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与中国烟草企业股份制改革_中国烟草论文

中国加入WTO与中国烟草企业股份制改革_中国烟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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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烟草业入世后面临的严峻形势

中国是世界烟草第一大国,拥有世界最大的卷烟生产和消费市场,吸烟人口数、烟叶产量及收购量及卷烟产销量等近年来都稳居世界第一位。现阶段常年吸烟人口约占世界总吸烟人口的25%,烟叶年产量约占世界总量的35%,卷烟产销量约占世界总量的32%。加入WTO ,对中国烟草业的发展是一个机遇。一方面,随着中国全面推行市场经济,要求国家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使经济增长和效益提高,从而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烟草市场,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另一方面,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有利于我国烟草产业按照比较优势调整产品结构,促进烟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此外,关税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可以缓解高关税引发的烟草走私压力,使进口国外相关产品的企业和消费者直接受益。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烟草在内的八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保留实行政府定价的权利,即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在进口烟草及其制品的数量和品种上进行把关,同时通过政府对烟草的定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进口烟草的冲击,使国内烟草业有一定的时间得以调整,有利于争取时间实现规模上的发展,增强实力以抵御外来竞争。

但是,加入WTO后,我国烟草业的发展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中国烟叶种植的规模经济尚不成熟,烟叶的种植区相当分散,约有2000万烟农种植133万公顷的烟田, 平均每年烟农在中国的种植面积为0.665公顷。许多程序都由烟农手工完成, 烟叶产量在世界烟草贸易中所占份额很少,质量与国外烟叶比较还存在缺陷,一旦取消政府对烟农的政策扶持和补贴,并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

其次,烟草企业过多过散,多数形不成经济规模,成为入世后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所在。中国最初有185家卷烟厂分布在29个省、市、 自治区,到1999年我国有卷烟工业生产企业151家,实际生产点为170家,而年产50万箱(250亿支)卷烟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厂仅有14家,不足企业总数的十分之一,这14家卷烟厂的总年产量就占整个国家年产量的36.8%,利税占58.2%。尽管诸如红塔等烟草大企业在国内烟草市场中的份额达到了10%左右,但是尚未在中国烟草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加上国内目前仍有大量非法烟、超计划烟、假烟等冲击市场,地方间的相互封锁仍然存在,有些地方为了保证当地的财政收入,强制推行地方高价烟,保护地方产品,人为地将烟草市场划成若干小市场,致使中国的烟草大市场并未真正形成。

第三,“两烟”的竞争优势将由于关税的削减而大大削弱。我国入世前的“两烟”进口关税税率水平较高,对其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在入世减让表中,我国承诺:卷烟从入世前65%的关税减为2003年的25%,烟叶从入世前40%的关税减为2004年的10%。这意味着现在每盒零售价为11元左右的外烟(如万宝路、555牌香烟), 由于关税下调价格可以降低2元左右, 而每吨进口烟叶的价格将可以比现在下降1万元左右。价格下降导致进口量的增加,将对中国卷烟和烟叶的生产造成不小的冲击。

第四,国内烟草市场将因非关税壁垒的放松乃至取消而面临外烟的冲击。中国在入世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中对烤烟、烟草、烟草废料、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及卷烟均列为烟草或“再造”烟草承诺在入世时就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制度,这将导致外烟的大量涌入。而对进口香烟实施的特殊许可证方面,我国承诺在2 年的过渡期内修改相关法规,以实行国民待遇。这意味着最迟在2003年年底,中国市场的香烟零售业均可以销售外烟。可见,入世后,中国烟草企业面临很大的竞争风险,虽然短期内国外烟草公司还难以进入中国市场进行直接的产品销售,但中外烟草产品的市场争夺战早已打响,国外烟草企业正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为其进入中国市场积极准备。由于国内消费者对混合型卷烟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而国外烟草企业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加上国外卷烟制品较高的品质和吸烟所产生的较低危害,可以预见,如不采取有效举措,外烟将大量挤占国内烟草的市场份额,特别是高档卷烟和优质烟叶市场。此外,烟机和辅料市场也将受到很大冲击。如中美协议中规定中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为11.3万吨,相当于中国目前国内需求总量。而在入世减让表中,我国承诺烟机进口配额将在2002年前取消,化肥等产品也在加入时或在2002年取消进口许可证和配额。为维持生产,中国显然还会继续进口醋酸纤维、津巴布韦烤烟、烟草机械、杀虫剂、除草剂、化肥等,由于没有非关税壁垒的保护,国内烟机及辅料企业除了产品价格不得不下调外,所占市场份额也将大幅下降。

第五,中国烟草机械的配备方面目前走入了技改过渡的误区。中国企业的设备装备比某些跨国集团公司的要先进得多,但100 个国产名优卷烟中没有一个牌号在国际卷烟消费市场上可以与之竞争。最大的名烟品牌——“红塔山”1999年的市场占有率不及3%, 而国际知名品牌“万宝路”在美国本土的市场份额就达35.3%。这个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

