学赴韶考科举,以士之托于诸侯非礼也。”至嘉靖十年,则是“宗主太仓王公世芳吊韶考科举”(28)。
吊考往往坐府城吊考。与类考不同的是,吊考之前,生员并未委府、州、县有司官预先考选,所有应试生儒人等仍由提学官考送。嘉靖中期以后,科考多通行类考之法,吊考则在岁考中仍行,吊考的范围也不限于附近学校,有上千里者。天启二年吏科都给事中魏应嘉言:“远调就试,或二三百里,或四五百里,甚至往返几二千里。”(29)
2.类考
类考,或称“汇考”。万历三十二年李廷机奏称:“及至大比,又有类考之规。如府学则府考送道,县学则县考送府,府考送道,不送则不得进。”(30)类考起源于两直,原因是“特以人众,道遥时迫,难遍之故耳”,结果“后来各省乐其便,亦踵行焉”(31)。类考在弘治时已出现,据张文麟自著年谱,弘治十一年当大比,他先经知县杨柳塘考选后,取送府考,府考之后方送察院考,这显然就是类考。不过至弘治十七年大比时,则是“石峰先生至府吊考科举矣”(32)。张为南直人,可见此时类考已出现,尚处于发始阶段,与吊考杂而用之。嘉靖以后,各省已普遍通行类考。关于类考的具体情况,从魏校督学河南时科考生儒的规定可见一斑:
合就行仰汝宁府抄案,着落当该官吏,照依案验内事理,通行所属州、县,文书到日,提调官速会教官,考选儒学生员,择其文理平实典雅,已在取列者,从而审察其素行,采访乡评。其间果有过恶彰闻、众所共弃者,文辞虽工,责令退避,以俟修改,果能改者,亦当职所容也。若有素行称于乡,众所信服,或抱负材识,杰然出众,而拙于文辞者,特取而进之。儒士、监生应试者,提调官一体考选,俱送该府提调官,严加覆考。各查上科应举名数,量增一倍,候按临坐府送考,期在四月上旬。(33)
由此可知,州、县生儒人等由提调官,通常是知州、知县负责预先考选,此时取列者尚要访求平日德行,之后送府覆考,候提学官按临送考。之后学政废弛,类考不再关及平日德行。在这种考试方式中,提学官不再一一按临各学,而仅至府城。同时,提学官将一部分考选生儒的权力下放到州、县有司官,自己则掌握最终考送权。类考是在提学官辖境辽阔、应试生儒日众、科考时日有限的情况下出现的,使提学官能有效地在乡试开科前完成考送生儒的任务。相对于吊考,类考中经提学官考选的生儒并非所有应试生儒,而是经州、县有司官考选合格的生儒,因此考试效率更高,故类考在嘉靖中期以后能取代吊考,成为晚明科考的常规形式。
类考中所采取的地方有司官预先考选生儒的方法,在遗才试中亦通行。张邦奇督学湖广时,其所行《告示为遵圣谕以端士习事》云:“今除严考试去取外,其间果系患病、丁忧、缘事未曾与考,今病痊、起复、事结者,许各该提调官考试,文理平通,即连试卷及官吏并通学师生不扶结状印封,起送赴道收考。”(34)李乐亦载:“湖郡庠教授万先生凤,宣城人,自县令谪,之任未久,奉府檄试本庠遗才生。”(35)二者皆由地方上先行考送遗才,一如科考。万历三十一年魏大中就遗才试时,“县试第四名,时县令为安福谢公凤高,名虽稍亚,而意常在予。府试第一名,则嘉兴令郑公振先所取”,“道试录科,乡试不售”(36)。则遗才试已完全与科考一样,发展成县试、府试、道试三级。至于临场大收,则未见有司官预先考选的记载。据刘锡玄督学贵州时所行《临场大收牌行贵阳府》檄文:“凡告考生员,备卷投交该府,俱逐一查收,用印限三十日午时。该府预具投过姓名呈送,通于八月初一日赴道考试。”(37)此檄文为天启元年开科前所行,可见明末欲参加大收的生员,只需于该府投卷,无需再预先考选。
吊考、类考皆非法定的提学考核方式,尤其是类考,以其方法简便易行,在嘉靖之后大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考的有效完成,但也助长了提学官怠于巡历,临期方类考完事的风气。至万历三十二年,李廷机犹请行岁考革类考,云:“臣谓提学一官迁除宜早,或难其代,则暂加衔再任,务令三年之内,岁考一次,科考一次,通学尽考,生员有不愿科举者,听之。提学未经岁考,不得升迁,有仍类考图便及圆融狥私者,劣处。”得旨:“提学官职司考较,载在敕书,岁周一次,原无类考之规。自行类考而士风躁竞,孤寒淹滞,率繇于此。便行与各省直,务遵屡旨,勿得自为偷安之计。年终仍开报该部,以凭分别铨叙。其有资俸该升,考未周遍者,不妨加衔再任。”(38)
