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_食品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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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202(2012)02-0051-08

一、引言

从“三聚氰胺”到“地沟油”再到“塑化剂”,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仅是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和利益遭到重创,也制约了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促使人们去反思: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如何打开这个“结”。已有研究成果表明,食品安全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既存在由于新技术的不确定性和人类认识有限性而产生的对称不完全信息,也存在由于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1]。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主要是后者,并由此而产生由于政府监管不力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败德行为”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食品安全所具有的“信任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及其信息披露的供给与需求形成“柠檬市场”,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博弈的结果是不安全食品充斥市场侵害消费者利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对于这样的市场失灵,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应运而生。在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针对不同食品安全问题实行了诸多规制管理,如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2001年的《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办法》,2002年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等。2009年2月28日经过3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该部法律以全新的视角为食品安全构筑了法律屏障,是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核心规制,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深远的影响。

政府进行规制的作用机制是专家可以获得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促进食品安全信息传递,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行为,进而影响生产者行为,以期最大限度地改变市场环境,提高市场运行效率[2]。相关学者的大量研究都是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及食品安全市场的视角进行的[3-8]。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从政府的角度研究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机制及途径[9-12]。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安全的食品毕竟还是要由厂商生产出来,伴随安全食品生产过程而产生的信息流也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政府规制是否存在另一种直接作用于生产企业的机制,即诱导和激励食品企业自愿披露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自我甄别,激发其将自己的“安全”区别与其他企业的“不安全”的动机,以期使食品安全由“信任品”特性转化为“搜寻品”特性,实现市场自动回复正常。本文正是基于食品生产者视角,以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实证分析试图回答如下问题:在政府规制推进下,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如何?政府规制的推进是否显著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与政府规制共同影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二、政府规制推进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状况及变化

产品是连接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纽带,因此运用产品标签的方式传递食品安全信息受到广泛关注,实践证明也是卓有成效的,消费者从标签中获取食品安全生产体系信息(如产品成分、HACCP、GMP认证等),也可以获取“风险性”物质含量的信息。但食品标签所能承载的信息量毕竟有限,而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质疑和索赔的对象,政府问责和处罚的对象都是产品的生产者——食品企业,并且一旦某一种或一类产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将由于不再信任这个企业而拒绝购买该企业的其他产品,即使这些产品也许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整个企业的经营绩效遭受重创。因此,以企业为整体单位进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披露产品安全信息,而且可以披露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理念、措施、对已经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策略等,因而更加全面和动态。在我国,上市的食品企业作为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具有公开性、连续性和规范性,虽然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是强制披露项目,但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指引》中对产品质量及安全保证相关信息的披露已经给出了指导性意见。鉴于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正式实施,因此本文选择2008-2010年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其年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为数据来源,其中2008年数据反映食品安全规制前信息披露水平,2009年数据反映规制实施过程中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2010年数据反映规制实施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年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数据来源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食品安全信息经仔细查阅相关报告手工整理而成。

参照Guthrie & Mathewsd[13]的研究,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与“指数法”相结合的方法定义和计量样本公司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首先将样本公司在年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归纳整理为七个方面: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和执行,食品安全形势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食品安全控制成效,食品安全控制金额和独立“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每个方面赋予同等权重和分值,即如果样本公司披露其中某项内容,则分值为1,没有披露分值为0;然后对样本公司各项得分进行汇总,获得该样本公司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分值,每个样本最高得分为7分,最低得分为0分;最后,将样本公司的得分除以最高得分(满分7),得到该样本公司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指数。

表1列示了2008-2010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交易所及所处区域分布特征。

从中可以发现,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在沪深两市分布比较均衡,2009年和2010年增加的公司主要都是在深市上市,主要是中小企业版和创业版。在区域分布上,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东部,到2010年已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并且,从数量上看,在东部地区发展较为迅猛。