入世后,我国烟草企业将首先面对与菲莫、雷诺、英美等几家大型国际性烟草公司的竞争,由于国内烟草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总体产品质量一般,实力上还难以和国外大型烟草企业进行抗衡。因此,调整和改革机构、积累资金、扩大规模成为当务之急。对比中外烟草企业的实力,无论是资金、营销策略,还是管理经验,我国烟草企业还难以与之竞争,在市场化和管理方面也还存在差距。同时,由于中国对烟草进口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也必然造成出口受限),使得中国烟草的外贸依存度一直偏低。从1995—1999年,中国烟叶进出口总量占国内收购量的比重平均只有4.5%, 卷烟进出口总量占国内生产量的比重平均只有0.8%。而在国际烟草出口市场上, 中国烟叶出口总量仅占世界出口总量的3.5%,卷烟出口总量只占世界出口总量的1.8%。可以看出,中国烟草的发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市场实现的,这与世界烟草第一大国的身份很不相称,也难以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国际潮流。因此,国内烟草业应当进一步壮大企业规模,把烟草集团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力争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占据国内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抢占国际市场,形成几个能与国际烟草集团抗衡的大的民族烟草企业和品牌。为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有必要推进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进程。

二、我国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中国烟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的必要性

1.中国烟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拥有雄厚的资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使其股票上市可以采用灵活有效的集资手段,吸纳更多的资金,集中资本。

企业要不断地发展壮大,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进行股份公司改造,正是为了通过股票上市来筹集资金。股份公司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更广泛地吸收社会的小额分散资金,即将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展提升为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股票的变现能力和流通能力,募集巨资,以扩大企业规模和增强竞争能力。实践表明,股票上市,开辟了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纵观国外几家大型跨国烟草集团,其资金实力都非常雄厚:2000年,菲莫公司资产总额达790.67亿美元,英美公司的资产总额达177.51亿美元,日本烟草公司是197.96亿美元,而红塔集团的资产总额仅折合为83.74亿美元,资产总额相差如此巨大, 营业收入和利润也是如此;菲莫公司2000年营业收入为803.56亿美元,利润额85.1亿美元;英美公司同年营业收入352.54亿美元,利润额达10.02亿美元;日本烟草公司营业收入363.33亿美元,利润总额13.39亿美元,而1999年玉溪卷烟厂营业收入仅23.6亿美元,利润额6.7亿美元。 这样的实力如何与国外大型烟草企业抗衡?试想,“红塔山”年产量为100万箱,销售额折合美金为10亿多元,而世界著名的菲莫公司一年的销售额是80多亿美元,假如它连续几年拿出1/8来收购“红塔山”,“红塔山”就很可能被市场淡忘。虽然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但这种威胁却是实际存在的。因此,为了能与外强竞争,国内烟草企业首先得不断增强其资本实力。

2.烟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使其股票上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培养专门的管理人材。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是由董事和经理为中心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的,大多数股东只作为资本的单纯所有者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样有利于促使管理的专门化,从而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烟草企业通过改造为股份公司,实施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约、监督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的竞争与监督之中,企业的经营业绩能够迅速得到评价。尽管国内诸如红塔集团等烟草大企业通过自身的改革,在短短几年内将企业建成了现代型烟草企业。但由于烟草企业现有的体制是国有独资公司,其生产、经营、管理及监督集国家于一身,长期下去,有可能滋长腐败、松懈管理,不利于其进一步发展。改为股份公司,并使股票上市使公司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同时,通过股票上市条件与上市后规范化的要求,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会计诸方面,确立了国际标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3.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使其股票上市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对外投资和吸收外国投资。

烟草企业在拥有自己的龙头产品的基础上,也应当不断地开拓生存空间,补充“血源”,以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外烟草企业通过上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产品多元化的跨国性大型集团公司。它们的公司虽以烟草加工闻名,但实际业务的范围远超过于此。这些大集团不仅生产香烟(其所占份额不是最大的),而且还经营其它领域,如食品、啤酒、药品等。而中国烟草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是近几年才进行的,如红塔集团从红塔投资有限公司建成时起实施多元化战略,加大非烟产业投资力度,累计向非烟行业投资了100多亿元,建设项目70个,形成了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多元化格局。这是烟草企业化解其经营风险、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是红塔集团在其他产业的投资效益规模尚不及菲莫公司等烟草跨国公司,且产品多元化战略相比之下还不太完善,效益份额比起卷烟带来的效益还比较小,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壮大。近年来,有的国家及地区卷烟的吸食呈下降趋势,说明了烟草市场的局限性已日益明显。烟草企业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发行股票上市,可以通过政策上的因势利导和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股本扩张的融资渠道,盘活现有资产,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整合能力,较快地发展为控制力、竞争力强的大企业,而且通过收购其它公司向其他行业领域进军,以带动整个集团的规模扩大及效益提高,并进一步带动和搞活一批处于困难的国有企业。