此后,类考被禁革。不过在神宗怠政、缺官不补,大臣党争,鲜任实事,应试士子众多的情况下,要恢复岁考之制显然不现实,实际上类考之法仍通行。艾南英云:“其科考则三岁大比,县升其秀,以达于郡;郡升其秀,以达于督学;督学又升其秀,以试于乡闱。”(39)明末朱舜水亦云:“县试士送府,府送督学,取科举送省乡试,谓之举子。”(40)二者之言皆发于此疏之后,可见类考实际并未废止,反成权威的乡试考送方式。晚明乃至清朝所行的县试送府、府试送道的童试其实就是典型的类考。
3.截考
除吊考、类考外,另有一种“截考”的记载。隆庆六年(1572)候选训导侯贵言:“提学岁考,数年不及一周,科场迫近,但务截考。不如以其权分委之各府,而总摄于提学,听其参究焉。”(41)万历初年王弘诲的《拟改海南兵备道为提学道疏》亦言及截考,当时琼州府由于孤悬海岛,提学官科考往往不至其地,“惟驻节雷州,行文吊考”,虽“间有一二提学能体悉,亦不过行文该府截考,夤缘作弊,黜陟不举,考察不行,教化废弛,士习厌怠”(42)。从此条记载来看,截考当为提学官将最终考送权亦委之地方有司官,由其直接考定送乡闱,而不再经提学官覆试。
三、考试详情
1.主试者
总体上说,明代乡试资格考试主要由提学官主试,不过,由于资格考试并无乡、会、殿试那样明确的规定,应试人员来源又极为广泛,是以在实际施行中,或有他官侵越提学职事,或有提学力有未逮而委责于他官等情况,并非尽由提学官考送。兹将未经提学官考试的情况略述于后。
首先,在京各衙门吏典、监生、京卫武学生不由提学官考送。正统九年规定,“在京各衙门吏典、承差人等,听本衙门保勘,礼部严考,通经无犯者送试”(43)。又据高拱《议革会考科举疏》载,嘉靖四十五年之前,两京“历事监生考送科举,原系各衙门自行,后因狥私滥送”,于是令“见在坐班者送该监考选,历事、听选等项,临期吏、礼二部侍郎各一员,会同考选”。至隆庆四年,又因“以顺天府乡试,而用吏、礼部堂上官为之考送科举,于体统终为未妥。况今本部右侍郎靳学颜尚未到任,止有左侍郎王本固在任,每日承旨奏事,难以前赴贡院会考”而革罢(44)。又《明世宗实录》载:“诏京卫武学生愿应文举者听兵部考送。”(45)由以上三则史料可知,在京各衙门吏典、承差由本衙门保勘,礼部考送。在大多数时候,历事监生由历事衙门起送,在监监生由该监起送。京卫武学生在嘉靖之后由兵部考送。
其次,他官侵越提学职事。各省提学官为按察司副使或佥事,品级较低,在考送生儒应乡试时易受布政司、按察司官,尤其是巡按御史侵越职事。正德五年,山西按察司提学副使陈凤梧疏言:“提学所奉敕谕,不许布、按二司及巡按御史侵越职事。顷年各布政司乡试,提学官已将应试生儒考定入场,而巡按御史又会二司覆考,重加去取,实为侵越。”得旨“各官勿预”(46)。不过,此令实施情况似乎不够理想,嘉靖十年都给事中张润身又奏:“革小考,以节劳费。各省督学往往多取名数,临期集省城,听巡按御史覆考,名为小考,此于生儒劳费不便。”(47)其曰“各省督学往往多取名数”,说明小考现象较为普遍。疏入,“诏如议”。在这以后,巡按御史侵越提学职事仍未能禁绝。据《涌幢小品》载,万历丙子(1576)浙江科考,御史吴从宪所收考者竟达千五百人,约达允许送试人数的二分之一(48)。
又次,委责于他官。明初设提学一职,两京、各省皆只设一员,以一人之身,欲在大比之年遍历各学,考送生儒,显非易事。再加上有的提学官辖境辽阔,阻山隔水,交通不便,故于一些边远偏僻地区,提学官力有所不逮,应试士子由带管之官考送乡闱。如嘉靖十年后,辽东生儒附顺天府乡试,其科考则“听辽东巡按御史考送顺天府乡试”(49)。又据万历丙午(1594)《顺天乡试录序》载:“于是乃进诸曹、六馆暨提学御史臣周家栋、兼摄学校宣大御史臣乔允升、辽东御史臣萧淳所选士四千四百有奇,三试之。”(50)可见,在实际施行中,万历之后,顺天府所辖地方生儒主要由提学御史、宣大御史、辽东御史考送。又如甘肃学校,嘉靖二十六年议准,“行甘肃巡按御史带管提调,遇该科举之年,听考送陕西布政司应试”(51)。当然,也不排除其他省份偏僻地区有带考的情况。
2.考试时间、地点
