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希腊哲学价值的审视--对古希腊理性主义与社会制度的分析_哲学论文

对古希腊哲学价值的审视--对古希腊理性主义与社会制度的分析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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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文明所倡导的知识的人文精神终极关怀和理智主义是内在一致的。理智主义形而上学所言说的本体世界在深层表达恰恰是人对终极、永恒和无限向往和眷念。理性是人类唯一能与苍穹比辽阔的希翼,它给予人类以无限发展自己的广阔空间。但是,现实的窘迫使理性的希望变成人间的尊严,对未来的理想蜕变为对人间真、善、美追求,把真、善、美的追求寄托在理想社会模式和社会制度的选择中。

一、从人与自然分裂到人的自我认识

在古希腊时代,自然哲学家对自然的认识往往以寻找万物本源(基质)为开端,形成了古希腊独特的理智主义的形而上学,同时人们不断找寻自己在自然界中的合理位置。从泰勒斯到赫诺克利特的伊奥尼亚学派都认为,人和万物都是由某一种物质、几种物质形态或“原子”派生而来。这样,把人的存在依托于自然本体论,希望人类开端就维系在一个稳定的、永恒的根基之上。在他们看来,人作为感性,即作为有感觉,有生命的存在物,是自然的一部分。所以,自然哲学家们把人视为一个自然对象来体察。当他们研究人们的身体和感觉,研究血、肉、骨头、眼睛等结构,就有所谓“同类说”、“流射说”、“影像说”等等来解释人的各种自然身躯。既然人是万物的一部分,德谟克利特认为人类就必须遵照自然的必然性。海德格尔说:存在就是一切存在者之为存在的最深、最根本的根源,它本身就是天命(destining)。 自然与人的同在构成了哲学家们思考人类命运价值的终极依据。

然而,人不仅是感觉存在物,而且是有理智的,人不仅能作用自然,而且能理解自然。作为有思想、有意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仅是直接的、个别的关系,而且具有一种间接的、普遍性的关系;人不仅能感觉个别的自然现象,而且能理解自然的规律,认识自然的普遍性,把自然作为一个整体来观照。作为自然的客体,和作为人的主体,不仅仅是一种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有一层“理性”、思想的关系,这就是另一种用理性审视人和自然的关系。当人们用理性审视人和自然的关系,标志着人与自然的对峙,确立了人的主体与自然客体一种价值模式。人从他自己那里,从他的思维中获得了他所需要的自我确信。现在,人能够从表象(represent)世界, 亦即他把世界上所有的事物作为对峙的东西带到自己的面前,把它作为自己的思维,从而也处置与支配对象。凭借着这种自我确信,人也越来越把自己当作世界上所有事物决定性中心。而当赫拉克利特指出人们懂得自然的规律,“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就把人从自然中分离出来,并认为人若能做到这样,这就是真正的智慧,也就是最高的道德。所以,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真理,认识自然的规律。赫拉克利特不仅确立了人在自然中的主体地位,而且认为对真理的追求,为自然立法也是人的价值。这种价值观直接影响了后来的希腊价值学说人的理性主体原则的确立。自然本体化与人的主体论的统一,使得哲学走上关心人的道路,并且规定着西方文明对人思量的轨迹。“精神”与“物质”的分化。“精神实体”的确立,“灵魂”与肉体的彻底分离,使主体的本质特点集中于“精神性”方面,而“精神”、“灵魂”与感觉、感性原则的区别,进一步使人的特点集中于理性的精神方面。这就是古希腊理智主义的形成。人类明确了自己在自然中的位置,也是人类“自我认识”的开始。

我们知道,依苏格拉底看来,哲学不仅要得到一般的知识,而且要得到可靠的、满意的知识,即真理。这就是说,哲学不但要了解世界现象的各个环节,而且要了解世界的本质。世界的决定性环节,在苏格拉底看来不在自然本身,而在人的主体中。柏拉图在《申辩篇》中记载,苏格拉底曾说过:“我和物理学的探索是毫无缘分的。”苏格拉底已经深刻认识到自然哲学的局限性,指出用自然哲学来解释人的心灵、人的行为必然带来混乱。苏格拉底的伦理学是从怀疑人自己,肯定人的有限性开始,他认为,认识自己一无所知,就是人们改善心灵,培养道德的第一步。我们研究自然原因的无穷尽的环节,不得其果,但当我们“反躬自问”,研究人自己时才发现原来这个决定性环节,就在主体本身。“认识你自己”,就是“认识自然”的深化,是哲学思考的必然结果。