4.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分散和减小投资者的风险、降低公司的债务负担,提高职工的积极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使得公司的经营风险可以通过股东的增加而得到分摊;此外,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自由方便,股东可以通过股份转让来转移投资风险。对我国的部分烟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可以减轻或免除企业对外借贷融资的压力,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企业在烟草产业内的规模效益,聚集更多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主动地占领中国烟草市场。同时,通过建立内部职工持股会,职工持有公司股份,把企业的前途与自身利益结合起来,能够增强职工对企业资产和经营业绩的关切程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中国烟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的可行性

1.国内改革实践证明,股份制改造顺应历史潮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时代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典型形式。从我国公司制改革的成果来看。股份公司的发展生机盎然。许多国有企业股票上市后,抓住机遇,快速发展,成为行业发展的排头兵,成为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烟草产业是全国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全国及各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举足轻重,一般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性质,国家对其有一定的产业政策保护,对烟草行业采取了专卖制度,不允许卷烟生产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但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混合经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政策,为烟草企业提供了变通的机遇。如红塔集团一方面通过在非专卖产业(非烟产业)实行职工持股,实现资本的股权化;另一方面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某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行控股等间接上市方式,发展成为实力雄厚、富有生机的集团企业。

但应看到,长期以来国家实行的烟草专卖政策限制了烟草企业的直接上市,迄今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还没有一家烟草企业上市。虽然实践证明烟草专卖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并为《烟草专卖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形式所确认,但专卖制度如何与市场经济衔接,仍是一个探索中的难题。我们认为,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与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并不抵触。烟草专卖制度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而实行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主要是通过建立烟草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内部管理,大规模地筹措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增强竞争实力,并不直接涉及到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因此,二者并不矛盾。世界各国,包括一些完全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对烟草行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卖制度。但在烟草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上,大多采取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入世后,国内烟草企业必须采用更加合理和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只要通过立法保障国家对烟草行业的有效控制,规范烟草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市场行为,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完全可行的。

2.国际烟草公司的发展史证明烟草行业采用股份公司形式是完全可行的。

欧美烟草公司、菲莫公司、雷诺公司、英美公司等世界知名的烟草跨国企业都是股份公司,而且都是上市公司。如菲莫公司最早以烟草店的形式于1847年开业,之后几经易手,于1925年成立了现在的菲莫公司。雷诺公司早在1875年即以公司形式成立;英美公司成立之初就是由英国和美国的两家烟草公司组建的。同时,国际烟草公司在股市上的行情表现也堪称优良。相比之下,日本烟草公司从最初的烟草专卖发展成为主要由国家控股的拥有198亿美元资产的股份公司, 其改革历程可以为我国烟草企业的股份公司改造提供一些借鉴。日本烟草公司最初是在政府垄断烟草销售的制度下成立的一个政府机构,后于1949年组建为日本烟草和盐类国有公司JTS,是全国唯一的烟草生产者和供应者。70 年代中期,由于其国有公司的身份受到了很多限制,加上日本为平衡进出口贸易而开放了烟草市场,JTS 面对其它国家特别是美国及欧洲的强大压力,需要更多的管理自主权。1982年,由行政管理改革临时委员会提交给日本政府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对包括JTS 在内的三个国有公司进行私有化改造。政府采纳该建议后在1984年制订了《烟草贸易法》和《日本烟草公司法》,随后于1985年4月成立了公司接替JTS的业务及JT的全部资产。公司的建立伴随着日本烟草市场对外国烟草制造商们的开放。从其建立到1994年,公司完全由政府持股。1994年10月和1996年6 月,公司向公众出售了不需要由国家持有的三分之一的普通股股票(666,666股),这样完成了股份的销售工作。1994年10月以后,公司的普通股在日本8个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历史证明,对日本烟草公司的改革是成功的,日本烟草公司面对国外烟草公司的竞争,不但没有被跻跨,反而通过自身的努力,发展为拥有198亿美元资产的大公司,成为世界烟草巨头之一。

由此可见,通过立法对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进行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持有一定的股份比例或持有特殊的股份而成为烟草集团公司的长期有效控股人,以实现对烟草企业的掌握和控制是完全可行的。