各提学官要在大比前巡历全省,科考应试士子,多需半年以上,甚至期年。嘉靖七年当乡试,谭大初载:“是年春二月,新任宗主山阴萧公呜风度岭,念科举期迫,势难遍历,入境即考。”(52)二月距八月开科尚有半年之久,萧鸣凤入境即考,可见半年时间尚紧迫,若非新任,当在半年之外开考。万历乙巳(1605),李二溟督学于浙,第二年当乡试,于是“是年秋即檄上八府行科考事,至丙午(1606)七月犹未完”,至八月“初四日考遗才,初六日发案。是日,即与入帘宴。初七日收大考,初八日发案,倍取至四百名”(53)。是自科考始,至大收毕,几费一年。
对于提学官,乡试资格考试是其巡历全省中,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多场考试。对于应试士子来说,他可能参加提学官主持的科考、遗才试和大收,若科考、遗才是以类考的方式,类考本身又包括县或州试、府试、道试三级。科考多由提学官按临至府举行,遗才试若临近开场,则在省城举行,到晚明,遗才试已和科考一样,成为资格考试的常规考试。刘锡玄天启元年督学于黔所行《酌参前道所取省会六学案示》云:“本道以八十日巡考通省正、遗科举及童生,不得不于省会六学,暂准前道所取,优等与未取者,同日覆考,然此一日之考,即取出正、遗二案。”(54)据此文,很可能晚明遗才和科考已成为提学官巡考全省的常规考试,考完科考之后考遗才,巡省而下,最后回到省城,临场方行大收。
3.考试内容
乡试资格考试与乡、会试出题大致相同,不过乡、会试是三场取士,而资格考试多一日完事,时间有限,三场之题势难遍出。一般来说,首场之《四书》义、经义必不可少,二场之论、三场之策亦是兼出。题数也不多,多不超过四题。弘治十一年,张文麟参加科考,县试时命题四篇,“《四书》:彻者彻也,助者藉也;《经》:大则如威,小则如愧;论:正己以格物;策问:张良、诸葛亮、陶潜、范仲淹人品优劣如何?”答至半晚始纳卷。府试时命二题,“其若是谁能御之,论实学”;道试时“提学方信之先生取人精敏而命题严切,学力未周,《四书》、本经、策、论得此失彼不录”(55)。可见,《四书》义、经义、论、策皆出。隆庆五年,叶向高参加院试时,“试二义一论”(56)。万历壬子(1612),周顺昌赴遗才试时,“三题一挥而就”(57),亦是考三题。正由于科考出题少,使科考较乡试容易,士子科考常利而乡试屡挫,究其缘由,“盖小试止二三篇文字,穷日之力,侭堪炼词铸意,点缀自工,至七篇粘手,而首尾两端本来面目露矣”(58)。
4.发案
前引《明史·选举志》载科考发案置六等,而取一二等应试,这是晚明时的情况。科考发案情况有个渐变的过程。
据前引《唐一庵先生年谱》,正德时科考发案似为直接按排名截止,并无置等之说。嘉靖时始见岁考有六等黜陟法,如嘉靖十五年前后,陈儒督学浙江所行学政云:“为岁考事案照,先据杭州府开送廪、增、附生员许启等到道,考得出字j号生员傅松文理不通,置之六等,例应黜退。”此时科考亦置等,唯一二等起送科举,尚不确定置几等。陈儒所行学政中还有“除照本道近日考选遗才,明文各该府、县如期精选送考外,其考过三等、四等生员,非奉本道明文,擅赴省城告考者”(59)语,据此则科考至少置四等。
可以肯定,嘉靖以后科考普遍置等,一二等始许应乡闱。如嘉靖三十一年,耿定向邑试、郡试皆不录,“后就督学使者林懋和试,始跻高等入试”(60)。万历元年,叶向高参加科考,“列三等,遂不得应试,县送遗才至府”(61)。可见,科考列为三等就无入试资格。不过,此时科考未录仍可参加遗才试,不像陈儒督学时规定科考三等、四等不能应遗才试。天启元年,刘锡玄督学于黔,其《临场大收牌行贵阳府》云:“照得临场大收,虽各省时有之,然可以罗异才,不可以启幸窦。本道阅过正、遗各卷,全篇疵缪而字句稍通,无不宽收矣,至五六等卷,每学尚有数卷未发。”(62)由此可知晚明科考确有置六等的情形。科考本只为考送生儒应乡试,以一二等入试,三等不送,置之三等已绰绰有余。迨至万历以后,岁考废弛,科考还兼具岁考的功能,所以置之六等,以便黜陟生员登进童生。
5.考试规模及录取率