当人们用理性来研究人类自身时,这就是“认识你自己”,也是一种“自我认识”、“自我意识”。荷马时代的人还没有把“自我性”当作一种内在的、纯属自己的概念,还不能“自言自语”。德尔费尔先知的名言:“你要认识自己!”本义只是提醒人们不要忘记自己在众神面前是软弱的。这句话在古代希腊哲学中逐渐获得了丰富的内涵。赫拉克利特已经说过“寻找自己”和“认识自己”的话。德谟克利特强调了灵魂和作为道德评价的“自我”的自主性。在智者派高尔吉亚就出现了“背叛自己”、“自食其果”的说法,这虽然还不是内省的话语,但已经强调了“自我”的主体性。与高尔吉亚同时的安提丰说过要“支配自己”和“克服自己”的话,把自制视为公正待人的必要前提。从此以后,认识自我不是被看作为一种单纯的理论旨趣,它不仅仅是好奇心或思辩的问题,而是被宣称为人的基本职能。所以,在我们看来:“认识自我”这种新的思想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内在于早期希腊哲学之中,但直到苏格拉底才臻于成熟。伽达默尔在评价“自我认识”的意义时指出:认识自我“这意味着(你要)知道你是一个人,不是神,即使对处于科学时代的人来说,这一点依然是正确的。这句名言对所有控制和支配的幻想无疑是一种警告。自由不仅受到各种统治者的威胁。能够解脱、获得自由的方式只能是认识自我。”(注: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国际文化出版社1988年版,第132页)

苏格拉底在人的自我发现,寻找人的价值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向世人详细地、不厌其烦地分析了人的各种品质和品德,寻找到了人类的善、公正、节制、勇敢,并试图给它们予以规定。他认为追求知识有着极大的意义,他坚持说:“无人有意作恶”一切罪恶却来源于人的愚昧无知,即使象勇敢、节制和敏悟这些优良品性,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理性的心灵来指导,它们不仅不能使人为善,相反会给人带来害处。因此使一切人德行完善的唯有知识。苏格拉底进一步提出了“道德即知识”,“知识即美德”的思想。至今,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的名言并非已经失效,道德领域的问题仍然需要知识的明晰性,不通过相应的理性的知识来划定道德的真实的有效性,我们始终不敢肯定能排除道德的虚妄成份。这样,苏格拉底不仅把真、善、美知识化,而且价值化。从苏格拉底处,我们获得了对于:“人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新的答案:〈1〉哲学在此以前一直被看成是一种是理智的独白, 现在同则转变为一种对话,只有靠着对话式的亦即辩证的思想活动,我们才能达到对人类本性的认识,人类自身价值的挖掘。追问方法,即所谓的辩证过程,他使与他打交道的人们都经受这一过程;并得出他的“方式”,他利用这种“方式”所寻求产生的与其说是为善的观念,不如说是善的力量,即人身上较好的自我。人类道德的改善是他的目的和宗旨,不过,这不能通过道德治教去实现,而只能通过个人交往并使人们自我起作用。要理解人,我们就必须在实际上面对着我,必须面对面地与人来往。因此,苏格拉底的与众不同之处不在于一种新的内容,而恰恰在于一种新的思想活动和功能;〈2 〉人被宣称为应当是不断探究他自身的存在物——一个他生存的每时每刻都必须查问和审视他的生存状况的存在物。人类生活的真正价值,恰恰就存在于这种审视中存在于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在《申辩篇》中苏格拉底说:“一种未经审视的生活不如没有好”。人正是依靠这种自身的能力,人才能成为一个有责任的存在物,成为一个道德主体。总之,从自然认识到自我认识是从对自然的知识质换为理性主体、知识主体和价值主体的认识过程。

二、从人的沉思到社会模式的探索

当苏格拉底把哲学转向思考人的时候,虽然有利于寻找人类自身的价值,但又窒息了人类超越自身的价值。在我看来,苏格拉底在西方价值史上开创了人与人对话的模式来思考人生。但这种模式很快被赋有灵性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超越,从苏格拉底的“人与人”对话发展为“人与社会”的对话。“人与人”的对话仅仅局限于人的理性挖掘,而没有上升到人的社会交往层面。而柏拉图把人的自身认识,在自身中寻找人的价值提升到在社会层面寻找人的价值。这是柏拉图的理性精神分析、评判社会的必然结果。坚持有批判性、有理性精神的自我,从而体会畸形社会的存在,从畸形社会的现实中抽出理想的观念。理查·罗蒂在其《哲学与自然之镜》中译本序言中,他说:“自希腊时代以来,西方思想家们一直在寻找一套统一的思想,这种想法似乎是合情合理的;这套观念可被用于证明或批评个人行为和生活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还可为人们提供一个进行道德思考和社会政治思考的框架。‘哲学’(爱智)就是希腊人赋予这样一套映现事实结构的现象的名称。”(注:参见理查·罗蒂著:《哲学与自然之镜》,三联书店1987年版)在古希腊语中“智慧”不仅包含着对世界的理性解释,而且还隐含着对人生的态度。态度就意味着一种评价,柏拉图、亚氏把自身内在的理性精神融入社会发展的思考中。

