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学术研讨会综述_市场经济论文

“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学术研讨会综述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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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3届年会于1995年8月14-16日在安徽省黄山市举行。参加会议的有来自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日本的40余位学者、专家。这次讨论会的主题是儒家的义利观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与会的学者、专家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现将会议讨论的热点问题综述如下:

一、对义利观内涵的界定

关于“义”的内涵,有的学者认为,义就是指道德,也有学者认为义不仅属于伦理范畴,而且含有经济方面的内容,是横跨经济和伦理两大价值领域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义具有多方面的内涵,可概括为①个人修养,②公平均等,③伦理行为规范;或①道德风尚,②合理的权利界限、均平,③重本抑末、农本民本等。

关于“利”的内涵,有些学者认为,利就是指物质利益,有些学者则认为利也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包括物质利益、利益的追求、个人私利等含义。

由于对“义”、“利”内涵的不同界定,在义利关系应涵盖的内容上也有不同看法。有些学者认为,义利关系就是指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或者认为是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欲的关系。另外许多学者则认为义利关系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对应关系,而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的思想体系,他们根据各自的理解对义利关系做了不同的层次划分,大致有以下几种:1.义利关系就是①道德与物质利益;②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2.义利关系是指①精神道德与物质利益;②伦理规范与利益追求;③公与私的关系。3.义利关系是①精神与物质;②本与末;③公平与效益的关系等。

二、儒家着怎样的义利观

对于儒家义利观的“重义”特点在学者们中间没有引起争论,但在儒家是否“轻利”以及如何“轻利”的问题上,却存在着很大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儒家并非不利,而是不讲上利讲大利,不重君利重民利,例如孔子就曾进过对民要先“富之”然后才是“教之”。而且,儒家内部也有思想流派的不同,以及历史发展中产生的思想的前后差异,例如,儒家的功利学派不仅是讲利的,而且是重利的。所以不应该笼统地讲儒家是“轻利”的,不能只拿出儒家中的某一种观点来代表纯粹的儒家义利观。

与以上意见相左,有些学者则认为儒家义利观重义轻利的基本精神是不可否认的,传统义利观是在“中国即世界”的认识基础上形成的,在农业经济、大一统的社会中,必然产生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某些带有功利性的义利观毕竟只是为少数人所持,不能作为儒家义利观的主流。“轻利”并非绝对的不讲利,只不过儒家把利作为次要的、手段性的东西,虽然讲对民要“富之”,但目的却还是在于“教之”、“驱之向善”。

三、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对儒家义利观的历史评价

一部分学者认为,儒家义利观不仅是传统社会的产物,而且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化作出的伟大贡献。儒家义利观虽有其不足之处,但对于现实来说,积极意义是主要的。特别是针对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道德滑坡、风气日下的局面,尤其要发掘和利用儒家义利观中的积极因素来加以克服,如见利思义、义以制利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也应该是道德经济,这样才能使中国不失礼仪之邦之本色。儒家所强调的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重视提高统治者的道德修养等,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来讲也是适用的。

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儒家义利观是农业经济、大一统社会的产物,它对调整古代社会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经济关系、交换关系,这要求具有新的性质和内容的规范来加以调整,儒家义利观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脱节,难以再有其用武之地。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与以利益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相冲突,儒家虽然也讲利,但它反映和维护的是这样的“利”的事实:“利”的大部分乃至全部被掌握在国家手中;“利”是有等级的。这与市场经济的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公平竞争的原则是相背离的。

还有学者对儒家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说法提出了疑问,指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相同,儒家的重义轻利,以对“义”的统一注重,忽视和掩盖了国家之利与百性之利,国家之义与社会之义间存在冲突的事实。而且,市场经济要求对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加以肯定,儒家义利观对个人利益的压制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消极阻碍作用。有学者认为,儒家正是由于过分注重提高统治者的道德修养,将国家的治乱维系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质上,因而忽视了义利观的制度化中介,不能将思想与制度相结合,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文化,与其说注重内心、实质,不如说更注重外在行为、程序,而不能走传统“人治”、“德治”的老路。

有学者对儒家义利观缺乏制度化、可操作性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统治者利用儒家义利观两千余年,不能说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古代中国许多政治经济制度的形成是深受儒家义利观影响的结果。儒家义利观重视提高统治者的道德修养,强调抑君利、兴民利,在过去一种民本思想,已落后于现代社会的民主追求,但对现在已成为社会管理者的人来说,提倡民本思想是否必要呢?

这些观点又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反驳。有学者认为,儒家义利观确有被制度化的部分,但被制度化的多是强调君利民义、义务等级的消极性因素,而强调民利君义、公平和谐的积极性因素却大都停留在了情感、道德层面,这虽非出自儒家之本意,却是由儒家之义所维护的社会结构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民本思想在古代确有积极意义,但更适合市场经济的是民主法治的思想和制度体系。

学者们还围绕儒学在东亚经济腾飞中所起的作用展开了讨论。起因是有些学者以日本及“四小龙”经济的发展来证明儒学与市场经济并没有必然冲突,而且儒学反而有可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日本及“四小龙”经济的发展并非是儒学积极作用的结果,而主要应归功于吸纳西方法律文化,而且中国的儒学与日本的儒学在内容、作用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利用和改造儒家义利观

多数学者认为应按照市场经济对现代法律文化的的要求,对儒家义利观加以利用和改造。例如,应继承和发扬儒家义利观中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如诚信原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尊重他人的思想以及人文主义理想等,利用传统义利观中积极的因素来反对其中消极的因素。对义、利概念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加以新的诠释,抛弃传统义、利概念中所蕴含的等级尊卑、伦理名分等内容,沟通其与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的联系,同时,对义利关系也可加以适当的调整,有的学者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义、利并重,而且要以利作为义的基础,从而实现义利的统一,从而改变儒家重义轻利为基本精神的义利观;也有学者认为对大众来讲应该提倡义、利并重,但在义利冲突时,还是应该舍利取义、先义后利,在先进的人中或在特殊的职业、场合中仍要强调重义轻利。在改造传统义利观时,我们还应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借鉴西方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来补充传统义利观的不足。此外,要注重实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义利观的法律化,使之落实到制层面,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切实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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