资格考试规模不定,视各地方应试人数而定,一般由提学官主持的考试规模较大。晚明江西艾南英云:“比阅卷,大率督学以一人阅数千人之文。”(63)可知经县试、府试之后,最后由提学官会考人数犹有数千人之多。至于这数千人是一场应试,还是分几场试,不得而知。而隆庆四年江西省举行的遗才试,“众至三万八千余人”,结果考场秩序难以维持,“一听指挥王国光令人呼噪拦打,以致生儒拥倒蹂践,即时死者四十八人,次日死者十七人”(64),更是骇人听闻,估计明代考试规模无有逾此者。资格考试录取率亦因地方而异,如晚明江西乡试允许入试人数在3000人左右,而总的应试生儒在4万人以上,录取率在8%以下。而贵州应试人数少,录取率反而高。刘锡玄云:“如贵阳通学生员二百六十余名,而正、遗科举已取至一百二十八名,余五学大率如此。”(65)录取率几达50%。
四、考试作用
科考制之缘起,最初不过是为了不使三场不熟、出身不明、诈冒乡贯之人冒滥入试。随时推移,科考又承担起控制乡试入试人数,保证乡试正常运行的功用。至嘉靖以后,随着岁考的废弛,科考于考送生儒应秋闱之外,又兼具岁考的所有功能。
1.核实士子学行、身份、籍贯,确保乡试入试者的素质,以副国家宾兴之典
正统九年,云南道监察御史计澄等奏请开科前御史亲诣各处考选生儒,不过是因为“今南、北直隶凡遇开科,多有诈冒乡贯,报作生员;或素无学问,请人代笔”,至于军生和衙门吏典、承差人等,不由学校、不经考验,更是“奸盗贪墨,无所不有”(66)。此奏之后,科考开始制度化。提学官在开科前以考试的方式,使三场不熟之士无法冒滥入试,以确保入试者的素质。考试之外,尚需核实士子身份,将“曾由科目出身未入流品官,生员发充吏,罢闲官吏、监生、生员,娼优隶卒,刑丧过犯之人”(67)排除在外;查明士子乡贯,杜止冒籍,使分省解额取士制度能顺利推行。其后又三令五申,如“弘治七年令应举生儒人等,不许未熟三场、初学之士,及外处人冒滥入试”(68)。嘉靖十二年《题行乡试条约》规定:“应举生员并儒士人等,俱要本府、州、县并卫所申送,提调学校并辽东巡按御史先行严加考试,中者方许入场。不得将不熟三场、初学之士,及外处人民假以赘婿等项,冒滥入试,虚费供给,亦不许仕宦子弟于父母原任衙门移文起送。”(69)嘉靖十六年题准,“今后顺天府乡试儒士,务要查审辨验籍贯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乡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结,方许应试”(70)。嘉靖二十二年,礼部奏请“仍行两京、各省,凡遇乡试开科,提学考选生儒,不得将流移附籍之徒一概滥收,以玷科目,违者奏请治罪”(71)。
2.控制乡试入试人数,确保其正常运行
明代科目日重,应试之人日多,如晚明江西,应试数在4万人以上。而乡试囿于场地、阅卷官人数、阅卷时间,显然不能无限制扩大考试规模。在此种情况下,资格考试也就逐渐承担起一项重要任务,即控制乡试入试人数。
两直由于既有地方学校生员,又有监生、杂流人等,应试人数最多,也最早明令规定入试人数。早在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直就已定下入试人数为2200(72)。至弘治七年,钦天监天文生闻显言:“两京应试生儒人等,旧例止许二千三百有余,司小试者拘此,一县或所取多不过七八人,少不过一二人。乞不拘以名数,但文理平通者,取之入试,则人才无所遗。”孝宗批复云:“各处乡试因先年入场人众,难于供给,俱有奏准定数,遵行已久。若不拘额数,恐一时任意增添,侥幸愈多,徒为纷扰。”(73)可见至弘治时,两京乡试入试人数定为“二千三百有余”,而各处乡试亦“俱有奏准定数”。之所以限定人数,是因为人数太多,则难于供给。其实考试规模过大,对考试的管理、防弊、评阅卷、考试经费都是很大负担。
嘉靖以后,定额入试开始转变为按比例入试。“(嘉靖)四十年令两京、各省科举俱照原定解额名数,每举人一名,取科举二十五名。四十五年令每举人一名,取科举三十名。”(74)万历三年所颁提学敕谕中,又重申乡试“每举人一名,取科举三十名”(75)。虽然明廷为考试正常运行计,限定入试人数,但在实际施行中,提学往往多取名数,以收士心。
3.科考兼具岁考职能