柏拉图把苏格拉底对真、善、美的认识,发展对真、善、美的追求,集中体现在他的《理想国》中,《理想国》是他描述头等好的完善无缺的国家之作,是他试图用以改造现实社会的一种理想模式。他认为“正义”、“公道”是个人、国家立事的基本价值准则,社会上各个等级各守本位,各尽其职,社会才能和谐一致,才能实现“正义”的原则。显然,柏拉图把公正同整个国家的等级制度联系起来,公正就是每个人安于他的阶级地位,这样就使人的价值从属于奴隶主国家的价值,表明了柏拉图试图把道德作为一种救国安邦的手段。柏拉图的《理想国》虽然寻找到了人间真、善、美的道路,但在反动奴隶主贵族专制之下窒息了人的个性,扼杀了人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指出:柏拉图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性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05—406页,第208 页)柏拉图的理想“其主要之点在于压制个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05—406页,第208 页)这实在是对普罗泰戈拉的个性解放人的价值思想的反动。

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把对真、善、美的追求寄托于他的灵活的多元社会模式之中。亚里士多德从他所代表的中等奴隶主贵族的立场出发,从现实生活实际出发,提出了关于人的价值观点。他第一次把人和动物加以区别,肯定了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属性则是“善恶”、“正义”等伦理道德观念。他说:“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的观念的辩论。”亚里士多德还批判了柏拉图的绝对的、永恒的“善”,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些具体的、个别的善。并且从理论上论证了一般的善的关系。把西方价值思想大大推进了一步,亚里士多德还进一步说明了善是人的一切活动的目的。从总体来说,人类所从事的每一种技艺和每一种研究,都是为了追求某种好处,达到目的。而每一种目的都是善。所以说:“我们所做的事都有一个目的,我们是为了这个目的的本身而企求做这些事,……那么,显然这目的就必定是善和至善。”所以我们看见:亚里士多德把人的目的——功利(利益)——至善联为一体,进一步挖掘了价值的内在含义,丰富了西方价值史的内容。

亚里士多德从他所代表的中等奴隶主阶级利益出发,提出了以“中庸之道”作为人们价值取向的准则,他认为“中庸之道”是一种最好的美德,因而也是判断人们各种行为的准则。亚氏把掌握中道的每一个智慧称之为“实践智慧”。他认为:这种“实践智慧”是在实践活动中训练出来的。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摸索,就可以找出中道的分寸来。可以看出亚氏所谓的实践智慧也就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有所选择、决定善恶的一种判断力,这样亚氏就把判断——选择纳入到价值范畴中。亚里士多德在“中庸之道”的价值取向影响下,认为“中等阶级”执政的政体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他认为,这个阶级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他们的生活状况使他们最容易遵循合理的原则,他们最能服从政府,最不会逃避对国家的责任也不会有什么野心”。因此,中等阶级是富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总之,从自我认识到社会模式的探索,是人的自我认识的深化,人们在寻找社会模式的过程中尽管是以牺牲个人的价值为代价,但社会毕竞是人类获得自身价值、自身解放的广阔场所。

三、从社会模式的探索到社会制度层面的建制

如果说社会模式的探索表征着古代思想家们对社会理想向往,体现着对人间真、善、美的追求,那么社会制度的建制则注重于当前社会的运作。在思考当前社会机制的运作中处处充满着理智主义的色彩,实现了理性主体与社会主体的有机统一。人类生活的理性程度决定了社会整体运作和和谐发展。也成为了人和社会在内的所有存在的综合系统的思想体系和行为尺度。

1、探讨国家的起源

雅典的安提丰(antiphon)利用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对比,把国家归之为一种社会契约,并把道德和习俗看成是对本性的“束缚”,他断言: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伊壁鸠鲁还从个人自由观点出发,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自愿基础上的“共同协定”,其目的是在于相互保证不损害他人,也不受他人损害,以达到人人的幸福。他们这种关于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点为西方人自由、平等、民主留下了后话,并一直把它们溶入西方社会制度层面的建设之中,成为西方文明社会的主体。亚里士多德对国家起源的探索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他认为:人类本性的合群性,人类一般都能择善而从,为生育子女而发生两个的结合,家庭就自然而然地产生,在家庭组织和基础上再发展为村落和城邦和国家。