3.我国一些烟草大企业已具备股份制改造的实力,只要国家政策允许就可行动。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进行股份改制须具备的条件的规定来看,我国一些烟草大企业已具备了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基础。以红塔集团为例:首先,从资本方面来看,2000年末,公司总资产692.53亿元,固定资产原值172.02亿元,净值114.91亿元。其资产规模早已远远超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所要求的1000万元的最低限额规定,甚至超过上市公司的5000万元的限额规定;其次,从组织机构来看,至2000年底,云南红塔集团已由成立时的12个企业,发展成为拥有7个卷烟企业(厂),5个市、州烟草公司,4个专业职能公司,1个国际烟草贸易公司,共18个企业组成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在册员工22600余人。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它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有自己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只是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和特点所限,没有设立股东会。再次,从经营方向和经营业绩来看,烟草行业是国家的重要基础产业,以烟草为主业的红塔集团,其生产经营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塔集团“九五”期间实现的税利达924亿元, 比“八五”期间的512亿元增长了80%,自其1995 年进行机构改革以来连年盈利,并具备相当的创汇能力;最后,从发起人的要求来看,根据我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对发起人可以低于5 人的规定,我国的烟草企业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受5个发起人的限制, 只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且如果进行股份制改制,国家必然是烟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其认购的股本数额绝对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国家至少应当持有一半以上的股权),足以保障投资者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当然,由于要成为股份公司,国家要保证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等其它的规定,这些可在决定进行股份制改制后根据具体情况来操作。总之,像红塔集团这样的烟草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有实力基础的,只须在其股票发行的数额、比例及资产结构等方面再做一些调整,使之符合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规定要求即可。

有人担心,让烟草企业上市,是否意味着政府公开宣布支持吸烟?这是否与国际潮流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背道而驰?这种担心是正常的,但笔者认为其不利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首先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认识:上市不是烟草企业合法与否的标志,不是衡量政府支持吸烟与否的标准,更非意味着政府对国际禁烟运动的公开挑衅。烟草企业的成立本身就是一个合法化过程。前面已经提到,国际烟草公司大都是股份公司,都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积累了相当的财力。可见,上市是企业吸收资金增强实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一个经济概念。人们反对的不是上市这种行为,而是“烟”本身,要想顺应国际潮流,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最根本的就是要改进烟草产品质量,降低甚至消除其对人体的危害。只有从产品本身抓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看到,烟草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其每年上缴的利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其地位和作用还难以被其他产业所替代,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内烟草企业进行扶持以对抗国际烟草商的冲击是十分必要的。在国际禁烟运动的压力下,政府和企业已意识到,烟草业作为夕阳产业要想生存发展下去,必须把眼光投放到新的绿色环保烟草产品的开发研制上,这就需要投入相当的资金和人力来进行科研,研制出新的对人体无害或危害较小的产品。同时,政府也可加强立法,引导烟草企业趋利避害,开发新型绿色环保产品。烟草企业上市,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进而更快地推动这一改革进程。

三、我国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的设想与建议

(一)国内烟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应遵循的原则

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主要的烟草大企业已逐步实现了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开、企业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的经营管理模式。因此,如果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主要应按照进一步明晰产权、优化结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市场概念等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原则和条件来进行改造。通过界定其产权,明确出资者(主要是国家)的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将现行成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机制,明确划分股份公司与其发起人母体的资产经营范围,以免业务交叉。同时,将优质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形成比较理想的资产、资本结构,突出上市的烟草股份公司在其烟草产品、服务、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对改制前烟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筹进行合理安置外,富余人员可通过下岗分流、兴办第三产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等方式解决,而不应将其纳入股份公司,应当保证股份公司的机构从简。

(二)烟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和重组的模式

由于我国的烟草企业规模较大,而为了保证国家控制绝对优势的股权,对社会发行股票的额度不宜过高,因而对其可采取部分改制模式。即将被改组企业的烟草专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改组为股份公司,保留原有的法人地位,变成烟草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被改组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系统改组成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并入企业的其它子公司(或其它形式)的重组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如何保证国有股绝对控股,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要掌握51%的股份,就可以控制一家公司的决策权,但实际上国家只要掌握公司的30%左右的股份就可以影响公司的决策,因此并不一定要求国有股票占到51%以上。而国家对企业拥有过多的股份,免不了又会引起另一个问题——即对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问题,即政府作为大股东控制企业和政府独资办企业,在行政干预上没有多大区别。因此,为了解决由于国家绝对控股而造成的行政干预问题,有专家建议借鉴国外的“黄金股”控股制度。即政府只有一股,其余的股份全部都非国有化。但政府的这一股是“黄金股”,它不同于一般的股权:在公司可能损害公众利益时,它可以作废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以维护公众利益。当然,正常情况下“黄金股”并无任何特权,这就保障了企业可以按股份制企业经营,建立现代的产权制度。我们认为,这种思路不妨也可在烟草公司的股份制改制中作为一种参考。只是由于“黄金股”在我国尚未在实践中采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更深入地论证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总之,股份改制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具体适用何种模式更为理想,有待于专家学者的进一步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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