科考本与岁考分行,科考负责大比之年考送士子应乡试,岁考负责生员考校、充补廪增,给赏、黜革、登进童生等职能。岁考可能废弛,科考则因三年一开科,势在必行。这样,岁考废弛后,提学官借科考的考核结果行岁考职能,聊以补牢塞责。或者科考之年,提学官偷懒,直接以科考作岁考,不再另行岁考。科考行岁考职能在嘉靖后期就已出现,如嘉靖四十三年,郭子章即以科考一等补增广生(76)。万历七年,孙奇逢以“科试第一食饩”(77),是以科考补廪膳生。万历二十一年,范凤翼经督学御史饶位科考,“以儒士选人州庠”(78),则是以科考入学。
至万历时,科考兼岁考职能得到官方认同。万历三十年,礼部奏请:“一、提学除御史之差听都察院考核外,其司道官礼部同吏部照往年例,将三年内提学官考过次数甄别。一、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一年半一周,余省一年一周。即遇事故,亦须三年之内,岁考一次,岁考兼科举一次。”(79)此奏中,允许三年之内提学官至少岁考一次,岁考兼科考一次。所以大比之年,科考与岁考一体化,兼具岁考职能。之后,李廷机奏事亦请:“务令(提学)三年之内岁考一次,科考一次。”(80)何宗彦亦云:“至于学臣,则三年之内,必岁考、科考二次。”(81)可见,万历中后期,提学官三岁二试成为常经,大比之年行科考,则不再另行岁考,科考也就兼具岁考所有职能。
注释:
①赵子富:《明代的学校及其考试制度》,《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第四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王戎笙、王天有、李世愉:《中国考试通史·明清卷》第一章,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郭培贵:《关于明代科举研究中几个流行观点的商榷》,《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龚笃清:《明代科举图鉴》第二卷第二章,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
②《明史》卷69《选举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87页。
③(明)艾南英:《艾千子先生全稿》卷首《历试卷自叙》,《四库禁毁书丛刊》经部第7册,第231页。
④(明)张文麟:《端岩公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44册,第497页。
⑤(明)杨继盛:《椒山先生自著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49册,第462页。
⑥(明)于孔兼:《景素公自叙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2册,第309页。
⑦《大明会典》卷77《贡举》,《续修四库全书》第790册,第404~405页。
⑧《明宣宗实录》卷11,洪熙元年十一月甲寅,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307页。后引实录皆此版本,部分引文据相应校勘记改正,不一一注明。
⑨《大明会典》卷78《学校》,第415页。
⑩《明英宗实录》卷118,正统九年七月丙辰,第2379页。
(11)(明)朱国祯:《涌幢小品》卷11《精鉴》,《明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3349页。
(12)正德《松江府志》卷26《科贡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1册,第743~744页。
(13)(明)何乔远:《闽书》卷32《建置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4册,第607页。
(14)(明)谈迁:《枣林杂俎·圣集·科牍》,《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13册,第303页。