2、各种社会制度的建制

〈1〉政治制度 在柏拉图为理想国寻找完善的政治制度的时候,他首先考察了四种政体(即军阀政治、财阀政治、平民政治、专制政治)及其演变过程,这四种政治都不合柏拉图之意,他主张实行“贤人政治”、“哲学王政治”。而亚里士多德从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中没有得出一个理想的政体模式。但从他的评价中,他可能倾向于共和政体,因为这种政体可以兼顾自由和财富两个因素,最足以代表中间阶级,不会导致穷人统治和暴君专政。从柏拉图和亚氏的政治模式的选择中都融入了他们的对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第一,对社会政治制度的选择是以理性批判精神为依托。没有理智主义的明辨性,就不可能有对现实的超越;第二,对政治制度的选择蕴涵着对现实的变革精神。亚里士多德为避免发生剧烈社会变革,建立稳定的奴隶制度秩序,试图从寻找发生社会变革原因入手,提出了一套社会改革方案。这些改革方案都体现着柏拉图和亚氏对真、善、美的追求,也倾注着古希腊理智主义的情怀。

〈2〉法律制度的初立 由于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 只要依靠贤能的君主就可以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在柏拉图的理想国贯彻着“人治”主张。而亚氏一反柏拉图鼓吹人治思想而倡导法治。他把政体与法律相联系,认为法律必须为政体服务。他认为“法治”具有两重意义:其一是法律的制订;其二是法律的执行。法律的制订是法治的基础,而法律的执行是法治的关键。他还认为法治比人治更具有如下优点:第一,正确性,法律是由众人或集众人智慧和经验审慎而制订;第二,公正性,法律没有感情不会有私心;第三,稳定性,不会天天变;第四,明确性,法律以文字的形态出现。亚氏的法治思想是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是保护广大人民权利的一把“保护伞”。亚氏说:失去了保护的人们是放弃了选择的人们。

〈3〉教育制度 在古希腊理智主义看来, 探求真理和知识是他们终生的目的,同时把传播知识当作他们的己任。在传播知识方面,智者学派作了一些有益贡献,他们首先把知识划分理论知识和实用知识,并且认为:教导青年理论知识,可以给他们“善”的诱导;传授给他们生活技能的知识,教导他们生活的能力。同时,为了使青年人适应希腊民主政治中日益复杂的生活,不仅需要广泛的知识,而且要在思维和语言方面有全面正规的训练,在风度和品行方面有切合实际的指导,在变化多端的情况下有从容不迫的举止。智者在教育领域里作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第一,他们认为教育可以给人们于“善行”,可以规范人的品行和情操。按照当时贵族的伦理观念,高贵只是贵族的天赋权利。在这里,智者已触及到教育的实质性问题,在智力和性格形成中,究竟是自然的天赋还是后天的教育起决定性作用;第二,第一次把语法和修辞纳入到教育中,把“逻各斯”作为知识的工具,或是知识的表达方式。给语法奠定了基础,为语言的丰富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把教育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他认为教育是实现理想社会的一个战略性手段,教育是治国的第一要务,国民“皆受良好之教育,而成优秀之国民”,国家就会象“车轮之旋转”那样飞速发展。柏拉图认为,教育的宗旨是使受教育者成为统治者和武士,成为有严威、讲礼仪、作战勇敢的人。他实行的是一种等级教育,可使他们各安其位。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他制定了一套严格考核和选拔的制度。亚里士多德把教育看作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指望依靠教育这个环节,培养出实现其理想社会的“善人”。他首次提出教育公办的主张,他认为教育不应该是私有物,每一个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为教育的社会化作出了独有的贡献。总之,知识教育一方面通过秘密传授和实际运用,逐渐荟聚在种种实用性的知识与技术史;另一方面则被理性化作为公开教育的材料逐渐形成经典思想,成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

结束语

我们之所以返回到出发点来领会古希腊理智主义的理性精神,并不是一种“怀旧”情结,而是被理智主义的情怀深深吸引。我们这个民族在频频颠簸中终于体认到知识的魅力,才领略到理性精神的张力。殊不知,理性精神、知识范本是一个民族的真正底蕴。理性、知识是人类的福祉,也是人类建立真正平等社会制度的凭藉。反之,一个民族没有理性精神、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作保证,人间的自由认识、正义思想、公正平等都会沦于空泛;没有知识的推广,没有教育制度的保障,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将陷入不可言说的语境之中;没有理性的至上性和创新意识,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必会枯萎和衰竭,缺乏原生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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