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对策建议
文/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赵磊 裴立东
辽宁是老工业区,省域内矿产资源丰富,赋存铁、铅、锌、金、硼、铜、石灰石以及钠等稀有元素和大量的煤炭和泥炭资源,矿业生产一直是带动辽宁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产业,矿业经济发展繁荣必然带来矿山损毁、土地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随着矿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采矿区的土地损毁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治理矿山损毁土地和重建和谐的生态环境,逐步恢复废弃土地的生产能力,修复矿山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振兴辽宁经济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特征及发展阶段
辽宁省矿业生产损毁土地特征主要有四方面:一是矿山开发破坏了大量的土地,包括露田采矿场、排土场及其它矿山地质灾害破坏的土地;二是固体废渣堆放占地,固体废渣主要来自煤矿开采产生的矸石、其他矿山开采剥离物、选矿尾砂等,煤矸石的大量露天堆放,造成自燃、扬尘和风化,影响矿山周边的空气质量;三是采煤沉陷破坏土地,呈现房屋和耕地塌陷,受灾范围广,稳定性难控难测,治理难度大;四是生态环境破坏,矿区山体表面植被破坏、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及空气污染等。
通过间隙值的突变来判断轨道之间的缝隙大小。悬浮架上的4个间隙传感器探头将依次通过轨缝,在第一个传感器探头通过轨缝且第二个传感器探头还未通过轨缝时,4个间隙测点相对对于悬浮架的坐标分别为A0(x1,z1)、B0(x2,z2)、C0(x3,z3)、D0(x4,z4)(见图3)。设A、B、C三点通过最小二乘法拟合的直线方程为z=k2x+b2,在D点处,计算z方向与拟合直线的偏差即为轨缝错台值:
辽宁省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发展阶段主要有三个:一是自发阶段。始于上世纪70年代,矿区周边土地一般被国家征收,例如排土场、塌陷区等长期不利用的地区,由矿区周边的农民自发开展一些简单的复垦工程,达到耕种程度。二是发展阶段。随着人地矛盾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的恶化,逐渐引起社会反响,国家开始重视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工作,80年代初,国家、省先后出台矿山损毁土地复垦规定、办法等,明确了土地复垦的责任、办法和权属分配等内容。三是鼎盛阶段。90年代,国家、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等,在省内开展了大规模的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工作,煤炭枯竭城市成为重点复垦和修复对象,典型地区有鞍山露天煤矿、抚顺西排土场、阜新新邱区东排土场、阜新海州煤矿排土场及沉陷区、铁岭市清河电厂储灰场等。通过一批矿山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增加了部分农用地、林地,在农作物生态效应影响下,也使得矿山周边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和改善,全省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建设初见成效。
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存在的主要问题
辽宁省是矿业生产大省,矿业生产历史悠久,很多产业是计划时期的经济产物,矿区开采时间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产权不明,职责难分,资金有限和技术落后等问题普遍存在。
1.损毁区土地复垦责任难以追究
3.损毁土地复垦资金保障难以实现。损毁土地复垦资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实际工作中存在三方面难题,一是对于职责难以追究的矿山损毁土地,复垦资金仍无着落,难以保障。二是复垦资金严重不足,企业缴纳的复垦保证金,离复垦需要的资金额度相差甚远,资金不足导致复垦力度不够,复垦和生态修复效果难以到达预期目标。三是补偿资金缺口较大。矿山损毁土地涉及矿山周边群众补偿时,金额大,落实难,保障更难。
2.矿山损毁土地和生态环境破坏治理难度大
船长:66米;船宽:11 米,船深:6米。主机型号:3512C(CATERPILLAR);主机台数:2台;主机额定功率:1765 千万;主机额定转速:1800 rpm;齿轮箱型号:ZF7541(德国ZF公司生产);主机安装方式:弹性安装;齿轮箱安装方式:刚性安装;轴系传动方式:直线传动。
在计划经济时期,粗放利用普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对于土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意识淡薄,甚至没有土地复垦的概念。发展到了市场经济时期,政企分离,企业改制,损毁土地治理就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企业生产是计成本的,不会为额外的损毁土地复垦和修复生态环境埋单。时间跨度大,几经易主,于是出现损毁土地复垦责任难以确定、难以追究的问题。
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对策建议
(3)毛蚴孵化:将盛有滤渣的烧瓶置于光照培养箱(20~30℃)或相同室温下孵化,在3 600~3 800 Lx光照强度下,孵化4~12 h,需观察2~3次。每批实验均需设置血吸虫虫卵阳性粪便作为对照。
辽宁省矿产资源丰富,损毁土地复垦情况也复杂多变,例如采煤沉陷区塌陷治理,因煤层深度、地质结构和水文条件的不同,从开始塌陷到稳沉在时间上有很大的差异性,沉陷区范围会随着开采区扩大而扩大,而地下填充受开采阶段、煤层分布的限制,不能简单实施地下填充,一旦出现房屋、耕地塌陷,涉及群众利益,治理难度将会更大。还有露天煤矿开采造成的空气污染、环境污染,水质污染等,矿山生产固体废料堆放,造成地下水、土壤重金属超标问题等等。因矿业生产造成的损毁土地情况复杂多变,加上复垦治理技术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使得全省矿山损毁土地复垦治理难度加大,成效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基于上述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复垦模式,制定合理可行的复垦政策和复垦修复模式,才能修复青山还原绿水。