(15)《大明会典》卷78《学校》,第415页。
(16)《明英宗实录》卷191,景泰元年夏四月壬午,第3951页。
(17)《大明会典》卷78《学校》,第415页。
(18)《明英宗实录》卷334,天顺五年十一月癸丑,第6840页。
(19)按:南直、湖广在万历四十一年各增一提学官(《明神宗实录》卷514,万历四十一年十一月己卯,第9709页),湖广实际上到万历四十四年始分设两提学(《明神宗实录》卷544,万历四十四年四月丙辰,第10331页),至天启五年(1625)湖广又复旧制(《明熹宗实录》卷56,天启五年二月丁未,第2592~2593页)。
(20)(明)顾潜:《静观堂集》卷8《科举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48册,第534页。
(21)(清)许正绶:《唐一庵先生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46册,第113页。
(22)(明)陈儒:《芹山集》卷24《学政》,《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06册,第199页。
(23)(明)张有誉:《真隐先生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7册,第448页。
(24)(明)赵维寰:《雪庐焚余稿》卷10《闱变》,《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88册,第565页。
(25)(明)刘锡玄:《黔南学政》,《黔牍偶存》,《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80册,第999页。
(26)《明英宗实录》卷168,正统十三年七月丙戌,第3243~3244页。
(27)《端岩公年谱》,第497页。
(28)(明)谭大初:《谭次川自订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47册,第266页、277页。
(29)《明熹宗实录》卷31,天启三年二月庚午,第1568页。
(30)《明神宗实录》卷398,万历三十二年七月甲戌,第7485页。
(31)(明)李廷机:《李文节集·仕迹》,《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44册,第697页。
(32)《端岩公年谱》,第488~490页、497页。
(33)(明)魏校:《庄渠遗书》卷10《河南学政》,《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7册,第879页。
(34)(明)张邦奇:《张文定公环碧堂集》卷17《湖广学政》,《续修四库全书》第1337册,第268页。
(35)(明)李乐:《见闻杂纪》卷3之一百三十四,《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42册,第223页。
(36)(明)魏大中:《魏廓园先生自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6册,第441页。
(37)《黔南学政》,第999~1000页。
(38)《明神宗实录》卷398,万历三十二年七月甲戌,第7485~7486页。
(39)《艾千子先生全稿》卷首《历试卷自叙》,第231页。按文首云:“其明年春为万历庚子,始籍东乡县学,迄万历己未,为诸生者二十年。”则此文言万历庚子(1600)至万历己未(1619)间事。
(40)(明)朱之瑜:《舜水先生文集》卷15《问大明科举取士法》,《续修四库全书》第1385册,第4~5页。
(41)《明神宗实录》卷8,隆庆六年十二月甲戌,第299页。
(42)(明)王弘诲:《太子少保王忠铭先生文集天池草重编》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8册,第56~57页。
