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式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权论文,企业集团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是我们面临的艰巨任务,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之一,是组建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竞争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
大企业集团通常是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建企业集团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有利于推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部门间资源的开发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商品的流通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
我国一度时间内组建的企业集团大都是采取依合同组建的方式。企业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或者母公司与其成员企业的地方政府或主管机构订立的。如企业的租赁和责任承包合同。另一种是企业之间为实现某种结合关系而自愿订立的合同,如企业经营合同、企业管理和控制合同等等。以合同方式为联结纽带组成的企业集团,是一种相对较弱的联合,一方面,由于集团中的各企业之间没有共同的财产关系存在,因此,缺乏内聚力和向心力;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集团的财产关系与管理关系发展不平衡,集团内部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权建立在企业之间财产关系不紧密、不清楚的合同关系之上,因此,这种联系极不稳定。特别是在我国,企业与政府之间订立的企业合同,不是以企业为主的行为,而主要是政府实施产权管理的行为,与企业的自主权存在很大的矛盾。这样的企业集团,不是在企业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是由政府出面按行业“装口袋”或者通过“拉郎配”结合起来。有些集团公司甚至就是翻牌的行政公司,它们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在市场上进行活动,另一方面还承担着行业的管理职能。因此,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极不相适应的。
实践表明,仅仅在合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企业集团带有明显的缺陷。目前,我国的许多企业集团,为了加强其凝聚力和向心力,并摆脱政府对企业集团成员的控制,以求通过资金的相互参与,建立以股份或以资本为纽带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与企业合同相对应的股权式企业集团有许多优点。股权式的一般情形是指集团的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相互参股,或者核心企业之间相互参股,从而在集团公司形成资本的相互渗透。资本的一体化可使各集团公司成员按股份投入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负盈亏,从而真正实现责、权、利相一致。股权式的形式是以经济实力和财产关系作为集团企业联系的纽带的。如此形成的企业集团的密切的财产关系为坚实基础,以总公司(母公司)对成员企业董事会的控制为基本手段,因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借此组成企业集团或把某个企业纳入集团,并且使它的统一管理较为稳定、持久并富有成效。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企业之间通过资本为纽带,利用参股或控股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或关联企业关系,以财产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企业集团往往比仅以合同为基础形成的企业集团具有更大的凝聚力,有利于强化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内在经济联系。在我国,由于股份制经济尚不发达,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刚刚开始,公司法的实施也还为时不长,而股权式联结的企业集团的条件必须是发达的股份制,并且这种股份制的发达已导致了法人持股结构,而法人持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仅使股份制公司经营稳定,而且在法人与其持股的股份制公司之间建立起一种稳定的联系。因此,我国的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股份制是一种科学的产权结合和企业组织的形式。它不仅具有广泛筹集资金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它可使产权明晰,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当然,国有企业并非一律要“股份化”。公司与股份制企业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企业组织形式。依据企业的责任形式和组织形式,企业有三种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而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除了股份制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还包括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此,公司的外延大于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首先应当公司化,随后,将适合于实行股份制的特定企业股份制,将不适合实行股份制的特定企业,采用独资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如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银行、铁路、航空、邮电通讯、军工及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基础产业,必须坚持国家所有,由国家独资经营。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由于不适应股份制改组,因而也不适应建立企业集团。可见,股份化改组并非指所有国有企业。但是,建立企业集团的成员都应当是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的建立,都应当以股份化为基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各成员企业都应实现股份化改组。将各成员企业改组为同质的股份制企业,将需要改组的企业集团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界定集团企业的资产,明确属于国家、地方、部门、集体和个人的数额,划分为股份,使集团企业转化为股份制公司;对于新建的企业可以通过认购或发行股份,而直接成为股份制公司。
当然,国有企业的股份化一定要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条件,逐步实现转化和过渡,克服过去在企业股份制和集团股份化过程中出现的如政府强行干预等各种不正常的现象,而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完成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组工作,为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人持股的持股结构,是导致股份制企业之间联合并发展为集团的直接原因。由于法人持股较之自然人持股目的的长期性,其投机行为也必然趋于长期化,为追逐价差而频繁购买股票的投机行为较少。因为法人股东在投资上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在生产上、经营上与被投资公司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联系,而不仅仅是资产的增值。当这种联系进一步加强,法人由持股变成控股,便成为公司法上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当一企业法人作为母公司控制一系列子公司、孙公司,并且在和公司内部发生经营上统一或趋于统一的特殊组织联系。这种统一的特殊组织联系,使这些公司之间的关系发生性质上的改变,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稳定支配关系。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股权控制,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控制子公司经营,对子公司分享知识、资源,同时又对子公司分担一定的责任。从我国目前企业集团的发展来看,只有较少部份建立在控股关系上或者建立在其他资产联结关系上,而相当一部份企业集团徒有虚名,或者纯粹依靠行政捆绑而成,因而存在以股权联结式集团中几乎不可能出现的那些调遣不听、指挥不灵等被动局面。因此,在我国更需要建立控股式的企业集团。
控股式企业集团的基本前提是总公司必须具有相应的控股或持股能力,必须拥有雄厚的用于对外投资的财产,而集团规模的大小、成员的多少等都取决于总公司控制的能力。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这种能力目前还是十分有限的。为克服我国企业的这种先天不足,可以通过有人探索出的两种方式:其一,将应纳入集团的企业的国家股份权转归集团总公司所有,与此同时,企业的原所有者代表(各级政府)取得对集团总公司相当财产数额的股份权。这样,就使集团总公司一举取得对集团企业的控股权,并在维护原不同国家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使企业脱离了与它们的直接经济联系,而转入集团的管理体系。其二,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资产所有者的国家,通过行政命令将纳入企业集团的企业予以撤销,将其纳入集团总公司中,从而使公司瞬时取得大量的财产,然后再用这些财产去联结和控制其他企业。在理论上,当一个公司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时,就必然能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能获得股东表决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这两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不仅行之有效,而且不悖于法理。在任何国度中,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国家,是有权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要求,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的。在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化改组过程中,这种方式也是能够被采用的。
总之,法人持股或参股对联结集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仅有持股或参股关系也并不足以构成企业集团。企业要成为集团成员,还必须与集团总公司就统一管理达成协议,从而使被持股企业实际处于集团控制之下。因此,企业合同在这当中还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与非资本为纽带的合同方式联结的企业集团不同,在这里,持股或参股是管理协议订立的动因和基础,而管理协议的订立则使持股或参股的资本联结的纽带更为牢固和结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需要做的不是抛弃企业合同的形式,而是通过严肃合同法制,使企业集团的连结纽带取得不容动摇的法律地位。离开了法律的约束,任何集团连结形式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