1.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政策建议
现行的《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矿山损毁责任、补偿标准、复垦资金等都有所要求,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还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特点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比如补偿形式和标准方面,采煤沉陷区耕地塌陷初期,影响耕种和产量,但未到复垦阶段,需给农民一定的补偿,补偿形式和标准需要结合实际,一事一议,分类分期给予,待塌陷稳定后再统一补偿实施复垦,这样既能稳定农民情绪,又避免塌陷区耕地撂荒。而对于居民点塌陷区,复垦前需要做好搬迁安置工作,应尽量统一实施搬迁,为后续土地复垦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2.项目管理要突出责任主体职责
从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工作实践看,矿山损毁土地复垦项目的运作有着独特的要求,不能等同于其他土地开发和整理项目的实施,要明确损毁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矿山生产企业是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矿山所属地方自然资源管理资源部门负有指导、督促和管理企业按法规和土地复垦规划进行复垦和修复,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尤其是矿山损毁土地周边农民的监督。
3.生态环境重建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因矿山生产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表现在土壤重金属,地表塌陷,地下水系污染等,致使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恶化。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时,充分考虑被破坏程度、特点、自然状况、社会经济条件、技术水平和社会需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实施,引进先进技术进行地貌重塑、土体再造和植被重建,逐渐形成新的适宜于当地动物、植物生存和发展的生态条件。同时矿山损毁土地的复垦后再利用应结合实际状况,不应硬性要求以农业利用为主,应采取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等多种利用方式,甚至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修复理念,建成地质公园,循序渐进地改善周边生态环境,最终实现重建矿山区域生态环境的目标,使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现阶段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OFDI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但面对国际社会对中国OFDI的质疑,尤其是用于改善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的中国OFDI能否给东道国带来实在的经济效应,许多国家乃至少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此还存在疑问。由以上影响机理分析可知,中国用于改善东道国基础设施的直接投资能否发挥预期的经济效应,不仅取决于中国直接投资本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身的各项制度也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4.公众参与是土地复垦质量的保障
公众参与是一项新机制,但在国外土地整治项目中普遍应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矿山周边群众是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受害者,也是复垦和生态修复后的受益人,所以应是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和修复工程公众参与的主体。作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公众参与方式,让涉及的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他们广泛地参与到矿山损毁土地复垦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权属调整、利益分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去,使项目能够充分体现当地群众的意见,使项目实施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同时,调动公众的力量,积极参与到项目实施监督工作中去,以保障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质量。
矿山损毁土地复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工程,是认真贯彻落实“青山绿山就是金山银山”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的体现,是振兴辽宁经济的重要手段。
标签:损毁土地论文; 矿业生产论文; 土地复垦工作论文; 复垦资金论文; 生态修复论文; 对策建议论文;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