在对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查阅和检索过程中发现,总体而言,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披露分布比较分散,在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的较为多见,也有一些在公司治理结构章节中进行披露,还有一些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如果该公司发布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的也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在信息披露的频率上,有的公司自始至终未提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有的公司则在多处进行重复多次相同内容的披露。在信息披露的表述方式上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例如,在披露食品安全控制效果信息时,有的公司披露获得通过的食品安全认证,有的披露产品获得的“安全食品”、“放心食品”、“免检食品”等荣誉称号,个别公司披露已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因此,总体来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披露形式缺乏统一的规范。具体而言,食品安全信息分项披露水平状况及变化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从年度趋势看,各个项目和类别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都有所提高,虽然统计学上的显著性还有待进一步检验和验证,但其发展的态势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地,在七个项目中,关于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控制效果方面的信息披露水平最高,尤其是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到2010年有80%的公司披露了相关信息。美中不足的是,这些措施信息的披露内容往往流于形式,泛泛而谈,没有太多实质性内容,甚至有的公司前后三年的表述如出一辙。在食品安全控制效果信息披露上,从披露数量看,披露水平较高且增幅较大,但如前文所述,在披露形式和内容上仍需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至于食品安全控制金额披露主要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而投入的资金信息,如认证费、检测费、建立信息追溯体系的支出以及政府在食品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研究应用项目等方面给予的财政补贴。表2的数据显示,有关金额信息披露水平差强人意,特别是2008年只有2%的公司进行披露,虽然在《食品安全法》的规制和监督下2009年和2010年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其披露水平仍然偏低。从表2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对《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食品安全形势分析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披露水平明显较低。尤其是对食品安全形势的分析内容较少,甚至有的公司对当年发生的本行业的食品安全事件绝口不提。相比之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信息披露水平稍高,可能源于很多公司在董事会报告的“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章节中有“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条目,便于在这里披露食品安全问题给公司带来的诉讼风险、或有负债风险以及对未来一段期间销量和收入产生的不利影响。由此可见,信息披露的格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诱导企业披露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最后,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平均有15.49%的公司发布了独立“社会责任报告”,而就全部上市公司而言,这三年中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公司的比例为10.54%,可见,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发布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的比率相对于其他行业较高,且发展态势较好,并且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基本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从中可以初步推论,具有行业针对性的食品安全规制有效促进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激励,提高了信息披露水平。

表3是对所有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指数状况及变化的分析,以便从综合的角度了解样本公司信息披露状况及变化的全貌。

三、政府规制推进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差异检验

为了检验政府规制的推进是否显著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以及在哪些方面和项目的披露上有所改善,对样本公司2008年与2009年,2009年与2010年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和wilcoxon符号秩检验。为了便于样本配对,选择2008年前上市的沪深两市64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为配对样本进行检验,差异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2009年与2008年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差异及检验结果的显著性反映从未实行食品安全规制到开始实行食品安全规制,样本公司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差异,2010年与2009年的差异则反映食品安全规制实行后对其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产生的影响。从表4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首先,所有的均值差都是正的,表明不管是分项的信息披露水平,还是信息披露指数都是逐年提高的,但在不同的方面和项目上差异程度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与执行、食品安全形势分析方面的信息披露上,2009年的披露水平显著高于2008年,2010年比2009年的披露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未能提高显著性检验。这是因为2009年《食品安全法》刚开始实行,企业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普及、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较多,而到2010年,食品安全法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企业一般已将规制的要求和影响落实到具体的食品安全措施和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而对食品安全规制本身和形势分析的披露相比于2009年并未显著增加。其次,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安全措施分析和发布独立“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方面,2009年较2008年的信息披露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并不显著;而2010年较2009年则有显著的提高,正如前文所述,2010年食品安全规制已全面实施,在具体而严格的规制之下,政府监管力度加强,企业所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范围有所扩大,且边界更加清晰,处罚方式也进一步明确,所有这些规制举措都唤醒了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责任感,也促使企业采取更多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并积极主动地自我披露食品安全信息。最后,在食品安全控制效果分析、食品安全控制金额披露和反映公司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综合水平信息披露指数上,2009年比2008年,2010年比2009年的披露水平都有显著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指数的差异检验的T值分别为6.165和6.236,Z值分别为-4.833和-4.982,都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充分证明随着政府规制的逐步推进和实施,食品生产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激励不断提高。

四、与政府规制共同影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分析

(一)变量定义及计量

通过上述分析和检验分析,可以得到一些初步的结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偏低,存在诸多有待改进的问题,但随着具有专业性和行业针对性的政府规制的推进,信息披露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那么具有何种特征的企业对政府规制更加敏感,倾向于披露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即哪些因素与政府规制共同影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呢?借鉴现有有关公司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4,9-10],本文从公司基本财务特征、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环境三个方面选择相应的变量进行分析,变量定义及计量见表5。