(43)《大明会典》卷77《贡举》,第405页。
(44)(明)高拱:《高文襄公集》卷10,《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08册、第143页。
(45)《明世宗实录》卷123,嘉靖十年三月戊戌,第2961页。
(46)《明武宗实录》卷64,正德五年六月甲辰,第1410页。
(47)《明世宗实录》卷123,嘉靖十年三月辛卯,第2952页。
(48)《涌幢小品》卷11《停告考》,第3351页。
(49)《大明会典》卷77《贡举》,第405页。
(50)(明)吴道南:《吴文恪公文集》卷14,《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31册,第509页。
(51)《大明会典》卷78《学校》,第417页。
(52)《谭次川自订年谱》,第270页。
(53)《雪庐焚余稿》卷10《闱变》,第565页。
(54)《黔南学政》,第1002页。
(55)《端岩公年谱》,第489~490页。
(56)(明)叶向高:《蘧编》,《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3册,第507页。
(57)(明)殷献臣:《周吏部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8册,第627页。
(58)(明)王在晋:《越镌》卷17《学政类》,《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04册,第444页。
(59)《芹山集》卷24《学政》,第202页、200页。
(60)(明)耿定向:《观生记》,《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0册,第24页。
(61)《蘧编》,第508页。
(62)《黔南学政》,第999页。
(63)《艾千子先生全稿》卷首《历试卷自叙》,第234页。
(64)《高文襄公集》卷17《覆南京科道交论江西科场事变参提学副使陈万言等疏》,第231~232页。
(65)《黔南学政》,第1000页。
(66)《明英宗实录》卷118,正统九年秋七月丙辰,第2379页。
(67)《明英宗实录》卷237,景泰五年春正月戊寅,第5173页。
(68)《大明会典》卷77《贡举》,第401页。
(69)《礼部志稿》卷71《题行乡试条约》,《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8册,第207页。
(70)《大明会典》卷77《贡举》,第405页。
(71)《明世宗实录》卷281,嘉靖二十二年十二月乙酉,第5468页。
(72)《明宪宗实录》卷273,成化二十一年十二月庚子,第4606页。
(73)《明孝宗实录》卷88,弘治十五年戊戌,第1624~1626页。
(74)(明)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1《入乡试之人》,《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9册,第464页。
(75)《大明会典》卷78《学校》,第420页。
(76)(明)郭孔延:《资德大夫兵部尚书郭公青螺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2册,第503页。
(77)(明)孙铨:《高阳太傅孙文正公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5册,第122页。
(78)《真隐先生年谱》,第446页。
(79)《明神宗实录》卷373,万历三十年六月壬辰,第6989~6990页。
(80)《明神宗实录》卷398,万历三十二年七月甲戌,第7485页。
(81)《明神宗实录》卷524,万历四十二年九月戊寅,第98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