(二)模型构建及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政府规制及公司基本财务特征、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环境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构建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表6中的模型1主要检验在特定政府规制和公司所处地区法治水平下,公司财务特征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模型2主要检验在特定政府规制和公司所处地区法治水平下,公司治理结果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模型3则分析了政府规制、财务特征、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环境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共同影响。表6的回归结果显示,公司规模越大所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越多,公司规模每增加1%将引起食品安全信息3.1%的增长,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可谓“树大招风”,相对于小公司,大公司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既有来自消费者和媒体的关注,也有来自政府的关注,广泛的关注带来更严厉的监督;同时,大规模公司一般管理比较规范,也更注重食品安全事件给自身声誉带来的影响,因而选择更多地披露食品安全信息。另外,公司盈利水平越高,所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也越多。当一个公司的盈利水平较高时,一般说明其经营状态良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都乐于披露更多的信息,特别是好的信息,当然也包括食品安全信息以揭示自己积极的一面。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回归结果表明,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这与食品、饮料的行业特性有关,食品、饮料行业投资门槛和技术门槛都较低,行业竞争充分和激烈,因而国有控股水平相对较低。在本研究的样本中,最终控制人性质为国有的食品、饮料公司的比例为47.64%,全部上市公司中国有控制的比例则超过2/3。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国有公司产品非理性的过度信赖也迫使非国有企业必须通过主动的自我揭示以期赢得公众的信任,因此,非国有公司具有更强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动机。从表6的回归结果中还能看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完全分离的公司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的公司。两职分离有利于董事长与总经理独立性和相互监督,因而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程度。值得关注的是,本研究发现高管人员特征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平均年龄较高的高管团队掌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比较年轻的高管团队掌管的公司的要高。可能的原因是,随着年龄的增长,高管在食品行业从业年限越长,亲身经历的食品安全事件越多,对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的认识越深刻,因而更加重视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实证结果还发现,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果具备食品专业技术背景,则该公司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高于董事长或总经理不具备技术背景的公司。食品安全首先是一个技术问题,涉及食品安全生产技术、食品安全标准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以及食品安全评价与溯源技术。如果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技术背景,其本身就掌握了一手且丰富的食品安全信息,也更加重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也更容易理解主动自愿披露食品安全信息将给企业带来长远的有利影响。

最后,在两个模型中政府规制变量的回归结果都在1%的水平上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t值分别为5.895和6.753,再一次证明,随着政府规制的推进,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程度发生了大幅度的提高。在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方面,公司所处地的法治水平越高,则公司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越多。这个结果与政府安全规制的作用机制相辅相成、相互印证。这也进一步证明,由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共物品特性,其披露将在一定的政府规制和干预下有效运行。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以2008-2010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食品安全法》表征政府食品安全规制,实证分析了在政府规制推进过程中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状况及变化;在此基础上,通过配对样本t检验和wilcoxon符号秩检验,比较了食品安全规制前、规制过程中和规制后,食品企业自愿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差异。最后,通过多元回归实证分析了与政府规制共同影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主要因素。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政府安全规制的逐步推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状况大为改观,在政府规制的诱导和监督下,企业自愿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激励得到提高。但总体来看,我国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数量仍然偏低,不同企业间披露水平的差异较大;在信息披露形式上,披露章节比较散乱,缺乏统一的格式和规范;在披露内容上,泛泛而谈的较多,实质性披露(如金额披露)偏少,披露得不够具体和详细。与政府规制共同影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包括: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最终控制人性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状态、高管的平均年龄和技术背景以及公司所处地区的法治化水平。

根据上述研究及结论,为了进一步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利益,促进经济稳步发展,本文建议:首先,通过发布针对于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指引”或“范本”规范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包括具体披露的章节和披露的表述方式;其次,继续推进各种层次上的具有专业性的政府规制,有效促进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最后,通过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优化治理结构以改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如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公司规模,始终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等。另外,应尽量选择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的模式,并且在考量其人选时应充分考虑其专业技术背景的影响。此外,还应采取措施有效发挥债权人和独立董事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如可以建议食品企业在独立董事中增设一名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专家。从长远来看,还应努力提高区域法治化水平,为政府规制和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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